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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四:章 》。规划技术规定
【
, 第一节 建】设用地
第4!.1:.1条 县城规】划,编制和实施管理应】符合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市《用地分类与规划【建设用地标准(GB!J1:37-90)—的,规定(见《附录三)《各类建设用地的划】。分应遵循土地—使用相?容性的原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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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4.?1.2条 在【详细规划已》经批准?的,地段内进行建—设的应按《批,准的详细规划执行;!确需在未经批准详】细规划的地》段内进行建设—的应根据《城,市总体规《划、分区规》划和各类建设—用地适?建,范,围表(见《附录四)的规定【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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