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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第《四章 规【划技术规定》 ? 第一节 建【设用地 第】4.1.1条 【 县: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!理应符合中华—人,民,共和:国,城市用地《。分类与规《划,建,设用地标准(GBJ!137-9》0)的规定(见【附录三)各类—建设用地的》。划分应遵循土—地使:用相:容性的原《则 第4!.1.2条 — 在详?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地!段内进行《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!细规划执行;—确需在未经批准【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!行建设的应根据城】市,总体规划、分区规】划,和各类建设用地【适建范围表(—见附录四)的规定】执,行 : ,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