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】章 规划技术!规定
第【一节 建设用地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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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4.1.1条 县!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!理应符合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?城市用?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!地标准(GBJ1】37-9《0)的规《定(:见附录三《)各类建《设用地的划》分应遵循土地—使用相容性的—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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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.1.2【条, 在详细规—划已经批准的地段内!进行建设《的应按批准》的详细规划执行【。;,确需:在未经?批准详细规划的【地段:内进行?建设的应根据城【市总体规划、分区】规划和各类》建设用地适建—范围表(见附录四)!的规定?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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