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《章 《 ,规划技术规定
【
第一节 】建设用?地
第—4.1.1条 】县城规划编制和【实施管理《应,符合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】。规划建设用地标【准(GBJ137】-90)的规定(见!附录三)各》类建设用地的—划分应遵循土—地使用?相容:性,的,原则
?。
,
第4.1.!2条 在》详细规划已经批准】的地段?内进行建《设的应按批》准的详细《。规划执行;确需在】未经批准详细规【划的地段内》进行建设的》应根据城市》总体:规划、分区规划【和各类建设用—地适建范围表(见】附,录四)的规定执行
!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