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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章 》 规划技术规定 ! 第一节 建!设用:地 第4.】1.1条 》 县城规划》编制和实施》管理应符合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!与规划?建设用地标准(G】BJ137》-90?)的规定(见附【录三)各类建设用】地的:。划,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!容性的原则 ! :第4.1.2条【 在详细规划已经!批准的地段内进行】建设的应按批准的】详细规划《。执行;确需在未经】批准详细规划—的地段内进行建【设的应根据城市【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!和,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!。围表(见附录—四):的,规定执行 —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