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! ? 规:。划报建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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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.《1条 县城城市】规划管理《实行按不同区域范围!分,级负责管理的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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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县:城核心城区》内的所?。有建设项目(包括】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各!。类建筑?物、:。构筑物和工程—管线下同)》由县建?设局按有关程序负责!审批或审核管理
】
》。 (二)》滨,海工业区《、柯桥开发区—、鉴湖-柯岩—旅游区内的所有【建设:项目分别由》滨海:。工,业区:、柯桥开发》委、鉴湖-柯岩旅游!区按有?关程:序负责管理
! , (三)县城】城市规划《。区内:。的,其他区域由》建,设,单位(个《人)经当地镇政【府,(,街道办事处)—签署意?见报县建《设局按有《关程序审批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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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3.2条 —县人民政府建立县】。城市规划《联席审查会议—制度对需要上报县政!府的规划管理事项进!行,审核
— , ?联席会?议审查事《项
】。 ,(一)审核的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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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? , 1、》绍兴县城市》总体规划、柯桥【经济开发区总体【。规划、滨海工业区】总体规划《和鉴湖-柯岩旅游区!总,体规划;柯》桥城区?、柯桥经济开—发区、滨海工—业区和鉴湖》。-柯岩?旅游区范围内—的分区规划》。、,详细规划《;柯桥城《。区,、柯桥经《济开发区和鉴湖【-柯岩?旅游区范围内—单,独编制的《专,项规划、对城市景】观,有,重,要影:响的:城市设计
— 》。 《 ,2、城市规》划区范围内》涉及城市长远发展需!要控制区域的—规划
【 ?。 3、需要】由县人?民政府审批或转【。报,省、市人民政—。府审批的其》他城市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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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》4、各镇总体规划】
】(二)审核重大【建设项?目
《 》 《1、柯?桥城市规划区“【。。。。一核两片”区—域内及?市场区、杭甬运河】及新开河《景,观控制区、柯桥【古镇保护区、安昌古!镇保护区、瓜渚湖景!区、大小坂湖—城市休?。闲区及鉴《湖-柯岩旅游区等】。重点控制《。区域内的各类新【建、扩建、改—建的:建设:项目的规《划选址和规划—方案:
】 , 2、》除,上述:第一款以外的柯桥主!城区:和鉴湖-柯岩旅【游区内?用地规模超过—3公顷或建筑面积超!过3万平《方米的?公共:。建设项目《、城市标志性—建筑项?目及32米以—上,城市道路两》侧100米范—围内沿街建设项目的!规划选址及》规划方案
》。
?。 《 3、柯【桥主城区、柯桥【经济开发区》。。、鉴湖-柯岩旅游区!和纳入?城市发展战略—规划范围的》重大基础设施建【。设项目?(含连接各》功能区之间的区【域性交通、水利【设施、市政公用设】施)的规划》选,址和规划方案
】 — , 4、县—域范围内铁路、高速!公路、国道、省道】、主要县《道(柯海公路、【柯袍:快速:干线、金柯桥大道、!钱陶公路、杭—衢高:速公路绍兴》县连:接线、?平水大道、》福漓公路、尹大公路!、钱夏?公路、车《竹公:路、:平陶公路等)等【主要交通干线和萧】。绍运河、鉴湖—江、东小江、—西小江、会稽湖、】。白塔洋、大坂洋、】尸贝: — 石湖、芝塘湖等!主要河道、湖泊岸】线两侧15》0米范?围内:的,一切建设项目和第】一视线范围内的【矿山开采项目—的规划?选址和规划方案【。
— 5、县!政府指定《的其他规《划,管,理事:项
】 第3.3》。条 规划许可的】一般规定
》
(一!)县城?城市规划区内—建设:项,目的规划审批—一般包括选址审【批、用地《。规划许?可审批和工程—规划许可《。审批等三个阶段
】
, ?。 — 1、有关部门在】编制年度计划文件或!审批项目建》议书时应当先—征求:。县,建设:局对建设项目—选址的意见建设单】位或个人在》报请批?准,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!报告(初步设计)前!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建!设局申请《办理建设项目选址】意见书
》 》 》2、建设项目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建—设单位?。或个人?应当:。按照规?定申请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领!取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或临时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证
】
: !。(1:),新建、迁建》。、扩建建设项目需要!。新申请用地的;
】
】 (2)—拆,迁城市房屋需要【调整使用《土,地的;
《
: 】 (3)需》。要临时使用土地的】
? , 》 在已取得使!用权的建设用地上】按,原批准的土地用途】进行: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!人应当申请办理【确定建设地址—通知:
—。 3、】新,建、扩建和改建【。建筑物、《构筑物、道路—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!的或进行临时建【设的建设《单位或个《人,应当按照规》定申请建设工—程规:划许可领取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或临【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
:
(】二)城市《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、转让合同】必须附具由县建【设局:提供的规划设计【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!。受让方不得擅自【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!。附图在出让、转让过!程中确需变更的必】须,经县建设《局批:准
:
《 (三)在建】。设工程施《工过程中建设单位】或个人确需》对建设工程规—划,许可证规定的内【容作:变更的应当》经批准该建设—项目的?行政:主管部门同意并【附变更后《的有关设《计图:纸报请?县建设局审定;需作!重大变更《的应当按规》定的:程序重新申》领建设工程》规划:许可证
】 取《得建设用地》规划:许可证或《确,定建设地址通知和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的,建,设单位或《个人不得擅》。自,改变土地和建—筑物的使《用性质确《需改变的《应当经县《国土局?、建设局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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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四)建设《项目如涉及环保、】。卫生、?文保、交通、消防】、气象、水利、人防!等相关部门》的应当根据》相关规定事先征求有!关部门意见》
— :第3.4条》 县人《民政府根据城市规】划需要?按照规定权限和【法定程序作出—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!单位和个人应—当服:从
!第3.5条 —各项建?设用地必须按城【市规划要求选址定】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,。占用道路、广场、】绿,地,、高压供电走廊和压!占地下管线进行【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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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3.6条 行政】办公、?公益事业等》项目的规划建—设用地由县》。建设局?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报!。县政府审核有关部门!凭县政府批》。复意见办理规—划选址、立项—、用地等审批手【续
— : 对商业《、旅:游、娱乐和商品【住宅等各类经—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!则采取招标、拍【卖或挂牌公开—出让取?得
】 加大工业用—地公开出让》力,度同一地块》有两个以上受—让意向?的以:及,相对较好区块的【工业用地应以—。拍卖或挂牌》方式出让《
— 第3.7条 !进行挖取砂石、土】方等活动应当经有】关,行政主?。管部门批《准,不得破?坏城市环《境影响城市规划【的实施?有关:行政主?管部门在批准挖取砂!石、土方等活动前应!当征求县建》设局的意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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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.—8条 ? 县建设局应当组】织有关专家对重【要建设工《程进:行建:筑艺术和环境协【调等方面《的论证有关部门在】。决定和审批重—要建设工程项目【。时应当尊重专—家的论证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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