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【物,业维:修,资金
第!六十条 住宅物业、!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!物业及?与住宅物业》结构毗连、具有共用!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:的非:住宅物业的业—。主应按国家》规定交纳专项—维修资金《专项维修资》金以及所有》增值部分属业主【所有: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占【有、挪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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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》一条: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!有,物业的建筑面—积交存?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每平方米建筑面【积首期?交存标准市区内【由房:产行政部门、县(】市)、矿区由—物业所在地县—级房产行政主—管,部门在国家》规定的幅度》内,确定并向社》会,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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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二》条 住宅专项—。维修:资金市区内由—市房产行《政部门、县》(市)、矿区由物】业所在地县》级房产?行政主管《部门代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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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!产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住宅专项—维修资金的管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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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专:项维:修资:金及其增值资金的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】人民政府依法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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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】三条 住宅专—项维修资金应—当用于住宅共用【部位、共用》设施设?备保修?期满后的维修—和更新、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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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 在住宅共用部位】、,共用设?施设备的维修和【更新、改造时其费】用从相关业主交【存的住宅专》项维:修资金中列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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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下列费用不—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中列支《。
— : (一)应当由建!设单位?或者施工单位承担】的住:宅共:用部位、共用设【施设备维修、更新】和改造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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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!。。承,担的供水、》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】、通信?、有线电视等管线和!设施设?备的:维修、养护》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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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—。应当:由当事人承》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!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。施设备?所需的修复费用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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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四)?根,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!应当由物业》服务企?业承担的《住宅共用部位、共】用设施设备的维【修和养护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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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专项维修资金】不敷使用《的由全体《业主按其占有物业】的建筑面积》续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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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四【条 住?宅专项维修资金【以物业管理》区域为单位建账、】按户核算银》行专户存储、—专,款专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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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六十五条 专项维!修资金的使用—应当经?专有部分占建—筑物总?面积:三分之二以上—的业主且《占总人?。数三分之二以上【的业主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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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十六条 物业【服务企业及其—他专项维《修资:金使用单位应及【时,。将专:项维修资金》的收支、使》用情况?进行公示接》受业主?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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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十七?条 房屋《所有权转让时该【房屋:分户账中结余的【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随房屋所】有权同时过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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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因拆迁】等,原,因灭:失,的,房屋:分户账中结余的【住宅专项维修—。资金应返还业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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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八条! ,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!紧急情况需要立即】。对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。施设备?。。。。进行维修和更新【。。、改造的相关业主】或者:物业服务《企业可以提请房产行!政,主管部门或其他相】关安全机构认—定并持认定材—。料直接向物业—所在地县(市)、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申,请列:支住宅专项维修资】金但应在紧急情【况解除后《向相关业《主公示?接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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