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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七章 《 物:业维修资金 — 第六十条!。 住宅物《业、住宅小区内的非!住,宅物业及与住宅物】业结构毗连、具有】共用:部位:、,共用设施设备的非】住宅物?。业的业主《应按:。国家规定交纳—专项维修资金—专项维修《资金以及所》有增值部分属业主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】。人不得占有、挪【用 《 第六十一条 !业主应当《按照所拥有》。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!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每平方?米建筑面积首期交】存标准市区内由房产!行政部?门、县?(市)、矿》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!房产行政《主管:部门在国家规定【的幅度?。内确定并《向社会公布》 , 第—六十二条 住宅【专项维?修资金?市区:内由市房产行—。政部门、县(市【)、矿区由物业【所,。在地县级房产—行政主管部》门,代管 ? ? :   ? 房产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加强》。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的管理 》    【 ,专项:维修资金及其增【值资金的具》体管理办法由市【人民政府依》法制:定 : ? 第六十三—条, 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应当用于【住宅:共用部?。位、:共用:设施设?备保修期满后的维】修和更新《、改造?   】  在?。住宅共用部位、【共,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!更新、改造》时其费用从》相关业主交存的【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中列支 】 》    《下列费用不得从住】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!支 : ?   《  (一《)应:当由建设单位或【者施工单位承—担,的住宅共用》部位、共用设—施,设,备维修、更》新和改造费用; 】    】 (二)应》当由专业经营—单位承?担的供水、供电、】供气、?供热、通《信、有线《。电视等管《线和:设施设备的维—修、养护费用;【    ! (三)应当由【当事人承担的因人】为损:坏住宅共用部位【、共用设施》设,备所需的修复费用;!   】  (四)根据物业!服务合?同,约定应当由物—业服:务,企业承担《的,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!设施设备的维修和】。养护费用 【     专】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!的,由,全体业主按其—占有物业《的建筑面积》续筹 【 第:。六十:四条 住宅专—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!理区域为单位—建账、按《户核算银行专户【存储、专《款专用? —第六十?五条 专项维修资】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!部分占建筑物—总面积?三分:之二:以,上的: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!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! 《 第六《十六条 物》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专!项,维修资金使用单【位应及时将专项【。维,。修资金的收支—、,使用情况进》行公示接受业主的】监,督 《 第六十—七条 房屋》所有权转让时该【房屋分户账中结【余的住宅专项维【修资金随房屋—所,有权同时过户 【 房屋因拆!迁等原因灭失的房】屋分户?账中结余的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!业主 《 ? 第:六十八条 发生危】及居住?安全等紧急》情况需要立即对共】。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进行维修》和更新、改造—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!服务企?业可:以提请房产行—政主管部门或其【他相关安全机—构认定并《持认定材料直接【向物:业所在地县(市【)、区房产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列支》住宅:专项:维修资金但应在紧】急情:况解除后向相关业】。主公:示接受监《督  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