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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七章  》物业维修资金 ! 第六十条 】住宅物业、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】宅物:业及与住宅物业【结构毗连、具有共】用部:位、共?。用设施设备的—非住宅物业的业主】应按国家规定—交,纳专项维修资—金专项?维修资金以及—所有增值部分—属业主所有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!、,挪用: —第六十?一,条 业主应当按照所!拥有物业《的建筑面积》交存住宅《专项维修资金每平】方米建?筑面:。积首:期交存标准市区内由!房产行政部门—、县(市)、矿【区由物业所在地【县级房产行》政主管?。部门在国家规—定的幅度内》确,定并向社会公布【 第六】十二条 住》宅专项维修资金【市区内由市房产【行政部门、县—(市)、矿》区由物业所在地【。县级:房产行?政主管部门代—管, ,   【  :房产行?政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住【宅专项维《修资金的管理 【 ?     专项】维修资金《及,其增值资金的具体管!理办法由市》人民政府依法制定】 , ? 第六十三条 】住宅专项维》修资金应当用于【住宅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施—设备保?修期满后《的维修和更新、【改造 【     在住【宅共用?部位、共用》设施:设备的维修和更【新、改造时其费用】从相关?业主交存《的住宅专项》。维修资?。金中列支 【     下列!费,用不得从《住宅专?。项,维修资金中》列支 【。     (—一)应当由建—设单位或者施—工单位承《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】、共用设施设备维】修、更新和改—造费用; 》 《     (二)】应当由专业经—营单位承担》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!。、,供,。热、通信、》有线电视等管线和】设施设备的》。维修、养护费用;】  【   ?(,三)应当由当—事人承担的因—。人为:损坏住?宅共:用,。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所需的修【复费用; 】    》 (四?)根据物业服务合同!约定应当《由物业服务企业【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!、共用设施设—备的维修和》养护费用《 ,     !。专项:维,修资金不敷使用的由!全体业主按》其占有物业的—建,。筑面积续筹 】 第六十四条】 住:宅专:项维:修资:金以物业管理—区域为?单,位建账、按》户核算银《行专户存储》、专:款专用? : 第》六十五条 专—项维修资金的—使用应当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】。物,总面: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!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!二以上的业主—同意 》 第六十六【。条 物?业服务企业及其【他专项维《修资金使用单位应】及时将专项维—修资金的收支、使】。用情况?。进行公示接受业【主,的,监督 — 第六十》七条 房屋所有权转!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!结余的住宅专—项维修资金随—房屋所有权同时【过户 房!屋因拆迁等原—因灭失?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!的住:宅专项?。维修资金应返—还业主 — : 第六?十八条 发》生危及居住安全【等紧急情况需要立】即对:共用部位、共用【设施设备进行维修】和更新、改造的相关!业主或者物业—服务企业可以—提请房产《行政:主管:部门或其他》相关安全机构认定】并持:认定材料直接—向物业?所在地县(市—)、: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列?。支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但应在紧急【情况解除《。后向相关业主公示】接受:监督 《  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