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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— 物业?维修资?。。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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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《条 住宅《。物业、住宅小区【内的:。非住宅?物业及与住宅物【业结构毗连、具有】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设备的非住宅物】业的业主应按国家】规定交纳《专项:。维修资?金,专项维修《资金以及《所有增值《部,分属业主所有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占有、挪用》
第【六十一?条 业主应当—按照所拥《有物业的建》筑面积?交存: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每:平方米建筑面积【首期:交存标准市区内【由房产?。行,政部门、县》(市)、矿》区由物业所在—地县级房《产行政?主管:部门在国家规定【的幅度内确》定并向社《会公布?。
第六十!二条 住宅》专项维修资金市区内!由市房产行》政,部门、县(市)、】矿区由物业》所在地县级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!管
! 房?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,强住宅专《项维修资金》。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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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!增值:。资,金的:具体管理办法由市】人民政府依法制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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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六十三条》 住: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!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】、共:。用设施设备》保修期满《后的维修和更—新、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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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在住宅共用—部位、共《用设:施设备的维修和【。更新:、,改造时其费用—从相关业《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!修资金中列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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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】费用不得从》。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中列:支,
— (一—)应当由建》。设单位?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!住,宅,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设备维修、—。更新和改造费用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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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。)应当由专》。业经:。。营单位承担的供【水、:。供电、?供气、供热、通【。信、有线电视等管】。线和设施设备的【。维修、养《护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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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—)应当由当事人承担!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!用部位、共用设施】设,备所需的《修,复,费用;
! (四)【根据物业服务合【同约定应当由物业】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!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,设备的维修和养【护费用
! 专项维修资!金不敷使用的由【全体业主按其占【有物:业的建?筑面积续《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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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十四?条 :住,。宅专项维《修资金以物业管理】区,域为单?位建账、《按户核算银行—。专,户存储、专款—专用
】第六十五条 专项】维修资金的使用应】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!物总面积三分之【二以上的业》主且:占总人数《三分之二以上的【业主: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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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十六条 物业【。服务企业及其他【专项维修资金使用】单,位应:及时将专项》维修:资金的收支》、使用情况进行公】示接:。。受业主的监》督
第六!十七条 房屋—所有权转《让时该房屋》分,户,账中结余的住—宅专项?维,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!同时过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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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:屋因拆迁等原—因灭失的房屋分户账!中结余的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应返还业主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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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八条 】发生危及居住安【全等紧急情况需【要立即对《共用部位、》共用:设施设备《进行维修和》更新、改造的相关】。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!业可以提请房—产行政主管部门或】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!定并:持认定材料》直接向物业所—在地县(市)、区房!产,。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列支住—宅专项维《修资金但应在紧急情!况解除后向相关【业主公示接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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