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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 前期!物,业管理 !第二十四条 前期物!业管:理是指?自房:屋出售之《日起至业主》委员会与物业服【务企业签订的物【业服务合同生效【时止的物业管理 ! 《。    在业主【、业主大会选—聘物:业服:务企业?之前建设《单位可以选聘具【备,相应:资质的物《。业服务企业》实,施前期?物业管理《;选聘物业》服务企业的应—当,签订:前期物业服务合【同  】   业《主或业主委员—会与选聘或续—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!订的物?业服务合《同生效时前期—物业:服务合同即行终止 !     !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!物业交付使用—前发生的物》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!位承担物业交付【。业,主后的物《业服务费《用,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!有约定的除外 【 《 ,第二十五条 住宅】。物,业,的建:。设单位应当通—过招投标的方—式选聘具有相—应,资质:。的物业服务》企业:。;投标人少于三个或!者,住宅总建筑面积低】于三:万平方米《。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!以上房产行政—主管部?门批准可以采—取协议方式》选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物业—服务企业 】 第二十六—条 新建物业的建】设单位在办理房【屋,预(销)售》许,可证时?应当:向物业所《。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!部门提?供前期?。物业服?务合同和临时—管理规约;属于【新建住宅《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!业管理招《议标备案《文件 第!二,十七条 建》。。设单位在销售物业】时应当将《前期物业服务合【同和临时《管理规约约定的【主要内容作》为物业销售合同的要!约部分 【。 第?二十八条 》建设单位将未达到】。。交付使用标准的【新建住宅交付—使用的或符合交【付标准但超过半年】不交付?的,由市房产、建设【、规划等有关部门记!入企:业诚信档案给—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!。建设单位承》担责:任 《    — 新建住宅物—业,交,付时应当《符合:新建住宅的配套建】筑及设施设》备配置和使用标准未!达到:配置使?用标准的《不予办理房》。。屋,权属初始登记物业】服务费?由建设单位承担 】  —   市、县(市】),、矿区?房产: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!区内: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!建,。筑及设施设》备配置的验收—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公示 —  ?   ?新建住宅物业—配套建?筑及设施设备配【置和使用标准—由市人民政府制【定 第】二,十九条 规划、设】计新建住宅》区时应当统筹规划、!合理布局物业管【理设: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!设住:宅总建筑面》积,千分之三的比例【建设物业管理用【房不低于千》分之四的比例—建设物业《经营用?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! , , ?     物—业管理用《房、物业《经营用房所有—权属于?全体业主共同所【有,不得买卖、抵—押或者?改作他用物业经【。营用房所得收益【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】物业经营用房—的经营?和收益管理方式【由业:主,。。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折!抵物业服务》费和弥补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!业经:。营用房的收益使【用接受市、县(市】)、区?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的》监督指导并》定期向业《主,公布 【    《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!理房屋所有权—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!业,管理:用房、物业经营用】房一并申请登记【。并在该物业管理区业!主大会或者业—主委员会成立后【及时向其移交 ! , 第三十》条 建设单位与【。。其选:聘的物业服务企【业应当进行物业管】理交接验收向物业服!务企业移交物—业,管理用房、公—建配套?设施、设备和相关】。资料 ? 》  :  在前期物—业服务合同终—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!当将前款所述物业管!理用房、设施、设】备、资料移》交给:业主委员会 !     物业】。所在地县(市)、】区房产?行政主管部门、街道!办事处或乡》镇人:民政府应当对交接】验收和移交进行【监督并在相应文【书上签字确认在【物业管理区》域内公示《 , 《 第三十一条 前】期物业服《务企:业不能履行》前期:物业服务合同撤【出的建?设单位应当重新选】聘物业服《务企业接替》服务重新选聘的【。物,。业,服务企业的收费【标,准和服务标准应【与,物业出售《前公示标准一—。致并告知全体—业主 —  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