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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章  《前期物?业管:理 : 第二十】四条 前期》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!出,售之日起《至业主委员会与物】业服务企业签订的】物,业服务合同生—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! 》    在业—。主、业?主大会选《聘物业服务企—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!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!物业服务企业实【施前期物业管—理;选聘《物业服务企业—的应当签订前—期物业服务合同【。 :     】业主或业主委员【会,与选聘或续聘—的物业服务企—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!同生:效,。时前期物业》。服务合同《即行终止 【 ?    在前期物业!管理:。期间物业交付使用】前发生?的物业服务》费,用由建设单位—承担物业交付—业主后的物业—服务费用《由业主承担》当事人另有》约定的除外 — 第二【十五:条 住宅物业的建设!单位:应,当,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!。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!业服务企业;投标人!少于三?个或者住宅》总建筑面《积低于三万平方米】的经物?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!产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《可,以采取协《议方式选聘具—有,相应资质的物—业服务企业 【 ? 第二十《。六条:。 新建物《业的:建,设单位?在办理房屋预—(销)?售许可证时应当向】物业所在地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】门提供?前期物业服》务合同?和临时管理规约;属!于新:。建住宅物业》的还应当提供物【业,管理招?议标备?案文件 【 , 第二十七条 建设!单位在?。。销售物业时应—当将前期物业—服务:合同和临时管理规】约约定的主要—内,容作为物业销售【合同的要约部分 ! 《第二十八条 —建设:单位:将未达到交付使用】标准的新《建住宅交付》使用的?或符合交付标准【但,超过半年不交—付,的由市房产、—建设、规划等有关】部门记入企》业,诚信档案给购—房人造?成损失的由建设【单位承担责任 ! ?   ? 新建?住宅物业交付时【应当符?合新建住宅》的配套建筑及设【施设:备配置?和使用标准未达到配!置使用标准的不【予办理房《屋权属初始》登记物业服务费由建!设单位承担 【 《   ? 市、县(》市)、?矿区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辖区内【新建住宅《物业的?配套建筑及设施设】备配置的验收—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公示 ?   【。。 , 新建?住宅物业《配套建筑及设施设】备配置和使用—标,准由:市人民政《府制定 !第二:十九条 规划—、设计?。新建住宅区时应【当统筹规《划、:合理布局物》业管理设施按照【不,。低于开发建设住宅】总,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!比例建设物业管理】用,房不低于千分之四的!比例建设物业经营用!房费用计入》。建筑成?本,。 , ?     物【业管理?。用房、物业经—营用房?所有权属于全—体,业主共同所有不得】买卖、抵押或—者,改作:他用物业《经营用?房所得收益属—于全体业《主所有物《业经营?用房的经营和—收益管理方式—。由,。业主大?会决定可以》用于折抵物业服【务费和弥补专项【维,修资金不足物业【经营用房《的收益使用》。接受市、县(—市,)、区房产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!。并定:期向业主公布 】 ?    《 建设单位在申请】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!登记时应当》将物业管理用房、】物业经营用房—一并申请登记—并在该物业》管理区?业,主大会或者业—。主委员会成》立后及时《向,其,移交 【 第三十条 建设单!位与其选《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!当进行物业》管理交接《验收向物《业服务企《。。业移交物业》管理用?房、公建配套—设施、设备和—相关资?料, 《 : , ,  :在前期物《业服务合同》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!应,当,将前款所述物业管】理用房、设》施、设备、资料移】交给业主《委员会 》 :。    》 物:。业所在地县(市)】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、街道办事处【。或乡镇人《民政府应当》对交接验《收和移交进行监督】。并在相?应文书上签字确认】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公示 【 第三《十一条 前期—物业:服务: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!业服务合同撤出的建!设单位?应当重新《选聘物业《服务企业接替服务】重新选?聘的物业服务—企业的收费标准和】服务标准应与—物业出售前》公示标准一》致并告?知全:。体业主 《 : ?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