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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章  前期!物业管理 】 :第二十四条 前【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!屋出售之日起—至业主?委员会与物业—服务企业签订—的物业服《。务合同生效时—止,的,物业管理 ! ,    在业主、】业主大?会选:聘物业服务企业之】。前建设单位可—以选聘?。具备: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!企业实施前期—物业管理;选—聘物:业,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!前期:物业服务合同 】 《    业主或业】主委员会与选聘或】。。。续聘的物业服—务企业签订的—物业:服,务合同?。生效时?前期物业服务合【同即行终止 —     !在前期物业》管,理期间物业》交付:使用前发生》。的物:业服务费用》由,建设单位《。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!的物业服务费—用由业?主承担当《事人另有约》定的除外 【 第二十五条】 住宅物业的—建设:单,位,应当通过招投标【的方式?选聘具有相应—资,质的物业服务企【业;投标人》少于三个或者住宅总!。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!方米:。的经物业所在—地县级以上房产【。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!协议:方式选聘《具有相应资质—的物业?服务企业 】 第二十六—。条 新建物业的【。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!预(销)售许—可证时应当向物【业所:在地市房产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提供前期物业】服务合同《和临时?管理:规约;属于新—建住宅物《业的:还应当提供物—业管理招议》标,备案文件 》 第二十】七条 建设单位在销!。售物业时应》当将前?期物:业服务合同和临时】管理规约约》定的:主要内容作为—物业销售合同的要】约部:分, ? 第二十八条】 ,建设单位将未达到】交付使用标准的新建!住,宅交付使用的或【符合交付《标,准但超过半》年不交付的由市房】产、建?设、规划等有—关,部门:记入企业诚信档案】给,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!建设单位承担责【任 — , ,   新建住宅物】业交付时应当符合新!建住宅?的配:套建筑及设》施设备配《置和使用标准未达到!配置使用标准的不】予办理房屋权属【。初,始登:记物业服务费由建设!单位承担 【 ?    《市、县(市)、【矿区房?产行政?主,管部门负责辖—区内新?建住:宅物:业的配套建筑及【设,施设备配置》的验收并在物—。业管理区域内公【。示 》。 ,。 ,    新》建住宅物业配—套建筑及设》施设备?配置和使《用标:准由市人民政府制】定 第】二,十九条 《规,划、设计新》建住宅区时》应当统筹规划、【合理:布局物?业管:理设施按照不低于开!发建设住宅》总建筑面积》千分之三的比例【。建设物业管》理用房不《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!建设:物业经营用房费【。用计入建筑成本 !  》  : 物业管理用房、】物业经营用房所【有,权属于全体业主共】。同所有不得买卖【。、抵押或者改—作他用?物业经营《用房所得《。收益: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!。业,经营:用房的经《营和收益管理—方式:。由业主大会》决定可以用》于折抵物《业服务费《。和,弥补专?项,维修资金不》足物业经营用房【的收益使用接受市】、县(市)、—区,房产行?政主管部门的监【督指导?并定期向业主公布】 ,  —  : 建:设,。单位: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!权初:始登记时应》当将物业管理用房、!物,业经营用《房一并申请》登记:并在:该,物业:管理:区业主大会或者【业主委员《。会成立后及时—向其移交 — 第》三十条 建设单位】与其选聘的物—业服务企业》应当进行《。物业管理交》接验:收向物业服务企【业移交物《业管理?。。用房、公建配套【设施、设《备和相关《资,料 《     【在前期物业》服务合同《。。终止:时物业服务》企业应?当将前款所述物业管!理,用房、设施》、设备、资料—移交给业《主,委员会 !    物》业所在地县(市【)、:区房产?行政主管部门—、街道办事》处,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!对交接验收和—移交进?。行监:督,并在:相应文书《上签字确认在物【业管理区域内公【示 》 第三十一条 前!期物:。业服:务企业不能》履行前期物业服务】合同撤出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!选,。聘物业服《务企业接替服务【重,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!业,的,收费标准和》服务标准应与物业出!售前:公,示标准一《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!  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