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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》 前期物业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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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四条 》前期物业管理—是指自房屋出—售之日起至业主委】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!。。签订的物业服务合】同生效时止》的物业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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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业主、!业主大会选》聘物业?服务企业《之前建设单位可以】选聘具备相应—资质的物业服务【企业:实施:前,期物业管理;选聘物!业,服务企业的》。应当签订《前期物业《服务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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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!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!服务企业签订—。的物业服《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!业,服务合同即行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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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。。 ?在前期物业管—理期间物业交付【使用前?发生的物业服—务费用由《建设单位承担物业】交付业主后的物业】服务:费用:由业主承担当—事人另有《约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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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五条 住宅】物业的建《设单位应当通—过招投标的》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!质的物业服》务企业;投标—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!总建筑面积低于三】万,平方米的《经物业?所在地县级以上房】产行政主管部—门批:准,可,。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!具有相应资质的物】业服务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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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六条 新【。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!办,理房屋预(销—)售许?可证时应《当向物业所在地市房!产行:政主管部门提供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】和,。临时管?理规约;属于—。新建住宅《物业的还应当—提供物业管理招【议标备案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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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,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!销售:。物,业时应当将》前期物业《服务合同和临时【管理规约约定—的主:要内容作为》物业销?售合同的要约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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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!未达到交付》使用标准《的,新,建住宅交付》。使用的或《符,合交付标准但超过】半年不交《。付的由市《房,产,、建设?、规划等有关部门】记入企业诚》信档案给购房人造成!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!担责任
! 新建—住宅:物业交付时应当符】合新建住宅》的配套建筑》及,设施设备配置—和使用标准》未达到配置使用【标准的不《予办:。。理房屋权属初始【登,记物业服务》费,。由建设单位》承担
! 市、县(【市)、矿区房产行政!主管部?门,负责辖?区内:新建住宅《。物业:的配套建《筑及设施《设备配置《。的验收并《在物业?管理区?域内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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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新建—住宅物业《配套建?筑及设施设备配置】和使用标《准由市?人,民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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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九?。条 规划、设计新】建住宅区时应当【统筹规划《、合理?布局物业管理设施按!照不:低于开发建设—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!之三的比例建设【物业:管理:用房不低于千—分之四的比》例建设?物业:。经营用房费用计【。入建筑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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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【管理用房、物业经营!用房所有权》属于全?体,业主共同所有—不得买卖、抵押或】者改作他用》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!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!物业经?营用房的经营和收】。。益管理方《式由业主大会—决定可以用于折抵物!业,。服务:费和弥补专项—维修资金《不足物业经营用房】的收益?使用接?受市、县(市)【、区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的监督》指,导并:定期向?业主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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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【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!所有:权初始登记时应当】将,。物业:管理用?房、物?业,经营用房一并申请登!记并在该物业管【理区业主大会或者】业主委?员会成立后及—时向其移《交
第三!十条 建设单—位,与其选聘的物—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!物业管?理交接验收向物业】服务企?。业移:。交物业?管理用房、公建【配套设?施、设备《和相关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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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在?前,期,物业服务合同终止】时物业服务》企业应当将》前款所述物业管理】用房、设施、设备、!资料移交给业—主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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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物业《所,在地县(《。市,)、区房《产行政主管》部门、街《道,办事处或乡镇—。人民政?。府应当对交接验收】和移交进行监督【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!。确认在物业管理区】域内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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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!条 前期物业服【务企:。业不能履《行前:期物业服《务合同撤出》的建设单《位,应当:重新选聘物业服【务企:业接替服《务重新选《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!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!应与物业出售前【。公,示标准?一致并告知全体业】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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