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》 :前期物业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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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四条: ,。前,期物:业管理是指自房屋】出售之日起至—业主:。委员会与物业服【务企业签订的—物业服务合同生【效时止的物》业管:理
! 在业主、业主】大会选聘物业服【务企业之前建—设单位可以选聘具备!相应资质的物业服】务企业实施前期【物业管理;》选聘物业服务企【业的应当签订前【期物业服《务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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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业主或》业主委?员会与选《聘或续聘的》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!物业服务合》同生:效时前期物》。业服务合同》即行:终,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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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前期物!业管理期《。间物业交付使—。用前: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!。由,建设单位承》担物业交付业主【后的物业服》务费用由业主—承担当事人》另有约定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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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五条《 住宅?物业的建设单—位应当通过》招投标?的,方式选聘具有相应】资质的物业服—务,企业;投标人少【于三:个或:者住宅总建筑—面积低于三万平方】米的经?物业所在地》县级以上《房产行?政主管部门批准可】以采:取协议方式》选,聘具有相应资质【的物:业服务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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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?六条 新建物业的】建设单位在办—理房屋预(销)售许!可证:。时应当?向物业所在地市房】产行政主管部—门,提供前期物》业服务合同和—临时:管理规约;属于【新建住宅物业—的还应?当提供物《业管理?。招议标备案文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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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,十七:。条 建?设单位在销售—物业时应当将—前,期物业?服务合同和临—时管理规《约约定的主要内【容作为物业销售合同!的要约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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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,十八条 建设单位】将未达到交付使【用标:准,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!的或符合交付标准】。但,超过半年不交—付,的由市房产、—建设、?规划:。。。等有关部门记—入企业?诚信档案给购房人造!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!承担责?任
【 新建住【宅物业?交付时应当》符,合新建住宅的配套】建筑: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!用标准未达到—配置使?用标:准的不予办理房屋权!属初始登记物业服】务费由建设单位承】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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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市、县(市!)、矿?区房:产行:政主管部《门负责辖区内新建住!宅物业的配套建筑及!设施设备配置—的验:收,并在物业管理区【域内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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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【住宅物?业配套建筑及—设施:设备配置和》使用标准由市人【民,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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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规】划、设计新》建住宅区时应当统】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物!业管理设施按照【不,。低于开发建设住宅】总建筑?面积千分《之三的比《例建:设物业?管理用房不低于千分!之四的比例建—。设物业经营用—房费用计入建—筑成本
! 物业管【理用房、物业经营】用房所有权属—于全体?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!卖,、抵:押或:者改:作他用物业经营【。用房所得《。收益属于全体—业主所有物业经【营用:房的经营《和收益管理》方式:由业主大《会决定?可以用于折抵物业服!务,费和弥?补专项维修资金不】足物业经营用房【的收益使用》接受市、县(—市)、区房产行政】主管部门的监—督指导并定期—向业主公布》
! 建设单位在申请】办理房?屋,所有:权初:始登记时应当将物】业管理用房、物【业经营用《房一并申请登记并在!该物业管理区业【。主大会?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!后及时?向其移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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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条 建设单【位与:其选聘的物》业服务企《业,应当进行物》业管理交接验收向】物业服务企业—移交:物业管理《用房:、公建配套设—施、设备和相—关资料?
— , 在《前期物业服》务,合同终?止时物业服》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!述,物业管理用房—、设施、《设备、资料移交给业!主委员?会,。。
】 物?。。业,所在地?县,(,市)、区房产行【政主:管部门、街》道办事处《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!对交接验收和移交】进行监督并在—相,应文书上签字确认】在物业管理》区,域内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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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前期!物业服务《企业:不,。能履行前期物业【服,务合同撤出的建设】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!业,服务:企业接替服务—重新选聘的》物业:服务企业的》收费标准和服务标】准应与物业出—售前公示标》准一:致并:。告知:全体业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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