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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【主及业主大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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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【 房屋?。的所有权《。人为业?主业主在《物,业管理活《动,中依法?享有权利履行—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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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七条 一个—物业管理区域应当】成,立一个业主大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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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物业管理区【域的划分应当按照】建设用地规》划,许可证确定的红【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!的共用设施设备、】建筑规模、社区建设!、城市道路》规划等因素由县(】市)、区房产行政】主管部?门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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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期开发建设或】者两个以上建设单】位开发?建设的物《业,其配套设《施设备是共用—的,应当划定为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】;配套设《。施,设备能够分割并【。。独立使?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!业,管理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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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物业【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!组成业主大会只【。有单一业主》的或者业主》人数较少且》经全体业主一—致同意?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!。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!主大会、《。业主委员会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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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业主人数较多不便】于召开全《体业主大会》、经:多数:业主同意《的可以以单》元、幢或一定建筑】面积、业主》人数为选举单位推】选业主代表参加【业主大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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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已【交付使用的物业【。业主入住率》达到:百,分之: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!。面积:达到百分之五十以】上的物业所在—地的街道办事处或】。乡镇人民政府应【当指导成立业—主大会业主大会【的成立可《以首先组成》业,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!业,主,大会成立的具体工】作业主大《会筹备机构由业主】代表、街道办—事处或?乡镇人?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!人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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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筹备机构业【主代表所占比例【不得低于组成人员】的二分之一》业主代表由业主自】愿报名由《街道办事处或乡【镇人民?政府确定业主代【表应当由热心为业】主服务、责任心强、!具有一定组》织能力的业》主担任
!第十条? 下:列事项由业主—共同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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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(一)制—定和修改业主大会】议事规则及管—理规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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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《)选举业主委员会或!者更换业主》委,员会成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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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监,督,业主:委员会工作听取【业主委?员会的工作报—告改:变或者?。撤,销业主委员会—不适当?的决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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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四)业主委员【会不履行《职责的责成其恢复】履行职责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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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:选聘、解聘物业服务!企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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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(六)筹集和使用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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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七)决定改【建、:。重,建,建筑物及《其,附属设施;
【
《。 : (八)决定物】业管理区《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!事项
】第十一条 首—次业主大会应当选】。举,产,生业:主委员?会业主委员会是业】主大会的执行机【构业主?委员会由五至十三】名委:员,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!主任:、副主任《在业主委员》会委员中选举—产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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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业主委员会》应当履?行下:列职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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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召?集业主大会会议报】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!况;
【。
(二【)代表业主与—业主大会选》聘的物业服务企【业签订物业服—务合: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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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:三)组织业主委员】会的:换,届、改选、增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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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四)及时—了解业主、物—业,。。使用人的意见和建】议,监督和协《助物业服务企业【履行物业服务合同】制止并向有关行政】管,理部门?报告物业服》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!的行为?。;
:
《
? (五)监—督业主管理规—约的实施督促业主】交纳物业《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!缴纳的?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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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(六:)接受?业主、使用人对物】业服务企业的投【诉,;
】 (七)配【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!人民政府、居民委员!会做好本住》。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!;
【 ? (:八,)业主大会赋予的】其他职?责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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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业主大!会应当按照》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的》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!会会议由业主委员】会召集五分之—。一以上业主提议【召,开业主大会的业主】。委员会应当在三【十日内组织召开【业主大会临时—会议业主委员会不】组织召开的》十分之一以上的业】主可以联名向物【业所在地的》县(市?)区房?产行政主管》部门申请要求召开】业主大会会》议受理申请的—。房,产行政主管部—门应:及时督促召开召开】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!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!业主委员会应当做】好业:主大会会议纪录【
第十】三条: 业主委员会应【当自选?举,产生之日起三—十,日内持业主委员【会选举结果和—。选举:。情况报告、管理【规约及?业主大会议》。事规则到县》。(市)区房产行政】主管部门备》。案并将业主委—员会选举结果、管理!规约:及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在物业》管理区域《内公示业《主委:员会备案和公示事】项,发生变更的应当依】照前款规《定重新备案并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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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四?条 业主大会—决,定对全体业主、【使,用人、业主》委员会具《。有约束力《业主:大会、业主委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】职责不?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!。关的决议、决—定不得从事与—物业:管理无?关的活动《
—第十五条 》业主:大会集体行使权【利和维护全》体业主在物业管【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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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业主大会决定】事项可?以采用?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!以采:用书面征求意—见,的形式?但应当?有物业管《理区域内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】总面积过半数—的,业,主且占总人数过【半数的业《主参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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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】业主推选的业主代】表参:加业主大会应当【事先征求和如实反】映所代表业》主的意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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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业主可以《委托代理《人,参加业主《大会会议行》。使表决权《
—第十六条 业主大】会制定?和修改业主大会议】事,规则制?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!举或改?选业主?委员会选聘和解聘】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!有和共同管理—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!应当经专《。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!。积过:半数的业主且占【总人数过半》数的业主同意;【决定筹集和》使用专项维修—资金改建《、重建建《筑物及其附》属设施应当经专有】部分占建筑物总【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!业,。主且占总人数三分】之二以上的业主【同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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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七条 《业主委员会有—下列情?形之一的物业所在】地的县(市)、区】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!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!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!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!告全体业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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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《),业,主委员会的行为违】反法律、法》规和政策规定的【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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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?)业主委员》会的行为《危,害社区?安,定和社会稳定的【;,
】 (三)业主【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!权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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