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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章 城乡规划的【实施 — 第二十》条,  市、县(区【)人民政府》应当: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!展水平有《计划、分步》骤地:组,织实施城《乡,规划 —     —城市新区建设—应当确定建设规模】和时序综《合开发有序建设保】护自然、《人,文资源和生态—环境保障城市生态】空间 【     城市【建成区应《当有计?划地对危房》集中、基础》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!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!和公:共,。服务设施疏解城市人!口降低建筑》密度增加绿地—和公共空间 —   【 , 乡、村《。。规划:建设:。管理应当因地—制宜、量力》而行、突出特色集】中,建设 【 ,第二十一条 — 本市对城乡规划区!内的各项建设—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!   【  建设《。。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!规划确?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!各项建设的》应当按?照规定取得规划许可!并按照?。规划许可的内容【。。进,行建设 【 第二十二条【  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,向城乡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申—请规划许《可应当如实提—交有关材料、反映】真实情况对其申报】材料的真实性、【准确性?和,合法性负责并承担】相应的法律》责,任 ?     城!乡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,应当自受理规—划许可申请之日【起,。。二十个工《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!合发证?条件的核发规—划许可证件》;对不符合发证条】件的不予核发规【划,许可证件并书—面说明理《由   !。  城乡规》划行政?。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!许可申?请,。过程中发现规—划许可申请》直接关?系他人重大》利益的?应当:将申请内容予—以公告征求利害【关,系人的意见和建议】公告时间《不得少于七日申请人!、利害关系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】。组,织听证 — , 第二十三条  !按照国?。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!批准:或者核准的》建设项?目以划拨方》。式提供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建设》单位在报送批准【或,者核准?前应当持书》。面申请、《拟建项目情》。况说明、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!城乡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。核发选址意见—书 : , 《    《前,款规定以外》的,建设项目《不需要申请选址意】见书 ?    】。 建设单位应—当在:选址意见书核发后】一,年内取得建设用地】规,划许可证;期满需】要,延续的?应当在期限届满【三,十日前?向城乡规《划行政主《管部门提出》申,请经:批,准可以延续》六个月未《。获得延?。续批准或《者在规定期限内未】取,得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的选址意《见书自?行失: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!新办理选址意见【。书 第】二十:四条:  :以,划拨: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建设项目经】有关:部门批准、》。。。核准、备案后建【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!。划,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核发建设用地】规划许?。可证 ? : ?  :  建设单位在【取得建?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后方可向【。土地行政《主,管部门申请用—地经依?法审批后由》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划拨土】地   !。  建?设单位应《当,。在建设用《地规划?许可证核发后一【。年,内取得?用地批准《手,续;期满需要—延,续的应当《。在期限届满》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!六个月?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!在规定的《。期限:内,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!的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—自,行失效 — , , 第二十五》条  以出》让方式提供国有土】地使用权的城乡规】划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【。在出让前依》据控制性详细—规,划提:出规:划条件作为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!件,未纳入?。国有土?。。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的?。。该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合?同无效;《未确:定规划条《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!有土地使用权— ?。。    — 城乡规划》行,政主:管,部门提出的规划条】件应当明《确下列事项 【    【 ,(一)出让地块的】位置、使《用性质?、用地范围; ! :  :。   ?(,二,)土地使用强度主要!包,括容积率、建筑【密度和建筑高度【; 《  《   (三)—避难:场,所、:疏散通道的设—置;  !   (四)核定】建筑节能、绿地【、市:政设施与公共—服务:设施的配置、交通】出,入,口方位、汽》车停放车位、车库和!物业服务用房—等要求; !  :   ?。(五)对《。房,地产开发项目提出】的保:障,性住房建设要求;】 , 》    (六)【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规定的其】他事项和有关规【范、:标准:的强制性内》容 》    》 非因依法变更规】划条件建设单—位在规划条》件核定满一年后【仍未取得建设—。用地:规,划许可证的应当向城!乡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!年未申请延》期的核定规划条件】的文件自《。行失效 《 , :     因依法!变更规?划条件?给当事人合法权【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!法给予补偿 — 第二【十六条  以出让】方式取得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!在签订国《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后建?设单位?应,当持建设《项目的批《准、核准、备案【文件和国《有土地使用权出【让合同?向,城乡规划行》政,主管:部门:申,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 !    城乡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不得【在建:。。设用地规划》许,可,。证中擅自改变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!规划条件 】 :第二十?七条  市城乡【。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—在核定建《设用地界《。限时:应按城乡规划将相邻!的道路用《地、广场用地和公】共绿地同时划入征】迁范围 】 第:二十八条建》设单位不得擅—自变更容积》率、建筑密度、建】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因!特殊需要拟调整的】应,当,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! ?     收【到申请的城乡规划行!政主:管部门?作,出变更决定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】通知建设《工程所涉区域内利】害关:系人、?同一:。地块使用《权竞买人等》参加依法《作出变更后应当将】变更的决定》通报建?设用地批准》机,关 【  :  以出让方式取得!建设用地使》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!法批准?变,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!用地批?准,机关重新出让—。建设用地使用权;无!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!少于变更《后增:加建筑面积对—应,的建设用《地二倍追征土—地出让?。金建设单位》在规定期限内未支】付的由?建设用地批准—。机关:收回建设《用地使用权 ! 第二十九—条  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?在,。城市规划区内进【行建:筑物、构筑物、道】路,、,各类管线及其—他工程建设》的应当向《城,乡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,门申请核发》建,设工:程规:划许可?证  】   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应当在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【核发后一年内取【。得,建设工?程施工?许可证;期满需要】延续的应《当在期限《界满三十《日前向城乡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提出【申请经批准可以【延续六个月未获得】延续批准或者在【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!建设工程施工许可】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自?行失效 !第三十条  城乡】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在《办,理,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申》请,时,应当对下列内容【进行审?查   !  (一《)工程性《质、规?模、标高、体量、体!型,、高度、朝向—、间距、建筑密度】、容积率、建筑色】彩和风格等; 】。。   —  (二)各类管】道走向、《坐标和?标高、道路宽—度、等?级、:交叉口?与横断?面设计、附》属设施等; !     (三)!各,类管线?工程的性质、断面、!。走向、坐标、标高】、架埋方式、架设】高度或者埋置—深度:、管线间水平—垂,直距离及交叉点处】理等:; ?  》   (四)避【难场所、疏散通【道,和,保障性住房》建,设要求汽车停车【位、车库《以及公共场所、【公用设?施和物业服务用【房,等要求的落实; 】   【  (五)法律、法!规、规?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!规范、标《准的强制《性内容 《 , 第三—十一:条  在乡、—。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!企,业、乡村公共设【施和公?益事业建设》。以,。。及农村村民使—用原有宅基》地进:行住: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向乡、】镇,人民政府提出—申请由乡、镇—人民政府报》具有:管辖权的城乡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!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未取?得乡:村,建设规?划许可证的不得擅】自开工建设 】  《 ,  申请《办理乡村《。建设规划许》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   !。 , (一?)在乡规划、—。村规划确定的建【设,用地范?围,以内符合乡规—划、村规《划的要求; — ?   《。  (二)确—需占用农《用地的?。应当:依法取?得,农用地?转用审批手续—;  ? :   —  (三《。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,章规定的《其他条件 】 :    建》设单位或《者个:人应当在乡村—建设规划许可—证,核发后一年内取【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!证,;期满需要》延续的应当在期限】界,满三十日前》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,门提出申请经批【。准可以延续六个【月未获得延》续批准或者在规【定的期限内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!许可证的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自—行失效? 第三】十,二条  历史文【化街区?、历史?建筑和优秀》。近现代建筑保护范】。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由城乡》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据保【护规划进行审—查经组织专家论证】并公告后方》可办理规《划许可 !    文物保护】范围及其建设控【制,地带内的建设—工程设计方案依【照前款?规定:办理规划许可前【应当先?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!审,查同意 —   》  经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批?准在文物保护单【。位、历史街区、风景!名胜区周边进—行的建设工程其体】量、造型、风格和色!彩应当符合文物保】护和园?林规划等《。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?规定: , 第—三,十,。三条  在城乡规划!区内因地质勘察、工!程,施,工等原?因临时占《用,土地搭建简》易,建,筑物、构筑物和【其他设?施的建?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向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申《请核发临时建设规】划许可证 】 第三十》四条  城乡规【。划行政主管部门受】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!申请时应当明确告】知申:请人批准临时建【设的条件、临时【建设的使用期限以】及使用期《限届:满前自?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!由申请人作》出书面承诺》 —第三十五条 — ,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城乡规划—行政主管部》门不得核《发临:时建设规划许可证】 —    (一—。)城市、镇没有【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的; 》   【  :(二)影响控制【性详细规划或—者近期?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!交,。通、市?容、安全的; !    — (三)在临—时用:。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!筑物、构筑物或者】其他设施的; 】     】(四)以临时建【设为名?建,造居住?房屋:或者:。商业:、工业、仓储、餐】。饮、:养殖:等,。生,产经:营活动的建筑物【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!施的; 》 : ,     》(五)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不予办理的】其他情形 —。 第三十六条! , ,临时建设规划许可】批准的临时建设使】用期限不得超过【二,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!使用:期限的应《当在使用《。期届满三十》日前提出申请—。由,城,乡规划行政主管【部,门依法作出是否【准予延续的决—定 《。 ?第三十七条  临时!建设:应当依照规》划许可建设和使【用,不得买卖、交换、】出租、转让》、赠予或者》擅自改变使》用性:。。质 — ,   ? 临时建《设应当在许可的使用!。期满后自行拆除 ! 第三十八】条 : 建设工程开工前建!。设单位或者个—。人应当委《托具有?相应资质的测绘单】位进行定位、—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部?门检验符《合,要求的方可开工 】     !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:在建设工《程放线前应当在【施工现场《醒目位置设置建设】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!建设工程《规划许?可证的主要》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!间保持设置》。完好接受《社会监督法律、【法规规定不得公【开的除外 》 》第,三,。十,九条  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道路—、桥梁、隧道等【市政工程《管线敷设应当—同步规划、同步审】批、同步实施—、同步验收 】 第四十—条  建设单位、建!设项目管理单位、】工,程建设监理单位【必,须按照规划》许可证?的规定进行》建设和监理;勘察设!计单:位必须依《据规划许可证的【规,。定进行勘察设计实行!施工图?审查、审《批、核准制的建设项!目,施工图审查机构和】项目审批、核准机】。关必须按照规—划许可证的规定分别!提出审查《意见作出《项目审批、核准决】。定 第四!十一:条,  测量单位应当】按照国家《、自治区有关测量】。技术规范和规—划许可证的规定开】展建设工程放—线和竣工测》绘并:对,。其,成果的真实性、准】确性负责 》 ? 第四十二条【  城乡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按,照国家和自治区有】关规定对《建设工程的布局、造!型、使用性质、【配套设施、环境建设!等,是否:符合: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和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应当拆除》的房屋和临时建【筑,是否已经拆除—进行:核实:。符合:规划条件的》向建设单位出具【建设工程《规划竣工认可文件;!对不符合规划—条件的责令其限期】改正重新予以核实】  【   ?建,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:在,建设工程竣工验【。收后:六个月?内向城乡《规,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报送有关》竣工验收《资料 】第四十三条》  未取得建设工】程规划竣《工认可文《件的建设单位不【得组织竣工验收建】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其他》有关部门不》得办理竣工验—收备案?;不动产《登记机构不》得办理?不动产权属登记 ! , 第《四十四条  建设】工,。程应当按《照,规划许可载明的用】途使用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改变使?用性质确需变更的】应,当向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、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变更?手续 》 ?    对未按规】划许可?载明的?。使用性质向》有关部门申请核发营!业执:照或经营许可—的有关部门应—当,不予办理 —  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