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《章 城乡规划的实】施,。
《
:第二十条 》 ,市、县(区)人【民政府?应,当根:据当地经济社—会发展?水平有?计划、分步》骤地:组织实施城乡规划】
》
, 城市新区建!。设应当确定建设规模!和时序综合》开,发有:序建设保护自—然、人文资源和生态!环境保障《城市生态空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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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城市》建成区应当有计划】地对危房集中、基】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!改造:完,善市政?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设施疏解【城市人口《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!地和公共《。空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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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乡、村?规划建设《。管理应当《因地制宜、量力而】行、突出特色—集中建设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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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》条 本市》对城乡规划区内【的,各,项建设实《行规:划,许可制度
》
《
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!城乡规划确定的【建,设用地上进》行,各项建设的应—当按照规定取得规划!。许,。可并按?照规划许可的内【容进:行建设
》
《第二十?二条 建》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向?。城乡: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!可应当如实提交【。。有关材?料、反映真实情况】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!性、准确性和合法】。性负责并承担相【应的法律责任
【
— , 城乡规划行政主!管,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!许可申请之日起二】十个工作日内审查】完毕对符合发证条件!的核发规划许—可证件;对不符【合,发证:条件的不予核发规】划许可证《件并书面说》明理由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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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城乡规划行政—主,管部门在《审查规?划许可申请》过程中发现规划【许可申?请直接关系》他,人重:大,利,益的: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!公告征求利》。害关系人的意—见和建议《公告时间《不,得少于七日申—请人、利害关—系人要求听》。证的应当组织—听证
【
第二十三条 】按照国家规》定需:要有关部门》批准或者核准的【建,设项目以划拨方【式,提供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:单位:在报送批准》或者:核准前应当持书面】申请、拟《建项目情况说—明、现状地》形图等材料向城【乡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申,请核发选址意—见书
【
前款【规,定,。。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!要申请选址》意见书?
— 建设单位】应当在选址意见书】核发后一年内取得】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—;期满需要》。延续的?应,当在期限届》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申请?经批准可以延续六】个月:未获:得,。。延续批?准,或者:在规定期限内—未取得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《的选址意见书自【行失效仍需建—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选!址意见书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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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四条 以划拨!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项目?。经,。。有关部门批准、【核,准、备?案后建设单位—应当向城乡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建设?用地: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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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】单位在取得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!向土地行政》。主管部门《申请用地经》依法:审批后由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划拨土地
】
】 建设单位应当在】建,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!得,用地批准手续;期】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!期限届满三十日【。前向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:。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!。可以延续六》个月未获得延续批准!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!。未,取得用地批》准手续的《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!
第二】十五:条 以《出让方式提》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,城乡:规,划,行政:主,管部:门应当在出让—前依据控制》性详细?规划提出规》划条件作为国有土】。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:的,组成部分规划—条件未纳入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的该国有《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同》无效;未确》定,规划条件的地块不】得出:让国有土《地使用权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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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城乡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提出:。的规划条件》应当明确下列事项】
—。 (一)【出让地块的位置【、使用性质、用地】范围;
! 《(二)土地》使用强度主》要包:括容积率、》建筑密度和建筑【高度:;
】 : (三)《避难场所《、,疏散通道《的设置;
—
—。 :。(四)核定建筑【节能、绿地、市【政设施与《公共服务设施的【配置、交通出入【口方位、汽车停放】车位、车库和—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!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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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》。五):对房地产开发—项目提出《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!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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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六)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定—的,其他事?项和有关规》范,、,标,准的强制性》内容
! , 非因依法—变更规划条件建设】单位在规划条件【。。核定满一《年后仍未取得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的应当向城乡—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》延期一年未申请【延期的核定规划条】件的文?件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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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因《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!当事人合法》权益造成损失的【应当依?法给予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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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—条, , 以出让方》式取得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的建设?。项目:在签订国有土地使】用权出让合同后【建设:单,位应当持建设—。项目的?。批准、核准、备案文!。件,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?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申请核—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
【 城乡—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不得:在建: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!作为国有《土地使?用权出让合》同组成?部分的规划条件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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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— 市城乡》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!用地:。界限时应按城乡【规划将相邻的道路用!地,、广场用地和—公共绿?地同时划入》征,迁,范围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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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】条建设单位不得【擅自变更容积率【、建筑密度、建【筑高度等规划—条件因特殊需要拟】调整的应当》依法提出《变更申请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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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收到申—请的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作出变【。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!证会通知建设工程】所涉:区域内利害关系人】、同一地块》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!依法作出《变更后应当将变更】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!批准机关
【
? 以出让方】式取得建设用地使】用权的建设单—位经:依法批准变更规【划,条件:的由:建设用地批》准,机关重?新出让建设》。用地使用权;无【法重新出让的按照】不少于变《更后增加《建筑面积对应的【建设用地二》倍追:征土地?出让金建设单位在】规定期?限内未支付的—由建:设用地批准机关收】回建设用《地使用权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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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九条 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在城】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!物、构?。筑物、道路、各【类管线及其他工程】建设的应《当向城乡《。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申,请核发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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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【单位或者《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!。规划许?可证核发《后一年内取得建设工!程施工许可证;期满!需要延续的》。应当在期限界满三十!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提出申【请经批准可以延续】六个月未获得延续批!准,或者:在规定的期》限内未取得》建设工程施工许【可证的建设工程【规,划许可证自行—。失效
?
》第三十条 城乡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在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《。申请时应当对下列】内容进行审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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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工程性质、】规模、标《高、体量、体型、】高度、朝《向、间距、》建筑密?。度,、容积率、建筑【色彩和风《格等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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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各类》。管道走向、坐—。标和标高、道路宽】度、等级《、交叉?口与横断面》设计、附属设施【等;
! (三)各【类管线工程的性质】、断面、走》向、:坐,。。标,、标:高、架?。。埋方式、架设高【度或者埋《置,。深度、管《线间水平垂直—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!;
】 (四》)避难场所、疏【散,通道和?保,障性住房建设要【求汽车停车位、车】库以及公共场所、公!。用设:。施和:物,业服务用《。房等要求的》落实;
!。 (五)法】。律、法规、规章【的其他?规定和?有关规范、标准的强!制性内容
》
》第三:十,一条 在乡、村规!划区内进行乡镇企】业、乡村公共设施和!公益事业建设—以及农村村》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!行住宅建《。设的建设单位—或,。者个人应《当向:。。乡、镇人民政府提出!申请由?乡、镇人民政府报】具有管辖权的城乡规!划行政?主管部?门核发乡村》。建设规?划许可证未取得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,的,不得擅?自开:工建设
】
申—请办理乡《村建设规划许—。可证:应当:具备下?列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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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
(一)!在乡规划、村规【。划确定的《建设用地范围以内】符合乡规划、—村规划?的要求?;
》
(【二)确需占》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!取得农用地转用审】批手续;《
【
(—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的其他—条件
【
: 建设单—位或者个《人应当?在乡村建《。设规划许可》。证核发后一年内取】得建设工程施—工许可证;期满需要!延,续的应当在期限【界满三?十日前?向城乡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?门提出?。申请经批《准可以延续六个月】。未获得延续批—准,。或者在规定》的期限内未取得建】设工程施工许—可证的乡《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自行《失效
第!三十二条《 历史文化街【区、历史《建筑和优秀》近现代建《筑保护范围内—的建设?工程设?计方案由城乡—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依据—保护规划进行—审查经组织》专家论证并公告后】方可办理规划—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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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文物保护《范围:及其建设控》制地带内的建—设工程?设计方案《依照前款规定—办理规划许可前【应当:先经文?物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同—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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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》经城: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在文物保护】。单位、历史街区、】风景名胜区周边【进行的建设工程其体!量、造型、风—格和色彩应当符【合文物?保护和?。园林规划等有—关法:律、法规的规定
!
?
第三十三条 】在城乡规划区内因地!质勘察?、工程施工等原因】临时:。占用土?地搭建简易建筑物】、构筑物和其他【设施:的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向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:。部门申请核发—。临时:建设规划《。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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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【条 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》部门受理临时—。建设规划许》。可申:请时应当明确告【知申请人批》准,临时建设《的条:件、临时建》设的使用《期限以及使用—期限届满前自—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!由申:请人:。作出书?面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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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五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城乡规】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不?得核发临时建—设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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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【城市、镇没有控制性!详细规划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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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(二)】影响:控制:性详细规划》或者:近期建设规》。划的实施以及—交,通、市容《、安全的;》
【 (三)—。在临时?用地上?建造:非简易型建筑物【、构筑物或》者其他?。。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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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【(四)以临时—建设为名建造居【住房:屋或者商《业、工业、》仓储、餐《饮、养殖《。等生产经营活动【的建筑物《、构筑物或者其【他设施的;
【。
》 ?(五)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规?定不予办理》的其他?情形
【
第三十六条— 临时建设—规划许可批》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!限不得超过》二,年需:要延续临时建设【使用期?限的应当在使用【期届满三十日—。前提出申《请由城乡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作:出是否?准予延续的决—定
第三!。十七条? 临时建设—应当: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!使用不得买卖—、交换、《出租、转让、赠【予或者擅自改变使用!。。性质
【
, 临时建【设应:。。当,在许可?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!除
?
,
第三十—八条 建设—。工程开工前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应—当委: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测绘单—。位进行定位、—放线经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检?验符合要《。求的方?可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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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《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—在建设?。工程放线前》应当在?施,工现场醒《目位置设置建设工】程,。规划告示牌公示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的主要内】容并在工程建—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!接,。。受社:会监:督法律?。、法规规《。定不得公开》的除外
《
第三十】。九条 新建—、改建、《扩建道路、桥梁、隧!道等市政工程管线】敷设应当同步规划、!同步审批、同步实】。施、同?。步验收?
:。。
第四十【条 建设单位、】建设项目管》理单位、工程建设监!。理单位必《须按照规划许可【证,的,规定进行建》设和监?理;勘察设计单位】必,须依据规划许可证的!规定进行勘》察设计实行施工图】审查、审批、核准制!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!查机构和项目审批、!核准机?关必须按《照规:划许可证的规—。定分别提出审查意】见作出项目》审批、核准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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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一条 》测,量单位应当按照【国家、自治区有【关,测,量技术规范》和,规划许可证的规定】。开展建设《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!并,对其成果的真实性】、准确性《负责
】第四十二条 —。 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!和自治区《有关规定《。对建设?工程的?布局、造型、使【用性质、配套—设施、环境》建设:等是否符合》建,设用地规《划许可和建》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。应当拆除的房屋和】临时建筑是否—已经拆除进行核【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!建设单位《出具建设《。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!件;对不符》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!限,期改正重新》予以核实
【
【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应当在【建设工程竣工验【。收,。后,六个月内《向城乡?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!料
第四!十三条? 未取得建设工程!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!建设单位《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!设行:政主管部《。。门和其?他有关部门不得办】理竣工验《收备案;不动产登记!机构不得《办,理不动产权属登【记
《
第四十—四,条 建设工程应】当按照规《。划许可?载明的用途使用【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!使用性质确》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!规划行政《主管:部门、?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申》请办理变更》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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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按!规划许可载》明的使用性》质,向有关?部门:申请核发营业执【照或经?营许可的《有关部门应当不予】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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