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城【乡,。规划的实施》。
第二十!条 市、县(区)!。人,民政府应当根—据当地经济社会【发展:水,平有计划《、分步?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!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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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城市?新,区,建设应当确定—建设规模和时序【。综合开发有序建设】保护自然《。、人文资源和生态】环境保障城》市生态空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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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城市建成】。区应当有计》划,地对危房集》中、基础设》施落后地段进—行改造完善市政基】础设:施和:公,共,服务设?。施疏解城市人口【降,低,建筑密度增加绿地】和公:共空间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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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】、村规划建设管理】应当因地制》宜、量力而》行、突?出特色集《中,建设
》
第二十一条 ! 本:市对城乡规划—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!规划许?可制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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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建,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在城乡—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!上进行?各,项建设的应当按照规!。定取得规划》许可并?。按,照规划?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!
第二十!二条 ? 建:设,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!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规划许可应当—如,。实提交有《关材料?、反: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!材料的真《实性:。、准确性和合—法性负责并承—担,相应的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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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城》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!理规划许可申—请之日起二十个工】作日内审查》完毕对符合发证条件!。的核发规《。划,。许可:证件;?对不符合发证—条,件的不?予核发规划许可证件!并书面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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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城乡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》。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!过程中发现规划许可!申请直接关》系他人?重大利?益的应当《将申请内《容,。予以公告征》求利害关系人的【意见和建议公告时】间不:得少:于七:日申请人《、利害关系人—要,求听证的应当—组织听证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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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,三条 按》照国家规定需要有】关部:门批准或者核准【的建:设项目?。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!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!准前应当持书面【申请、拟建项目情况!说明、现状地形图等!材料向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申请核发》。。选址意见书
【
》 前款规定以】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!申,请选址意见书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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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】单,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!。核发后一年内取得】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:;期满需《要延续的应当在【期限届满《三,十日前向城乡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申请经批准可—以延续六《个月未获得延续【批准或者在规定期】限内:未取得建设》用地规?划许可证的》。选址意见《书自行失效仍—需建设的应当重新】办,理,选址意见书
!
第二十》四条 以划拨【方式提供国有土地】使,用,权的建设项目经【有关部门批》准、核准、备案后建!。设单位应当向城乡】。。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核《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,
】 建设单位在取】。得建设用《地规划?许可证后方可向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用地经依法—审批后由土》地行政?主管部门划拨土地
!
】 建设单位应当【在建: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—核发后一年内—取得:用地批准手续;期】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!期限届满三十—。日前向城乡规—划,行,政主管部门》提出申请经批准【可以延续六个月未获!得延:续批准或《者在规定的》。期,限内:未取得用地批准手】。。续的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自》行失效
【
第二十五条【 , 以出让方》式提供国有土地使】用权的城乡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在:出让前依据控制性】详细规划提出—规划条件《作为国有《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!未纳入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:的该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?合同无效;未确定】。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!出让国有《土,地使用权
【
城】乡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提出《的规划条《件应:当明确下列》事项
! (一)出【让,地块:的位置、使》用性质、用》地范围;
】
? (《二):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!括容积?率、建筑密度和【。建,筑高度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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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三)避难场【所、:疏散通?道的设置;
【
【 (四)核定建【筑节能、绿地—、市政设《。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!配置、交通出入口方!位、汽车停放车【位、车库《和物业服《务用房等要求;
】
》 (五)【对房地产《开发项目提出—。的保:障性住房《建设要求;》
】 (六)》法,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的其他—。事项和有关规—范、标?准的强制《性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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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非因依?法变更规划》条件建设单位在规划!条件核定《满一年后《仍未取得建设用地】。规划许可证的应【当向城?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》申请延期一》年未申请延期的核定!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!失效
《
?。
》因依法变更规划【条件给当事人合法】权益造?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给予补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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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,十六条 以出让方!式取得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在签订》。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合同后建设》。单位应当持建设【。项目:的,批,准、核准、备—案,文件和国《。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向城【乡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核》发建: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
!
城乡规!划行政主《。管部门不得在—。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中擅自改变作】为国: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合同组成部分的【规划条?件
【第二十七条 市城!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!限时应?按城乡规《划将相邻的》道路用地、广场用地!和公:共绿地同时》划入征迁范围
【
第二【十八条建设》。单位: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!、建筑密《度,、建筑高度等规【划,条件因?特殊需要拟》调,整的应当依法—提出变更申请
】
】。。收到: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:部门作出《变更决?定前应当《举行听证会》通知建设工》程,所涉区域内利害【关系人?、,同一地块使用—权竞买?人等参加依法—作出变?更后应当将变更【的决定?。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!关
》
以出】让方式取得建设用】地使用权的建设【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!规,划条件?的由建?设用:地批准机关重新【出,让建设用《地使用权《;无法重新》出让的按照不少【于变更?后增加?建筑:面积对?应,的建设用《地二倍追征土—地出让金建设单位】在规定期限内未【支付的由建设用【地批准机关收—回建设用《。地使用权
】
第二十九条 】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在城市《规划区内进行建筑】。物、构筑物》、道路、《。各类管线及》其他工程《建,。设的:应当向?城乡规?划行政主管》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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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!后一年内取》得建设工程施工许】可证;期满需要延续!的,应当在期限界满三十!日前向?城乡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提出申《请经批准《可以延续六个月未】获得延续批准—或者在规定的—期限内?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!许可证?的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自行失效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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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:十条 ? 城乡规《划,行政主管部门在办】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申请:时应当对《下列内容进》行审查
】
《 (一)工》程性质、规模、标高!、体量、体》型、高度、朝—向、间距《、建筑密度、容积率!、建筑色彩和—风,格等;
《
— (二)各【类管道走向、坐标】和标高、《道路宽度、等级、交!叉口:与横断?面设:计、:。附属:设施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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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各类管【线工程?的性质、断》面、走向、》坐标、标高、架埋方!。式、架设《高度或者《埋置深度、管线间水!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!处理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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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四)避【难场所、疏散通道】和保:障性住房建设要求】汽车:停,车位、车库以及【公共场所、公用【设施和物《业服务用《房等要求《的落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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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—法律、法规》。、,规章的其《他规定和有》关规范、标准的强】制性内容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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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三十一条 在乡】。、村规划区》内进行乡镇企—。业、乡村公共—设施和公益事业建】设,。以及农村村民使【用原有宅基》地进行住《。宅建设?的建设单位或者个】。人应当向乡、镇人】。民政府?提出申请由乡、镇】。人民政府报》具有管辖权的城【乡规划行《政主管部门核发乡】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未取得】乡村建设《。规划许可证的—不得擅自《开工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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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 申:请办理乡村》。建设规划许可—证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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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在乡!规划、村《规,划,。确定的建设用地【范围以内符合—乡规划、村》规划的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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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确需占用农】用地的?。应当依?法取:得,农用地转用审批手】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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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三)?法,律、法?规、规?章规定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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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?在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《证核发后一年内取】得建设?工程施工许》可证:;期满需要延续的】应当在期限》界满:三十日?前向城乡规划行【政主管?部,门提出申请经批准】可以延续六》个月未获得延—续批准或者在—规定的期限内未取】得建:。设工程施工许—。可证的?乡村:。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!失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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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三,十二条? , 历史?文,。化,街区、历《史建:筑,和优:秀近现代建筑保护】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】。设计:方案由城乡规划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依据保护规—划进行审查经—组织专家论证并【公,告后方可办》理规划许可
】
【文物保护范》。围及其建设》控制:地带内的建》设工程设计方案依照!前款规定办理—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!文物:行,政主管部《门审:查同意
【
经【城乡规划《行政主管部》门批:准在文物保》护,单位、历史街区、】风景名胜区周边进】行的建设工程其体量!、造型、风》格和:色彩应当符合文【物保:护和园林规划等【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
!
第?。三十三条 在城】乡规:划区内因地质—勘察、工程》。施工等原因》临,时占用土地搭—建,简易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施的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应当向城【乡规划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!建设规划许可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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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四条 》城乡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!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!请时应当明》确告知申请》人批准?临时建设的》条件、?临时:建,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!用期限届满前自行】。拆除的法律义—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!面,承,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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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! ,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!划许:可证
【
》(一)城市、—镇没: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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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二)影响控制性详!细规划或《者近期建《设规划?的实施以及交—。通、市容《、安: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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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!临时用地《上建造非简易型建】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!他设施的;
【。。
【 (四)以临—时建设为名建造居】住,房屋:或者商业、工业【、仓储?、餐饮、养殖等【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!物、构?筑物或者其他设施】的;
【
(五)】。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规定不】予,办理的其他情形
!
第》三,十六条 临—时建设规《。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!设使用期限不得【超过二年需》要延续临《。时建设使用期限的】。应当:。在使用期届》满三十日前提—出申请由城》乡规:划行政主《管部门依法作—出是否准予延—续的决定
【。
第三》十七条 临时【建设应当依照规【划许可建设和—使用不得《买卖、交换、出【租、转?让、赠予或者—擅自改变使》用性质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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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建】设应当在《许可的?使用期满后》自行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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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八条 建—设工:程开工?前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委托具有相】。应资质的测绘单位】进行:定位:、放线经城》。乡规划?行政主管《部门:检验符合要求的方】。。可开工
【
? ?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在建】设,工程放线《前应当?在施工?现场:醒目位置设置建设】工程规划告示—牌,公示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的主要—内容:。并在工程《建设期间保持设【置完好接受社会【监督法律、法规规定!不得公开的除—外
第】三十:九条 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道路、桥梁》、隧:道等:市政工程管线敷【设应当?同步规划、同步【审批、?同步实施、》同步: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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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【 ,建设单位、建设项目!管理单位、》工程建设《监理单位必须按【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!进行建设和》。监理:;勘察设《计单位必须依据【规划:许可:证的规定《进行勘?察设计?实行施工图审查【、审批、核准—制的建设项》。目施工图《审查:机构和项目审批、】核,准,机关必须《按照规划许》可证的规定分别提出!审查意见作出项目】审批、核准决—定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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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:十一条 测量单】位,应当按照《国家、自治区有关】测量技术规范和规】划许可证的规—定开展建《设工程放线》和,竣工测绘《。并对其成果》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!责
《
第四十二条 ! 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。当,按照国?家和自治区有关规】。定对建设《工程:的布局?、造型、《使用性质、配—套,设施、环境建—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和—。。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应当?拆除的房屋和临【时建筑是否已—经拆除?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!件的向建设单位【出具建设工程规【划竣工认可文—件,;对不符合规划条件!的责令其限期—改正重新《予以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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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。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】收后六?个月内向城乡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报,送有关竣工》验收资料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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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】条, 未取得建设工】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!的建设单位》不得组织竣工验【收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不得办理《竣工验收备案;【不动产登《记机构不得办理【不动产?权,属登:记
【第,四十四?条 建设工程【应,当按照?规划许可载明的用】途,使用任何单位—。和,个人不得擅自改【变使用性质确需【变更的?应,当向:城,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变更—手续
】 : 对?未按规划许可载明】的使用性质向—。有关部?门,申请核发营业—执照:或经营许可》的有:关部门应《当不予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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