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?三章: 城乡规划的实【施,
《
第二十条 市!、县:(区)人民政府应当!根据当?地经济社会发展水】平有计划、分—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!规,划,
— 城市新区建!设,应,当确定建设规模【和时序综合开发有序!建设保护《。自然、人《文资: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!市生态空《间
》。
城市】。建成区应当有—计划地对《危房集中、基础【设施落后地》段进行改造完善市】政基:。。础设:施和:公共服务设施疏【解城市人口降低建】筑密度增加绿地【。和公共?空,。间
—
? 乡?、村规划建设管【理应当因地制宜【、量力而行、突【出特色?集中建设
】
:第二十一条 【本市对城乡》规划:。区内的各《项建:。设实:行,规划:许可:制度
—
: ?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,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!设用地上《进,行各项建设》的应当?按照规?定取得规划许可并】按照规划许可的【内容进?行建设
】
第二十二条— 建设《单位或?者个人向城乡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规?划许可应当如—实提交有关材—料、反映真》实情况对其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】、,准确性和合法性【负责并承担》相应的法律责任【
《
城乡规!。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自受理?规划许?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!工作日内《审查完毕对》符合发证条件的核】发规划?许,可证:件;对不符合发证条!件的不?予核发规划许—可证件并书》面说明理由
—
》 城》乡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许!可申:请过程中发现—规划许可申请直接】。关系他人重大—利益的应当将申请】内容:予以公?告征求利害关系【人的意见和建—议公告时间不—得少于七日申请【人、利害关系人要】求听证的《应当组织听证
】
第二十【三条 按照国家规!定需要有关》部门批准或者核【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!方式提供国有土【。地使:用权:的建设?单位在报送批—准,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!面申请?、拟建项目》情况:。说,明、现状地》形图等材料向—城乡规划《。行政主?管部门申请核—。发选:址意:。见书
—
》 前款规定》。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!要申请选址意见书】
【 建设单—。位应当在选址意见】书核发后一年—内,取得: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—;期满需要延—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!三十日前向城乡【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经批:准可以延《续六个月未获—得延续批准》或者:在规定期限内未【取得建?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的选址》意见书自行失效仍】需建设的应当—重新办理选址意【见书
》
第二十四条 ! 以划拨方式—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建设项目经】有关部门批准—、核:准,、备案后建》设单位应当向城乡】规,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申请核发《建设用地《。规划许可《证
【 建设—单位在?取得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:证后方可向土地行】政,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!依法审批后由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划拨土】地,
《。
,
: , 建设单位应当】在建设用地规—划许:可证核发后一年【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!;期满需要延续【的应当?在期限届《满,三十日前《向城乡规《划行政?主管部?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!以延续六个月未获】得延:续批准?或者:在规定的期限内未】取,得用: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!地规:划,许可证自《行失效
【
第二十五条 】 以出让方式提供】。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城乡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!。性详细规划提出【规划条件作为国【有土:地使用?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!未纳:入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合同的该国【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合同无?效;未确定规划条】件的地块不》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!权
! 城乡规划行政】主,管部门提出的规划】条件:。应当明确下列事项
!
!(一)?出,让地:块,的位置、使用性质、!用地范围;》
《
《 (二)土地使】用强度主要包括【容积率、《建筑密?度和:建,。。筑高度;
—
】(三)避难场所、】疏散通?道,的设置?;
【 (》四):核定建筑节能、绿】地、市政设施与公】共,服务设施的配—置、交通出入口【方位、汽《车停放车位、车库】。和物业服务用房等】要求;?。。
?。
【(五)对《房地产?。开发项目提出—的保障性《住,房建设要求;
【
】 (六)法律、【法,规,、规章规《定的:其他事项和》有关规范、标准【的强制性内容
!
? 非因依【法变更规划条件建设!。单位在规划条件【核定:满一年后仍未取【得,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》证的:应当向城《乡规划行政主管【。部门申请延期一年未!申请延?期的核定规划条【件,的文件自行失效
!
】因依法?。变,。更,。规划条?件给当事人》合法权益造》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!予补偿
—
第《。二十六条《 以出让方—式取得?国有土地《。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!签,订国有土地》使用权出让合同后】建设单?位应当持建设项目】的批准、核准、备】案文件?和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,让合同向城乡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—。申请核发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
!
》 : 城乡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】在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中擅自改—变作为国有土地使】用权:出让合同组》成部分?的规划条件
!
第二十七条【 市?城乡: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在—核定建设用地界限】时应按城乡规—划,将相邻的道路用【地、:广场用地和》公共绿地同时划【入征迁?范围:
第【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不!得擅自变更容—积率、?建筑密度、建筑【高度:等规划条件》因特殊需要拟调整】的,应当依法提出变更】申请
?
【 收到申请—的,城乡规?划行政?主管:部门:。作出变更决定前应】。。当举行听证会通知】建设工程《所涉区域《。。内利害关系人、同一!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!参加依法作出—。变更后应当》将变:更的决定通报—建,设用地批准机关【
:
】以出让方式取得建】。设用地使《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!法,批准变更《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!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!建设:用地使用权》;无法重新出让的】按照不少《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!积对:应的建设用地二【倍追征土《地,出让金建设单位【在,规定: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!设用地批准机关【收回:建设用地使》用权
】第二十九条》 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在城市规划】区内进行《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道!。路、各类管线—。及其他工《程建设?。的应当?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?申请核发《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
【
》 , 建设单位》或者个人应当—在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核发后一年】内取得建设工程【施工许可证》;期满?需要延续的应—。当在期限界满三十日!前,向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!批,准可以延续六—个月未获得延续【。批准或者《在规:定的期限《内,未取得?建设工程施》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自—。。行失效
】
第三十条 【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在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申请时应当对【下列内容《进行审?查
】 (一)工程性!。质、规模、标—高、体量《、体型、高度、【。。朝向、间《距,、建筑?密度、容《积率、建筑色彩和风!格等:;
》
?。 (二》。)各类管道走向、坐!标和:标,高、道路宽度、等】级,、交叉口与横—断面设计《、附属设《施等;
】
: (三》)各:类管线工程的性质、!断面、走《向、坐标、标高【、架埋方式、架【设高度或者埋置【。深度、管线间水【平垂直距离及交【叉点处理等;
【
,
:。
(【四)避?难场所、疏散—。通道和保障》性,住房建?设要求?汽车停?车位、车库以—及公共场《所,、公用设施和物【业,服务用房等要求的】落实;
!。 : , (五)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的其他规!定和有关规范、标】准的强?制性内容
!
,第三十一条》 在乡、村规划】区内进?行乡:镇企业、乡村公共】设施和?公益事业建设以及】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!。。基地进行住宅建【。设的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向乡、镇人民—政府提出申请由乡、!镇,人民政府报具有管辖!权的:。城乡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!设规划许可证—未,取得乡村建设规【划许可证的不得【擅自开工建》设
! 申请《办,理乡村建设规划许】。可证应当具备—下列条件
】。
? (一)在乡规!。划、村规划》确定的?建设用地范围—以,内符合乡规划、【。村,规划的要求;
!
》 (?二)确需占》用农用地的应当依】法取得农用地转【用审批手续;
!。
!(三)法律》、法规、规》章,规,定的其他条》。件
】 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应《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:核发后一年内取【得建设?工程施工许》可证;期满需要延】续的:应当在期限界满三十!日,前向城?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提出申?请经批准可》以延:续六个月未获—。得延续批准或者在】规,定,的期限内《未取得建设工—程施工?许可证的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!
第【三十二?条 历《史,文化街区、历史【建筑和优秀》近现代建《筑保护范围》内的建设工程设计】方案由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据保护规划进行】审查经组《织专家论证》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!划许可
》
:
文物】保护范围及其—建设控制地带—内,的建设工程》设计方案依照前款规!定办理?规划许可前》应,当先经文物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
— 《经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在—文物保?护单位、历史街【区、风景名胜—区周:边进行?的,建,设工程其体》量、造型、风格和】色彩应?当符合文物》保护和园林规划等】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
【
第—三十三?条, 在城乡规—划,区内因地质勘察、】工程施工等原—因临:时占用土地搭建简】易,建筑物?。、构筑物和》其他设施的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向城乡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核发?临时建设规划许可】证,
《
第三十四—条 城乡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受—理,临,时建设规划许—。可申请时应当明【确告知申请人批【准临时建设的条件、!临,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!及使用期限届满【前自行拆除》的法律?义务等由申请人【。作出书?面承诺
!第三十五条 有下!列,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!行政主管部》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!规划:许可证
》
》 (一)—城市、?镇没有控制》性,详细规划的;
!
:
? (二)影响控制!性详细规《划或者近《期建设规《划的实施以及交通、!市,容、安全的;—
《。
,
: , (三)在临【。时用地上建》造非简易型建筑物】、构筑物或者其他】。设施的;
!
: : (四)以临时【建设为?名建造居住房屋【或者商业、工业、】仓储、餐饮、—。养殖等?生产经营《活动:的建筑物、构筑【物,或者其他设施—的;
《
》 (五)法律】、法:规、规章规》定不予?办理的其他情形【
?
第三十—六条 临时建设】规划许?可批准的临时—建,设使用期限不得【超过二年需》要,延续临时建》设使用期限的应【当,。。。在使:用,期届满三十日前【提出申请由城—乡规划?行,政主:。管部门依法作出是】否准予?延,续的决定
》
?
第三《十七条 临时【建设应当依》照规:划许可建设和使【用,不得买卖、交换、出!租、转让、赠—予或者擅自改变使】。。用性质
【
临时】建设应当在》许可:的使用期满后自行】拆除
》
第三十—。八条 建》设工程?开工前?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委托》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!单位进行定位、放线!经城乡规划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。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!开工
》
》 建设《。单位或者《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!前应当在《施工现场《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!程,规划告示《牌公示建《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!工程建设期》间保持设置完—。好接:受社会?监督法律、法规【。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!
第三十!九,条 新建、改建、!。扩建道?路、桥梁、隧道【等市政工程》管线敷设应当同步】。规划、同步审批【。、同步实《施,、同步?验收
《
第四十条】 建设单位、建设!。项目:。管理单位《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!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!的规定进行建—设和监理;勘察设】计单位必须依据规划!许可证的《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实!。行施工?图审查、审批、【核准:制的建设项》目施工图审查—机构和项目》审批、核准机关必须!按照规划《许可证的规定分别】提,出审查意见作—出项目审《批、:核准决?定
—。
,第四十一条 测】量,单位:应,当按:照国:家、自治《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!和规划许可》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!程,放线和?竣工:测绘并?对其成?果的真实性》、准确性负责
】
第四—。十二条 城乡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按照国家和》自治区有关规定对】建设工程《的布局?。、造型、使用性质】、配套设施》、环境建设等—是否:符合建设用》地规划?许可和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应—当,拆除:的房屋和临时建【筑是否已经拆除进】。行核实符《合规划条件的向【建设单位出》具,建设工程规》划竣工认可文件【;,对不符合规划—条件的责令其限期】改正重?新予以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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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应》当在:建,设工程?竣工验?收后六个月内向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:报送有?关竣工验收资料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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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十三?条 未取得建设】工程规划竣工认【可文件的建》设,。单位不得组织竣【。工验收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和其他《有关部?门不:得办理竣工验—收备:案;不动《。产登:记机构不得办理【不动产权属登记
】
第四十】四条 建设工【程应当按《照规划许《可载明的用途使用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!。需变更的应当向城】乡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、,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申,请办理变更手续
】
《。
对—未按规?划,许可载?明,。的,使用性质向有关【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!。。照或经营许》可的有关部门应当】不予办?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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