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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—城,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!
第【九条 乌》鲁木齐市城市总体】规划由市人民政【府负责组织编制经】市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审:。议自治区人民—政,府审查同意后报国】务院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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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乌鲁木?齐县人民政府所在地!镇总体规划由—县人民政《府负责组织编—制经县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审议报市人—民政府?审批其他镇的总【体规:划由镇?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!镇人民代《表大会审议报乌鲁木!齐县人民政》府审批乡、村—规划:由,乡、镇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报乌鲁木齐县人!民政府审批并—报市城?乡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《
!。 组织编制—机关报?送审批?总体规划应当—将本:级人民代《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组成人员或者镇【人民:代表大会代表—。的审议意见以—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!规,划的:。情况一并《报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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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:在城市规划》。建成区内镇总体规】划、乡规划、村【规划不单独编—。制纳入城市规划【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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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城市规划建成区外!的镇、乡、村规【划由乡、《镇人民?政府: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!。。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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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乡规划、村!规,划应: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:总体规划《及相邻地区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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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基本?农田:保护:范围建设用地范围基!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的》布局和?规模耕地、河道水】系、湿?地、山林等自然资】源和名胜古》迹、历史建筑等【历史文?化遗产的保护、【防,灾减灾?、节约和有效—利用:能源:资源等应当作—为乡规划、村规划】的强制?性内容
!第十二条《 本市各类—开发区、产业—园区的规《划,由市城?。乡规划行政》主管:部门组织园区—管,理部门?及有关?部门编制报市—。。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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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专项规划《应当符合城市—总体:规划由相关》。部,门会: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组织编制报】市人:。民政:府审:。。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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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】条 :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!管,部门:根据城市总》体规:划的要?求组:。织编:制本市?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市人民政府批准【由自治区住房—城,乡建设主《管部门审查后按【程序报市《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和自【治区人民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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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乌鲁:木,齐县人民《政府所在地镇的控】制性详细规》划由乌鲁木齐县城乡!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?。根据镇总体规划的】要求组织编制经【乌,鲁木齐县人民政【府批准报市城乡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后按?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: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!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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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依】。法,批准的控制》性详细规划不得擅】自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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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》 城乡规划—组织编?制机关应当》依法通过公开招标】或者其他竞争方【式委托具《备相应资质等级的】。。单位承担《城乡规划的具体【编制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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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十五条 城乡】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!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!。城乡规划编制—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!论证会、《听证:会或者其他方式征】求专家和公众的【意见公告的》时间不得少》于三十日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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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组,织编制机关应当充】分考虑专家》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!送审批的材》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!。况及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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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! 市城乡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根】据国家、自治区城乡!规,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结!合本市?实际会同有关部门】制定本市城乡规【划管:理,技术规定报市—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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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七,。条 市、县—(,区,)人民政府应当定】期组织?。有关部门和专家【对规:。划,实施情况进行评估】并采取论证》会,、听证?。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!公众意?见促进城乡规划【目标:的落实和规划—强制性?内容的执行为规【划动态调整和修【编提:供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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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【 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,总体规划的》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!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!律、:法规规?定应当修改的情形】方可按照规定的权】限和程序进行修【改
】 修改城【市总体规划》、镇总体规划—。前组织编制机—关,应当对原规划的【实施情况《进行:总结并向原审—批机关报告;修改涉!及,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体?规划强制《性内容?的应当先向》原审批机关提出【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!可编制修《改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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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修改:后的城市总体—规划、镇总体—规,划,应当按照原程—序报:批、: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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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— ,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组》织编制机关可—以修改控制》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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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城市》总,体规划的修改对城】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!大影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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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》)市政基础设施或】者公共服务设施难】以,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!不具备?。更新条件的;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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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三)因实施!重点工程需》要修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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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四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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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修改控制性】。。详细规?划的组织《。编制机关应》当对修改《的必要?性进行论证征求【规划地段内利害关】系人的意见》并向原审批机—关提出专题报告经】原审批?机,关同意后方》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!。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应,。。当按照原程序—报批、备案控—制性详细《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!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的强制【性内容的《。应,当先修改总体规【划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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