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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【 : 第三章 【 建筑《容量:控制指标《和,规定 》 第十一条 凡新建!、,扩建和改《建建筑工《程的建筑容量—控制指标应》按本章的有关—规定执行 —。 第十】二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出具的规【划条件应当》符合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《 , 第】十三条 对各—种类型的《建筑基地其建—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!大于建筑密度、容】积率控制表(—附表二)中所—列的:指标对?混,合,类型的建筑基—地,其建筑容《量控制指标》。不得进行加权平【均应按用地范围【。和,建筑类别分别计算】指标: ? 》第十四条 对未列】入建筑密《度,、容积率控制—表的科研机构、大中!专院校、中小学校、!体,育场馆以及医疗【卫生、文化艺—术、托幼等》设施、交通》、市政等公益性设施!的建筑容《量控制指标应—按,有关专业规》范执行 【 , ?第十五条《 凡在控《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!确为居住用地的其】容积率?和建:筑密度控制指标【均不应超过建筑密】度、容积率控制表】中居住建《筑的规定执行经专委!。会审查确《。定,。指标的除《外 》。 ? 第十?。六条 ?。用地性质明》确可兼容小区商业的!居住用地可设—置为小区服》。务的公共配套—设施其规《模不得大《于地上计容面—积的10%;用地】性质中明确兼容商业!用,地的居住用地可设置!为居住区服务—的公共配套设施【其规模?不得:。大于地?上计容?面积的20%— 》。 第十七条 】原有建?筑的建筑容量—控制指标已超—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建!筑基地范围内进【行扩建、加层也不】。得再插?。建任何建筑物 】 : ? 第十八条 —高,层建筑所在地块公】益,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!容量应能满》足新建?高层建筑容量—。需求 ! ,第十九条 旧城进】行住宅、商业开【发应在满足地块【公,益设:施和市政配套—。设施服?。务要求前提下确定】开发容量 【 : ?第二十条 计容建筑!面积指计入》容积率的建筑—面积按照建筑工程】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】(GB/T》。。 50?353-《2005)规—。定的:计,算方式执《行,同时:应满足以《下规定  】   ?1.为小区》服务的位于地下室】或半:地下室的地下停车库!、管理用房、发【电机房、消防水池】等设备用房面积【。不计入容积》率地:下建筑因为》地形高差局部露出地!面应采用斜坡绿化和!高大乔木《予,以遮挡、《美化   】  2.为》居住区服务的公厕】、垃圾库、》物管用房建筑面积】。不计入容《积率 ?。。     3.!居住建筑《底层无围合》结构:的架空部分净高【大于或?者等于3.0米且仅!用于绿化、公共休】闲活动空间、公共】。通道:等非经营性用—。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!容建筑面积 】。     》。除以上条款外的建】筑面积均应计入【。容积率计算 】。。   ?  4.单层厂【房高度超过8—米的:按2倍面《积计算容《积率 ? 第二!十一条 入户花!园、空中花园—、空中院馆等名称】应统:一规范为《阳台:关于阳台、》凸窗:。。等的相关规》。定,如,下 《     1.每】户阳台、花池—、结构板投影面积】之和占该户》建筑面积《的比例不《应大:于20%超出部分按!照,全面积计《入计容建筑》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!。一半计入计容—建筑面积 —  ?   ?2.封闭式阳台【、封闭?式走廊按照其结【构底板投《影,面积计入计容—建筑面积 — :    3》.阳台设计应—满足住宅使用要【。求进:深不得大于面宽 !    4.凸窗】及,空调机?位的进深不得大于】0.6米 —附表(二)建—筑密度、容积率控制!表 ! 《控制范围 — — 控制指标 — 【 建筑类别 】 ? 建筑密《度(小于)》 《 容积率(—小,于) ? 】 ? 多层住宅小区 ! —28% !1,.5: 】 多层】住宅小区(》保障性住房) ! 33% ! 1》.8 — 【 50米以【下高层住宅小区 】 20%! 2【.0 《 】 75米以】。下高层住宅小区【 《 20% 】 2.5【 】。。 ? ?。100米以》。下高层住宅小区【 ? , 18%— 》 3.5 —。 — , 超—高层住宅小区 【 : : 15% — 5.【0 【 《 多层办公建!筑、宾馆 【 4》0% 2!.0 ? : : , ? 《 高层办公建筑、】宾馆 【 :30% — 5.0 】 ! 超高层—办公建筑、宾馆 ! ? 25% — : , 6.0 】 【 : 多层商业用房(!。包括专业市场—) — 50%》 : ? 2.?0 】 ? ?。。 厂房及《库,房 5!5% 》 , , ,2.2 】 !。农贸市场 ! :55% 》 1.—6 《。 ,    【 注其中居住用地】和工业用地容积【率不得小于1.【0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