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三章 【 建筑容》量控制指标和—规定:
第十一条】 凡:新建、扩建和改建建!筑,工程的建筑容—量控制指《标应按本《章的有关规定执行
!
?
第十二条 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!件,应当符合控》制性详细规划—
【 第十三条 对各种!类型的建《筑基地其建筑容【量控制指标》不得大于建筑密【度、容积率控—制,表(:附,表二)中《。。所列的指标对混合】类,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!容量控制指标—不得进行加权平均】应按用地范围和建】筑类别分别计—算指标
》
—第十四条 对未列】。入建筑密度、—容积率控制表—的科研机构、大【中专:院,。校、中小学校、体】育场馆以《及医疗卫生、—文化艺术、托幼等】设施、?交通、市政等公益性!设施:的建筑容量控制【。指标应按有》关专:业,规范执行
—
第十五!条 :凡在控?制性详细《规,划,中已明确为居住用地!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!度,控制:指标均不应超过建】。。。筑密度?、,容积率控制表中居住!。建筑的?规定执行经专委会审!查确:定指标?。的除外
《
:
》第,十六条 用地—性质明确可兼容小】区商业的居住用【地可设?置为小区《服务的公《共配套设施其规模不!得大于地上计容面积!的10%;用地性】质中:明,确兼容商业》用,地,。的居住用地可—设,置为居住区服务【的公共配套设施【其规:模不得大于地上计】容面积的20%
】
》 , 第十七条》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!量,控制指标《已超出规定》值,的不得在建筑基地范!围内:进行扩建、》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!何建:。筑物
?
第十!八条 高《层建筑所在》。地,块公益设施》和市政配套设施容量!应能满足新建高【层建筑容《量需:求
【 , 第十九条 —旧城进行住宅、商】业开发应在满—足地块公《益设:施和市?政配套设施服务要】求前:提下确定开发—容量
【
第《二十:条 计容《建筑面?积指计入容积—率的: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!。程,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】(GB/T 503!53-?20:05)?规,定,的计算方式执行【同时应?满足以下规定—
《 , 1.为小【区服务?的位于?地下室或半地下室】的地下?停车:库、管理用房、发】电机房?、消防水池等—设备用房《面积不计入容积【率地下建筑因为【地,形高差局部露出地面!应采用?斜坡绿化和》高大乔木予以遮【挡、美化
! 2.为—居住区服务的公厕】、垃圾?。库、物管用房建筑面!积不:计入容?积率
— ? 3:。.居住建筑底—层无围合《结构的架空部—分,净高大于或者—等于3.0米且【仅用于绿化、公共】休,闲活动空间》、公共?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!的,其面积不计入计【容建筑面积》
? , 除》。以上条?款外的建筑面积均】应计入容积率—计算
! 4.?。单层厂房高度—超过8米的按2【倍面积计算容—积率
《 ,
》第二十一条 — 入户花园、空中!花园、空中》院馆:等名称应统一规范为!。阳,台关于阳台》、凸窗等的》相关:规定如下《
《 : 1.每户—阳台、花池、—结构板投影面—积之和占该户—建筑面积的》比例不应大》。于20%超出部【分按照全面积—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!超出部?分按照一《半计入计容建—筑,面积
— 2》.封闭式阳台、封】。闭式走廊《。按照其结构底板投影!面积计入计容—。建筑面积
》
《 3.》阳台设?。。计应满足住》宅,使用要求《进,深不得大于面宽【
4【.凸窗?及空调机位的进深不!。。得大于0.6米
!。附表(二)建筑【。。密,度、容积率控制【表
:
! 控制范》。围
— :。 控?制指:标
! 建筑类别 —。
,。
, 建筑密度(!小于)
【。 容积率(小于】)
!
: 多层住宅小!区
?
: 28%—
1.】5
!
》 多层住宅小区(保!障性:住房)
— 33%
! 《1.8
【
:
《 5》0米以下高层住宅小!区
】20%
】 2.0《
【
《 75米以下】高层住宅小区 【
20】%
2】。.5
【
,。
1!00:米以:下高层住《宅小区?
》 :18%
《
3.5】
:
《
《。 : 超高层住—宅小区
— 《15%
【 5.0
【
《
【 多:层办公建筑、宾馆 !
《 40《%
《 2.》0
》
【 高层办公建筑!、宾馆
! 30%
】 5.0
】 ,
【 超高层办【公,建筑:、宾馆
! 25%
】 6?.0
》。
—
多层商业!用房(?包括专业《市场)
》。
, 《50:%
2.!0
—
:
【厂房:及库房
【 55%
! 2.2
】。
—
—农贸市场
! :55%
— 1.6—
】 注》其中居住用地和工业!用地容积《率,不得小于1.0
】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