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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 【 建筑容量控【制指标和规》定
》第十一条 凡新【建,、,扩建和改建建筑工】程的:。建筑:容量控制指标应按】本章的?有关规?。定执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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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城!乡规:划主:管部门出《具的规划条件应当】符合控制性详细规】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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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三?条, 对各?种类型的建筑—基地其建筑容量【控制:指标不得大于建筑】密度、容积率控制】表(附表二)中所】列的指标对混—合类型的建筑基地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】标不得进《行加权平均应按用地!范,围和建筑类别—分别:计算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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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》条 对?未列入建筑密—度、容?积率控?制表的科《研机构、大中专院校!、中小学校、体育场!馆以及医疗卫生、】文化艺?术、托幼等设施、】交通、市政等公益性!设施的建筑容量控】制指标应按有关专】业规:范执行?。
【 ,第十五条《 凡在控制性详【细规划?。中已明确《为居住用地的其【容积:率和建筑密度控【制指标均不应超过】。。建筑密度、》容积:率控:制表中居《。住建筑的规定执行经!专委会审查确定【指标的除外
【
第十六!条 :用地性质明确可【兼容:。小区商业《。的居住用地可设【置为小区服务的公共!配套设施其规模不得!大于:地上计容面》积,的10%;用地性质!。中,明确兼容商业—用地:的居住?用,地可设置为居—住,区服务的公共—配,套设施其规模不得】大于地上计容面【积的20%
【
—第十七条 原—有建筑的《建筑容量控制指标】已超:出规定值的》不得:在建筑基地范围【内进行扩建、加层】也不得再插建—任何建筑物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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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条《 高层建筑所在地块!公益:设施和市政配套【设施容量应能—满足新建《高层建筑容量需求
!
— ,。第十九条 旧城【进行住宅、商业开】发应在满足》地块公益设施—。和市政配套设施服】务要求前提下—确定开发容量—
《
: 第二十条— 计容?。建筑面积《指,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!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!面积计算规范(G】B/:T, 5035》3,-2005)规定】的计算方式执行【同时应满足以—下规定
— 1.为】小区服务的位于地】下室或半地》下室的地《下停车库、管理用】房,、发电机《房、消防水池—等设备用房面—。积不计入容积—率地下建筑因为地形!高,差局部露出地面应采!用斜:。。。坡绿化和高大乔木予!。以遮挡、美化
】 2.】为居住区服务—的公厕、垃圾—库、物管用》。房建筑?面积不计入容积率
!
》 3.居住—建筑底层无围合结构!的架空部分净高大】于或者等于3.0米!且仅用于《绿化、公共休闲活动!空间、公共通道【等,。非经营性《用途的其面》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!积
《 除以【上,条款:。外的建筑面积—均应计?入容积率计算
! 《。 4.单层厂房高】度超过8米的按2】倍面积计算容—积率
【。
: 第二十一条 】 入户花园、空中花!园、空中院馆等【名称应统一规范【为阳台关《。。。于阳台、凸窗等的】。相关规定如下
【
1.!每户阳台、》花池、结构板投影】。面积之和占该—户建筑?面,积的比例《。不应大于2》0%超?出部分按《照全面?。。。积计入计容》建,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!照一半?计入计容建筑—面积
】 2.《封闭:。式阳台、封闭—式走廊按照其结【构底板投《影面积?计入计容建筑面【。积
《 3.阳台!设计应满足住宅使用!要求进?深不得?大于面宽
》
4.凸窗!及空:调机位的《进深不得《大于0?。.6米
附表【(二)建筑》密度、容《积率控?制表
【
?。 控》制范围
! 控制指标
!
【建,筑,。类别
— 建筑密度(小!于)
容!积率(小于)—
—。 :
《 多层住宅小区】
》 28《%
— 1.5
【
《
》 多层住宅小区(!保障性住《房)
】 33?%
【1.8
【
— 50—米以:下高层住宅小区
!
, ? ,。20%
》 : 2.0
【 :
:
7!5米以下高层住宅小!区 :
20】%
2】.5:
【
:
1—00米以下高层住】宅小区
!。 18%
— 3.—5
!。
《 超高层住宅小】区
】15%?
? 5.0
!
:
— 多层办—公建筑、宾》馆
【 ,40%?
? : 2.0
—
《
《 高》层办公建筑》、宾馆
— 30—。。%
5.!0
《
! 超高层办公建】筑、宾?馆
2!5%
《 6.0【
:。。
?
!多层商业用房(包】括专业市场)
】
50%
!
2—.0
—
,
:
《 厂房及—库房
】 55?%
— 2:.2
》 ,。
?
《 农贸市场 】
55】%
【1.6
《
! 注其中居住用地!和工业用《地容:积率不得小于1【。。.0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