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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,章 ? 建筑容量控【制指标?和规定
第十!一条 凡新建、扩】建和改建建》。筑工:程的:建筑容?量控制指标》。应按本章《的有关规《定执行
! 第十二条 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出:具,的规划条件应—当,符,合控制性详》细规划
【
: 第十三条 对】。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!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!。不得大于建筑密【度、容?积率控制表(附表二!)中所列的指标【对混合类型的—建筑基地其建筑容】量控制指标不—得进:行加权平均应按用】。地范围和建》筑类别分别计算指标!
,
【第十四条 对—未列:入建筑密度、—容积率控制表的科】研机构?、大中专《院校:、中小学校、体育场!馆以及医疗》卫生、文化艺术、托!幼等设施、交通、市!政等:公,益性设施的》建筑容量控制指【。标应按有《。关专:业,规范执行
》
:。
第—十五条 凡在控【。。制性详细《规划中已《。。明确:。为居住用地的其【。。容积:率和:建筑密度控制—指标均不《应超过建筑密度、】容积率控制表中居】住建筑的规定执【。行经专委会审查【确定指?标的除外
【 ,
第》十六条 用地性质】明确可兼容小—区商业的《居住用地可设置【为小区服务的公共配!套设:施其规?模不:得大于地上计容面积!。的1:0%;用《地性质中明确兼【容商业用《地的居住《用地可设置为居住】区服务的公共配【套设:施其规?模不得大《于地上计容面积【的20%
】
: 第十《七条 原有建筑【的建筑?容量控制指标—已超出规定》值的不得在建筑基地!范围内进行扩建、加!层也不得《再插:建任何建筑物
!
第十八条! 高层建筑》所在地?块公益设施和—市政配套设》。施容量应能》满足新建高层建【筑容量需求
【 :
,
第《。。十九条? 旧城?进,。行,住宅、商《业开发应在满—足地块公益设施和】。市政配套《。。设施服务要求—前提下确定》开发容量
】
:。 第二十条—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!入容积率的》建筑面积按照建筑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!。范(:G,B/:T 50353【-2005)规【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同!时应满足以》。下规定
! 1.为小—区服:务的:位,于地下室或半地下】室的地下停车库、】管理:用房、发电机房、】消防:。水池等设备》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!率地下建筑因—为地形高差》局部露?出地面应采用斜坡绿!化和高大乔木予以】遮挡、美化》
: 》 2.为《居住区服务》的公:厕、垃圾《库、:物管用房建筑面积】不计入容积率
】 3.居!住建筑底层无—围合结构的架空部分!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!.0米且《仅用于?。绿化、?公共休?闲活动?空间、公共通—道等非?经营:性用途?。的其:面积不计入计容【建筑面?。积
— 除以上—条款外的建筑面积】均应计入容积率【计算
】 4?.单层?厂房高度《超过8米《的,。按2倍面积计算容】积率
! 第二十一条 !入户花园、空中花园!、空中?院馆:等名:。。称应统一规范—为阳台关于》阳,。台、凸窗等的—相,关,规定如下
! : 1.每《户阳:台、花池《。、,结构:板投:。影面积之和占该户】。建筑面积的》比,例不应大于20%超!出部分按照》全面:积计入?计容建筑《面积未超出部分【按照一?半计入?计容建筑面积
! 2.【封闭式阳台、封闭式!走廊按照其结构【底板投?影面积计《。入计容建筑》面积
】 , 3.阳台设计【应,满足住?宅使:。用要求进深不得大】于面宽
— 4.凸窗【及空调机位的进深】不得大于0.6【米
附表(二【)建筑?密度、容《积率:控制表
》
】 控制范围 【
控!制指标
! 建筑类别【 ,
《 建筑密度(小】于)
— :容积率(小于—)
?
【
多—层住宅小区 —
,
2—8%:
1【.5
?
?
】 多层住宅—小区(保《障性住?房)
— 33%
【
1.8】
—
— 50米以—下高层?住宅小区
【 , 20》%
【2,.0
》 ,
! 7:5米以?下高层住宅小—区
2!0%
《 2》.5
】。 :
—。1,00米以下高层【住宅小区
】 ,。。 18《%
》。 3.《5
》
:。
— :超高层住宅》小区
》 , 15%
】。。。 5.0【。。
,
—。
多】层办公建筑、宾【馆
— 40%
—。
2—.0
》
》
高层】。办公建筑《、宾馆
【 30%—。
,
《 5.0
— ,
—
? :超高层办公建筑、宾!馆
?
25%】
? 6.》0
!。
多层商!业用房(包括专【业,市场)
! 50?%
《 2.0—
:
【
厂房及库!房 :
《 , 55%
— 2.—2
》
【 , 农?。贸市场
! 55?%
《 1.6
】
《
? 注其中居住】用地和工业用地容积!率不得小《于1.0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