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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— 第—三,章 ? 建筑容量控【制指标?和规定 第十!一条 凡新建、扩】建和改建建》。筑工:程的:建筑容?量控制指标》。应按本章《的有关规《定执行 ! 第十二条 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出:具,的规划条件应—当,符,合控制性详》细规划 【 : 第十三条 对】。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!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!。不得大于建筑密【度、容?积率控制表(附表二!)中所列的指标【对混合类型的—建筑基地其建筑容】量控制指标不—得进:行加权平均应按用】。地范围和建》筑类别分别计算指标! , 【第十四条 对—未列:入建筑密度、—容积率控制表的科】研机构?、大中专《院校:、中小学校、体育场!馆以及医疗》卫生、文化艺术、托!幼等设施、交通、市!政等:公,益性设施的》建筑容量控制指【。标应按有《。关专:业,规范执行 》 :。 第—十五条 凡在控【。。制性详细《规划中已《。。明确:。为居住用地的其【。。容积:率和:建筑密度控制—指标均不《应超过建筑密度、】容积率控制表中居】住建筑的规定执【。行经专委会审查【确定指?标的除外 【 , 第》十六条 用地性质】明确可兼容小—区商业的《居住用地可设置【为小区服务的公共配!套设:施其规?模不:得大于地上计容面积!。的1:0%;用《地性质中明确兼【容商业用《地的居住《用地可设置为居住】区服务的公共配【套设:施其规?模不得大《于地上计容面积【的20% 】 : 第十《七条 原有建筑【的建筑?容量控制指标—已超出规定》值的不得在建筑基地!范围内进行扩建、加!层也不得《再插:建任何建筑物 ! 第十八条! 高层建筑》所在地?块公益设施和—市政配套设》。施容量应能》满足新建高层建【筑容量需求 【 : , 第《。。十九条? 旧城?进,。行,住宅、商《业开发应在满—足地块公益设施和】。市政配套《。。设施服务要求—前提下确定》开发容量 】 :。 第二十条—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!入容积率的》建筑面积按照建筑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!。范(:G,B/:T 50353【-2005)规【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同!时应满足以》。下规定   !  1.为小—区服:务的:位,于地下室或半地下】室的地下停车库、】管理:用房、发电机房、】消防:。水池等设备》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!率地下建筑因—为地形高差》局部露?出地面应采用斜坡绿!化和高大乔木予以】遮挡、美化》 :    》 2.为《居住区服务》的公:厕、垃圾《库、:物管用房建筑面积】不计入容积率 】     3.居!住建筑底层无—围合结构的架空部分!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!.0米且《仅用于?。绿化、?公共休?闲活动?空间、公共通—道等非?经营:性用途?。的其:面积不计入计容【建筑面?。积  —   除以上—条款外的建筑面积】均应计入容积率【计算   】  4?.单层?厂房高度《超过8米《的,。按2倍面积计算容】积率 ! 第二十一条 !入户花园、空中花园!、空中?院馆:等名:。。称应统一规范—为阳台关于》阳,。台、凸窗等的—相,关,规定如下  !  : 1.每《户阳:台、花池《。、,结构:板投:。影面积之和占该户】。建筑面积的》比,例不应大于20%超!出部分按照》全面:积计入?计容建筑《面积未超出部分【按照一?半计入?计容建筑面积 !     2.【封闭式阳台、封闭式!走廊按照其结构【底板投?影面积计《。入计容建筑》面积   】 , 3.阳台设计【应,满足住?宅使:。用要求进深不得大】于面宽  —   4.凸窗【及空调机位的进深】不得大于0.6【米 附表(二【)建筑?密度、容《积率:控制表 》 】 控制范围 【 控!制指标 ! 建筑类别【 , 《 建筑密度(小】于) — :容积率(小于—) ? 【 多—层住宅小区 — , 2—8%: 1【.5 ? ? 】 多层住宅—小区(保《障性住?房) — 33% 【 1.8】 — — 50米以—下高层?住宅小区 【 , 20》% 【2,.0 》 , ! 7:5米以?下高层住宅小—区 2!0% 《 2》.5 】。 : —。1,00米以下高层【住宅小区 】 ,。。 18《% 》。 3.《5 》 :。 — :超高层住宅》小区 》 , 15% 】。。。 5.0【。。 , —。 多】层办公建筑、宾【馆 — 40% —。 2—.0 》 》 高层】。办公建筑《、宾馆 【 30%—。 , 《 5.0 — , — ? :超高层办公建筑、宾!馆 ? 25%】 ? 6.》0 !。 多层商!业用房(包括专【业,市场) ! 50?% 《 2.0— : 【 厂房及库!房 : 《 , 55% — 2.—2 》 【 , 农?。贸市场 ! 55?% 《 1.6 】 《  ?   注其中居住】用地和工业用地容积!率不得小《于1.0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