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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《。 【第三章 《 : 建筑容量控制指】。标和规定 》。 第十》一条: 凡新建、扩建和改!。建建筑工程的建筑】。容量控制指》标应按本《章的有关《规定执行 — 第十二!条 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出具的规《划条件应当符合【控制性详《细规划 】 第《十三条 对各种类】。型,的建筑基地》其,建筑:容量控制指》标不得大于》建筑密度、容—积率控制表》(附表?二)中所列》的指标对混合类型的!建,。筑基地其《建筑容量《控,制指标不得进行加】权平:均应按用地范—围和建筑类别分【别计算指标 ! 第》十四条 对未列入建!筑密度、《容积率控《制表的科研机构【。、大中?专院校、中小学【校、体育场馆以及】。医疗卫生、文—化艺术、托幼—等设施、交通、市政!等公益性《设施的建筑容量【控制指标应按有关】专业规范执行 【 ? 第》十五条 凡在控制】性详细规划中已明】。确,。为,居住用地的其容【积率和建筑密—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!过建筑密度》、容积率控制—表中居住建》筑的规定执行经【。专,委会审查确定—指标的除外 — 【第十六条 用地性】质明确可兼容小【区商业的《居住用?地可设置为小区服】务的公共配》套设施其规》模不:得大于地《。上计容面积的10%!;用地性质中明【确兼容?。商业用地的居住用地!可,设置为居住区服务的!。公共配套《设施其规模不得大】于地上?计容:。面积的2《0% ? , : 《第十七条 原有建】筑的建筑容》量控制指标已超【出规定值的不得在】建,。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!建、加层也》。不得再插建》。任何建筑《物 》 第十八条】 高层建筑所—在地块公益设—施和市政配套—设施:容,量应能满足》新建高层建》筑容量需求 — ,。 , 第十【九条 ?旧城进行住》宅、商业开发—。应在满足地块公益设!施和市政配套—设施服?。务要求?前提下确定开发容量! : , 第—二十:条, 计容?建,筑面积指《。。计入:容积率的建》筑面积按照》建筑工程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】(,。GB/T 5—0353-2005!)规:定的计?算方式执行同时【应满足以下规定【 ?     1.【为小区服《务的位于地下室或】半地下室的地下停车!库、管理用》房、发?电,机房、消防》水池等设《备用房面积不计【入容积?率地下建筑》因为地形高》差局部露出地面应】采用斜坡《绿,化和高大乔》木予以遮挡、美【化     !2,.为居住《区服务的公厕、垃】圾库、物管用房建筑!面积:不计:入容积率 】    3》.居住建筑底—层,无,围合结构的》架空部分净》高大于?或者:等于3.0》米且仅用于绿—化、公共休》闲,活动空间、公共通道!等非经营性用途【的其面积不计入计】容建筑面积 【。     除以】上,条款:外的建筑面》积均:应计:入容积率计算 【    — 4.单层厂—房高度超过8米【的按2倍面积—计算容积率 】 第二十】一条 《 入户花园、—空中花园、空中【院馆等名称应—统一规范为阳台【关于阳台《、凸窗?等的相?关,规定如下 【 ,   ? 1:.每户阳台、花【池、结构板投—影面积之《和占该户建筑面积】的比:例不:应大于20%超【出部分按照全面【积,计,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!出部分?按照一?半计入计《容建筑?面积 《     2.封!闭式阳台、封闭式】走廊按照其结构【底板投影《面积计入计容—建筑:面积    ! 3.阳《台设:计应满足住宅使用要!求进深不《得大于?面宽    【 4.凸窗及—空调机?位,的进:深不得大于0.6米! 附表《(,二):建筑密度、容积【率控制表《 ? ,。 ? 《 控制范围 【 : 《 控制指标 !。 建筑类】别 : 建筑密!度(小?于) 】容积率(小》于) 》 【。 多》层住宅?小区 】 28?。% 《 1.5 【 【 , ? 多层住宅小区(!保障:性,住,房) ? 《 :33% 》 1.8 】 《 — 50米以下高!层住宅小区》 《 ?20% 】 2.?0 《 】 ?75米?以下高层住宅小区 ! ? : 2:0,% 》 2.5 【。 】 100【。米,。。以下高层住宅小【区 — , 18% 》 3.5 ! 》 超!高层住宅小区— ? ? 15% 》 5.0】 《。 :。 ? 多层办公!建筑、宾馆 】。。 40% 】 2.0 ! ! : 高层办公建筑】、宾馆 》 》30% !5.0 — — 超高层】办公建筑《、宾馆 《 》 ,25:% 6】.0 】 【 多层?商业:。用房(包括专业市】场) — : ,50% 【 2.0 】 】 ?。厂房及?。库房 !55% !2.2 【 , ?。。 《 农贸市场— — 55% 【 1.6 【 ?     注!其中居住《。用地和工业用地【容积率不得》。。小于1.0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