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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— , 第二章 ! 城市建设》用地: 第》。三条 我市城市】建设用地按国家标】准GB 《20137-2【011城市》用地分?类与规划建设用地】标准进行分类 【 , ?。 ?第四条 《 城市规划》区内的?建设:用地必须《。编制控?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!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经本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报—。。本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!。级,。人民政府《备案 《 —第五条 具有兼容!。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!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!详细规划《规定和部分》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!。(附表?一)要求对》于部: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!表,。中,未列入?的应由城市规划管理!部门根据对》周围环境的》影响和基础设施条】件具体核定》用地兼容《性 : : ? 第六条 【城市建设用地应当】符合集约《利用、整体实施【的原则零星用—。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!合使用住宅》建筑基地未达到【下列面积《的不得单独》建设 ?  :   旧城用地面积!1公顷 《   ?  新区用地面积】3公:。顷 ? , 第七条 不具备!整合条件的零—星用地可实施解危】改造、市政基础【设施:项目鼓励实》施绿地、广场、公】共服务设施、—停,车场等公益》性建设项目禁止实】施经营性居住、【公建项目因城—市规划要求确需【实施的应当先进【行规划设计》方案:分析并报经专—委会审查《后下达?规划条?件  《   因用》地狭窄或者与—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!因不具备单独—建设条件的》用,地按照零《星用地进行管—理, , 第八条 】建筑:基地用地面积以红】线,确定的用地》。范围进行《计算城市道》。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!用地指标 — 第九条 各建!设项目不论分期【建设与否指》标均以红线》范围:进行统一计算保【留建筑在红线范【围内的应纳入—计算范围 — 第十条 — 同一建设单位获得!的相临地块为满【足城市天《际,轮,廓线要求在保证【建筑总量不》突破要求的前提下容!积率指标可内部【调,剂 附《表(一)《部分城市建设—用地兼容表 】   ?  注△允许兼容×!不允许兼容》。 :  :  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