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】章 :供热管?理和服?务
第—十八条 城市—集中供热实行经【营许可制度供—热单位应《当,取得供热经营—许可在批准的供【热规划范围内经营】
— 取?得供:热经营许可证应【当符合?下列:条件
【。 , (?一)符合城市供热】用热规划《的,要求;
— (二)】热源:和供热设《施符合国《家,标准;
— (三)】。有固定的经营场【所,、完善?的管理?机构、安全管理制度!和健全的经》营方案;
! (四)技术负!责,人、主要专业技术】人员、安全生产【管理人员以及运行、!维护和抢修》人员经考试合—格;:
】(五)有健》全,的供热事故》抢险预?案和能力并配—备专业的抢险抢修】人员、仪《器、设备和交通工具!;
》。 (六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《。其他条件
—第十九条《。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!位、供热单位—与用热单位》和,热用户应《。签订相?关,合,同合:同示: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!行政主管部门—会,同,市,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!制
第二》十条 热源单位、供!。热,单位应按照》合同约?定按时、保质、保量!供热并履行下—列义务
《
【(一)指导热用户】正确使用供热—设施;
《
(二!)配备相应》的专业?维修人员及维—。修设施、设备按照】供,热,设施、设《备维修管理》技术规程和质量标】准定期?进行:维修、养《护保证供热设—施正常运转》;
? 《 (三)维修供热!设施应避开采暖期】并提前十五》日通知相《关热用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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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采暖期!内因特?殊原:因需要连续停—止供热超过》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!位应:提前两日通》知热用户《并按约定退还—停供:时间的相应热费【
第二十一—条 因突发事故不能!。正常:。供热的供热单位应】及,时组织抢《修,并告知受影响区【域的热?用户和供热用热管理!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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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?二条 供热单位不】得擅自停业、歇业】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!应当在采《暖期开始六个月前】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提出申请供【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》自收到申《请之日起二十—日内做出《是否:批准: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!的应当对供》热,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!善安排
第二十三!条 供?热单位对《供热设施充水试【压应明确充水试【压时间并提前三【日通知?热用: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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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二十?四条 采《暖期为当《年的11月15日】零时至次年的3月1!5日零时提前—或者延长供暖—时间由市人民政【府决定并向社会公】告提前和延长供暖】的补贴热费由—本级:财政支?付
— 采暖期—内对:符合国家设计—规,范要求的住宅供热】单位应当保证住宅】用户卧室、起居【室(厅)的室温【符合现?行国:家住宅设计规范【的温度(18℃±】2,。℃):。要求
— 非居—民热用户的》室内温度执》行国:。家标:准或者由供》热用热?双方在供热合—同中:约定
第二十五】条 :。供热:单,。位,应,当在采暖期》内设立二十四—。小时供?热服:务热线?对供热和服务—。质,量,。的投诉供热》单位应及时》处理;供《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门在: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!四小时监督举—报电话对供热质量】进行监督《
第二十六—条 供热单位和热用!。户对供热质量是否】达标:产生争议的》可以委托具有室温】检测资质《的机构?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!方承担
— 因供热】。单位责任造成热用】户室内温度未达【到本条?例规定的最》低温:度或:者合:同约定温度》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!。有关规定《或双方?。约定退还相应的【供热采?暖费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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