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三章 —供,热管理和服务
【。
第十八—条 城市集中—供热实行经营许【可制度供《热单位应当》取得供热经营许可】。在批:。准,的供热?规划范围内》经营:
】取得供热《经营许?可证应当符合下列】条件:
【 (一)符合城【。市,供热用热规划—的要求;
】 (二—。。)热源和供热设【施,符合国家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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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三,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!、完善的管》理机构、安全—管理制度和》健全的经营方案【;
!(四)技术负责【人、主要专业技术人!。员、:安全生产管》理人员以及运—行、维护和抢修人】员经考试合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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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有健全【的供热事故抢险【预案和能力》并配备?专业的抢《。险抢修人员、仪器、!设备和交《。通工具;
】 (六)法律【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条件
【第十九?条, 热:源单位与供热单位】、供热单位与用【热单位?和热用?户应签?订相关合同合同示】范文本由市供热【用,热行政?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!行政主管部门监【。制
第二十条 】热,源单:位、供热单位应按】照合:同约定?按时、保质、保量供!热并履?行下:列义务
! , ,(一)指导热用户正!。确使用供热设—施;
— (二)配备!相应的专《。业维修人员及—维修设施、设备按照!。供热设施、设—备维修管理技术规程!和质量标准》定期进行维》修、养?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!。运转;?。
》 : (三)维修供热设!施应避开采》暖期并提前十五日】通知相关热用—户;
! (四?)采暖期《内因特?殊原因需要连续【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!小时的供热单位应】提前两日通》知,热用户?并按:约,定,退,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!费
第二十一条 !因,。突发事故不能正常】供热的供《热单:位应:及时组织抢修并【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!。用户和?供热用热管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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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供热!单位不得擅》自停业、歇业要求停!。业或者歇业》的应当在采暖期【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!。用,热行政主管》部门提?出申:。请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门?应当自?收,到,申请之日起二十【日内做出是否批准】的,决,定做出批准决—定,的应当对供热范围】内的用户做出—妥善安排《
第?二十三条 供—热单位对供》热设施充《水试压?应明确?。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!三日通知热用户
!第,二十:四条 采暖期为【当年的?1,。1月15日零时至】次年的?3月15日零时【提前或者延长供【暖时间由市人民政】府决定并向社—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!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!财政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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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】暖期:内对符合《国家设计规范要【求的住宅供热单【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!卧室、起居室(厅】),的室温符合现行国】家住宅?设计规范的》温度(1《8℃±2℃》),要求
! 非居民热用户的】。室内温度执行国家】标准或?者,由供热用热双方在】供热合同《中约定?
第二十五条【 ,供热单?位应:当在采?暖,期内设立二十四小】时供热服务热线【对供热和《服务质量的投诉【。供热单位应及—。时处理;供热用热行!政主管?部,。门在采?。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!。小时监督举》报电话对供热—质量:进,行监督
第二十】六条 供热单位和】热用户对供热质量】是否达标产生争【议的可以委》托具有室温检测【资质的机构进—行检测费《用由责任方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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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因供热单位》责任造成《热用户室内温度【未达到本条》。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!者合同约定温—。度的供热单位应【当按照有《关规定或双》方约定退还相应的】供热采暖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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