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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第二章 规划与建!设 : 第七》条 :市,。内,区和正定县、鹿【泉市、藁城市—。、栾城县《供,热用:热规划由市供—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会《同发展和改革、【环境保护等部门【依据城市《总,体,规划编?制市规划《。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市【人民政府批准 【 :。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!规划依照前款—规,定,办理 ? ,    县(市)】、矿:。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!用热规划经本级人】民政府批准后实【施 第《八条: ,城市热源和供—热设施建设应当【与城市居《住规模?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相适应做到提【前设计、提前建设】、提前运转 】 ,    市》供热用热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》。根据城?市供:热用热规划制定年】度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热源、热—网供热设《施等供?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!单位应当按照年度】计划组织《实施 第九条【 城:市建设和改造应【当按照城市供热【用热规划预留—建设:热源、?热网、热力站—。等供热配套设施【。的,。建设用地或空间任】何单位和个人—。不得擅自占用或改】变用:途 : ,第十条 在市—。区集中供热覆盖【。的区域内不》得新建非《。集,。。中供热燃煤锅炉 ! ,     集中【供热:覆盖前已建成—使,用的:。非集:中供热燃煤锅—炉应当由环境保护】行政主管部门限期】停止使用和拆除【改用环保节能型【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!行政:主管:。。部门实施限期—时间由市人》民,政府确定 第【十一条 供热用【热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根据城市—供热用热规》划确定规划建—设,项目:的,供热:方案 》     建设单位!应当按照供热方【案建设供热用热设】施不得?擅自变更供热方【案,确定的供《热方式 【    供热用热】。设施建设应》按照法?定程序进行招标、】投标纳?入正常建设程序管理!。 第?十二:。。条 房屋《建筑工程《分户热计量表以前】的供热工《。程的设计《。、施工、监理—,应当由具》有相应资质的单位】。承担并严《格执行国家、—省有:关设计和施工技【。。术规范;选用的设备!、材料、《计量器具等应由建设!单位通过公开—招标进行采购符合】设计要求和产品【。质,量标准? 第十三条 新建!建筑的?供热系统应》当符合国家、—省、市建筑节能标】。准,室内:采,暖系统应安》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!装置实行《分户:计量:。、温度调控 【 :    既有建筑未!。达,到百分之五十以【上建筑节能》标准、分户》控制和温度调控的】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!能和温度《调控改造由市人【。民政府?制定计划逐步—实行供热计量—收费  【  : 新建大型公共【建筑、商业》综合体应当利—。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!。。同步:设计和?建,设使:用,清洁能源所需—设施 第十—四,条 对供热设施进】行分户控制改造的】单位应当提》前七日将改造实施】。。方案报供热用—热行政?主管部门备案 】     —供热设施分户—控制改造《应当:。严格执行国家、省】、市相关施》工规范和技术标准】因,实施:分户控制改》造给热用户造成【损坏的改《造单位应当予以【修复;?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!。赔偿责任 】   ? 政府推《进供:热设施改造时热【用户应?当予以配合街道【办事处、乡》镇人:民政府和物》。业服务企业应当予】以支持 第—十,五,条, 供热工程竣工后】建设单?位应:当按照国家》规定和规范邀请【有关:机构进行验》收未经验收》或者验收《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!用;验收《合,格的建设《单位应于《验,收合:格之日起十五日内】。到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!供供热工程》档案资料  !   ?供热工程竣工—验收时供热单位【应当全程参与建【设单位?应当事先《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! 第十《。六条 按《照供热用热》规划进行建》设的供?热,工程需?要穿:越某一地段、—空间或建筑物时【产权单位或产权人】应当予以配合因穿】越施工造成相关【建筑或设施损坏的】建设单位应当—。及时修复;无法修】复的应?当经过评估予以补】。偿供热工程确—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!当依照有关规定办】理审:批手续? 第十《七条 需要纳入供】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!。件的供热《单位:应,与入网申《请人签订入》网协议协《议签订后三十—日内由供热单位向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 【。     》供热入网协议应当】包括入网面积—、费用标《准,、供热计量设备【、,验收移交《。约定、保修期—内的维修责任、双方!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!责任等内容 —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