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! , 第七条 市】。内区和正定县、鹿】泉市、藁城》市、: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!由市供热《用热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会同发展和—改革、环境保护等部!。门,依,据城市总《体,规划编制市规—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!。准 ? ,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!规划依照前款规【定办理     !县(市?)、:矿区供?热用:。热行政?主管: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编制辖区内—的供热用热规划经】本级人民政》府批:准,后,实施 ? 第八条 城—市热源和供》热设施建设应当【与城市居住规模、国!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!前设计、提前建【设、:提前运转 —     市【供热用热行政—。。主,管部门应《当根据城市供热用】热规划制定年度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【热源、?热网供热设施—等供:热工程?建设计划供热单位】应当按照年度—计划组织实施— 第九条 城【市建设和《改造应当按》照城市供热用—热规划预留建—设热源?、热网、热力站等供!热配套设《施的建设用》地或空?间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?。擅,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! 第十条 在—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!区域内不得新建【非集中供《热燃煤?锅炉 ? :     》集中: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!用的非集中供—热燃煤锅炉》应当由环境保护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限期:停止使用和拆除【改,用环保?节能型供热方式由】供热用热行》政,主管部门实施—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!府确定? 第十一条— 供热用热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根据城市【供热用热规划—确定规划建》设项目的供热方案】  》   ?。建设:单位应当按照—供热方?案建:设供:热用热设《施不得擅自变更供】热方:案确定的供热—方式    ! 供热用热设施建】设,应按照法定程序进】行招标、投》标,。纳,入正常建设程—序管理? 第十《二条 房《屋建筑?工程分户热计量【。表以前的供热工【程的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,应当由具】有相应资质的单位】承担并严格》执行国家《、省有关设计和施】工技术规范;选用的!设备、材《料、计量器》具等应由建设单位】通过公开招标—进行采?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!。品质量?标准 第十—三条 新建建筑的供!。。热系统应当》符合国家《、省、市建筑节【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!应安装热计量—和温度调控装—置实行?分,户,计量、温度调控 !    》 既有建筑未达到百!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!能标准?、分户控制》和温度调控》的应当逐步进—。行建筑节能和温【度,。调控改造由市人民】政府制定计划—逐步实?行供热计量收—费 》    新建—大型:公共建筑、》。商业综合体应当【利用清洁能》源供:热用热同步设计【和建设使用》清洁:能源所需设施 第!十四条 对供热设施!进行: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!应,当提前七日将改【造实施方案报供热】用热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 !    供热设施分!户控制改造应—。当严格执《行国家、省》、市相关施工—规范和技术标—准,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!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!改造单位应当—予以修复;造成损】失的应当《承担:。赔偿责任  !。   政府推—进,供,。热设施改造时—热用:户应当予以配合【街道办?事处、乡镇》人民政府和物业【服务企业应当予【以支持 第十五】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!建设单?。位,应当按?照国家规定和规【范邀请有关机构进】行验收未经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】。格的不?得,交付使?用;验?收合格的建设单【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!起十五?日内到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!。案,资料 —   ? 供热工程竣工验】收时:供热单位《应当全?程,参与建设单位应当事!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!位 第十六条 】按照供?热用热规划进行建设!的供热工程需—要穿越某一》地段、空间或—。建筑物时《产权:单位或产《权人:应当予以配》合因穿越施工造成】。相关建筑或设施【损坏: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及时修复;】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!。。评估予以补偿—供热工程确需挖掘】城市道路的应当依】照有:关规定办《理审批手续 【第十七条 》需要纳入《供热管?网且:符合入网条件—的,供热单位《应与入?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!议协议签《。订后三十《日内由供热单位【向供热用热》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 !    《 供热入网协议应】当包括入网》面积、费用标准、】供热计?量,。。设备、验《收移:交约定、保修期内】的维修责任、双方】的权:利和义务《。及违约责《。任等内容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