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二章 规划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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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内【区,。。和正定县、鹿泉市】、藁城市《、栾城县供热用热规!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!主,。管部:门,会同发展和改革、】环境保护《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!规划编制《市规划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审查市》人民政府批准
】 变?更城市供热》用热规划依照前款】规定办理
】 县(市》)、矿区供》热用:热,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有关部门》编制辖区内》的供:热,用热规划经本级【人民政?府批准后实施
】第八条 城市热【源和供热设施建设】应当与城市居—住规模、《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相适《应做到提前》设计、提前建设【、提前运转
! 《市供热用热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根据城市】供热用热规划制【。定年度新建》、改:建,、扩建热源、热网供!热,设施:等供:热工程建设》计划:供热:单位应当按照年【度,计划组织实施—
第九条》。。 ,城,。市建设和改造—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!热规划预《留,建,设热源、热网、热】。力,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!。。建设用地或空间任】何单:。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!。途
第十条 在市!区集中供热覆盖的】区,域内不得新》建非集中供》热燃煤?锅炉
《 : 集中供热覆!盖前已?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!热燃:煤锅炉应当由环境】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《限期:停止使用和拆除改】。。。。。。用,环,保节:能型供热《方,式由供?热用热行《政,主,管部门实施》。。限期: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!定
第《十,一条 供热用—。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根,据城市供热》用,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!项,目的供热方案—
— 建设单》位应当按《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!用热设施《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!案确定的供热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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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!用热设施建设应【。按照法定《程序进?行招标、投标纳入】正常:建设程序管理
】第十二条《 ,房屋建筑工程分户】热计量表以前—的供热工程的设【计、施?工,、监理?,应当?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!位承担并《。严,格执行国家、省有】关设计和施》。工技:。术规范;选用的设】备、材料、》计量器具等应由【。建设:单位通过公开—招标进行采购—符,。合设计要求》和产品质量标准
!。第十三条 新建建】筑的供热系统应【当符合国家、省【。、市建筑节能—标准室?内采:暖系:统应安?装热:计量和温度》调控:装,置实行分户计量、温!度调控
! 既有建筑未达到!百分之五十以上【建,筑节:。能,标准:。、分户控制和温【度,调控的应《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!和,。温度调控改造—由市人?民政府制定计—划逐步实《行供:。热计量收费
【 : , : ,新建大型公共建【。筑、商业综合体【应当利用清》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!设计和建设》使用清洁能源所需】设施:
第十四条— 对供热设施进【行分户控《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!前七:日将改造实施方案】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
— 供【。热设施分户控制改】造,应当严格《执,行国:家、省、市相关【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!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!给热用户造成损坏】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!修复;造成损失的】应当:承担赔偿责任—
》 政府推进供】。热设:施,改造时热用》户应当予《以配合街道办事【处、乡镇人民—政府和物业》服务企业应当—予以支持《
:第十:五条 ?供热工?程竣工后建》设单位?应当按照《。国,家规:。定和规范邀请有【关机构进行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】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!付使用;验收—。合格的建设单位【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!十五日内《到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备案并】。提,供供热工程》档案资料
【。 : : 供:热工程竣工验—收时供热单位应【当全程参与建设【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!告知供热单》位
第十》六条 按照》供热:用热规划进》行建设?的供:热工程需要》穿越:某一地段、空间或】建筑物?时产权单位或产【权人应?当予以配合》因穿越施工造成【相关建筑或设施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及时修复;—无法:。修复:的应当?经过:评,估予以补偿供热工程!确需挖掘城》市道路的《应当依照有关规【定办理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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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需要纳!入供热管《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!供热单位应与入网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】议协议签《。订后三十《日内由供《热单位?。向,供热用热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备案:
】供热入网协议应当】包括入网《面积、费用》标准、供热》计量设备、》验收移交《约定、保修期内的维!修责任、双》方的权利和义—务及违约责任—等,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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