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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! 用热和热》费管理 【第二十七条 热【用户变更用热面积】、用热?量以及其《他用热事项的—应当到供热》单位办理变更—手续    【 热用?户停止用热或—者恢复用热应在当】年的3月《。15日至10月15!日期间?。向供热单位提出【申请办理手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】用 第二十八【条 供热《用,热行政主管部门对】供热用热行为进行】监督检查时应当出】示由政府部门颁【发的行政执法—。证使用规范有效的】。执法:文书:供热单位、热—。用户以及相关单位】应当予以《配合 《    》 供热单位工—。作人员在入户抄表】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!施进行?检查、维修时应当】出示有效证件热用】户应当?予以配?。合 第二十九条 !任何:单位或个人不得【实施下列行为 【 ,     (一】)擅自?接管用热;》。 《    (二—)在室内供热设施】上安装排水阀、换】热装置、放》供热管网水; !  :   ?(三)擅自改—动供热管道、增设】。散,热器或者改变用热】性质及居室原—有保: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!;    】 (四)擅自在供】热管道上《安装管道泵; 【     (五!。)破坏供热》计量器具《准确度; 》 ,    》 (六?)其他妨《碍,供热设施正常运【行和影响供热的【行为: 第三《十条 居民供热价格!实行政府定价;非居!民供热价格实行【政,府指导?价     !市,价格行政主》管部:门应当会《同供热?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!。据供热主要原—材料市场《价格等因素按照法】定程序?。适时调整居民供热】价格 第三十一】。条 制定《。和调整居《民供热?价格价?格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!证会听取热用户和供!热单位等《有,关方:面的意见并作为制定!和调整价《格的依据 —  ? ,  热价不足—以补偿供《热单位正《常供热成本又—不能及时《调整热价时应当【。对,供热单位实行—。政府临时补贴 第!三十二条 民用建】筑供热实行》按面积计费的应当】创造条件向基本【热价和计量热价两】部制计费《过渡逐?步实现按计》量热价收费 】   ?  民用建筑计热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!建筑面积为》准,双方发生争》议时以住房行政【主管部?。。门认定的面积—。为,准   【  未实行按—计量收费的》空置房不《用,热的在采取有—效措施后按应—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!之二十?收取 第三—十三条? 用于热《。费结算?的热计量表》发生计?量失准的《计量热费《。按,耗热量定《额的百分之八十五】的比例进行结算系】热用户人为》损坏的计量热费按】耗热量定额》的11倍进行结】。算 第三十四【。条 居民热用—户应当按《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核定的热价在1【1月10日前向供】热单:位,或供热单《位委托?的收费机构交纳【热费   】  供热单位应当】。按,照价格行政主—管,部,门,公,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!出具税务部门—统一监制的》票据 第》三十五条 政府应】当对符合条件—的重点优抚对象、享!受城市居民最低【。生活保障待》遇和其他特》困家庭给予热费【补助  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