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,第四章 用热和【热费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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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七条 热用户变更】用热面积、用热量以!及其:他用热事《项的应?。当到供热单位办理】变更手?续
热用!户停止用热或者恢】复用热应在当—年,的3月?15日至10月【15日期间向供【热单:位提出申请办理【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!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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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对供《热用热行为》进行监督检查时应】当出示由政府部门颁!发,的行:政执法证《使用规范有效的执法!文书供热单位、热】用户以及相》关,单位应当予以—配合
》 : 供《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!户抄表和对用户【。室内供热《设施:进行检查、维修【时,应,当出示有效证件热】用户应当予以配合】
:第二十九条 —。任何:单位或个《人不:得实施下列》行为
! (一)擅自—接管用热《;
《 《 (二)在》室,内供热设施上安装】排水阀?、换热装《。置、放?供热管网《水;
》 (三【)擅自改《动供热?管道:。、增设散热器或者】改变用热性质及【居室原有保》。温结:构擅自?开阀供暖;
!。 (四)擅】自在供热管道—上安装?管道泵;
【 《 (五?)破坏供热》计量器具准确—度;
! (六)其他妨碍】。供热设施《正,常运行和影响供热】的行为
第—三十条 居民供热】价格实?。行政府定价;非居】民供热?价格实?行政府指导》价,
【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会同供?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门根据供《热主要原材》料,。市场价格《等因素按《照法定?程,序适时调整居民供热!价格
第三—十一条 制定—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!价格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!热用户和供热单【位等有关方》面的意?见并作为制定和【调整价格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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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价!。不足以补偿供—热单位正常供—热,成本又不能》及时调整热》价时应当对供热【单位实?行政府临《时补贴
》第三十二条 民【。用建筑供热实行按面!积计费的应当创【造,条件向基《本热价和计量—热价两部制计费过渡!。逐步实现按计—量热价收费》
《 民用建筑计!热面积以房屋所【有权证建《筑面积为准双方发】生争议时以》住房行政《主管部门认定的【面积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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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未实行》按计量?收费的空置房不【用热的在采取有效】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!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!取
第三》十三条 用于热费】结算的热计量表【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!热费按耗热量—定额的?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!进行结算系》。。热用户人为损坏【的计量?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!11?倍进行结算
【第,三十四?条 居民热用—户应当按照价—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!的热价在11月【10日前向供—。热单位?或供热单位》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!热,费
》 供》热单位应当》。按照价?格行政主《管部门公布的标【准收取?热,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!一监制的票据—
第三十五条【 政府应当》对符合条件的重【点优抚对象、享受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】保障待遇《和其他特困家庭【给予热费《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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