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,四章 用热和热费管!理
》第,二十七条 》热用:户变更用热面积、】用热量以及其他用】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!。单位:办理变更手》续,
《 热用户》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!热,。应在当?年的3月15日至】。。10月15日期间向!供热单位提出申请】办理手续《并缴纳拆《装,等费用
》第二十八条 供热用!热行政主管部门对】供热用热行为—。进行监督检查—时应当出示由政府部!门,颁发的行《政执法证使用规范】有效的?执,法文书?供热单?位、热用户以及相】关单位应当》予以配合
【。。 》供,热单位工作》人员在?。入,户抄表和对用户室】内供热设施进行检】查、维修时应—当,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!应当予以配合—
第二十九—条,。 任:何单位或个人不得】。实施下列《行为:
】(,一):。。擅自接管用热;
】
(】。二)在室《内,供热设施上》安,装排水阀、换热装】置、放供《热管网水;
】。。 》(三)擅自改动供】热管道、增》设,散热器或者改变【用热:。性质及居室》原,有保温结构擅—自开阀供暖;
! : ,。 (四《)擅自?在供热管道上安【装,管道泵?;
!(五)破《坏供:热计:量器:具准确度;
】 《 (六)其》他妨碍供热设—施正常运行和影【响供热的行为
】第三:十条:。 ,居民:供热:价格实行政府定价】;,非,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!府,指导价
》 市价格!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供热用热行政【主管部?门,。根据供热主要原【材,料市:场价格等因》素,按照法定程序—适时调?整居民供热价—格
?第三:十一条? 制定和调整居【民供热价《格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举行?听证会听取热用【户和: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!的意见并作为制【定和:调整价格的》依据
》。 《 热价不足以补【偿供热单位正常供】热成本?。又不能?及,时,调整热?价时应当对》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!时补贴
第三【。十二条 民用—建筑供热实行按面积!计费的应当》创造条件向基本热价!和计量热价两—部制计费过》渡逐步实现按计量热!价收费
【 , 民用建筑【计热面积以房屋所】有权证建筑面—积为准双方发生争】议,时以住房行》政主管?部门认?定的面积为准
】 : 未》实,行,按计量?收费的空置房不【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!施后按应交》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!二,十收:取
?第三十三条 用于】热费结算的热计【量表发生计》量失准?。的计:量热费?按耗热量定额的【百分之八十五—。的比例进行结—算系:热用: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!。费按耗热量定—额,的1:1倍进行》结算
第三十【。四条 居民热用【户应当按照价格【行,政主管部门核定的】热价在1《1月10日》前向供热单位或供】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!。构交纳热费》
【 供热单位》应当按照价格行【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!准,。收取热费《。并出:。具税务部门》统,一监:制的票据
第三十!五条 政府应当对符!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!象、享受《城市居民最低—生活:保障待?遇和其他特困家【庭给予热费》补助
《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