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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第四章 房屋抵押!权登记
《
第四十三条】 申请《房屋抵押权登—记应当提《。交下列?材料
】(,一):申请书;
】 , (二)身》份,。。证明;
【 (三)房—屋权属证书》;
?。 《(四)主债》权合同;
! (五?)抵押合同;
! : (六)其他必要材!料
?第四十四《条 申请房屋最高!额抵押权登记应【当提:交下列材料
】。 (一》)申请?书;
】(二)身份》证明;
》 (三)【房屋权属证》书;
】(四)最高额抵押】合同;
《。
, (五)一定!期间内将要连续【发生的债权的—合同或?者其他登记原—因证明材料》;
(】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!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!
:第四十五《条 : 房屋抵押》权发生转移、变更】、终止?的当事人《应当申请抵押—权的:。转移、变更、注销】登记并提交下—。列材料
《
(一【)申请书;
!。 (二)身份证明!;
— (三)《房屋抵押权登—记证明;
【 (《四):证明房屋抵押权【发生:转移:、变更或者终止【。的文件?;
:
? (五)其他必要!。材料
?
第四十六条 】申请在建房》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!交下列材料
—
?。 , (一)申》请书;
《
, 《(二)身份证明;】
: (三)在建!房屋预告《登记证明;》
》 (:四)建设《用地:使用权证明》。。;
【(五)主债》权,合同;
【 (六)抵—押合同;
! (七)其他必要】材料
》 在建房屋【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!初,始登记后当事人应】当申请?。将在建?房屋抵?押权登记《转为房屋抵》押,。。权登:记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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