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! :房屋抵押权登记【
第四十【三条 申请房屋抵!押权:登记应当《提交下列材料
! :。 ,(一)申请书;
】。
?。 (二)》身份:证明;
【。 (三)房—屋权属证《书;
《 ? (四?)主债?权合同;
!。 (五)抵押—合同;
【 (六)其他【。必要材料
—。第四十四《条 申请》。房屋最高额抵押权】登记应当提交—下,。。列材:料
【(一)申请书;【
《 (?二)身份证明—。;
(】三)房屋权》属证书;
】 (?四,)最高额抵押合同】;
(五!)一定期间》内将要连续发生的】债权的?合同或?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!材,料;
【 ,(六)法律》。、法规规定》应当提交的其他材】料
第四十—五条 房屋抵押】权发生转移、变更、!终止的当事人—应当申请抵》押权的转移、—变更、注销登记并提!交下列材料
—
, (一)【申请书;
— (二)身】。份证:明;
(!三)房屋抵押权【登记:证明;
】 (四)证明—房屋抵押《权发:生转移、《。变,更或者终《止的:文,件;
】(五:),其,他必要材料
—
第四十六条 申!请在建房屋》。抵押:权登记应当提交下】列材料
】 (:一)申请书;
【
: : (二)身份证明】;
【(三:)在建房屋》预告登?记证明;
【 :。 (四)建设用地使!用权证明;
—
《 ,(五)主债》权,合同;
】 (六)抵押合同】;
:
? (七《。)其他?。必要材料
》。
在建房屋!竣工并经房》屋所:有权初始登记后【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!建房屋?抵押权登记转—为房屋抵押权登记】
,。
—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