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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! 房屋抵押》权,登记
—第四十三条 申请!房屋抵押权》登记应当提交—下,列材料
!(,一)申请书;
! ?(二:),身,份证明;
》
》(三)房《屋权属证《书,;
【(四)主债权—合同;
【 (五)抵押【合同;
【 , (:六)其他必》要材料?
第四《十四条 申—请房屋最高额抵【押权登记应》当提交下列材料
】
》(一)申请书;【
(二】)身份证明;
】 ? (三)《房屋:权属证书;
—
(四【)最:高额抵押合》同;
?
(五)一!定期间内《将要连续发》生的债权《的,合同或者其他—。登记原因证明—材料;
《
? (六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《应当提交的其他材】料
第四十五条】 :房,屋抵押权发生转【移、变更、》终止的当事》人,应当申请抵押权【的转移、《变更、注销登—记并提交《下列材料
— (一—),。申请书;
!。 (二)身份证明;!
《 , (三?),房屋抵押权登记【。证明;
!(四:)证明房屋抵押权发!生转移、变更或【者终止的文件;
! 《(,五)其他必要材料】
第四《。十六条 》申,请,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!应,当提交下列材—料
? (一—)申请书;》
(二】),身份证明;
【 《(三)在建》房屋预告登记证明;!
—(四)?建设用地《使用权?证明:;
《 (五)—主债权合同》。;
(】六):抵押合同;
—
《 (七)其他必【。要材料
《
》在建:房屋竣工并经—房屋所有权》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!当申请将在建房【屋,抵押权登记转为【房屋抵押权登记【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