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。 第四章《 房屋抵押权登】记
第四十三!条 申请房—屋抵押?权登记应《。当提交下列材料
! (》一)申请书;
! ?(二)身《份证明;
! (三)房屋—。权属证书;
【 : (四)》主债权?合同;
】 (五)抵押合同;!
》 (:六)其他必要—材料
《第四:十四:条 申请》房,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!应当:。提交:下列材料
】 (一)申请书;!
(【二,)身份证明;
】 (三)房】屋权属证书;
】 : :(四)最高额抵【押合同;
】 (五)一定期】间,内,将要连续发生的债】权的合同或》者其他登记原—因证:明,材料;
!(六)法律、—。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!其他材料
》
第:四十:。五,条 房屋》抵押权发生转移【、变更、终》止的当事人应当【申请:抵,。押权的转移、—变更:、注销登记》并提交下《列材料
— (一》)申请书;
—
(—二)身份证明;【
《 (三)房屋抵】押权登?记,证明;
《。
》(四)证明房屋【。。抵押权发生转—移、变更或者终【。止的:文件;
】 (五)其他—必要材料
第四】十六条 申—请在建房屋抵押【权登记应当》提,交,下列材料
— (一)申请!书,;,
:。 (二)身】份证明;《
《。 (三《)在:建,房屋预告《登记证明;
】 (四)建设用!地使用权证明;【
《 , (五)主债权合】同;
— , (六)抵》押合:同;
—。 (七)其他【必要材料
】 在建房屋竣工】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!登记后当事人应当】。申请将在建房—屋抵:押,权登记?。转为房?屋抵押权登记
】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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