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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章 房屋】所,。有权登记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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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—初始登记
第三十!二条 合法建造房!屋申请房屋所—有权:初始登记的应当【提交下列《材料:
》 (一)申》请书;
— (二)身份证!明;
— (三)建—设用地使用》权证明;
【。 (《四)建设工程符合】规划:的证明;
! ,(五)房屋测绘【报告;
【 (六)其他【。必,要材:料除在宅基地—上建造的房屋外还应!当提交房屋已竣工】的证明
第三十三!条 申请集体土地!房屋:初始登记的应—当将申?请登记事项》在,房屋:所在地公告经公告】无异:议或者异议》不成:立并符合登记—条件的应当予—。以登记?
第三《十四条 房地产开!。发,企业申请房屋—所有权初始登—记时应当对建筑区】划内:依法属于《全,体,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!、公:用设施和物业—服务:用房一并申》请登记由房》屋登记机构在—房屋登记簿上—。予以明确《。和记:载可:以不颁发房屋权属】证书:。
第二节 转移!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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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发!生,下,列情形之一的—当事人可以申—请房屋所有权—转移登?记
》 (一)买卖;】
: ?。 (二)互换;
! : , (三)《赠与:;
(四!),。继承、受遗赠;
! (五)【房屋分割、合并、析!产导致所有权发生转!。移的;
!(六)以《房屋出资入股—;
(】七):法人或其《他组织分立》、合并导致房屋所】有权发生转移的;】
《。。 (?八)因人民法—。院、仲裁委员会的】。生效法律文书房【屋所有权《发生:。转移的;《
(九】),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情形
—第三:十六条 申请房】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!当提交下《列材:料
:
, (一—)申请书;
—
, (二—)身份证明;
【
》(三)房屋权属【证书;
】 ,。(四)证明房屋【权,属发生?转移的材料;
】 ? ,(,五)其他必要材料
!。
《 除继承外申请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!移登记还《应当提交转移—双方同属本》集体组织成员等符合!国家规定的》有,关证明材料
—
划拨土地!上房屋转《移登:记应当先到国土【资源部门申请办理】土地变更登记凭【变更后的土地权利证!书申请办理房屋转】移登:记
:
,第三十七条 — 申请在《建房屋转移登记应】当提交?。。下列材料《
(一】)申请书;
! (二)身份【证明;
【 (三《)在:建房屋预告登记【证明;
《
(—四):证明在建房》屋,发生转移的材料【。;
— (:五):其他必要材料—
第三《十八条? 房屋抵》押,期间抵押《人转让?抵押房屋所有权申请!转移登记的除提【供本条例第三十六】条规定材料外还【应当:提,交,抵押权人的》身份证明、》抵押权人同》意抵押房屋转让【的书:面文件、他项权利证!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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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变更登!记
第《三,十九条 经登【记的:。房屋有下《列,。情形:之一的房屋》权利人可以在有【关法律文件生—效或者事实发—生后申请变更登记
!
(—一)房屋《权利人?姓名或者名称发【生变化的;
—
?。 , (二)《。。房屋面积增加—或者:减少:的;
《 :。 (三)》同一所有《权人分?割,、合并房屋的;
! (四)【房,屋坐落的街道、门牌!号或:者房屋名称变更【的;
【 (五)房屋用途依!法批准发生》变化的?;
(】六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情形—。
第四十条 【 申请房屋》变更登记《应当提?交下列材料
【 (一)申请!书;:
(【二)身份证明—;,
《 , (三)房屋权属】证书;
— (四)证明发!生变更事实》的材:料;:
: (五)其】他必要材料
【第四节 注销【登记:
第四十一条 】 房屋因《倒塌、拆除》等原因?灭,失的房屋权利人在】房屋灭失后应当【申,请注销房屋所有【权登记并提交—下,列材料
— (一)申【请书;
》 : (二)身份【证明;
《
(三)】房屋:权,属证书;
! (四)房》。屋灭失的证明
!。。。 , 被依法查—封的房屋办》理权属注销登记时】须提交?经查封机关同意的书!面证明?
第四十二—条 经人民法院审!理,、仲裁委员》。会仲裁房屋权利人】的所有权消灭后权】。利人未申请注—销登记的房》屋登记机构可以【依据人民法院、仲裁!委员:。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!理注销登记》将注销事项记载于】房屋登记簿并收回房!屋所有权《证;房屋所有—权证:不能收?回的可?以在房产行政—主管:部,门网站上公告作废】
》 人民政《府,征收的房屋办理注】销登记的由房屋【征收部门持房—屋征收?决定、征收补偿协议!、房:屋所有权证》到房屋登记机构办】理注销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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