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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章 ? 房屋所有》权登记
【。第一节 初始【登,记
第《三十二条 合法建!造房屋申请》房,屋所有权《初始登?记的应当提交下【列材料
— (一》。)申:请书;?
? : ,(二)?身份证?明;:
,
? ,。 (三)建设用地】使用权证明》;
《 (四》),建设工程符合—规划的证《明;
— (五)房屋测绘!报告:;
《 , (六)其他【必要材?料除在宅基地上【建造:的房屋外《还应当提《交房屋已竣工的【证明
《第三十三条 申请!集,体土地房屋初—始登记的应当将申】请登记?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公!告经公告《。无异:议或者异议》不成立并符合登记条!件的应?。当予以登《记,。
第三十四条【 房地产开发企】业申:请,房,屋所有权初始登记】时,。应当对建筑区划内】依法:属于全体《业主共有的公共场】所、公用设》。施和物业服务用【房一并申请登—记由房屋登》记机构在房屋—登,记簿上予以明—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!房屋权属证》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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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节 《 转移登《记
?第三十?。。五条 ? ,发生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当事《人可以申请》房屋:所有权转移登—记
?。。 (》一)买卖;
! , (二)《互换;
— (《三,)赠与;
】 :(四)继承、受遗】赠;
?
: (《。五,)房屋分割、合【。并、析产导致所有权!发生转移的;—
《 (六)以房【屋出资入股;
【
(七)】法,。人或其他组织分【立、合并导致房屋】所有权发生》转,移的;
《
(八)】因人民?。法院、仲裁》委员会?的生效法律文—。书房屋所有权—发生转移的》。;
:
》。(九: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,的其他情形
—
第三十六条— 申?请房屋所有权转移】登,记应当提交下列【材料
— (一)申—请书;?
(二】),身份证明;
! (三《)房屋权属证书;
!
》(四)证明房—屋权属发生转—移的材料;
【 (五)其他!。必,要材料
!除继承外申请集【体土地上的》房屋转移登记还【应当提?交转移双《方同属本集体—组,织成:员等符合国家—规定的有关》证明材料《
划拨土!。地上:房屋:转移登?记应:当,先到国土资源部【门申请办《理土:地变更登《记凭变更《后,的土:地权利证书申—请办理房屋》转移登记
》
第三十七条 】申请在?建房屋?转移登记应当提【交下列材料
! (一)申请【书;
(!二)身份证明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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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在建房?。屋预告登《记,证明:;
》 (四)》证明在建房》屋发生转移的材料】;
? ? (:五)其他必》要材料
第三【十八条? 房屋抵押期【间抵押人转让—抵押:。房屋所有权申—。请转移登记的除提】供,本条例第三十—六条规?定材料?外还:应当提交抵押—。权人:的身:份证明、抵》押权:人同意?抵押房屋转让的书】面文件、他项—。权,利证:书
第三节 变!更登记
》第三十九条 【经登记的房屋有【下列:情形:之一的房屋权—利人可以在有关法】律文件生效》或者事实《发,生,后申请变更登—记
— (一)《房屋权利人姓名【或者名称《发生变化的;
】 (二)房】屋面积增加或者【减少的;
! (三?)同一所有权人分】割、合并《房屋的;
—。 (四)房】屋坐落的街道、门牌!号,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!;
— (五)房屋用【途依法批《。准,。发生变?化,的;
(!六)法?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情《形
第四十条【 :申请房屋变更登记】应,当提交下列》材料
】(一)申请书;【
》 (二?)身份证明;
】 , ?(三:)房屋权属》证书;
【 :。(,四)证?明发生变更事—实的材料;
—
》(五)其他必要材】料
第《四节 注销—登记
第四—十一条 》房屋因倒《塌、拆除《等原因?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在!房屋灭失《后,应当申请《注销房屋所有—权登记并提》交下列材料》
《 (一《。)申:请书;
》 (二—)身份证明;
】 (》。三)房屋权属证【书;
》 : ,。(四)房屋灭失【。。的证明
】 ,被依法查《封的房屋《办理权属《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经!查封:机关同?意,的书面证明
第四!十二条 经人民】法院审理、仲裁【委员:会仲裁房屋权利人】的所有权消灭后权利!人,未申请注销登—记的房屋登记—机构可以依据人【民法:院、仲裁《委,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!。办理注销登记将注】销事项记载》于房屋登记簿并收回!房屋所有权证;房屋!所有:权证不?能收回?的可:以在房?。产行政主管部—门网站上《公,告,作废
人!民政府征收》的房屋办理注销【登记的由房屋征收部!门持房?屋征收决定、—征收补偿协议、房屋!所有权证到房屋登】记机构办理注销手】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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