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第【三章 ? ,房屋所?有权:登记
—第,一节 初始—登记
第三十二】条 合法建造房屋!申,请房屋所有权初始】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!材料
》 ?(一)申请书;
】
(二【。)身份证明;
! (三)建【设用地?使,用权证明;
! (四《)建设工程符合【规划:的证明;
【 (五》)房屋测绘报告;】
《 (六)其—他必:要,。材料除在宅基地【。上建造的房屋—外还应当提交房【屋已竣工的证明
】
,第三十三条 申请!集体土?地,房屋:初始登记的应—当将申请《登记事项在》房屋所在地公告经】公告无异议或—者异议不成立并符合!登,记条件?的应:。当予以登记
【第三十四条 — 房地产《开发企业申请房【屋所有权初》。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!区划内依法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】的公共场《所、公?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!房一并申请登记【由房屋登记机构在】房屋登记簿上予【以明:确和: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!权属:证书
第二节 】 转移登记
【第三十五条 发生!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!人可以申请房—屋所有权转移登【记
:
(一【)买卖;
】 (二)互换;】
(三)!赠与;?
: (四)继承!。、受:。遗赠;
— (五)房屋】分割:、合并、析产导【致,所有权?发生转移的》;
【(六)以房屋出资入!股;
【 (七)法人或【其他组织分立—、,合并导致《房屋所有权发生【转,移,的;
《 : (八)因人民】法院、仲裁委员【会的生效法律文【。书房:屋所有?权,发生转移的;
【
(九)】。法,。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情形
—
第三十六条— 申请房》屋所有?权转移登记应—当提交下《列材料
— (《一)申请《书,;
— (二)身份证明;!
》。 (三)房屋权【属证书?;,
,
, 《(四)证明房屋【权属发生《转移的?材料;
!(五)其他必要材】料
除继!承外申请《。集体土地上的—房屋转移登记—还应当提交转移【双方同属本集体组】织成员等符合国【。。家规定的《有关证明材料
! ?划拨土地上》房屋转移登记—应当先到国土资源】部门申请办理土地】变更登记《凭变更后的土—。。地权利证书申请【办理:房屋转?移登记?
第三十七—条 申请在建房屋!。转移登记应》当提交下列材料
! , ?(一)申请书—;
》 (二)身份【。证明;
》 (三)【在建房屋预告登【记证明;《
(四】)证:明在建房《。屋发生?转移的材《料;
】(五)其他必—要材料
《
第三十八条— 房屋抵押期间】。抵押人转让抵押【房屋所有权申请转】移登记的除提供【本条:例,第三十六条规—定材: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!权人的身份证明【、抵押权人同意【抵押:房,屋转让的书面文件】。、他项?权利证书
第三】节 变更登记
】
第三十九条— :经,登记的房屋有—下列:情,形之一的房屋权利】人可:以在:。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!者事实发生后申请】变更登?记
》 (一)房屋权】。利,人姓名或者名—称发生变化的;
】
(二)】房屋面积《增加或者减少的;】
(三】)同一所《有权人分割、合【并房屋的;
—。。
? , (:。。四)房屋坐落的街】道、门牌号或者房】屋名称变《更的;
【 (?五)房屋用》途依法批准发—生变化的;
! (六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!
第四十条 — 申请?。房屋变更《登记:应当提?交,下列材料
— 《(一)申请》书;
(!二)身?份证明;
】 (?三)房屋权属—证书;
!(四)证明》。发生变更事实的材】料;
(!。五)其他必要材料】
第四节 注】销登记
第四十】一条 《房屋因倒塌、拆【除等原因《灭失:的房屋权利人在房】屋,灭,失后应当申请注销】房屋所有权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】料
:
, (一—),申请书;
】 (二)身份【证,明;
》 (三)房【屋权属证书》。;
》。。 , (四)《房屋灭失的证明
! 被》依,法查封的房屋办理权!属注销登记时须提交!经查封机关同意的】书面证明《
:第四十二条 经人!民法院审《理、仲裁委员会仲】裁房屋权利人的所】有权消灭后权利人】未申请?注销登?记,的房屋登记机构【可以依据人民法院、!。仲裁委员《会的:生效法律《文书:办,理注销登记将注【销事项记载》。于房:屋登记簿并收回房】屋所有权证;房屋所!有权证不能收回【的可以?。在房产行《政,主管部门网站—上公告作废
【 人》民政府征收的房屋办!理注销登《记的由房屋征—收部门持《房,屋征收决《定、征收补偿协议】、房屋?所有权证到房—屋登记?机构:办理注销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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