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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。 一: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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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八条 办理房屋!登记一般按照下列】程序办理
— 《(,一)申请;
! (?二)受理《;
》 (?。三)审?核;
(!。四)符合登记条件的!记载于房屋登记【。。簿,;
—。 (五)《依据登记内容发证】
房屋】登记机构认为必要】。时可以就登记—事项:进行公告公告期【为三十日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!异议不成《立的:登记机构应当—予以登记
第九】条 房屋登记申】请人和房《。屋登记机《构应当分别按—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!申请和登记房—屋的基本单》元是指有固》定界限、可》以独:。立使用并且》有明确、唯一—的编号(幢》号、室号等)—。的,房屋或者特定空间】
: 《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!住房以套为基本单】元进行登记》;,非成:套,住房以房屋的幢【。、层、?间等有固定》。界限:的部:。分为: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!体土地范围》内村民住《房以宅基地上独【立建筑?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!;在共?有宅基?地上建造的村—。民,住房以套、》间,等有固定界限的【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!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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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非住房《以房屋?的幢、层、套、间、!摊位、车位(—库)等有固》定界限?的部分?为基本单元进行【登记
第十条 !房屋登记《应,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!申,请
【房屋登?记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?可以由当事人—单方申请《
—。(一)因合法建造房!屋取得房屋》权利;
》 《(二)因继承、受遗!。赠,取得房屋权》利;
》 : (三)《房,屋灭失;
— (四)权】利人放弃房屋权利】。;
》 (五《),。因人民法院、仲裁委!员会的?生效法律文》书,取得房?屋权利;
》
: (六)房地】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!登记后未按照合同】约,定期限与《购房人共同申请【房屋所?有权转移登》记购房人有证据证】明其已?支付:全部房款的》可以单?方申:请,转移登?记,;
— (七)本条例第】三十九条《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!一;
》 (八》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:其他情?形
第十》。一条 两》。人以上?共,有的房屋《登记应当由共有【人共:同申请
— 按份共有【的,。单个共有《人可:以就: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!房屋的登记单—独提出?申请;出售房产转】移登记时应当提供】其他按份共有人【放弃优先购买权【的证明
第十二条! 当?事人可以委》托他人代为》。申请房?屋登:记代理?。人代为申请房屋登】记,的,应当:。提交其身份证明【。、,书,面委托书以》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!
》 境外申请人—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!记的其委托书—应当按?照,国家规定办理认【证或者公证》
无民】事行为能《力人和?限制民事行》为能力人申请房【屋登记?的应当由其监—护人代理监护—人代理时应当提交】合法有效的》监护关系《证明以及《。被监:护人无民事行为【能力或?者限制民事行为能】力的证?。明;:因,处分被监护人—房屋:而申请登记的监【护人:应当提供有利于【被监:护人的?书面保?证监护人有两人以】上,的应当共同代为申】请
第十三—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申》请人应当办》理公证或《律师见证手续—
? (一)因房屋!继承、?。受,遗赠申请登》记的申请人应当【提,交继承、受遗赠房屋!既成:事实的公证书或律】师见证书;
—
(二【。),自然人因《处分房?屋,委托:他人申请登记—的;:
(三)!。代理:人代为?。申请撤回《登记的;
》
(四)】赠与:房产的;
【 , (五)处分被】监护:人房屋的;
!。 (六)法律、】法,规规定应当》公证或律师见证【的其他情形
第十!。四条 申请房屋】。登记的申《请材料应当使用【。中,文
第十五—条, 申请《房屋登?记申请?人应当依照本条例】向房屋?所在地?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!。有关材料申请登【。记,材,料应当?提供原件不能提【供原件的《应当提交经有—关机关确认与原【件一致的《。。证明材料
— : 申请人应—当对申请材》料的真实性、—合,法,。性、有效性负责
】
第十六条》 房屋登记机构应!当查:验申请人提交的材】料可就下列事—项进行询问
】 (《一)申请登记事项】。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!思表示;
— , (二)申【请登记?房屋是否《为共有房屋》;
(】三)房屋登记簿【。记载的权利》人是否同意更正【;
(四!)需要进一步—。明确的其他有—关事项
》 , 询问结果【应当经申请人签字】确,认,
,
申请材】料齐:全且:符,合法定形式的房屋】登记机?构应当予以受理【并出具受理凭证出】。具受理凭证的日期】为受理日申请材【料不全或者》不符合法《定形式的房屋登记】机构应当一次性告】知申请人补正
第!十,七条 房屋登记机!构应当在本条例规】定的时限《。内完成对《。登记申请的审—核经审?核,符合:规,定的房屋登记—机构应当将有关【。事项记载于房屋登】记簿记载之日为【登记日
《
: 房屋》登,记机构?在审核时发现申【请登记事《。项的:有关情况需》要进一步证明或公告!的,。可以要求申请—人补充材料或者【公告必要时可—以实:地查看实地》查看的期限不超过】二十个?工作日申请人—。补充材料《、,公告、房屋登—记机构实地查看的】时间不计入登记【。审核时限
》
,第十八?条 登记申请【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!登记机构应当予以】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!载于房屋登记—簿
? (一)【申请人与提交材料】记载:的主体?一致;
《
(二)】申请登记的内容与】提,交材料证《明的事?实一致;《
》 (三)《申请登记《的,事,项与房屋《。登记簿?已有记载不冲突;】
? (四》)不属于《。本条例?第二十七《。条所:列的:情形:;,
(【五,)本条?例规定的《其他条件
—第十九条 —。房屋:登记:机构应当根》。据,房屋登记簿》的记:载缮写并向》。权利人发放房屋【权,属证书
》 《房屋权属证书是【权利人享有房—屋权利的证明包【括房屋所有权证、房!屋他:项权证?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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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告登记!。、在建房屋抵押权】登记、地役权—登记以及法律、法规!规,定,的其他事项在房【屋登记簿《上,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!记机构发《放登记证明》
《 两人以上共有】的,房屋:房屋登?记机构?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!上注明“共有”【字样
第二十条】 房?屋登:。记机构将申请—登记事项记载于【房屋登记《。簿前申?请人提出《撤,回登:记申请?。的,登记即行《终止申请撤回登记应!当,以书面形式提出;共!同申请?的应当由《申,请人共同以书面形式!提出
第二十一】条 房屋登—。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!然状况、权利状况以!及其他依《法应当登记》的事项
》第二十二条 房屋!权属证书《、登记证《明,与房屋登记簿—的记载应当》保持一致不》一致:的除有?证据证明房屋—登记簿确有错—。误的以房屋登记【簿为准
第二【十,三,条 房《屋权属证书、—登记证明由市、【县(市?)房:屋登记?机构颁发
》
? 房屋权属—证书、登《记证明不《得擅自涂《改
第二》十四条 房屋登】记机构应当》将登记资料及—时扫描、整理归档】妥善保管房屋所有】权登:记档案应当永久保】存不得伪造、涂改、!匿毁;其他登记档案!自办理注销》登记之日起保存五】年预告?登记自预告登记失】效后保存两年—
房【屋权属登记档案【因,不可:。抗力因素灭》失或损毁房屋登记】机构应当依》据异:地备份的电子介【质,资料和?本市其他方》面有关资料补制有】。关单位和《个,人,应,当予以协助
【 房》屋,。登记:机构应当为房屋权】利人及利《害关:系人:查阅房屋登》记,簿、复制房屋档案】资料提供便利依照国!家有关规《定可以实行有偿【利用
第二十五】条 房屋权—属证书、登》记证:明破损?房屋权利人向房屋】登记机构申请换【发的:房屋登?记机构应当予以换】发换发房屋权—属证书、登》记证明前应当—。查验并收回原房屋】权属证书《、登记?证明
【 房:屋,。权属证书、》登记证明灭失—、遗失房屋权利人】申请补?发的房屋登记—机构:应当查档核实—。。经申请人在石家庄】日报:声明原房屋权属证书!、登记证明作废后】予以补发补发的房屋!权属证?书、登记证明上应当!注明“补发”字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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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】已竣:。工房:屋经初始登记后与】该,房屋有关的其—他权利?方可登记;未竣工】房屋:经预告?。登记后与该房屋【有,关的其他权利方【可登:记但申请预购商【品房:。预告登记的除—外
第二十七条】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房屋登—。记机:构不:。予登记?
—(一)未依法取得】。规划许可《、施工许《可或者未《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!、面积等内容建造的!建,筑申请登记的;【
(【二)申请《人不:。能提供合法、有【。效的权?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!申请登?记的房屋权利—与权利来源》证明文件不一—致,的;
— (?三):。。申请登记事项—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!。突的;
》 , : (四)申请登【。记,房屋不能特定或者】不具有独立》利用价?值的:;
【(,五)房屋已被依法征!收、没收原》权利人申请》登记的;《
(六】)房屋被依法查封期!间权利人申请—登记的;
— : (七)房屋灭失!权利人?申请办理初始登记】、转移登记、变更登!记和他项权登—记的;
《
, : (八《)法律、法规和本】条例规?定,的其他不予登—记,的情:形
第二十八条 ! 对房?屋所有权依法实【施或解除财产保全】等限制措施》的机关?。应当及时《向房屋登记机构送】达相关文《书,房,屋登记机构应当根】据已经发生法律效】力的:文,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!房屋:登记簿
第二十】九条 登记—申请已受理但申请】登记的?事项尚未记载于【房屋登?记簿之前发生下【列情形之一的房【屋登记?机构应当中止办理】登记并通《知申请?。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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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:一)更正《登记被受理》的,;
【(,二)利害关系人对】登记簿的已有记载申!请异议登记被受理的!。;
》 (三《)利:害关:系人对正《在申:请登记事项提出【异议的?;
(】四)房屋被依法查】封的;
《
《 (五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情《形,
中止】登记事由消失后房屋!登,。记机构应《当及时?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!办理登记
—第三十条 》 房屋?登记机构自受—理登记申请之日起除!本,条,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!列情形外应当于【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!记事项?记载:于房屋登记簿或者】作出不予《登记的决《定
(一!)国有土地范—围内房屋所有—权初始登记三十个工!作日:集体土地《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!始登记六十个工【作日;
】 (二)转移登记、!变更登记、注销【登记十个工作—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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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抵!押权登记、地役【权登记十个工作日】;
— ,(四)预告》登记、更正》登记十个工作日【。;
》 (五)异议【登,记一个工作日—
第三十一条 !申请房屋登记—的申请人应》当按照?有关规?定缴纳登记》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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