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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5  —设    计 】 《 5.1【  一般规》定 》 5》.1.1  湿陷性!黄土场地《上,的建筑物工程设计】应根据场地湿—陷,类型、地《基湿陷?等级:和,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!。理湿陷性《黄土层的湿陷起【始压力值《或,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!建筑经验和施工条】件,等因素综合》确定:采取的?地基基础措施、结构!措施、防水措施【并应符合下》列规定 》 , ,     1【  湿陷性黄土地基!上的:甲类建筑按本—标准第6.1.1条!或第6.1.—2条:第,1款的?规定:处理:地基:时应:采取:基本防水措》施结构措施可按一般!地区的规定设计【;当按本标准第6】.1.?2条第2《款的:规定处理时应采【取检漏防水》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!并宜加强《。上部结?构刚度 —  《   2《  :。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!乙类建?筑按本标准》第6.?1.4条第1款、第!2款:处,理地基时应采取结】构措施和检》漏防:水措施地基为大厚】度湿陷性黄土—地基时地基》处理应符合本标准】第6:.1.4条第3款规!定并应采取严格的】。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!构刚度基础采取【刚度:好的形式并宜按【防水要求处理 】。 《  :  :3  湿陷性黄土】地基:上的丙类建筑—地基湿陷等级为【Ⅰ级时应采取结构措!施和基本防水措施;!地,基湿陷?等级为Ⅱ、Ⅲ、Ⅳ级!时应采取结构措【施和:。检漏防水《措施地基为大—厚度湿陷《性黄土地基时应采取!严格防水措施加强上!部结构刚度并宜采用!刚度较好的基础形】式 ?   —  4  湿陷性】黄土地?基上的丁类建筑【地基可不《处理但应《采取其他措》施地基湿陷等级为】Ⅰ,级时应采《取基本防《水措施;地基湿陷等!级为Ⅱ级时应—。采取:结构措施和》基本防水措施;地】基湿陷等级》为Ⅲ、Ⅳ级时应采】取结构措施和检【漏防水措《施 》 :  :  5  》室内设备基础地基处!理措施应《。根据其重要性和【使用要求、场地的】湿陷类型和湿陷程】度,、地基湿陷》等级及受水浸湿可】能性大小等因—。素综合确定 !     6 】 在:自重湿陷《性黄土场《地室内?地,面有严格要》求时:应有一?定的地基《处理厚度《并应采?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!。格防水措《。施, 5.1!。.2  符合—。下,列条件之《。一时地基《。基础可?按一般地区》的规:定设计?  【   1《  :在非自重湿》。陷性:黄土场地《地基:。内各层土《的湿陷起始压—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!力与:上覆土的饱》。和自重压力之和【; 【    2  基】底下湿?陷,性黄土层《已经全部挖除或已】全部处理;》 《     3 】 丙类、丁类—建筑地基湿陷量【计算值小《。于或:等于50mm 【。 5.1.!3  在新近堆积黄!土场地上乙类—、丙类建筑的地基处!理,厚度小?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!厚度:时应按本标准—第6.1.8条的】规定验算下卧层的】承载力并应按—本标准第5.6.2!。条的规定计算地基的!压缩变形 !。 5.1.4 【 建:筑场地内《道,路,、给水排水管线、供!热管线等应根据场】地湿陷类型和自重湿!陷量大小、与建筑】物的距离以及—建筑物?地基剩余《。湿陷:量等综合确定地基】处理措施和防—水措施 —。 : 5.1.5  】建,筑物使用期》间当湿?陷性黄土场地的地】下,水位有可《能上升至地》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!时建筑的设计措施】除应符合《本章规定外尚应符】合本标准附录F【的规定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