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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 业主及》业,主大会、业主委【员会 》 ,第六条 物》业的所有权人为业】主业主对物》业管:理区域共用部分【。实施共同《管,理下列事《项由业主共同决定】    — (一)制定或者】。修改管理规约—、业主大《会议事规《则;:    (】二)选举或》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!员; ?  ?  (三)确【定或者变更》物业管理方式、服】务内容、服务标准和!收费:方案;   】。 (四《)选:聘、解聘物业服务】企业:;   — (五)筹集【、管理和使用专项】维修资金;  !  (六》)申请改建、重建】。建筑物及其附—属设:。施; ?    (七)!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!业管理区域; ! , , (?八):法律:、,法规及规章规—定的其他物业管【理事:项,    决定!第(五)《、(六)项事项应】当经专有部分占建】筑物总面积》三,。分之二以上且—占总数三分之二【以上的业主同—意;决定《第(七)项事项应】当分别经原物—业管理区《域内以及拟分—。立或者合并》后物业?管,理区:域内专?有部分占建》筑物总面积三分之】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!之,二以上的业主同【意;决定其他事【项,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!筑物总面积过—半数且占总数—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! 第》七条 一个物—。业,。管理:区,。。域成立一个业主【大会: ?   同》一个:物业管理区》域内的业主应当在】物业所在地的—县(:市)区住房和—城乡建?设行政部门》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!镇人民政府的指导】下成立业《主大会并选》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】业主人数较多—不便于召开全体业】主大会的《可以以单元、幢或】者一定建筑面—。积、业主人数为单位!推选业主代》表参:。加业主大《会业主较《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!同意:决定:。不成:立业主大会》的由业?主共同履《行业主大《会、业主委员会职】责,    物】业管理区域》的划分应当按照【。建设用?地规划?许可证确定的—红线图范围并考【虑物业的共》用设施设备、—建,筑规模、社》区建:设、城市道路—规,。划,等因素由《县(市)区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!  《  ?分,期开:发建设或《。者两个以《上建设单位开发【建设:。。的物业其《配套设施设备是共】用的应当划定—为一个物业》管理区?域;配套设施设备能!。够分割并独》立,使用的可以分—别划:定物业管理区域 】 第八条 】物业管理区域内已】交付业主的专有【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!积百分?。之五十以《上,。或者首位《业主实际入住已经】达到两年以上—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向《物业所在《地街道办事》处、:乡镇人民政府报送】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所需资《料 《   申》请成立业主大—会应当向物业所【在地街道办事—处,、乡镇人民政府【提,。出书面申请申请可】以下列形式提出 】  ?  : (一)《由不:低于三?十位业主或者不【低,。于占业主总数—百分之五的业主【自行提出;  !。  (二)由建设!单位或者居(村)民!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!。作为临时召集人召】集不低于三》十位业主《或者不?低于:占业主总数百分【之五的业主提出【 《 第九?条, 街道办事处、乡镇!人民:政府:应当自?接到申?请,之,日起三十日内—组织成立首》次业主大《。会筹:。备组筹备组负责召】。集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:    【业主大会筹》备组由业主》代表、建设单位【代表、街道办事【处或者乡镇人民【政,府代表和居(村)民!委员会代表组—成筹备组成》员人数应当》为单数其中》业主代表人》数不低于《。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!筹,备组组长由街道【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!政府代表担任 】   ? 业主《大会筹备组成员名】单确定后应当以书】面形式?在物业?管理区域《。内公告公告时—间不得少《于七日 — : 第十条《 建设单《。位和前期物业服务】企业应当协助业主】大会筹备《组工:作自首次业》主,大会筹?备组成立之日起【七日内向筹》备组提供业主—。。名册、物业的基本资!料(包括物业建筑物!、设:施设备和相关场地】等,),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!资金情况等资料并提!供必:要的工作条件 【    —首次业主《大会会?议的:。筹备:经,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!设单:。。位应当在《物业:交,付前按照县(市【)区住房和》城乡建?设行政部门确定【的标准和方式缴交 ! 第十—一条: 管:理规:约应当?对有关物业》。的使用、《维护、管理业—主及物业《。使用人应当》共同遵守的》行为准则业主的【。共,。同利益和义务以及】违反管?。理,规约应当承》担的责任等》事项依?。法作出约定  !  管理》规约应当尊重社【会,公,德不得违反法—律、法规或者损害】社,。会公共利益 —   《 管?理规:。约对全体业主具【。有约束力  】  市住》房和城乡建》设,行政部门应》当制定管理》规约示范文本— , 第十二条 !业主大会的组—织及会议等活—。动按照国家、—省、市有关规定【执,行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!项 :   《 (一)业主大会!的议事?方式:、表决程《序;    】 (:二)业?主委员会《的,组成和委员》任期;   】 (三)业主大】会定期会议的时间】和形式; 》。  ?。。 , (四《)召开?业主大会临时会议】的条件; 》 :   《(五)业主投票权的!确定方法; 【    《 (:六)应当《约定的其他事项【  《  市住房和城乡!建设行政部》门应当制定业主【大会议事规则—示范文本 》。 第十三【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!执,行,业主大会决》定的事项 —。    业主委】员会委员由五至十】一人单数《组成业主委员—会在其委《。员中选举产生主【任一名和副主任【一至二名 【 , ,第十四条 业主【。。委员会应当自选举】产生之日起》三十日内持以下材】料,向物业所在地—街道办事处、乡镇】人民政府《备案    】 (:一)筹备组出具【由组长?签字的业主大会【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!举情况?的报:告; ? :   ? (二)业主大会决!议,;  》。  : (三)业主大会】审议通过的管理规】约、业主《。大会议事规则;【 :    《 (四)业主—委员会委员的基本】情况 《    材料齐备!的街道办事处、乡】镇人民政《府应: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!备案后七日内将备】案材料抄送县(【市)区住房和—。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同时将有关【情况:书面通报物业—所,在地公安《派出所、《居(村?)民委员会第二项】、第三项、第四【项内容发生变更时】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!更手续 《 第十五条】 未:。成立业?主大:会的物业管理区【域发生物业服务【企业停止服》务或者其他重大【、,紧急物业《管理事?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!解聘、选《聘物业服务企业或】。者其他?事项的由《物,业所在地《街道办事处》、乡镇人《民政府指导》并协助业主》共同:决定有?关事项 —  : 经过半数以上】业主同意可》以由物业所在地街】。道办事处、》乡镇人民政》。府,报县:(市)区住》房和城乡建设—部门备案委托物业所!在地居(村)民委员!会履行职《责并在物业管理区】域内予以公告—;具备成立业主大】会条件?满,一年仍未成立业主大!会的由物业》所在:地街道办事》处、乡?镇人民政府报—请县(市《)区人民政府批准委!托物业所《在地居(村)民【委员会履《。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!区,域内予以《公告  — , :受委托的《居(村)民委员【会履行以《下职责 《    (【一)向业主报告物】业管理的实施情【况;    】 ,(二)代表》。业主选聘或》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!签订或者解除物【业服务合同; ! ,  (三)—听取业主、物—业使用人的意—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!物业服务企》业履行?。物业服务合》同;  —  (《四)组织筹集专【项维修资《金并监督使用;【    (】五)督促《业主按时交纳物【业服务费; —  ?    《(六)督促》业主和物业使—用人遵守《法律、法规和管理】规约; 《    (七)】劝阻业主或》者物业使用》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!;    】(八)业主委员会】应当履行的其他【职责 【第,十六条 居(村【)民委员《会应当自接受委托】。之,日起三十日内—。持以下材料向—县(市)区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门备】案 : ,  :。  ?(,一):同意接受委托的声】明; 》  : (?二)制定并》经半:数以上业主同意【的,管,。理规约;  】 , (三)居—(村)民委员会【委员的基本情—况    材!料齐备?。的县(?市)区住房》和城乡建设行政【部门应当当》场予以备案并—在备案后《七日内将备案材料】抄送市住房和城【乡建设行政》部门同时将有—关情况?书面通报物业—所在地公《安,派出所第二项、第】三项内容发》。生变:更时应当《及时办理备案变【更,手续: , 第十七条】。 业主发现受—委,托居(村)》民委:员,会的委员有下—列,情形之一的可以依】。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提议居(村》)民委员会》审议决?定是否终止其物业】管理职责并依法追】究其责任《    (】一)不履行物—业,管理职责或者因疾】病等原因《丧失履行职责—能力的; 【   ? ,(二)业主委员【有拒不缴《纳物业服《务费等不履》行业主义务行为的】。; 《   (三)收】受物业服《。务企:业或者?有利害关《系业主提《。供,的利益或者报酬【的; ? ,  :。  (四)向【物业服?务企业销售》商品:、承揽?业务的; —    (五)牟!。取可能妨碍》。公正执行《职,务,的其他利《益,的;  —  ?(六:)有其他侵害业主合!。法权益行为的;【    (】七)因其他原因不】适宜履行物业—管,理职责?的, ,    —居(村)民委员【会审:议决定是否》。终,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!。责时应当允许其申】辩允:许业主旁听》并将审议《过程及结果》记录存档 【 第十八条 受】委托居(村)民委员!会应当积极推动业】主,大会成?。立工作业主大会成】立后由业《主大会决《。定自:行组:建业主?委员会或者继续由】居(村)民》委员会履行职责业主!委,员会成立后居(村)!民委员会《应当主动与其进行】物业管?理交接工作 】 第十九条 【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!。。会或者受《。委托居(村)民委】。员会工作经费由【全体业主《承担工作经》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!。可以从物业共有部】分经营所得收益中】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!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!管,理区:域,内公告?接受:业主:监督    】 受委托居(村)】民,委员会工作》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!同,时接受街道》。办事处、乡镇—人民政府《。监督: 第二十条!。 业主?应当向为其提—供服务的业主委【员会成员、受—委托的?居(村?)民委员会委员提】供劳动报酬具—体标准?及支付方式等事项】由业主大会决—定, , 第二十一条! 物业?使用人是指》物,业承租人和》其他实际使》用物业的非所—有权:人 : :   物》业使用人在物业管】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!由业:主和使用《人约定但不得违反】法律、法《。规和管理规约—、业主大会决定不得!损害公共利益和他】人利益 —   《物业使用人》违反本条例》。和管理规约的规定】有关业主《应,当承担连《带责任?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