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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章 业】。主及业主大会、业主!委员会 — 第六条 》物业的所有》。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!业管:理区域共用部分实】施共同管理下列【。事项由业《主共同决定》  《  (一)—制定或者修改—管理规约、业主【大会议事规则—;    (!。二)选?举或者更换业—主委员会委员;【 ,    (【三)确?。定或者变更物业管】。理方式、服务内容、!服务标准《和收费方《案;    !(四)?选聘、解《聘,物业服务企》业;  — , (五)筹集、】管理和?使用:专项维修资金; 】    —(六)申请改—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!附属设施; 【    (—七)申请分立或者】合并:物业管理区域; 】    —(八)法律、法规及!规章规?定的其他物》业管理事《项 :    》 决定第(五)、】(,六)项事项应当经专!。有部: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!分之二?以上且占总》数三分之《二,以上的业主同意;决!定第(七)》。。项事项应《当,分别经原物业—。管理区域内以及【。拟分立或者》合并后物业管理【区域内专有》部分占建《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!以上且占总数三分】。之二以上的业主【同意;决《定其他事项应—当经专有部分占【。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!。且占总数过半数的】。业主同意 】 第:。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!区域成?。立一个业《主大会 》    同—一个物?业,管理区域内的业【主,应当在物业所在地】的县(市)区—住房和城《乡建设行政部—门,。。、街道办事》处或者乡《。镇人民政《府的指导下成立业】主大会并选》举,产生业主委员会业】主人数较《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!主大会的可以—。以单:元、幢?或者:一定建?。筑面积、业主人数】为单位推选业—主代表参加》业主:。大会业主较少且经】全体业主一致—同意决定不成—立业主?大会的由业主—共同履行业主—大会、业主委员会职!责 ?    《 物业管理区域【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【确定的红线》图范围并《考虑:物业的共用》设,施设备、建筑规模】、社区建设、城市道!路规划等因素—由,县(市)区住—房和城乡建设行【政,部门确定 》    分【期开发建设》或者:两个以上《建设单位开发建【设的物业其》配套设施设》备是共用的应当【划定为一个》物业管理区》域;配?套设施设备能够【分割并独《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!定物业管《理区域 第!八,条 物业管》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!。的专有部《分达到建筑物总面】积百分之五十以上】或,者首位业《主实际入住已经【达到两年以上的建】设单位应当向—物业所在地街—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: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!大会会议所》需资料   】 申请成立业主】。大会应当向物—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!、乡镇人民政—府,提出书面《。。申请申请可以下列】形式提出  】  (一)由不】低于三十位业—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!总数百分《之五的业主自—。。行提出;  】。。  (二)由建设!单位或者居(村【),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!。表作为临时召—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!。位业主或者不—低于占?业主总数《百,分之五的业主—。提出 ? : :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!、乡镇人民政府【应当自接到》申请之?日起三十日内组织】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!备组:筹备组负责召—。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 ,。    业【主,。大会筹备《组由业主代表、【建设单位代表、街道!办事处?或者乡镇人》民政府代表和居(村!)民委员会》代表组成筹》备组成员人》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!主代表?人数不低于》筹备组?总人数的一半—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!事处或者乡镇人民】政,府代表担《任    】业,。主大会筹备》组成员名单确—定,后应当以书面形式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公告公?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! 第【十条 建设单位【。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!应,当协助?业主大会筹备组【工作自首次业主大】会,。筹备组成立之日【起七:日内向?筹备:。组提供业《主名册、《物业的?基本资料(包括物业!建筑物、设施设备和!相,。。关场地等)》和已筹集的专项维】。。修资金情况等资料并!提,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】   》 首次业主—大会会议的筹—备经费由建》设单位承担建设【单位应当在物业【交付前按照县(市)!区住房和《城乡建?设行政部门确定的标!准和方式缴交 ! , 第十一条 管【理,规约应当对有—关物业的使用—、维护、管理业【主及物业使用人应】当共同遵《守的:行为准则业主—的共同利《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!理规约应《当承担的责任等事】项依法作出约定【    【管理规约《。应,当尊重?社会公德不得违【反法律、法规或【者损:害社会公共》。利益  —  管理规约对】全体业主《具有:约束力 《。。    市住房!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!范文:本 第十】二条 业主大会的】组织:及会:议,等活动按《照国家、省、市有】关,。规定执行业主大【会,议事规则应当—。。约定以下《事项 ? :   (》一):业主大?会的议事《方式、表决程—序;  —  (二)业主委!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!期; ? :   (三)【业主大会定期—会议的时《间和形式;  !  (《四)召开业主大会临!时会议的《条件;   】 (五)业—主投票权的确定【方法;    ! (:六):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! ,   《 市?住房和城《乡,建设行政《部门:。应当制定业主—大会议事规则示【范文本? 第十【三条 业主委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】大会:决定:的事:项 :    业【主委:。员会委员由》五至十一人单—数组成业主委员【会在其委员中选【举产生主任一名【和副主任一》至,二名 第】十四条 业主—委员会?应当自?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!日内持以《下材料?向,物业所?在地街道办》事处、乡镇人民政】府备案    !。 (一)筹备组【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!主大会成立和—业主委员会选—举情况的报告—; :    —(二)业主》大会决?议; 《    (—三)业主大》。会审议通过的管理】规约、业主》大会议事规则;【    — (四)业主—委员会?委员的基本情况 】。 :   材料齐备的!街道办事《。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】应,当当场予《以,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!内将备案材料抄【送县(市《)区住房和城乡建】设,行政部?门同时将有》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!所,在,地公安派出》所、居(村)民委员!会第二项、》第三项、《第,四项内容发生—变更时应当及时办】理备案变更手续 ! 第十》五条 未成立业主】大会的?物业管理区域发【生物业服务企业停】止服务或者》。其他重大、紧急物业!管理事件《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!聘、:选聘物业服》务企业或者其他事】。项,的由物业《所在地街《道办事处、乡—镇人:民政府指导并—协助业主共同决定】有关事项 》    经过半!数以上业主同意【可以由物《业所在地街》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府报县(市)区!住房和城《乡建设部门备案【委托物业所在地居】(村)民委员会【履行:职责并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予以公—告;具备成立—业主大会条件满【一年: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!由物业所在地街道】办事处、乡镇人【民政:府报请县(市)区】人民政府批》准委托物业所在【地居(村)》民委:员会履行《职责并在物业管【理,。区域内予《以公告 《 ,。。    受委托】的居(村)》民委:员会:履行以下职责— ,   《 (一)向—业,主报告物业》管理的?实施情况;  !  (《二)代表业》主选聘或者解—聘,物业服务企业签【订或者?解除物业服务合同;!    — (三)听取—业主、?。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!建议:监督和协《助,物业服?务企业履行物业【服务合?同;: ,    (四】)组织筹集专—项维修资金并监督】使,。用;   【 :(五)督促业—主按时交纳物业【服,务费; 《 :  :   ?(六)督促业主和物!业使:用人遵守《法律、法规和管理】规约;   【 , ,(七)劝《阻业主?或者物业《使用人违章》装饰:装修房屋;  !  : (八)业主委员会!应,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! 第十六条】 居:(,村,)民委员会应当自】接受委托之日—起三十日《内,。持,以下:材料向县(市)区住!房和城乡《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!    (一】)同意接受委—托的声明;  !  (《二)制定并经半数】以上业主同意的管】理规约;   ! (三)》居,(村)民委员会委员!的基本?情况: ?   材料—齐备的县(市)【区住房和城乡建【设行政部门应当当场!予以备案并在—备案后七日》内将:备案材料抄》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!。行,政,部门同时将》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!业所在地公安—派出所第二项、【。第三项内容发生变更!时应当及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】续 《 第十七条— 业主发现》受委托居(村)民委!员会的委员有下列】。情形: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!、法:规,的规:定提议居(村)【民委员会审》议决定?是否终止其物业管】理职责并《依法:追,究其责任 》  ?  : (一?)不履行物业管理】职责或者因疾—病等原因丧失履【行职责?能力:的;    】 (:二)业主委员有拒】不,。缴纳物业服务费等】不履行业《主义务行为的; 】    (三)!收,受物业服务企业【或,者有利害关系—业主:提供:的利益?或者报酬的; 】    (四)】向物业服《务企业销售》商品:、,承揽:业务的;《    (】五)牟?取,可能妨碍公正—执,行职务的其他利益】的;    !(六:)有其他《侵害业主合法权益】行为的;《    — (七)《。因其:他原因不适宜履行】物,业管理职《责的    】 居:(村)民委》。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!止,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!。。时应当允许其申辩】允许业?主旁听并将审议【。过程及结果记录【。存档 ? ? 第十八条 受【委托居(村)民【委员会应当积极【推动业主大会成【立,工作:业主大会成》立后由业主大—会决定自行组建【业主委员会或者继】续由居(村》)民委员会履行职】责业主委员会成立】后居(村)民—委员会应当》主动与其《进行物业管理交【接工作? 第十九条! 业主大会、业主委!员会或者受委托【居(村?。)民委员会工—。作经费由全体业主】承,担工作经费可以由】业主分摊也可以【从物业共有部分【经营所得收益中【列支工作经费—。的收支情况应—当定期在物》业,管理区?域内公告接受业【主监督  【。  受委托居(村!)民委员《会,工作:经费的?收支:情,况应:当同时接受街道【办事处?、乡:镇人民?政,府监督 《 第》二十条? 业主应当向为【其,提供服务的业主【委员:。会成员、受委—托的居(村)民委员!。。会委员提供劳动报酬!具体标准及支付【方,。式等事项《。。由业主大会》决定 第】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!人是:指,物业承租人和其【他实:际使用物业的非所】有权人 —   物业使用】人,在物业?管理活动中》的权利?义务由业《主和使用人约—。定,但不得?违反:法律、法规和管理规!约、业主《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!共利:益和他人利》益, ,   《 物业《。使,用人:违反本?条例:和管理规约的规定】有关业?主应当承《担连带?责,。任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