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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!会、业主委员会 】 ?第六条 物》业的所?有权人为业主业【主对物业《管理区域共》用部分实施》共同管理下列事【项由:。业,主,共,同,决定 《    (—一)制定或》者,修改管理规约、业主!大会议事规则;【 , :   (》二)选举或》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!员; ? : ,  (三》)确定或者变更物业!管理:方式、服《务内容、《。。服务标?准,和,收费方案; 【    《 (四)选》聘,、解聘物业》服务企业; 【    (五【)筹集、管》理和:使,用专项维《修资:金; 》   (六)申请!改建、重建建筑物】及,其附属设施; 【 ,    (七)申!请分立或者合并物】业管理区域; 【 ,   ? (?八,)法律?、法规及规章规定】的其他物业管—理事项  【 , ,。 决定第《(五)、《(六)?项事项应当》经,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!面积三分之二—以上且占总数三【分之二以上的业【主同意;《。。决定第(七)项【事项应?当分别?经原:物业管理区域—内以:及拟:分立或者合并后物】业管理?区域内?专有部分《占建筑物总面—积,三分:。之二: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!。二以上的业主同【意,。;决定?其他事项应当经【专,有部分占建筑—物总:。面积过半数且占【总数过半数》的,。业主:。同意: 第—七条 一个物业【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!主大会 》    同一个物!业管理区域》内的业主应当在物】业所:在地的县(市)【。。区住房和城乡—建设行政《部门、街道办事处或!者乡镇人民政府的】指导下成《立业主大会并选举】产生业主委员会【业主人数较多不【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!会的可以以单元、幢!或者一?定建筑面积、—业主:人数为单位推—选业主?代,表参加业《主大会?业,主较少?且,经全体业主一—致同意决定不成立】业主大会的》由业主?共同:履行业?。主大:会、业?主委员会职责 】    物—业管理区域的划【分,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确定的红】线,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!共,用设施?设备:、建筑规模》。、社:区建设?。、城市道路规划【等因素由县(市)】区住房和城乡—建设行?政部门?确定    !分期开发建》设或者两个以—上建设单位开发建】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!设备是共用》的应当?划定为一《个,物业管理《区域;配套设—施设备能《够分割并独立—使,用的可以分别—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!。 第八条【 物业管理》。区域内已交》付,业主的专有部分达】。到建筑物总》面积百分之》五十以上或》者首:位业:主实际入《住已经达到》两年以上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!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】报,。送筹:。备首次?业主大会会议所【需资料 《    申请成!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!业所在地街道—办,事处、乡《镇,人民政府提出—书,面申请申请可以【下,列,形式提?出    【 (一)由不低【于三十位业主或【者不低于占业—主总数?百分之五《的业主自行提出; !。 :   (二—)由建设单位或者】居,(村)民委员—会推荐业主代—表作:为临时召集》人召集不低于三十】位业主或者不低【于占业主总数—百,分之:五,的业:主提出 】第九条 《街道办事《。处、乡镇《人民政府应当—。自接到申请之日【起三十?日内组?织成立首次》业,主,大会筹备《组筹备组《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 —   ? 业主大会筹—备,组由:。业主代表《、建设单位》代表、街道办事处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】。代表和?居(村)民委员会代!表组成筹《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!。单数其中业主—代表人数不》低于筹备组总人数】的,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!道办事?处或者乡镇》人民政府《代,表担任    ! 业主大《会筹备组成员名单】。确定后应当》以,书,面形式在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】。告公告时间不得少】于七日 — 第十条 建设!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!企业应当协助业主】。大会筹备组工作自首!次业:主大会筹备》组成立之日起—七日内向筹备组【提供业主名册、物】业的基本资料(包括!物业建筑《物、设施《设备和相《关场地等)》和已筹集的》专项:。维修:资金情况等资料【并提:。供必要?的工作条件》   》 首次《业主:大会会议的筹备【经费由建设单位承】担建设单位应当在】。物业交?。付前按照《县(市)区住房【和城乡建设》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!和,方式缴交 !。。第十一条 管理规】约应当对《有,关物业的使》用、维护《、管理业主及—。物业使用人》应当共同遵》守的:行为准则业主的共】同利益和义务以及】违,反管理规《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!事项依法作出—约定:  《  管《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!公德不得违反法律】、法规或者损害【社会公共利益 】    管理【规约对全体》业主具?。有约束力 【   市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》。。部门:应当制定管理规【约示范?文本 》 :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!的,组织及会议等活动】按照:国,家、:省、市有关规—定执:行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!下事项    ! (一)业主大会】的议事方式、表决程!序;  —  (二)业【主委员会的》。组,成,和委员任期》; ?。。    》(三:)业主大会定—。期,会议的时间和形【式; 》   ?。 (四?)召开业《主大会?临时:会议的条件;—    【(五)业主投票【权的确定《方法:; 《   (六)应当!约定的?。其他事项   !。 市住房和城乡】建设行?政部门应当》制,定业主大会》议事:。规则示范文本 】 第十三条 业!。主委: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!会决定的事》项 :    》 业主委《。员会委员由》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!业主委员会》在其委员中》选举产?生主任一名》和副主任一至二名】 ? 第十《四条 业主委员【会应当?自选举产生之日起】。三十日内持以—下材料向《物业所?在地街道办》事,处、乡镇人民政【府备:案 《   (一)【筹备组出具由组长】签字:的业主大会》成立和?业,主委员?会选举情况的报【告;: ,    —(二)业主大会决议!;    (!三)业主大会审【议,通过的?管理规约、》业主大会议》事规则;  】  (四)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】基,本情况 》    材料【齐备的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!场予以?备案并在备案后【七日内将备》案材料抄送县(市)!区,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政:部门同时将》有关情况书面通报】物,业所:在地公安派出所、居!。(村)?民委员会《第二项、第》三,项、第四项》内容发生变更—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!。变更手续 】 第十?。五条 未成立业主大!会的物业管》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!企业停止服务—或者其他重》大、紧急物业—管理:事件需要业》主共同决定》解聘、选《聘物业服务企业【或者其他事项—的由:物业: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民政府指导】并协助业主共同【决定有?关事项    !。。 经过半数》以上业主同》意可以由《物,业所:。在地街道办事处、乡!。。镇人民政府报县(】市)区住房》和城乡建《设部门备案》委托物业所在地居(!村)民委员会—履行职责并在物业】管理区域内予—以公告;具备成立业!主大:会条件满一年仍未】成立业主大会的【由物业?所在地街道办—事处、乡镇人—民政府报请县(市】)区人?民政府批准委托物】业所在地居(—村)民委员会履【行,职责并在物业—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! ?   受委托的居!(村)?。民委员会《履行以下《职责 ?    》 (一?)向业主《报告物业管》理的实施情》况;: :    (—二)代?表业主?。选,聘或者?解聘物业服务企【业签:订或者?解除:物业服务合同; 】    (三】)听:取业主、物业使用】人,的意见?和建:议监督和协助物业】服务:企业履行物》。业服务合同》;  》  (四》)组织?筹,集专项维修资—金并监督使用—; 《  : (五)督促业】。主按时?交纳物业服务—费;  —    (》六)督?促业主和物业使【。用人:遵,守,法律、法规和—管,理,规约;  —  : (七)《劝阻业主《。或,者物业使用人—违章:装饰装修房屋—;,。    【(八)业主委员会】应当履行的其他【职责 第十!六条 居(村)【民,委员会应当自接【。受委托?之日起三十日内持】以下材料《向县(市)区—住,房和城乡建设—行政部门备案 !   (》一)同意接受委托】的声明;   ! (二《)制定并经半数以上!业主同意的管理规约!; ?   ? (三)居—(村)民委员会委员!的,基本:情况 《。  :  材料齐备【的县(市)区住【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》应当当场予以备【案并在备案》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!。抄送市住房》。和城乡?建设行政部》门同时将有关情况】书面通?报,物业所在地》公安:派出所第二项、【。第三项内容发—生变更时应当及时】办理备?案变:更,。手续 ? 《。。第十七条 业—主发现受委托居(村!)民: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!情,。形之一的可以依【照,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提议居(村】)民委员《会审议决定》是否终止其物业【管理职责《并依法追《究其责任 》   《 (一)》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!或者因疾病》等原因?丧失履行职责能力】的; 《    《 (二)《业主委?员有拒不《缴纳物业服》务费等?不履行业《主义务?。行为的;   !。 (三)收受物业!服,。务企业或者》有利害关系业—主提供?的利益?或者报酬《的;  —  (四)向物业!服务企业销》。。售商品、承揽业务的!;    【 (五)牟取—可能妨碍公正—执行职务的其他利】益的; 》    《 (六)有其他【侵害业主合法权【益行为的《;    】(七)因《其他原因不适宜【履行物业管》理职:责的    】。 居(村《)民委员《会审议决定》是否终止该委员【物业管理职》责时:应当允许《其申辩允许业主旁】听并将审议过程及结!果记录存档》 , 第十八条】 ,受委托居(》村)民委员会应当】积极推动《业主:大会成立工》作业主大会成立【后由业主大会—决定自行组建业主】委员会或者》继续由居《(村)民《委员会?履,行职责业主委—员会:成,立后居(村)民委】员会应当主动与其】。进行物业管理—交接工作 》 《。第十九条《 业主?大会、?业主委员会》或,者受委托居(村)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】。由全体?业主承担工作经费】可以由业主》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!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!。中列支工《。作经费的收》支,情况:应当定期在物业管】。理,区域内?公告接?受业主监督 — :   受委托【。居(村)民委员【。会,工作经费的》。收支情况应当同时】接受街道办事处、乡!镇人民政府监督 ! , , 第二十条》。 业主应当向—为其提供《服,务的业主《委员会成员、—受委托的居(—村):。民委员会《委员提供劳动报【酬具体标准》及支付方式》等事项?由业主大会》决定 第二!十一条?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!。业承租人和其他实】际使用物业的非所】。有权人   】 物?业使:用人在物业管—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!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!。但,不得违反法》律、法规和管理规】约、业?主大会决定》不得:损害:公共利益和他—人利益    !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!条例和管理规约【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!承担连带责任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