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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!会、业主委员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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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,六条 物业的所【有权人为业主—业,。主对物?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!实施共同管理下列】事项由业主共—。同决定
!。
(一)制定或者修!改管理规约、业【主,大会议事规则; 】
(二)!选举或者更换业【主委员会委员;
!。
,
《(三:)确定或者变更【物,业管理?方,式、服务内》容、服务标准和【收费方案;
!
(《四)选聘《、解聘物业》服务企?业;
!(五)筹集、—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!资,金;
》。 ,
(六)申【请改:建、重?建建筑物及其附属】设施;
—。
?。
(七)申请—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!理区域;
!
:(八:)法律、法规及规章!规定的其他物—业管理事项》
决定!。第(五)、(六【),项事项应《当,经专有部分占—建筑物总面积—三分之二以》上且占总数》三分之二以》上的业主同意;【决定第(七》)项事项应当分别经!原物业管理区域内】以及: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!业管理区域内专有】部分占?建筑:物总面积三分之二】以上且占总数三分】之二以上的》业主:同意;决定其他事】项应当经专》。。有部分占《建,筑物:总面积?过半:。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!业,主同意
】第七条 一个物业】管理区域成立—一个业主大》会
》
同一个物【业管理?。区域内的《业主应当在》物业所在地》的县(市)区住【房,和城乡建设行政【部门:、街道?办事处或者乡—镇人民政《府的指导下成立【。业主大会《并选举产《生业主?委员会业主人数较】多,不便于召开全—体,业主大?会的可?以以:单元、幢《或者一定《。建筑面积、业主【人数为?单,位,推选业主代表参【加业主大会业—主,较少且经全》体业主一《致同意决定不成立】业主: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!行业主?大会、业主委员会职!责
【
物业管理区域的划!分应当按照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确【定的红线图范围并】考虑物?业的共用设施设备】、建筑规模、—社区建?设、城市道》路规划等因素由县】(市)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!部门确定 》
分期开!发建设或者两个【以,上,建,设单位开发建—设的物?业其配?套,设,施设备是共用的应】当划定为一个物【业管理区域;—配套设施设》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!用的可以分别—。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!
第八条【 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已交付《业主的专《有部分达《到建筑物《总面积百分》之,五,十,。以上或者首》位业主?实际入?住已经达到两—年以上的建》设单位应当》向物业所在地街【道办事处、乡—镇,人民政府报送筹备】首次业主大会—会议所需资》料
《
申请成【立业主大会应当【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!。事处、乡镇人—民政:府提出书面申—请申请可以下列【形式提出 》
(一】)由不低于三—十位:业,主或者不低》于占:业主总数百分之【五的业主自》。行提出; 》
:
?
(二)由》建设单位或者居【(村)民委》。。。员会: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!时召集人召集不低】。于,三,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!占业主总数百—分之五的业主提【出
》
第九条《 街道办《事处、乡镇人民政】府应当自《接到:。申请之日起》三十日内组织—成立首次《业主大会《。筹备组筹《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!主大会会议 —
业主】大,会筹备?组,由业:主代表、建设单位代!表、街?。道办事处或》者乡:镇人民政《府代表和居(村【)民委员会代—表组成筹备组成员】人数应当为》。单,数其中业主代表人】数不低于筹》备,。组总人数的》一半筹备组组—长由街道办事处【。或者乡镇人》民政:府代表担任
!
业主大—会筹备组成员—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!面形式在物业管【。理,区域: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!少于七日
】
第十条 建设】单位和前《期物业服务企业【应,当协助业《主大会筹备组工作】自首次业主》。大会筹备组》成立之?日起七日内向筹【。备组提?供业主?名,册、物业的基本资料!(包括物业建筑【物、设施设备—和相:关场地等《)和已筹集》。的专项维修资—金情况等资料并【提供必要《的工作?条件
!首次业?主大会会议的—筹备经费由建设【单位承担建》设单位应当》在物业交付》前,按照:县(市)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】。行政部门确》定的标准和方式【缴,交
第【十一条 《管理:规约应当对》有关物业的使用、】维护:、管理?业主及物业使用人】应当共同遵守的【行为:准则业主的》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!违反管理规》约应当?承担的责任等事【项依法作出约定【。
—
,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!会公:德不得?违反法律、法规【或者损害社会公共】利,益
《 ,。
管理规—。约对全体业主具【。有约束力 》
?
市住房和城】乡建设行政》部门应当《制,定管理规约示—范,文本
》
第十《二条 业主大会的】组织及会议》等活动按照国家、省!、市有关规定—。执行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应当《约定以下事项 【
(一】)业主?大会的议《事方式、表决程【序;
】
(二?)业主委员会的【组成和?委员任期《;
?。
: ,
(三)业主【大会定期会》议的时间和》形式; 《
,
》(四:)召:开业主大会临时会】。。议的条?件;
【
(五《)业:主投票权的确定方】法;
》
《(六)?应当约定的其—他事项
!
市:住房和?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应当制定业【主大会议事》规则示范《文本
第】。十三条 业主委【员会:。负责:执行:业,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!
《
:业主委员会委员由】五至十?一人:单数组成《。业主:委员会在《其委员中《。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!副主任一至》二名
》
第十四条 业主!委员会应当自选举】产生之日起三十【日内持以下材—料向:物业所在《地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】人民政府备案—
—
,(一)?筹,。备组出具由组长签】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!。业主委员《会选:举情:况的报告《; :
—。(二)?业主大会决》议;: ,
:
?
(三)《业主大会审》议通过?的管理规约》、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; ?
?
(四》。)业主委员会委【员的基本情况
】
》材料齐备的》街,道,办事处、乡镇人民】政府: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!在备案后《七日内将《备案材?料抄送县(》市)区住房和—城乡:。建设行政部门—同时:将有关情况书—面通报?物业所在地公—安,。派出所、居(—村):民委:员会第二项、—。第三项、第四—项内:容发生变《更时应当及时—办理备案变》更手续 《
《第十五条《 未成立业主大会】的物业管理区域【发生物业服》务企业停止服务或】者其他重《大、紧?急物业?管理事件需要—业主共同决定解【。聘、选聘物业服务】企业或者其他事项】。的由物业所》在地:街,道办事处、乡—镇人:民政府?指导并协助》业主共同决定有【关事项
!
经:过半数以上业主同】意可以由物》业所在地街道办事】处、乡镇人民—政府报县(市)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!门备案委托物业所】在地居(村)民【委,员,会履行职责并在物】业管:理区域内予以公告】;具备成立业—主大会条件满一年】仍未成立业主大会】的由物?业所在地街道办事】处、乡?镇人民政府报请县】(市:)区人?民政府批准委托【物业所在地居(村)!。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!在物业?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!
:。
受委托的!居(村)民委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!
《
(一)向—业主:报告物业管理—的实施情况;—
》
(二)代表【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!业服:务企业签订或者【解除物业服务—合同:; :
?
(《三)听取业主、物】业使用人《。的意见和建议监【督和协?。。助物业服务》企业履行物业服务】合同;
】
(四)》组织筹集专项维【修资金并监》督使用;
】
(五》),督促:业,主按时?交纳物业《服务费;
! (六》),督促业主和物业【使用:人遵守法律》、法规和管理规约;!
(七)!劝阻业主或者—。物业使用人违章【装饰装修房屋; 】
—(八)业主委员会】应,当履行的其他职责】。 ,
?
第十六条 居(】村)民?委,员会应当《自接受委托之日起】三,十日内持以下材【料向:县,(市)区住房和【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备案《 ,
(一)!同意接受委托的声】明;
》 :
:(二)?制定并经《半数以上业主同【意,的,管理规约;
】
(三)【居,(村)民委员会【委,员的基本情况 【
—材料齐备的县(【市,。)区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政部《门,应当当场予以备案】并,在备案?后七日内将》备案材料抄》送市住?房和城乡建设行【政部: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!面通报物业所—在地公安派》出所第二项、第三】项内容发生变更【时应当?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!续
》
第十七条 —业主发现受委托【居(村)民》委员会的委员有【下列:情形:之一的可以依照【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提议《居(村)民委—员会审议《决定是否终》。止其物业管》理职责?并依法?追究其责任》
【(一)不履行—物,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!病等原因丧失履【行职责能力的;
!
《
(二?)业主委员有拒不缴!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!。行业主义务》行为的;
】
(《三)收?受物业服务企业【或,者有利害《关系业?主提供?的利益或者报—酬的;
!
(四)向》物业服?务企业销售商—品,、承揽业务的; 】
(五】)牟:取,可能妨碍《公正执?行职:务的:其他利益的;
!
(六—)有其他侵害业【主合法权益》行为的;
!
(七)因其他】。原因不适《宜履:行物业?管理职责的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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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》(,村,)民委员会审议决】定是否终止该委员】物,。。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允!许其申辩允许业主】旁,听并将审议过程【及结果?记录存档 》。
第》十,八条 受委托居【(村)民《委员会应当积极【推动:业主大会成立—工作业主《大会成立后由—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组!建业主委员会—或者继续《由居(村《)民:委,员会履行职责—业,主委员会成立—后居(村《)民委员会应—当主动与其进行【物业管理交接工【作
《
第?十九条? 业:主大:会、业?主,委员会或者》。受委:托居(?村)民委员会工作】经费由全体》业主承?担工作经费》可以由业主分摊也】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!经营所得收益中列】支工作经费的收支】情况应当定期—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!主监: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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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委托》居(村)民委员会】工作经费的收支【情况:应当同时接受街道办!事,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】监督
第二!十条: 业主应当向为【其提供服务的业【主委员?会,成员、受《。委托的?居(村?),民委员会委员提供劳!动报酬?具,体标准及支付—方式等事项由—业主大会决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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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一条 物—业使用人是指—物业承租人和其【。他实:际使用物《业,的非所有权人 【
物【业使用人《在物业管理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】由业主和使》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!法律、法《规和管理《规约、业主》大会决定不得损害】公共利益和他—人,利益
【
物业使》用人违反本条例和】管理规约的》规定有?关业: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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