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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 业主及业主【大会、业主委员会 ! 第六条 物业!的所有权人为业主】。业主对物业管理区】域共用部《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!事项由业主共—同决定    ! (一?),制定或者修改管【理规约、业主—大会:议事规则;》。 , ,    《 (二)选》举或者更换业主【。委员会委员;—    【(三)?确定:或者变更物业管理】方式、服务内—容、服务《标准:和收费方《案;    !(四)选聘》、解:聘物业服务企—业;    !(,五)筹集、》管理和使用专项【维修资金《;    】(六)?申请改建、》重,建建筑物及其附【属设:施;   【 (七)申—请分立或者合并【。物,业管理?区域;? ?   (八)法律!、法规及规章规定的!其他:物,业管理事项 —    》 决定第(》五):、(:六)项事项应当【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!总面:积三:分之二以《上且占总数三—分之二以上》的业主同意;决定】第(七)项》事项应当《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!域内以及拟分立【或者合?并后物业《管理区域《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!总,面积三分《之二: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!二以上?。的,业主同意;》决,定其:他事项应当经—专有部分占建—。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!占,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!意 》 ,第七条 一个物【业管:理区域成立》一个业主大会 !   ?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!域,内的:业主应当在》物业所在地的县(市!)区住?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》、街道办《事处或者乡镇人【民政:府的指导下》。成立:业主大?会并选举产生业主】委员会业主人—数较多不便于召开】全体业主大会—。的,可以以单元、幢或者!一定建筑面积、业主!人数为单位推选业】主代表参加业—主大: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!业主:一致:同意决定不成立【业主:大会的由《业,主,共同:履行业主大会、【。业主委员《会,职责:    — 物业管理区—域的:划分应当按照建设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】定的红?。线图范围并考虑【物,业的:共,用设施?设备、建筑规模、】社区建设、城市道路!规,。划等:因素由?县(市)区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门【确定 ?  ?  ?分期开发建设或【者两个以上》建设单位开发建【设的物业《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!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!物业管理区域—;配套设施设备能】够分:割并独立使用—的可以分《别划定物《业管理区《域 第【。。八条 ?物,业管:。。理区域内已》交付业主的专有部】分达到建筑》物总: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!或者:首位业主《实际入住已经达【到两年以上》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向物业所在】地街:道办事?处、乡镇人》民政府?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!会,会议所需资料 【    》 申请成《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!业所在地街道办【事处、?乡镇人民《政府提出书面—申请:申,请可以?下列形式提》出  》 , (?一)由?不,低于三十位业—主,或,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!百分之五的业主【自,。行提出; — ,   (二—)由:建,设单:位或者居(村—。)民委员《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!临时召集《人召集不《低于三十位》业主或者不低—于,占,业主总数百分之【五的业?主提出 第!九条: 街道办《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!应当自接到申请之】日起三十日内—组织成立首次业主】。大会筹?备组筹备组负责【召集首次业主大会】会议   【 ,。 业主?大会筹?备组:由业主代表》、建设单位代表【、街:道办事处或》。者乡镇人《民政:府,代表和居(》村)民委员会—代表组成筹备组成】员人数应当为单【数其中业《主代表人数》。不低于筹《备组总人数的—一半筹备组组长【由街道办事处或者】乡镇人民政府—代表担任 —   ? 业主大会筹备组!成员名?单,确定后应当以书面】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,公告公告时间不【得少于七日 【 ?。 ,第十条 《建设单位和》前期物业《服务企业应》当协助业主大会【筹备组工作自首次】业主大会筹备组【成,立之日起七日内向】筹备组?提供业主名册、物业!的基本资料(包括物!业建:筑物、设施设备和相!关,场地等)和已筹集】的专:项维修资金》情况等?资料并提供》必要的工作条件【   》 :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】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!位承担建《设单:位应当在物》。业交付前《按照县(市)区【住房和?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确定的标准》。和方式缴交 ! 第十一条》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!关物业的使用、维】护、管理业主及物】。业使用人应》当共同遵守的行为】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!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!规约应?当承担的责任等事】项依法作出约定 !    管理规】约应当?尊重社会《公德:。不得违反法》律、法规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】利益 ?    》 管理规约对—全体业?主具有约束力— :。    《 市住房和》城乡建设行政—部,门应当制定管—理规约示范文本 ! : 第:十二条? 业主大会的组【织及会议《等活动按《照国:家、省、市有关【规定: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!则应当约定》以下事项 》 :   (一—)业主大会的议【事方式、表决程序;!   》 :(二:),业,主委员会的》。组成:和委员任《期,;    【 (三)《业主大?会定期会《议的:时,间,。和形式; 》 ,。    》(四)召开》。业主:。大,会临时会议的—。条件;   】 (五《)业主投票权—的确:定方法;《    (六!)应当约《定的其他事项 !   市》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政部门应当—制定:业,主大:会议事?规则示范文本 【 第十三【条 业主《委员会负责执行【业主大会决定—的事项 《  ?  :。 业主委员会—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!。数组成业主委—员会:在其委员中选举产】。生主任一《名和副?主任:一至二名 — 第十四条【 ,业,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!产生之日起》三十日内持以下材】料向:物业所在地街—道办: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!备案    !(一)筹备组出具由!组长:签字:的业主?大会成立和》业主委员会选—举情况?。的报告; —    《 ,(二)业主》大会决议; —   《 (三)业主大】会审议通过的管【理规约、业主大【会议事规则; 【    —(,四)业主委员会委】员的基本情况 】    》材料齐备的街—道办事处、》乡镇人民政》府应当当场》予以:备案并在备案后【七,日内将备案材料【抄送县(市)区住房!和,城乡建设行政部【。门同时将有关情【况书面通《报物业所在地公安】派出所?、居(村《),民委员?会第二项、》第三:项、第四项》内容发生变更—时应当及时》办理备案《变更手续 — , 第十五》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!的物业管理》区域发生物业服【务,。企业停止服务或【者其他重大、—紧急物业管理事【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!解,聘,、选:聘物业服《务企业或者其他【事,项的由?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!处、乡镇《。人民政?府指导并协助业主】共同决?定有:。关事项 《  ?  ?。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!。。意可以由物》业所在地街道—办事处、乡镇—人民政府报县(【市)区住《房和城?乡建设部门备—案委托物业所在地居!。(村)民委员会【履,行职责?并在: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!公,告,;具备成《立业主?大会:条件满一年》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!由物业所在》地街道办事处、【乡镇人民政府—报请县(市》)区:人民政府批准委【托物业所在地居【(村)民委员会【履行职?责并在物业》管理区域内予以公】告    受!。委托的居(》村)民委员》会履行以下职责【    (一!)向业主报告物【业管理的实施情况;! ?   《。(二)代表》业主选聘或者解【。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!。或者:解,除物业服务合同; !    (【三)听取业主—、物业使《。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!督和协助物业服务】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!同;: ,    —(四)组织筹集专项!维修:资金并监督使用【; : :   ? (:五)督促《业主按时交纳—物业服?务费; 《    》  (?六):督促业主和》物业使用人》遵守:法律、法规和管理规!约; 《   ? (七)劝阻—业主或者《物业使用人》违章装饰《装修房屋; 】  : (八《)业主委员会应当履!行的其他职》责 —第十六条 居(【村)民委员会应【当自接受委托—之日起?三十日内《持,以下材?料向县?(市)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政部门备案 【    —(一)同意》接受委托的声明【; 《 ,  ?(二:)制定并经》半数以上《业主同意的管—。理规约; 【   (三)居】(村)民委员会委员!的基本情《况   — :材料齐备《的县(市)区住房和!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应当:当场予以备案并在】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!材料抄送市住—房和城乡建设行【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!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!地公安派出所第【二项、?第三: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!当及时办《理备案变更手续【 第—。十七条 业主发现】受委托居(村)民】。委员会的委员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!以依:照法律、《法,规的规定提议居(村!)民委员会审议【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!管理职责并依法追】究其责?。任  》。  (一)不履行!物业管理职》责或者因疾病等原】因丧失履行》职责能力的; 【    —(,二)业主委员—有,拒不缴?纳物业服务》费,等不:履行业主义务行【为的; 》。 ,   (三)收受!物业服务企》业或者有利害关系】业主:提供的利益或者【。报酬的; —    (四【)向物业服务—。企业销售商品、承】揽业务的; 】 ,  (五)—牟取可能妨碍公【正执行职务的其他】利,益的;    ! (六)有其他侵害!业主合法权益行为】的,; : :   (七—)因其他《原因不适《宜履行物业管—理职责的 —  :  居(村)民委!员会:审议:决定是否终止该委】员物业管理职—责时应当《允许其申《辩允许业主旁—听并将审议过程【及,结果记录存》档, 第十【。八条 受委托—居(:村)民委员会应【。当积极推动业主【大会成立工作业【主大会?。成立后由业主大【会决定自行》组,。建业主委员会—或者:继,续由居(村)民委】员会:履行职责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居!(村)民《委员会应当主动【与其进行物业管【理交接工作》。 》第,十九:条, 业主大《会、业主委员会或】者受委托《居(村)民委—员会工?作,经费由全体业—主承担?工作经费可以—由业主分《摊也可以从物业共】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!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!支情况应当定期在】物业管理《区域内公告接受【业主监督 —    》受委托居(村)【民委:员会工作《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!同时接受街道办事】。处、:乡镇:人民:政府监督 】 第二十条 业【主应当向为其提【供服务的《业主委员会》成员、受委》托,的居(村)民—委员会委员提供劳动!。报酬具体《标准及支付方式【等事项由《业主大会决》定 第二】十,一条 物业使用人】是指物业承》。租人和其《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!所有权?人    】物业使?。用人在物《。业管理活动中—的权利义《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!定但不?得违反法《。律、法规和管理规】约、业主大会决定】不得损害公共—利益和他人利益 !。   ? 物业《使用人违反本条【例和:管理规约《的规定有关业—主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】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