硅集成电路芯片工厂设计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0809-2012 建标库

7      

7.0.1  硅集成电路芯片厂房的冷热源设置应满足当地气候、能源结构、技术经济指标及环保规定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  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、换热设备,供应应连续可靠;

2  应采用城市、区域供热和当地工厂余热;

3  可采用燃气锅炉、燃气热水机组供热或燃气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、供热;

4  可采用燃煤锅炉、燃油锅炉供热,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和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、供热。

7.0.2  在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的工况下,冷水机组宜根据负荷要求选用热回收机组,并应采用自动控制的方式调节机组的供热量。

7.0.3  冷热源设备台数和单台容量应根据全年冷热负荷工况合理选择,并应保证设备在高、低负荷工况下均能安全、高效运行,冷热源设备不宜少于2台。

7.0.4  过渡季节或冬季需用一定量的供冷负荷时,可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设备。

7.0.5  冷水机组的冷冻水供、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℃,在满足工艺及空调用冷冻水温度的前提下,应加大冷冻水供、回水温差和提高冷水机组的出水温度。

7.0.6  非热回收水冷式冷水机组的常温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。

7.0.7  当冷负荷变化较大时,冷源系统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。

7.0.8  电动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制冷剂应符合有关环保的要求,采用过渡制冷剂时,其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禁用时间。

7.0.9  燃油燃气锅炉应选用带比例调节燃烧器的全自动锅炉,且每台锅炉宜独立设置烟囱,烟囱的高度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当地环保要求的规定。

7.0.10  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13271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GB16297的规定,以及所在地区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