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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章 征地补》。偿安置
《
第十四条【 征地?土地:补偿费和《安置补助费根据【全省:征地统一年》产值标准《和修正系数确定【按,下列标准执行
】 (一—)水田34920元!/亩
》 (二)菜【地商品菜地7—2,000?元,/亩一般菜》地360《00元/亩
】 , ,。。 (三)旱地2【0000元/亩
】
(四)园!地3:49:20:元/亩?
(五)!林,地9000》元/亩
!(六)精养鱼塘【380?00元/亩
! (七)非精养】水面2100—0元/亩
! (八)宅》。基地17500元/!亩
(】九)未利用地5【500元/亩—
—(十)其他农用地】1100《0元/?亩
》。 (十一)其他】集,。体建设?用地11000【元/亩
》 征收—乡镇企业使》用的集体建》设用地补偿标准参】照划拨国有建—设用:地使用权评估地价进!行补偿
《
, 被征—土地的地《。类划:分按照附件1规【定的各种地类的定】义进行确认
】
第十五条 —被,。征,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!苗补:偿根:据其种?类和实际损失按【附件2规定的标准进!行损失补偿
】 电灌站、排涝!站、:涵闸、渠《道等水利设施需要异!地重建?的经水利行》政主管?部,。门论证审《批后由建设项—目用地单《位另行选址按原【有设施的功能或规】模标准?进行重建《。水利设施《重建后原《水,利设施不再补偿【;不:需要异地重建的按照!附件2规《定标准进行补偿附件!2中没?有规定的按照—工程现行重置—价格和水《利部:制,定,的水利工程建—筑物使?。用,折旧年限计算折【旧后的残值进行【。补偿折旧后》的残值可以委托由】有资质的机》构进行计算或评【估
《。 征地中—涉及农?民房屋?拆迁的重新》安排宅基地自行【建房: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!支付房?屋拆迁补偿费;涉】及,城市居民房屋拆【迁的: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!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!。
被征土!地上特殊的附着【物和青苗补偿—费可以按照实际损】失评:估值进行补》偿实际损失评估【必须由?有资质的评估机【构进:行以实际损失评【估值为?补偿标?准的须报市人民政】府批:准,后执行
《
第十》六条 对《征地:。补偿标?。准有争议的由市【。人民:政府协调;协调【不成的由批准征地】的人:民政府?裁决
第十】七条 各部门、【乡镇人民政府(【。街道办事处》。)、村(居)民委员!会、村(居)民小组!在征:地中不得《收取国家、省、市人!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其!他费用
》
第?。十八条 征地中有】下列情况的》不予补偿《
》 (一)未经依法批!准建:设的建(构)筑【物
《 (二)征【。地告知后被征—地农村集体经济【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!地上抢栽、抢种【。、抢建的青苗和【附着物
第十!。九条 月《湖区人?民政府、鹰潭经济技!术开发区管委—会、鹰?潭市信?江,新区:管委会应当》结合:。实际积?。极拓宽被征地农【民安置途径探索【重新择业、入股【分,红、异地移民—以及:调整:产业结?构,等,多种安?置方式
!。劳动保障、财政、农!业、国?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!当,按,照各自职责按照【。鹰潭市被征地农民】。。。养老:保,险,办法的有《关规定办理被—征地农民社会—保障相关《事宜
《
第二《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土地全部被征】。或,者人均耕地少—于0.?3亩需要《预留生产就业—安置用地的由被【征地:农,村集体经济》组织向月湖区—人民政?府、鹰?潭经济技术开发【区管:委会、鹰《潭,市信江?新区:管,委会提出申请经【市国土资源局—和规划局审查—同意后报市人民政】府批准
《
, 被征地农】村集体经济组—织提出预留》用地申请时须—经所在村(居)委】员会、乡镇》。。人民政?府(街道办事处【)提出审查》意见
】预留:生产就?业,安置用地应当申请】使用本村集体土地】本村无集《体土地可预留—的可申请使用国有】土地申请使用国【有土地的可采—取划拨?方,式供地?并,按,土地成本价缴纳划】拨,地价款?
第》二十一条 国家【和省重点工程项目、!大中型?水利、水电工程建】。设对征地补偿和【安置标准《另有规定的从其【规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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