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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章 征地补偿!费监管 【第二十二《条 :支付给被征地单【位的各项《征地补偿费应当按】下列规定管理使用】     (一)!属于个人或承—包经:营者所有的》附着物、青苗—以及房屋拆》迁补偿费应当足【。额支付?给个人或者承包经】营者     】(二)土地》补偿费依法属于被】征地的农《村集体经《。。济组织集体》所有主要用于补助】被,征,地农民发《展,生产、社会保障、安!排剩余劳《动力就?业以及不能就—业人员的生活补贴】;安置补助费—支,付给安置单位或【被安:置人 》 第二十三条 【被征:地的农村集体—经济组织《应当建立财务—公开制?度公开?征地补?偿费用的分配—。使用情况《接,受村民监督 —     被征【地单位分《配使用?土地补偿《费,和,安置补助费》应当制定分配—方案经村民会—议或村民《代表大会《讨论通?过,、村(?居)委员会审查报】乡镇人民政府(街】道办事处《),。备案后执行》。。 : 第二十四条 】农业、民政》、国土资《源等:有关部门《应当配合乡镇人民】政府(街道》办事处)《对被征地的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内【部土地补偿费用【的分配使用情—况,进行监督确》保,。各项费用及》时足额支付到—位 第二十】五,条 属月湖区人【民,政,府、鹰潭经》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!、鹰潭市《信江新区《管,委会管理的建设项目!征地补?偿费用的支》付由被征地单—位或所在乡镇—人民:政府(街《道办事处)提出申】请经国土资源分【局审核后予以支付 ! ,    非月湖【区,。人民政府、鹰潭【经济技术开》发区管?委会、鹰潭市—信江新区管委会【管理:的建:。设项目征地》补偿费用的支付须】经,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!市财政局《支付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