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六章 物业管理服!务
第四【。十三:条 业主委员【会应当与业主—大,会,。选聘的物《业管理企业按—照,。平等:、自愿原《则签:订物业管理服务合】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!应当包括《以下内容《
《 ㈠物《业的:基本情况;
】 ㈡《服务:事项;
《
㈢物业】管理服务质量—标准;
【 ㈣物《。业管:理服务费用》标准、收费》方式;
【 ㈤物业管—理酬金标准及支【付方式;
【 ?㈥合同期限》、合同提前》终止的?约,定;
】。㈦物:业、业主及》住户资料的》管理和移交》方式;
!㈧双方的权利义【务;
》 ?㈨法:律责任及解》决纠纷的途》径,;
㈩】双方约定《的,其他:事项
《 ?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!草案应当在物—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!分听取业《主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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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四条 从—事,物业:。管理活动的企业应】当具有独立的法人】。。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取?。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!后方:可,从事物业管理服务】从事物业管理的【人员应当按》照有关规定取得职】业资:。格,证书后方《可上岗
】
: ,第四十?五,。条, :物,业管理企业在接【受物业管理后是该】物业管理工作的直】接责任人其主要责】任包括
【 ㈠履《行物业管《理委托合同》按本办法《规定的内《容、标准《管理:物业;
《
《 ㈡:保管好物业的综合验!收资料?;
》 :。。㈢合:理收取和使用—物业管理费》;
:
:。 ㈣对物业范围!内的违法行》为和违反本办法【。或业主公约的行为立!即进行劝阻和—制,止及:时,向业主委《员会:。和有:关,行政管?理部门报告并为有】关行政管理》部门执法提供方【便;:
《 ㈤接受业主【、使用人的监督定期!听取业?主、使用人对物【业管理的《意见;
】 ㈥:接,受物业主管》部门:的物:业管理工作考—评
《
? 第四十》。六条 业主—委员会成《立后由开《发建设单位》向业主?委,。员会正式移》。交物业管《理权业主委员会通过!业主大会选聘和委】托物业管理企业【进行管理《。
】。第四十七条 业】主委:员会依法提前终止物!业,管理服务合同的应经!业主大会同》。意;物业《。管理企业依法提【前终止物业管理服】务,合同的应向业—主大会报告;—双方均应提前二个月!通知对方并按—照合:同,及,有关规?定办理移交手—。续
》
第四十八】条 物业管理企】业承接物业时应【。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!物业验收《手续业?。主,委员会应《当向物业管》理企业移交》。本办法第四》十二条规定的资料】
—物业管理企业承接】物业时?。应当:向当地?社,区居民?委员会?通报并支持、配合】。居,民委员会《做好: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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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九?条 物业管理【企业应当在物业【管,理服务?合,同终止或者》解,。除后的10日—内向业主委员会【办理下列事项并【报物业主管部门【。。备案
】㈠,对预收的《物业管理《服务费?用按实际使用结算多!收的部分予》以退还;
】 , ㈡移交全部—物业档案《资料和有《关的:财务账册;
】 : ㈢移交业主共有的!房屋、场地和其他】财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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