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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章 业主和业主】。大会 》 第十?七条 建》立业主名《册制:度 :     业—主名册由业主委【员会建立和管理实】施前期?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!。设单位建立业主【名册:并在业主委员会产】生,后移交?其管理?     —。业主变?。更的新业主应当【在业主?名册:上,进行变更登记 】 第十】八条 ? 物业?管理区?域内的业《主通过业主》大会行使下列权力】     ㈠【选举、撤《。换业主委《员,会组成?人员监督业》主委员会的工作; !     ㈡—审,议通过?业主公约和》业主委员会章程; ! ,    ㈢决—定选聘或解聘物业】管理企?业;    【 ,㈣决定有关业主利】益和物业管理—的重大事项》;    — ㈤:监督:物,业管理?企业执行物业管理】合同的?情况; 《。    《 ㈥有关法》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职权 》 《。 第十九条 公】有,住宅出?售建筑面《积达到3《0%以?上或者新建》。商品住宅出售—建筑:面积达到50—%以:上或者新建》。商品住宅入》住率达?到30%以上—并,且,首套房屋办理入【住手续已满两年的】的居:。住小区应当设立业主!委员会 【 第》二十:条, 开发建设单位】。(包括除商品房以外!的其他产权单—位):应以首任业主的【身份负责《(或委托物》业管理公司负责【)成立?业主:大会:。筹备:组筹备召开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】组成员由开发—建设单位代表—、业主代表和居民】委员会?有关人员《组,成物业主管部门和】街道办应当指导和】协助业?主及时召开业—主大:会业主委员》会,成立后业《主大会由业主委【员会负责召开 】 ,   ?业,主大会分为定—期会:。。议和临时会议业【主大会定期》。会议每年至》少召:开1次业主可以提】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!会议业主大会—临时会议的召—开应经有20%【以,上投:。票权的业主提议【业主委员会在接到】提议后15日内【应当组织召开— , , : 第》二十一条 》 召开业主大会应】当有过半《数以上?投票权的业主—出席业主《大,会作出决定必须【。经与会业主所持投】票权1/2以—上通过业主大—会作出制定》和,修改业主公约、【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、选—聘和解聘物》业管理企业、专项维!修资金使《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!必须经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全体业主】所持投票权2/3以!上,通过决定事项—通,过后应?当在三日内以—书面形式《在物业管《理,区域内予以公布 】 《 : 第二十二条— 召开业》主,大会可以由业—主或业主《的书面委托代理人】直接出席召开如有过!半数以上投》票权的业主同意或】因物业附近》场地条件限制—等情况经《召集大会的》。组织向?。物业主管部门—作,出书面报告取得【物业主管部门—的同意业主大会也】。可以书面《方,式召开 ! :第二十三条 【。在首次业主》大会会议《上的投票《权数实行住宅1【套,1票非住宅房屋不超!过,100平方米有单】独房屋所《有权证的为1票;超!过100平》方米的每超过—100平方米计1票!。;超过部分不足10!0平方米《的不计票单》个,业主在业主》大会:会议上?所持的?投票权不得超过全】。。部投票权的30【% ?     首—次,。业主大会会议—后,。业主投票权的确定由!。业主大会《。议事规则约定 】 ? 第二十—四条 业主身份以!售房合同或》产权登记证为—准业主的配偶、【亲属或使用》。人受业主书面委【托可参与投票售【房,合同或产权证上登记!的业主超过》1人的可书面委托】1人行使业主权【利 》 第二十【五,条 开发建—设单位未《售出的空置房由【开发建?设单位作为》业主参加《业主大会投票—权数的?确定:按本办法《第二十三条的—。。规定执行 》 《 第二十六【条 业主委员会】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!主合法?权益的物业管理【区域内的群众性【自,治组织业《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!。负责履行下》列职责 》 ,   ㈠《召集和主持业主大】会或业主《代表大会报》告,物业管理的实施情】况;     】㈡草拟业主》。公约、业主委员会章!。程草案或《修订草案报业主大】会通:过监督业《主,公约的实《施;    【 ㈢代表业主与【业主大会选》聘的物业管》理企业签定物业管】。理委托合同并负责】合,同的履行;   !  ㈣听《取业主、使》。用人的意见和建【议监督?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!服务活动;   !  ㈤审《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!的年度维《。护,管理计划和大宗维】修,项目的维修费用【报告;    】 ㈥监督及配—合物业管理企业开】展日常管理工作 】 第二!十七条 首届业主!委员会由《首次业主大会—选举:产生一个物》业管理?区域选举产生一个】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!会每届任期三—年任期届满》前两个月由本届业】主委员会主持—召开业?主大:会选举下《一届业?主委员会业》主委员?会成员可连选—。连任 《   ? 经依?。法,选举:产生的业主委员会】备案时物业》主管部门应当出具】备案证明和印—章,刻,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!当依:。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! 第】二十八条 业【主,委员会可设置主任、!副,。主任主任、副主任】在全体?委员中选举》产生业主《委员会委员数额根】据物业规模》大小确定建筑面【积5万平《方米以?下的物?业业:主委员会成员设【5人建筑《面积5万平》方,米以上的每》超,出2万?平方米可《增设1?。人最多不超过9人 ! ? 第二—十九条 业—主,委员:会候选人《人选由所《在街道办、居委会】征,求有关各方意—见后确定;也可由1!0名以上《的业主联合》提名候选人但只能一!次性推举《一名 【 第《三十条? 业主委员会【会议由主《任定期?召集召开会议必须】有过半数的委员出】席会:议设会议记录制度】会议作出《的决定须经过全【体成:员的半数以》上同意会议决定的】事项应向《全体业主公布 】。 第三十!一条 业主公约是!由业主共同订立的】有关物业管理的【协议对全体业—主具有?约束: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委!员会章程不》得,与法律、法》规和规章相抵触 】 第三!。十二:条, 业主《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!将,业主公约作》为转让合同》或租赁合同》的附件对受》让人或承租人具有】同等约束《力 ?    转让人或】者出租人应当自【物,业转:让合同?或者:租,赁合同签《订之日起1》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!者出租的情》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!会和物业管理企【业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