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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第三章 —物,业管理?区域划分 【 第十三条》 物?业管理区域划分【应当充分《考虑共用《设施设备、建筑物】规模、社区建设等】因素遵?循,规模经营《、方便管理降—低管理成《本提:。高,服,务水平的原则 】   ? 划定的《物业管理《区域内不《得有市政《主干道路、市—级,。规划道路《。穿,越 《 《 第十四《条 新建住宅小】区,包括分期建》设,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!开发:建设的应当按—照小区整体》规划范围《划分为一个》物,业管理区域  】   新《。建住宅区建筑—面积达?不,到5万平方米的【可与相邻住宅整合为!一个物业管理—区域:     新【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!宅物业?。应当与住宅小区【划分为一个物—业管理区《。域 【 第十五条 【 商贸、办公、医院!、学校、工厂—、仓储等非住宅物业!及单幢商住楼宇具】有独:立共用设施设备【并能够封闭管理的】可以:划分为一个物业管】理,区域 【。 第十六条 原有!住宅建?筑规模在1万—平方:。米以下?。的遵循规模经营、方!便管理?的原则按《照城市主次干道【或,。者其:他,。自,然边界围合可—以将:几个项目《或单位合并为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】 ,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