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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二章 《林地权属管理 【
第七条【林地属?于国家所有和—集体所有国家—所有:和,集体:所有的林地可以【依法确定给》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!事林业生产林地【所有者?。和使用者的》合法权益《受,法律保护
第】八条林?地权属登记包括【初始登记、变更登记!和注销登《记,
《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对依法办理初【始登记或者变—更登记的林地核【发全国统一式样【。的,林权证确认所—有权或者使用权
】
本条例】施行前县级以上【人民政?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!属证书仍然有效但】核发的集体山—林权属?证书程序不》完,善,。且存在权属》争议的?应当:由,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重】新审核确认
【 已依法核发!土地使用《权证或者所》有权:证的林地以该—土地使用权证或者】所有权证所确定的】权属为?依据重新换》发林权证土》地权属单《。位或者个人》必须到原登记机【关,进行注销登》记,
第九条申请】。林地:权属登记应当遵守下!列规定
— (《一)使?用国:。家所有?的林: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向所在地《的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林—业主管部门提出登】记申:请,;,
: (》二,)使用跨行》。政区域的《国,家所有林地的单【。。位和个人应》当向:共同的?上一级人民政府【。林业主?管,部门提出登记—申请;
【 :。(,。三)集体所》有的林地由》所有者向所》在地的市《、,。县、自治县人民政】府林:业主:管部门提出登—记申请;
! (:四)使用集体—所有的林地的—单位和个人》应,当向所在《地的市、县》、自治县人民—政府:林,业主管部《。门提出登记申请
!
,第十条?向,县级以上人》民,政府林业《主管部门提出登记】申,请,的林地由该》级人民政府》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!确认林地的》。。所有权或者使—用权:
未确】定使:用权的国家所—有的林地《由所在地的》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登记—造册负责保》护管理
》
第:十一条申请林地【权属初?始登记应当提交以】下材料
】 ,(一)林《地权属登记申—请表;?
(【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!或者资?。格证明;
【 (三)林【地权属证明材料;】
,
, , (四》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《他材料
》。。
第十?二,条登记机《关应当自《收到申请人》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!起7个工《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!请人提交的申—请,材,料符合第十一条【规定:的应当予以受理【;不符合《规定的要求》申请人补充材料
】
登—记机:关对已经受理—的登记申请应当自】受理之日起10【个工作日《内在林地所在地进行!公告公告期》为30日《
? 在《。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!系人如对登记申请】提出:异议登?记机关应当对其所】提出的异《议进行核实有关利害!。关,系人提出的异议【主张确实合法有效】的登记机《关应当?不予登记《并以书面形式—向申请人告知—。不予登记的理由 】
第?十三条符合下列【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!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3个月内予以【登记:
? , (一)》申请登记的林地【位置、四至》界限、面积等数据准!确,;
》 (二)林地权属!证明材料完备、合】法有效;
— ? (三)林地权属无!争议;
《
《 (:四)附图中》标明的界桩》、地物标志与—实地相符合
】 对《不符:合前款规定》条件:的登记机关不予登】记并:以书面形式》向申请人告知—不予登记的理由
!
第十四条林地【。被,。依法征用、占用或者!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!地所有权或者—使用权变更或灭失的!应当:到初始登《记机:关办理变更、—注销:登记手续《
》 申请办理变更登】记或:者注销登记应—当提交下列》材料
?
, : (一《。)林地权属登记申】请表;
】 ,(二)林权证—;
? (三)林】地权:属依法?变更或者《灭失的有关证—明材:料
林】权证有错《、漏:。登记或者遗》失、损毁的应当到】原登记?机关申?。请更正或《者补:办,
第十五条【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!人协商解《决协商不成》的由人民政》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!
: (一)【在乡(镇)》范围内个人之—间,、,。个人与单位之间的】林地权属争议由乡(!镇)人民政》府或者?县级:人民政府处理;单】位,之间的林地》权属:争议由市、县—、自治?县人民政府处理;
!
(—。二)在市、》县、自治县范围内】跨乡(镇)的林地权!属争议?由市、县、自—治县人民政府—处理;
— (《三)跨市、县—、自治县的林地权】属争:议由有关市、—县、自治《县人:民政府召集当事人进!行协商解决;—协商:不成的?由,林地所在的市、县、!自治县人民政—府向省人民政府报】告提出争议的地【点、四至、面积、争!议的事实、理由、】处理意见及》。依据等由省人—民政府处《理
? , 当事人—认为有关人民政府】对林地的处理决定侵!犯其已经依法—取得的林地所有权】或者使用权的—应当:先申请行《政复议;《对行政?复议决定《不服的?可以依法向人民【法,院提起行政》诉讼
《
第十六条在林地权!属争议解决前—任何一方不》得砍伐有《争议林地上的林木不!得改变有争议林地】及附着物现状
【
? 林地权属争【议,依法解决后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应》。当及时发放林—。权证
第十七条!对尚未?取得林权证的林【地下列材料可—以作为处理林地【权属争议的》依据
》。。。 (一)土地改!革以来人民政—府依法颁发的—土地:权属证书《。;
(】二):。。土地改革时期按规定!不发土地证的林木】、林地的土地清册;!
,
(三【),二十世纪六》十年代初实行定土!地、定劳力、定【农具、定牲畜—时确定土地权【属的土?地清册;
】 :(四)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!成立国有的》林场、农场等企事】业单位时确定该单位!经营管理《范围的总体设—计书及附图》;
《。 , , ,(五:),承,包造:林合同、造林验收档!案材料;
》
,。 ? (六)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的】林地权属争》议处理决定(对同一!起林地权属》争议:有数次处《理协:议或者决定》的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作出?的最终决定或者所】在地人民《。政府:作出的最《后,一次决定为依—据):;
? (》七,)人民法院生—。效的判决《书、裁定书;—
—(八)法《律、法规《规定的?其他:依,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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