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第四章 租赁管】。。理
《
第十?七条 申《请条件?
,
申请租住!。公共租赁住房的【对象必须具备以【下,条件
?
(一)申!请人应年《满18周岁
】 (二)申请人!家庭人均年收入在】上年度城镇居—民人均可支配收【入2.5倍以—下且具?有租金?。。支付:能力
?
: , (三)》 申请人为辖—区内:城镇居民或》。者申请人在就业地】劳动关系稳》定即已签1》年,以上劳动合》同(含聘用合同)或!已办理工商营—业执照
!(四)申请人及【。家庭在?所,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!住房建筑面》。积在15《平方米以《下
《 申请公共【租赁住房以家庭【为申:请单位每个家—庭选定一名符合【条件的家《庭成:员,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!员为共同申请人申】请人和共同申请【人只能申《请,一套公共租》赁住房
》 ? ,已享受公共租赁住】房或:廉租住房实物配租】的、:享受经济适用住【房,政策的、参加房【改购房或集资—建房:的家庭不得再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】
: 面向工业】园区:用工单位和园—区,就业:人员出租的》公共租赁住房准入】条件由建设管理单】位,参照本办法制定
】
,
第十八条 租】赁价格
《
公共租赁!住房租金由物价【、住:房保:障管理部门统筹考虑!市场租金水平、承】租人支付能力—、维修管理成—本、建设《投,资回:收、房屋类别—及,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!确定
— 具体租》。金标准由《市、县物价部门【会同住房《保障管理部门每两】年,测算一次报当—。地政府?批准后公布实施
!
第十九条 租补!分离
— 承租公》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!。租,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!租金符合廉租住房】申请条件的对象【交纳租?金实行租《补分离其《按公共?租赁住房标准交纳】租金:后公共租赁住—房租金与《。廉租住房《租金差额《。部分另外申请—廉租:住房租?金,补助
?
第《二十条 《申请审批
》
公共租】赁,住,房申请、审批、分】。配坚持公平、公正、!公开具体程序是
! , (《。。一)个人如实—申请:
: :。 1.符合—条,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!到居:住,地或工作单位所【在地社区免》费领取申请表—格
2.!申请表填写完整后】凭身:份证、户《口,簿(或就业劳动合】同、工商营业执【照复印件)、—住房、工资》等证:明到居住地或工作】单,位所在?地社区报名》
: (二)社】区评:议按照公共》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!。申请人?及家庭成员资格进】行入户调查、群【众评议?
(三)!街道初?审按照公《共租:赁住房准入》条件:对申请人《及,家庭成员资格—进行初审《
(四)!区,人民政府(管—委会)复审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!入条件对申请—人及家?庭成员?资,。格进行?复,审
—。 (五)市住房保障!。和房产管理局审定按!照公共租赁住—房准入条件对申【请人对象、》家庭:。成,员资格进行审定
】
《 (六)张榜公示】市住房?保障和房产》管,理局:将审查结果统一编】号在市政府网—站、日报等》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!示时间为7天—。对,有异议者由市住【房保障和房产—管理:局组织调查核实【
(七)!摇号配租公共—租赁住房配租采【。取公开摇号方式进】行公开摇号全—过程接受《公证人?员现场公《证邀:请人大代表、政【协委员、《监,察部:门和群众监督员现】。场监督
【。。 各?县(市)的申请程】序按:三级审核的原则确】定,
摇【号配租未中签—的申请户经申请【仍符合条《件的直接参加下一】批次公共租赁住房】摇号:。配租
》 面向工业园】区用:工单位?和就业人《员出租的公共租赁】住房申请审批—程,序由建设管理单位】参,照本办法自行—。确,定
:
《 廉租住房申—请审批按九江市【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!用住房?建设和完善廉—租住房制度》的实施办法(九府】发[2007]4】号)实施
【
第二十一条 合】同管理公共》租赁住?房出: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!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!合同期限《一般为3年承—。租人应当按照合【同约定居住不得出】借、转?租或者闲置;不得擅!自对房屋《进行装修改变—原有使用功能、内部!结构及配《套设施;不得从事】经营性活《动或者违法活—动;不得损》毁、破坏房屋和配】。套设施破《坏,。房屋和配套设—施的应负责维修或】按价赔偿《承租人应及时—交纳租金《和物业管理等—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!费用的依法》追缴租赁合》同期满后承租人需】要续租的应》在合同期《满前: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!定程序审核符合【。。条件的?可以重新《。签定租赁合同续【租
? ? 出租人《与承:租人签订合同—时承租人《需交:纳,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!赁合同的正》常履行履约保证金】。按1个月租金标准一!次性交?纳承租期间无—违,约行为的《在承:租期:满退出承《租房时退《回保证金(保证金】不计利息)符合【廉租住?。房保障条件的—对象免交履》约保证金
第!二十二条 》退出管理
【 (一)—。公,共租赁?住房承?租人在承《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!自愿放?弃承租资格的应【及时:到当地公共租—赁住房?管理机构办》理相关?手续并自承租—人腾退?住房:的下一个月》起,停止收取租金
】 (二—),经,审核承租人不—再符:合公共租《赁住房承租条—。件,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】理机构?应向承租人出—具,收回公共租赁住房】的书面通知承租人】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!日起15日》。内,腾,。退所租住《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!无法腾退的给予【3,个月:的过渡期《过渡期内按市场【租金标准计租—过渡期?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!住房的由公共租【赁住房运营管—理,机构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退出并】按照合同《。约定依法追究其违】约责任
】 (三)住户退出公!共租:赁住房时一律不【补偿个?人装:修费用
—
第二?十三条 《租金使用
【 政《府投资建设的—公共租赁住》。房租金收入按—照政府非税收—入管理的规定—缴入: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!资,金,专户:实行“?收支两条线》”管理公共租—赁住房租金收入专】项用于偿还》。。公共租?。赁住房建设》贷款以及公》共,租赁:住房:的维护、管理和【发放廉租住房—租金补贴等
—
《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