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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五章 出售管】理 : , 第二十四条 】符合公共租赁住【。房申请条件》并已承租《3年以上且无违反公!共租赁住房管理【办法行为的》住户可申请》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!赁住:房取得产权 — — 第二十五条 【公共租赁住房—出售价格由物价【部门会?同住房保障、财【政等部?门统筹考虑综—合造价、同地段商】品房:价格、购买》人支付能力等因素】。提出意见报政府【批准后公布实施【 【 第二十六条— 购买?公共租赁住房可选】择一次?性付款也可选择分】期付款选择分期付】。款的付款次数—不得:超过3次首次—。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!承租公共租赁住【房,面积的40%已【购买的部分停止计】租未购买部》分,。按,规,定交纳租《金 : ? 《第二十七条》 申请?购买程序 —  : , (一)申》请根据自愿的—原,则由公共租赁住房住!户向当地公共租赁住!房,产,权人提出购买现租】住的公共租赁住【房申请   【  (二)审—。批市、县保》障性住房管理—部门对申请人及【家庭条件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!购买条件的批—准购买 》    (三—)签订?协议公共租赁住房】产权人与申请人【签订公共租赁—住房售房合》同并:报,市、县住房》保障管理部门审查 !  :   (四》)付款市《、县住房《。保,障管理?部门对售房金额【审定后开具售房【通知:单申请人凭》通知单将购房款【缴入同级财政保【障性住房《资金:专户 《 ,   (五)办证】购买人付清》所购公共租》赁住房全部面积房款!后市、县住房—保障管理部门—。为其办理公》共租赁住房产权证】 第二—十八条 出售公共租!赁住房回《收的资金《一律进入同级—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!专户专项用于—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共!租赁住房《新建:、管:理、发放廉》租住房租金》补贴等 《 ?第二十九条 购【买,的公共租《赁住房可以自住、继!承、抵押但不得进行!转让、赠与 — 第《三十条 公》共,租赁住房《住户取?得产权后通过—获赠、继承、购买等!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!住房所在地》获得其他住房的或】因离开?本地、家庭成员困难!等,特殊原因确》需转让处《置的:由政府?按购买公共》租赁住房原》价,加活期利息回购【 第三十一条! 承租或购买公共租!赁,住房的对象》可凭公?共,租赁:住房:租赁证或产》权证:在,公共租赁住房—所在:地派:出所申请《登记城?镇常住户口 !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