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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章》 ?移交管理 》 第九条— 建设单位负责本】单位实施的已—验收合格的城建【项目:的移交管养工作【并按下?。列规定向相关部门移!。交,管养工作    ! (一)环卫设施】及市容保洁》向项目所在地辖区政!府管委?会移交;   】  (?二)交通管理设【施向市交警支队移】交;  》   (三)—市本:级政府投资的城市道!路,、广场?、桥梁、隧道、【照明、排水设—。施向市?市政公?司移:。交;     (!四)市本《级政府投资的园【林绿化?向,市园林处移交; 】     (五【),市本级政府投资【的,河道向原《管理单位或政府指】定的单位《移交;     !(六)市本级—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!向,。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】移交; 》    (七)辖区!。政府(管委会—)投资的城建—项目(含工业—园区内)由辖区政】府(管委会)自行确!定管养单位 【 第十条! 城建项目必—须具备以下条件【方可移交管养 】    (一)项】目已按设计完成建】。设,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!成整改不存在安【全隐患具《备运行和养护、维修!条件;   【  (二)主体工】程及配套附》属设施应当满足【。使用要求  【   ?(,三)已签署工—程质量保修书  !  : (:四)已?向市城建档》案管移交建设项目档!案 《 , 第十—一条 建成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!移交管养单位的按】照以下?程序执行  【   (《一)提交移交管【养报告项目通过竣工!验收并已对》存,在问题整改》完毕建设单位参照】竣,工验收?的相关规定》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!事项进行复查建【设,工程质量《监督部门会同接收】单位对复查情—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!后由建设单》位向管养单位提交】。。移交报?告;  》   (《二):移交项目档案资料】建设单位应在—。移交:管养:报告提交后》3,0日内?。。。。将,本规:定第五条所》列建设项目档案中】的相关资料移送【管养单位并与管养】单位共同签署—建设项目《档案交接清单;【     (三】)签署建成项目交接!确认:。书建设单位》应当在?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!成移交?的同时与管养单【。位签:署建成工《程项:目交: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!交接确认书之日起】管养单位正式接收】管,。养但质量保修期【间发生的《。质量问题《仍由建设单位负责】    》  第十二】条 项?目移交?后在:质量:保修期内建》设单位仍须按建设】。工程质量管》。理相关规定及—合同约定承担质【量保:修责任  — ,  :。管养: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!施工单位在项目【质保期内的质—量保修工作进行监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!的应及时通知—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!在接到通知5个【工作日内组》织各相关单位鉴【定确属?质量问题的由施工】单位负责在》规定的?期限内进行》整改建设单位负【。责监督管理 — , 》 第十三条》 施工?单位应当《在项目质量保修【期届:满15?。日前对项目进—行自检完成》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!向管养单位》提交项目《保修期间的保修【情况报告《 ,     管养单位!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!应当在?7个工作日内对【项,目进行?现场复检复检发【现的:问题:由建:设,。单位负责《督促施工单位—进行整改    !。 复检合格》后由建设单位在1】0个工作日内与【设计、?监理、施《工,。及管养单位共同【签署建?设项目工程保修期满!存在:问题:整改复检鉴定—表,并提交给项目管养】。单,位后:建设单位才可—解除项目质保期【内的责任 — 第十四!条 建设单位和管养!单位:在项目移交过程中】。产生:争议的双方》。应当:先行协商解决—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!位根据争议》问题所涉及的行政】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!管部门或市》。。政府协调处理— 【 第十五条 申请移!交的建成项目—不具备第《十条:。规定的移交》条件的管养单—位,可拒绝?接,收其维护管理仍由建!设,。单,位负责 《     如—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!尚不完全具》备移交条件》的建成?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!完善移交条》件的方案并经管【。养单位?认可:后方可按程序—办理移交手续 】 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