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三章 移—交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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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九条 建设单位【负,责本:单位实?施的已验收》。合格的城建项目的移!交管养工作并按下列!规定向相关部门移】交管养工作
】 ?(一)环《卫设施及市容保【洁向项目所在地【辖区政府管委会移交!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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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《。交通:管理设施《向市交警支队移交;!
(【三):。市,。本级政?府投资的城市道【路、广场《、桥梁、隧道、照明!、排水设施向市【市政公司《移交;?
》 (四)市本级政府!。投资的园《林,。绿化向市园林处移交!;
(五!)市:本级政?府投:资的河道向原管理】单位或政府》指定的单位移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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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市!本级政府投资的【公共:建筑:向,公共建筑《使用单位移交—;
? (》七):。辖区政府(管委【会)投资的城建项】目(含工《业,园区内)由辖区政】府(管委会》。)自行?确定管养单位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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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 城建项目!。必须具?。备以下?条件方可移》交管养
— ?。(一:)项目已按设—计,完成建设《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!成整:改不存在安全隐【患具备运行》和养护、维修条件;!
—(二:)主体?工程及配套附属【设施应当《满足使用《要,求
《 (三)已【签署工?程质量保修书
】 : (四《)已向市城建档案】管移交建《设项目档案》
】第十:一条 建成项目竣工!。验,收,合格后移交管—养单:位的:按照以下程序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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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提:交移交管养报—告项目通过竣工验】收并已对存》在问题整《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!竣,。工,验收的相关》规定组织有关单位】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!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部门会同接收单位】对复:查情况进行》监督复查合格后由】建设单位向管养【单位提交移交报【告;
— (二)移交项】目,。档案资料建设单位】应在移交《管养报告提交后【30日内将》本规定第五条—。所列建设项》目档案中的相—关资料?移送管?养单位并《与管养单《位共同签署建—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!;
—。 (三)签署建成】项目交?接确认书建》设单位应当在—建设项目档案—。资,料完成?移交:的同时?与管养单位签—署建成工《。程项目?交,接,确,认书自双方签—。。署交接确认书—之日起管《养单位正《式接收管养但质量保!修期间发生的—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!位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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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? 项目移交后—在质量保修》期,内建设单位仍须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相:关规定?及合同约定》承担质?量保修责任
【 ? 管养单《位协:助建设?单位对施《工,单位在项目》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!工作:进行:监督发?。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应!及时通知建》设单位?建设单位《应在接到通知5个】工作日内组织—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!质量问题的由施【工单位负《责在规定的》期限内进行整改建】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!
【。 第:十三条? 施工单《位应当在项目质量】保修期届满15日】前对项目进行—自检完?成对:存在问题的整改【并向:管,养,单位提交项》目保修期《间的保?修情况报告》
: : 管养单位接到保!修情况报告》后应当在7个—工作日内对》项目进行《现场复?检复检发《现的问题由建设【单位负责督》促施工单位进—行整改?
复【检合格后由》建设单?位在10个工—作日内?与设计、监理、施】工及:管养单位共》同签署建《设项目?工程保修期满存【在问题整改复—检鉴定表并提交【给项目管养单位【。后建设?单位才可解除项【。目质保期内》的责任?
第!十四:条 建设单位—和管养单位在项目移!交,过程中产《生争议的双方应【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!。不成的?由,建,设单位根据争—议问题所涉及的行】。政职能报相应的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】政府协调处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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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第十五条 申请移】交的建成项目不具】备第:十条规定的移交条】件的管养单位可拒】绝接收其维护管【理仍由?。建设单位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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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—。有特:殊原因确《需移交尚《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!的建成?项目由建《设单位提出完善移】交,条件的?方案并经《。管养:单位认可后方—。可按程序办理移交】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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