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三章! ,。 移交管理 ! 第九条 建—设单:位,负责:。本单:位实:施的:已验收合格的城建项!目的移交管养工作】并按下列规定—。向相关部门移交管】养工作?   《  (一《)环卫设施及市【容保洁向项目所【在,地辖:区政府管《委会移交; 【   ? (二)交通—管理设施向》市交警支队移交; !    《 (三?)市本级政府投资】的城市?道路、广场、桥梁】、隧:道、照?明、排水设》施向市市政公司移】交;    【 (四)市本级【政府投资的园林【绿化向市园林处移】交,;   》。  (五)》市本级政府投—资的河道《向原管理单》位或政府指定的【单位移交;  】   (《六)市本级政府【投资的公共建筑向公!共建:。筑使用单位移交【;  《   (七)辖区政!府(管委会)投资的!城建项目《(含工业园区内【),由辖区政府(管【委会)自行确定管】养单位? — 第十条 城建项!目必须具《备以下条件方可【移交:管养  》   (一)项【目已按设计完—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!收并完成整改不存】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!和养护、维修条【件; 《 ,   (二)主【体,。工程:及配套附属设—施应当满足使用要】。求 ?    (三—),已签署工程质—量,保修书    】 (四)已向市城】建档:。案管移交建设—项目档?案 — 第十一—条 建成项目竣工验!收合格后移交—。管养单位的按照以】下程序执《行 :     (一【),。提交移?。。交管养报告项目通过!竣工验收并已对【存在:问题:整改完毕建设—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!相,。关规:定组织?有关单?位对:。整,改事项进行复查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!门会同?接收单位对复查情】况,进行监督复查—。合格后由建设单【位向:。管,养,单位提交移交报【告; 《 ,   (二)移交项!目档:案资料?建,设单位应在移—交,管,养报告提交》后30日内将本规定!第五条所《列建设项目档案【中的:相关资料移送—管养单?位并与管养单—位共同?签署建设项目档【案交接清单; 【   ?  (三)》签署建成项目交【接确认书建设单【位,应,当在建设《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!交的:同时与管养》单,位,签署建成《工程:项目交接确认—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!认书之?。日起管养单位正式接!收,管养但质《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!量问题仍由》建设单?位负责?   《   《 第?十二条? 项目?移交后在质》量保修期内建—设单位仍《须按建设《工程质?量管理相关规定及】合同约?定承:。担质:量保修责任 【    管养—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!施工单位在项—目质保?期内的质量保修工】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!质量问题的》应及时通知》建设单位建设单【。位应在接到通—知5个?工作日内组织—各相:关单位?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!由施工?单位负?责在规定的期限【内进行整改建—。设单位负责监—督管理 】 第十三条 施!工单位应当》在项目质量保—。修期届满15日前】对项目进行自检完】成对存在问题—。的整改并向管养单位!提交项目保修期【间的保?修情况报告  】。   管养单位接到!。保修情况报》告后应当在》7个工作日内对项】目进行现场复检【复检发现的问—题由建?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!单位:进行整改   】 , 复检合格后由建设!单位在10个工作】日内与设计、监理、!施工及管养单位共同!签署建?设项目工程》保修期满存在问【。。题整改复检鉴—定表并提交给项目】管养:单位后建设单位才】可解除项目质保【期内的责任 【 ,。 第—十四条 建设—单位:和管养单《位在项?。目移交?过程中产生争议【的,双方应当先行协【商解: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!单位根据争》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!职能:报相应的行政主管】部门或市政府协调处!理 】 第十五条 申请移!交的建成项目—。不具备第十》条,规定的移交条—件的管养单位可【拒绝接收其维护管理!仍由建?设,单位:负责    【 ,。如有特殊原》因确需?移交:尚不完全具备—移交条件的》建成项目由建—设单位提出完—善移交条件的方案】并经管养单》位,认可:后方可按程序办【理移交手《。续  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