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三章 】移交管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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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《条 建设单》位负责本《单位:实施的已验收—。合格的城建》项目的移交管养工作!。并按下列《规定向相关部—门移交管养》工作
【 (一)环卫—设施及市容保洁向项!目所在地辖区—。政府管委会移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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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(二)交通【管,理设:。施向市交警支队移交!;
《 (三)市本】级政府投《资,的城市道路、广场】、桥梁、隧道、照】明、排水设施向【市市政公司》。移交:;,
: (四)市本!级政府?投资的园林绿化【向,市,园林处移交;
】。 (五—)市本级《政府投资的河道向原!管理单位或政府指】定的单位移交;
! : (六《)市本级政》府投资?的,公共建筑向公—共建筑?使用:单位:移交;
【 (七)辖—区政府(管委—会)投资的》城建项目(含工业】园区内)由辖—区政府(管委会)】自行确定管养单位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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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条 城—建项目必《须具备以下条件方】。可移交管养
! :(一)项目已按设计!完成建设和通—过竣:工,验收并完《成整改不《存在安全《。隐患具备《运行和养护、维修条!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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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(二)主《体工程?及配套附属设施应】当满足使用要求
!。 , (三)已【。签署工程质量—保修: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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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已【向市城?建档案?管,移交建设《项目档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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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。一条:。 ,。建成项目竣工验【收合格?后,移交管养单位—。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!
: (》一)提交《移交管养报告项【目通过?竣工验收并已对【存在问题整》改完毕建设单位【参照竣工验收的相】关,规定:组织:有关单?。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!查建设工程质—量,监,督部门会同接收单位!。对复查情况》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!由建设单位向—管养:单位:提交:移交报告;
【 (二)移】交项目?档案资料建设单【位应在移交管—养报告提《交后30日》内将本?。规定第五条所—列建设?项目档案中》。的相关?资料移送管养单位并!与管养单位共—同签署建设》项目档案《交接清单;
】 (三)签署建!成项目交接确认【书,。。建设: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!档案资料完成移【。交的同?时与管?养单位签署建成工】程,项目交接确》。。认书自双方签—署交接确《认,书之日起《管养单位正式接【收管养但质量保【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!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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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,二条 项目移—。交后在质量保修期】内建设?单,位仍须?按建:设工程质量》管理相关规定—及合同约定承担质】量保:修责任
》 管养—单位协助建设单【位对施工《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!的质量保修工—作进行监督发现【重,。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!通知:建设:单位:建设单位《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!作,日,内组织各相关单【位,鉴定确属质量问【题的由施工单—位负责在规定—的期限内进行整改】。。建设单位负》责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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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条 施工单位应【当在:项目质量保》修期届?满15日前对项目】进行:自检完成对》存在问题的整改并】向管养单位提交项目!保修:。期间的?保修情况报》告,
《 , 管养?单位接到保修情【况报告后应当—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!目,进行:现,场复检复检发现的】问题由建设》。单位负责督》促施工单位进行整】改
【复检合格后由—建设单位《在10个《工作日内与设计【。、监理?、施工及管养单位】共同签署《建设项目工程保修期!满存在问《。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!提,交,给项目管养单位后建!设单位才可解—除项目质保期内的】责,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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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【条 建设单位和【管养:单位在项目移交过】。程中产生争》议的双方应》当,先行协商解决协【商不成的由建设单】位根据争议问题【所涉及的行政—职能报相应的—。行政:主管部门或市政【府协调处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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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五条 申请移交的】建成项目不具—备第十条规定—的移交?条件:的管养单位可—。。。拒,绝,接收其维护管理【仍由建设单位负责】。
—。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!交尚:不完全具备》移交条件的建—成项目由《建设单位提出完善】移交条件的方案【并经管养单位认【可,后方可按程序办【理移交?手续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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