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第三章》 移交管理 】 第九》条 建设单》位,。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已!验收合格的城建项】目的移交管养—工作并按下列规【定向相?关部:门移交?管,养工:作    — (一)环卫设施】及,。市容:保洁:向项目所在地辖区】政府管委《会移:交; 《    (》二,)交通管理设—施,。向市交警支队移交;!  ?   (《三)市?本级政府投资的【城市道路、广场、桥!梁、隧道、照明、排!水设施向市市政公】司移交; 》     (四)】市,本级政府投》资,的园林绿化》向市园林处》移交; 《     (五)市!本级政府投》资的河道向原—。管理单位或政—府指定?的单位移交; 】  : , (六)市本级【政府投?资的公?。共建筑向公》共建筑使用单位移交!; ?    (七—)辖区政府》(管委会)投资的】城建项目(含工业园!区内)由辖区政【。府(管?委会)?自行确定管养—。单位 》 ,。 第十—条 城建项目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】方可移交管养—。    》 (一)项》。目,已按设计《完成建设和通—过竣工验收》并完:成,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!具备运行和》养护、维修条—件;    【。 (二)主体工程及!配套附属设施应当】满足使用要求  !   (三)—已签署工程质量【保修书 》    (四—)已向市城建档案管!移,交建:设项目?档案 》 第十一】条 建成项目—竣,工验收合格》后,移交管养单》位的按照以下—。。程序执?行 :     》(,一,)提交移《交管养报告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】并已对?存在问题整改完【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!验收的?相关规定《组织:有关:单位对整改事项【。。进,行复查建《设工程质量监—督部门会《同接收单位对复【查情况进行监督【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!位向管养单位提【交移交报告; 】。    (二—)移交项目档案资】。。料建设单位应—。在移交管养报—告提交后30—日内将本《规定第五条》所列建设项目—。档,。案中的相关资料【移送管养单》位并与?管,养单位?共同签署《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!单;    【。 (三)签》署建成项《目交接确认书—建设单?位应当在建设项目】档案资料《完成移交的同时【与,管养单位《签署建成工程—项目交接《确认:书自双方签》署交接确认书之【日起管养单位正式接!收管养但质量—保修期间《发生的质量问—题仍由建设单—位负:责   》   《。 :第十二条 》项目移交后在—质量:保修期?内建设单位仍须【按建设?工程质量《。管理相关规定及合】同约定承担质量【保修责任《    》。 管养单位协—助建设单位对施【工,单位在项目质—保期内?的质:量保修工《作进行监督发—现重大质量问题的】应及:时通知建设单位建】设单位应《在接到通知》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!相关单位鉴定确【属质量?问题的由《施工单位负》责,在规定的《期限内?进行整改建设单位】负责:监督:管理 ? 《。 , 第十《三条 ?施工单位应当在【项目:质量保修《期届满15》日前对项目进行自】检完成对存在问题】的整改并向》管养单位提》交项:目保:修期间的保》修情况报告 —     管—养单位?接到保修《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!个工:作日内对《项目进行现场—复检复检发现的【问题由?建设:单位负?。责督促施工单位【进行整改  【   复检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】在10?个工作日内与设计】、,监理:、施:工及管养《单位共同签》署建设项目》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!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!。提交给项目管养单位!后建设单位才可解】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!任 ? 第十】四条 建设单位和】管养单位在项目【移,交过程中产生争议】的双方应当先行协】商解决协《商,不成的由建》设单位根据》争议问题所涉—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!的行政主管》部门或市政府协调】处理 ? 第】十,五条 ?申请移交的建—成项:目不具?。备第十?条规定?的,移交条件的管养单】位可拒绝接收其维】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!负责 ?    《 如有特殊原因【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!备移交条《件的建成项目由建】设单位提《出,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!并经管养单》位认可后方可—。按程序办理移交手】续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