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第三章 】移交管理 — 第九条 建【设单位负责本单位】实施的已《验收合格的城建项目!的移:交管养工作并按【下列规定《向相关部门》移交管养工》作     (一!)环卫设施及市容保!洁向项目所在地辖区!政府管委会移交;】  ?   (二)交【通管理设施向市交】警支队移交; 】   ? (三)市》本,级政府投资的城【市道路、广》场、桥梁、隧—道、照明、排—水,设,施向市市政公司【。。移交; 《    《 (四?。),市本级政府投—资,的,园林绿化向》市园:林处移交;》   《  (五)市本【级政府?投资的河道向原【管理单位或》。。。政府指定的单位移交!。;   》 , (六)市本级政府!投资的公共建—筑向公共建筑使用】单位:移,交;     】(七)辖区政府【。。(管委?会)投资的》城,建项目(含》工业园区内》)由辖区政府(管】委会)自行确定【管养单位 【 》第十条 城建—项目:必,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!移交管养  【。 ,  (一)项目已按!。设,计,完成建设和通—。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!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!备运:行和养?护、维修《条件:; ?。  :  (二)主体【工,程及配套《附,属设:施应:当满:足使用要求   ! , (:三)已?签署工?程质量保《修书:。     (四)!已向市城建档案管移!交建设项目档案 】。 : 第十一】条 建成项目—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!管养单位《的按:照以下程序》执行: :  :  (一《)提交移交》管养报?告项目通过》竣工验?收并已对存》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!单位参照竣》工验收的相》关规定组织有关【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!复查建设工程—。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接!收单位对复查情况】进行:监督复查合格—后由建设单》位向管养单位—提,交移交?报告; 《   ?  :(二)移交项目【档案资料《。建,。设单位应在移交管】养报告提交后3【0日内将本规定第五!条所列建设项目档案!中的相关资料移【送管养单位并—与管养单位共同【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!接清单;   】。  (三)签—。署建成项《目交接?确,认,书建设单位》应当在建设项目【档案资料完成—移,交,的同时与管》。养单位签署》。建成工程项目交接】。确,。认书自双方签署【交接确认书之日起管!养单位正《式接收管养但质量】保修期间《发生的质量问题【。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!      【 第?十二:条, 项:目移交后在质量保】修期内建设》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!质,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!同,约,定,承担:质量保修责任—  ?。   管养单位协助!建设:单位对施工单位【在项目质《保期内的质量保修】工作进行监督发现】重大质量问题—的应及时通》知建设单位建设单】。。位,应在:。接到通知5个—工,作,日内组织各相关【单位鉴?定确属?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!位负责在规定的期】限内进行整改建【设单位负《责监督管理 — 第十!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!在项目质量保修期】。届满15日前对项目!进行自检完》成对:存,在问题的整改并向】管养单位《提交项目《保修期?间的保修情》况报告     !管养单位接》到保修情况报—告后应当在7—个工作?日内对项目进行现】场复检复《检发现的问题由【建设单位负责督促】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!     》。。复检合格《后由建?设单位在10个工作!。日,内与设计、》监理:、施工及管养单位】共同签署建设项目】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!题整改复检鉴定【表并提交给》项目管养单位后建设!单位才可解》除项目质保期内【。的责任 《 》 , 第十四条 建设】单位和管养》单位在项目移交过】程中产生争议的双】方应当先行协商【解决协?商不成的《由建设单位根据争议!。问题所涉及的行政】职,。能报相?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!市政府协调处理 】。 第十!五,条 申请移交的【建成项?目不具备第十条规定!的,移交条件的管养【。单位可拒绝接—收其维护管理仍由】。建设单位《负责:     —如有特殊原因确【需移交尚《不完全?具备移?交条:件的建成项》目由建设单》位提出完《善移:交条件的方案—并经管养单位—认可后方可按—程序:办理移交手续  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