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第三章 》 移交管》。理
第九条】 建设单《位负:。责本单位实施的已验!收合:格的城建项目的移交!管养工?作并按下列规定向相!关部:门移交管养工作【
—(,一)环卫设》施及:市容保洁向项目所】在地:辖区政府管委会移】交;
— (二)交—通管:理设:。施向:市交警支《队移交;
! (三)市》本级政府投资的城】市道路、广场、【桥梁、隧道、照明】、排水设施向市【市政公司《移交;
】 (四)市本级政】府投资?的园林绿化》向市园林处移交;】
: (五)【市本级政府投—资的河道《向原:管理单?位或政府指定的【单位移交;
【 (六—)市:本级政府投》资的公共建筑向【公共:建筑:使用单位移交—;
(七!)辖区政府(管委】会)投资的城建【项目(含工业—园区内?。)由辖区政府—。(管委会)自—。行确定管养单—位,
《
? 第十条 城建【项目必?须,具备以下条件—方可移交管养
!。。 (一)项目已!按设:。计完成建设和通过】竣工验?收并完成《整改不存在安全【隐患具备运行—。和,养护、维修》条件;
》 , (《。。二)主体工程及【配套:附属设施应当满足】使用要求
》
(三【。)已签?署工程质量保—修书:
: 《(四)已向市城建档!案管移交建设项目】档案
《。 :
: 第十一》。条 建成项》目竣工验收合格【后移交管养单位的】。按照以下程》序执行
!(一)?提交移交管养—报告项目通过竣工】。验收并已对》存在问?题整改完毕建设单】位参照竣工验—收的相?关规定?组织有关《单,位对整改《事项进?行复查建设工程质量!监督部门会同接收】单位对?复查情况进》。。行监督复查合格【后由建设单位向【管养单位提交—移,交报告?;
? (》二)移交《项目档案《资料:建设单位应在移交管!养,报告:提交后30日—内将本?规定第五《条所列建设》项目档案中》的相关资料移送【管养单位并与管养单!位共同签署》建设:项目档案交》。接清单;
》。
(三)】签署:。建成项目交接—确认书建《设单: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档!案资料完《成,移交的同时与—管养单位签署建成工!程项目交接确—认书自双方签署【交接:确认书之日起管【养单位?正式:接,收管养?但质:量保修期间发生的】质量问题仍由建【设单位负责
!
》 第十?二条 项目移交【后在质量保修期内】建,设单位仍须》按建设工程》质量:管理相关规》定及合同约》定承:担质量保《修责任?
《 管养单位协【助建设单位对施工】单位在项目质保【期,内的质量保修工【作进行监督》发现重大质量问【题的应及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】设单位应在接到【通知5个《工,作,。日内组织《各相关单位鉴—定确:属,。质量:问题的由施》工单位?负责在规定的—期限内进《行整改建设单位负】责监督管理
!
第》十三条? 施工?单,位应当在项》目质量保修期届【满15日《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!成对存在《问题:的整改并向管—。养,单,位,。提交项目《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!报告
?。
? 管养单》位接到保修情况报】告后应当在7个工】作日:。内对项目《。进行现场复检复检】发现的问《题,由建:设单位?负责督促施工单位】进行整改
! 复检?。合格后由建设单【位在:10个工作日内【与设计、监理、【施工:及管养单位》共,。同,。签署建设项目工程保!。修期满存在》问题整改复检鉴定】表并提交给项—。目管养单位后建设】单位才可解除—。项目质保期》内的责任
》
第】十四条 建》设单位?和管养?单,。位,在项目?移交过程中产生【争议的?双,方应当先行协商解】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!单位根据争议问【题所涉及的行政【职能报相应》的行:。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!协调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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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,条 申请移交的建成!项目不具备》第十条规定的移交条!件的管?养单位可拒》绝接收其维》护管:理仍由建设》单,位负责
!如有特殊原因确【需移交尚不》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!建成项目由建—设单位提《出完善移《交,条件的方《案并经管养单位认可!后方可按程序—办理移交《手续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