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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罚则》
第十六【条 :违反本规《定建设单位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委托的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责令《改正并处《工程合?同价款百《分之二?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!罚款:。;造成损失的—依,。法承担赔偿责任【;
【(一)未组织竣工验!收擅自交付使用的;!。
(【二)验收不合格擅自!交付使用的;
】 《(三:)对不合格的—建设工程按照—合格工程验收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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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违反本!规定建设工程—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!未向市城建档案馆和!其,。他有关?部门移?交建设项目》档案的由市城建【档案馆提请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建设工程》。质量监督管理—条例的规《定责令改正》并处1?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下:。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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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【条 违?反本规?定施工单位不履行】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!行保修义务的由【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委托的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【机构责?令改正并处10万元!以上2?0万元?以下的?。罚款施工《单,位对在保修期—内因质量《缺陷:造成:的损失?承,担,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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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!办法规定行为的【行政处?罚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或其他有关【部门依照《法定:职权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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