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 建标库

第五章 养路费的征收与使用

第三十条 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与减免,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执行,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征收或减免。
    车辆保有单位和个人,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。

第三十一条 养路费的使用,要贯彻取之于路,用之于路的原则,在银行单列户头,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、坐支或平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