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— 》第四章 路政管理 ! ?第十八条 各级公】路的路基《、路面、边》沟、截水《沟、盲沟、护栏、】挡土墙、《护,坡,、,导流堤坝、桥涵、交!叉路口、标(号)志!、测桩、里程碑、界!碑、行道树、苗圃、!工程设备、》隧道以及通讯—、检测、监控和安】全设施等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侵占—。、迁:移或破坏 第十】。九条 禁止侵占公路!用地 在《公路用地外采矿或】设窖与公路最小间】距应按公《。路,路基边坡比例—放坡到?矿,(窖)?底水平线的坡脚距矿!(,窖)作业面》五十米;地面设施】与公路规划用地边缘!水平距离亦应保证】五十米 第二【十,条 不准利用桥【涵添闸门、渡槽和管!线,;不准在桥》涵上下游二百—米内挖砂取土、【筑坝压缩《。或扩宽河床》以,及距桥涵一百米内倾!倒垃圾、设》置建筑物、烧荒【;不准在隧》道洞口周围五百米】内凿岩放炮》。、开山采石 —。     隧道洞口!五,百米外的公路两侧二!百米内凿岩》放炮、开山取—石时需经县以上【交通行政部》。门同意?。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! 第二十一条【 电:讯,。、,广播线路跨越公【路的最低线条距公】路路:。面垂直高度为五点五!米电力线为六米公路!路树与电力、—电讯、广《播线路?的间距为二到—三米间距不够—的应由电《力、:。邮电部门会同公【路管理?部门剪除树木所剪】树木归林权所有【。者 第二十二【条 兴?建铁路、《机场、电力、通讯】。、水库、堤坝、【。。水渠、工《厂等:工,程以:及埋设管道》、电缆和《电杆需占用公路【及其附属设施时【应先:征得主管《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!。门,同意并?签,订协:议,建设单位负责按公路!原技术标准》。进行改建或迁建竣工!后由交?通行政部门》验收 第二十三条! 通过公《。路、:桥梁、渡口的一【切车辆?。、,行人应?严格执行公路、桥】梁、渡口的有关规定! , ,  :  禁?止,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!在油路和砂》石路:面上行驶《无辅道又必须通过时!须经当地公路管理】部门同意并采取【保护措施后方可靠右!侧路肩行《驶;:部队:坦克车拉练、—训,练,。。、,打靶需通过时—亦应:按此规定办理 】    《因,。施工封闭《的路:段除:持有通行证》件执:行紧:急,任务外禁止车辆通行!。但公路管理部门必】须指明绕行路线【或修便道(桥—)保证通车》     超【重超宽车辆未经当】地公路管理部—。门同意禁止过桥【;,险桥降低载重标准】需经技术《。鉴定国?。道、:省道由省公路管理】部门鉴定批准县道】。由市、地、》州公路管理部门鉴定!批准  》   晴通雨—阻公路禁止车辆【通行的时间》由县公路管理部门】据雨:情确定 第—二十:四条 凡《在公路和规划路【线两侧?新建:各,种建筑物其边缘距】公路用?地边缘最《小间距为《国道十?五米:。省道:十,二米县?道八米?专用公路可》参照本?规定执行   】 , 在平?交道口附《近的建?。筑物、树《。木的:距,离应满足行车视距的!。需要 第二十五】条 在国道、—省道上增设道口须经!省交通行政部门【批准:;在县道《及专养乡《道,上增设道口须经市】、地、州交》通行政部门批准【并按技术标准进【行设计?和修建 》第二十六条 公【路用地界内》的自然林、历史【遗留林和《路树由?各级公?。路管理部《门管理?但需按吉林》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!。办理林?权证:件国道、省道的树】木,需要采伐更》新,时由省公路》管理部门《批准县道《及专养乡道》。的树木由《市、地、州公路管】理部门批准经批准】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!方可采?伐 第《二十七?条 公路《管理部门必》。须建立健全路产【档案:长期保存;建立各种!标(号?)志和安全设施及】时清除各种路障保】证交通安全》 第二十八条 除!交通联合《检查站?和持有证《件的公安人员执行】任务:。所设:临时路?卡外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!置路卡、路》栏 :     未经省】人,民政:府批准任《何单:位和个人不》得向过往车》辆、行人《索取过路费、—。过桥费 第二十九!条, 禁止?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!建房、搭棚、—砌墙、夹杖、挖土、!制坯、采矿、设窖、!筑坝、开渠、挖【沟、引水、打—场、晒?粮、堆积物料、积肥!沤麻、埋《。设管:道、倾倒垃》圾残土以及占—路摆摊等堵塞—道路、阻碍交通【的行为保证公路【畅通和行车、行人安!全  —   ?因基本建设或其他】原因确?需临:时占用公路》。时须经公《路,管理部?门批准?并,按规定?缴纳占?路费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