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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章 路政管!理
第十【八条 各级公路的】。路基、?路面、边沟、截水沟!、盲沟、护》。栏、挡土《墙、护坡、》。导,流堤坝、桥涵、交】叉路口、标(—号):志、测?桩、里程碑、—界,碑、行道树》、苗圃、工程设【备,、隧道以及通讯、检!。测、监控和安全设施!。等任何?单,位和个人不》得侵:占、:迁移或破坏
【第十九条《 禁止侵占公—路,用地 在公路用【。地外采矿或设窖与】公路:。最小:间距应按公》路路:基边坡比例》放坡到矿(窖)底水!平,。线,的,坡脚距矿(》窖)作业面五十米】;地:面设施?与公路规划用地边】缘水:。平距离亦应保证五十!米
第二十—条 不准利用桥涵添!。闸门、渡槽和管线;!不准在桥涵上下游】。二百米内挖砂取【土,、筑坝压缩或扩宽】河床以及距桥—涵一百米内》倾倒垃圾、设置【建筑物、烧荒;不准!在隧:道洞口周《围五百米《内,凿岩放?炮、:开山采石
! 隧道?洞,口五百米外的公路】两侧二百米内凿岩放!炮、:开山取石时需经县以!上交通行政部门同意!并采取?安全防护措施
第!二十一条《 电讯、广》播线路?跨,越公路的最低线【条距公?路路面垂直高度为五!点五:。米电力线《为六米公《路路树与《电力、电《。讯、广播《线路的间距》为二到?三米:间距不?够的应?由电力、邮电部门】会,同公路管理》。。部门剪除树木—所剪树木归》。。林权所有者
【第二十二条 兴建】。铁路、?机,场、电?。力,、通讯、水库—、,堤坝、水渠、工厂】等工程以及》埋,设,管道、电缆和电杆】需占用公路及其【附属设施《时应先征得主管该公!。路的交?通行政部《门同意并签订协议】建设单位负责按【公路原技术》标准进行改建或迁建!竣,工后:。由交:。通,行政部门验收
】第二十三条 通过】公,路、桥?梁、渡口的》一切车辆《、,行人:应严格执行公—路、桥梁《、渡口?的有关规定
【。 禁》止各种履带车和铁】轮车在油路和—砂石路面上行驶无辅!道又必须通过—时须经?当地公路管》理部门同意并采【取保护措《施后方可靠右侧【路肩行驶;》部队坦克车拉练、】。训练、打《靶需通?。。。过时亦应按此规定】办理
》 因施工封闭的!。路段除持有通—。行证件执行紧急任】务外禁?止车辆?通行但?公路管理部门—必须指明《绕行路线或修便道】。(,桥)保证通车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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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超重?超宽车?辆未经当地公路管理!部门同意《禁止过桥《;险桥降《低,载重标准需经—技术鉴定《国道、省《道由省公路管理部门!鉴定批准县道由【市,、地、州公》路管理部《门鉴定批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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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晴》通,雨阻公路禁止—车,辆通行?。的时:。。间由县公路管理部】门据雨情确》定
第二十四【条 凡?在公路和《规划:路线两侧新》建各种建筑物其【边缘距公路用地【边缘最小间距为国道!十,五米省道十》二米县道八》米专用公路》可参照?本规定?执行
】在平交?道口附近的建—筑物、树《木的距离应满足行】车视距的《需要
第》二十五条 在国道、!省道上增设》道口须经省》交通行政部门批准;!在县道及专养乡道】上,增设道口须经市、地!、州交通行政部门批!准并:按技术?标准进行《设计和?修,建
第二十六【。条 公路用》地界内的自》然林、历史遗—留林和路树由各【级公路管理部门【管理但需按吉—。林省森林管》理条例规定办理林权!证件国道、省—道的:树木需要采伐更【新时由省公》路管理部门批—准县道及专养—乡道的树木》由,市、地?、州公路管理部门批!准经批准部门发【给采伐许可证方可】采伐
第二十七】条 :公路管理部门必【须建立健全路—产档案长期保存【;建立各种标(号)!志和安全设施及时】清,除,各种:路障:保证交通安全—
第二十八条【 除交通联合检查】。站和持有证件的公】。安人员执行任务【所设临时路卡外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!路上设置路卡、路栏!
》 未经?省人民政府》批准任?何单位和《个人:不得向过往车—辆、行人索取过【路费:、过桥费
第二十!九,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!路用:地上建房、搭—棚、:砌墙、夹杖、挖土】、,制坯、采矿、设窖、!筑坝、开渠、—挖,沟、引水《、打场、晒粮、堆】积物料、《积肥沤麻、埋设管道!。、倾倒垃圾残土以】及占路摆摊等堵塞】道路、阻碍》交通的行为保证【公,路畅通和行车—。、行人安全
【 因基本!建设:或其他原因确需临】时,占用:公路时?须经公路管理部【门批:准并按?规定缴纳占路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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