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! 第四章 路—政管理 【第十八条 》各级公路的路基、】路面、?边沟、?截水沟、盲》沟、护栏、挡—土墙、护坡、导流堤!坝、桥涵、交—叉路:口、标(号)志、】测桩、里《程碑、界碑、—。行,道树、苗圃、—工程:。设备、隧《道以及通讯、检【测、监控和安全设施!等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不得侵占、迁移【或破坏 第十九条! 禁止侵《占公路用地 在公路!。用,地外采矿或》。设窖与公路最小【间距:应按公?路,路基边坡比例放【坡到矿(《窖)底水平线的【坡脚距矿《(窖)作业面—五十米;地面—。设施与公路规划用】地边缘水平距离亦应!保证五十米 【第二十条 不准【利用桥?涵添闸?门、渡槽和管线【;不准在桥涵上下游!二百米内挖》砂取土、筑坝压缩或!扩宽河床以及—距,桥涵一百米内倾【倒垃:圾,、,设置建筑《物、烧荒;不准在隧!道洞口周围五—百米内凿岩》放炮、开山采石 】。 ,。 ,   ?隧道洞口五百米外】的公路两《侧,二百米内凿》岩放炮、开山—取石时需经县以上】交,通行政部门同意并】采取安全防护—措施 《第二十一条 电讯、!广,。播线路跨越》公路的?最,低线条距公路路面垂!直,高,度,为五点五米电—力线为六米公路路树!与电力、电》讯、广?播线路?的间距为《。。二到:三米间距不够的【应由电力、邮电部】门会同公路管理【部门剪除树木—。所剪树木《归林权?所有者 第二【。十二:条 兴建铁路、机】场、电力、通讯、水!库、堤坝、水渠、】工厂等工程》以及埋设管道、【电,缆和电?杆需占用公路及其附!属,设施:时应先征得主—。。管该公路的交通行】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!议建设单位负责【按公路原技术标准进!行改建或迁建竣工】后由交通行政部门】验,收, 第二十三条【 ,通过公路、桥—梁、渡口的一切车辆!、行人应严格—执行:公路、桥《。。。梁、渡口《的有关规定   !  禁止各种履带】车和铁?轮,车在油路和砂石路】面上行?驶无辅道又必须通】过,。时须经当地》公路管理部门同意】并采取保护措施【后方可靠右》侧路肩行驶;—部队坦克车拉练【、训练、打靶需通】过时亦应按此规【定办:理   》  因施《工封闭的路段除持】有通行证件执行紧】急,。任务外禁止车辆通】行,但公路管理部—。门必须指明绕行路线!或修便道(桥)保】证通车    】。 超:重超:宽,车辆:未经当地公》路管理部门同意【禁止过桥;险桥降】低载重标准需—。经技术鉴定国—道,、省道由省公—路管理部门鉴定批】准县道?由,市、:地、州公路管理部】门鉴定?批准    【 晴通雨阻公路【禁止车辆通》行的时间由》县公路管理》。部门据雨情确定【 :第二十?四条 凡在公—路和规划路线—两侧新建各种建【筑物:其,边缘距公路用—地边缘最小间距为】国道十五米》省道十?二米县道八》米专用公路》可参:照本规定执行  !   ?在平交道口附近的建!筑物、树《木,的距离应满足—行车视距《的,需要 《第二十五条 在国道!、省道上《增设:道口须经省》。。交通行政《部门批准;在县【道及专养乡道—。上增设道口》须经:市、地、《州交: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!技术:标准进行《设计和修建 第二!十六条 公路用地界!。内的自然林、历史】遗留林和路树由【各级公路管理—部门管?。理但需按吉林省森】林管理?条例规定办理—林,权证件?国道、?省道:的,树木需要采伐更新】时由省公路管—理部:门批准县道》及专养乡道的树【木,由市、地、》州公路管《理部门批准经批准】部门发给采伐—许可证方《可采伐 第二十七!。条 公路《管,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!路,产档案长期保存【;建立各种标—(号)志《和,安全设施及时—清除:各种路障保证交【通安全 第二十】八条 除《交通:联合检查站和持【有证件的公安人员】执行任务所》设临:时路卡外任何—单位:。和个人不得在—公路上设置》路卡、路栏 —     未—经省人民政府批【准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向过《往车辆、行人—。。索,取过路?。费、过?桥,费 第二十—九条 禁止在公路及!公路用地上建—房、搭棚、砌墙【、夹杖、挖土、制】。坯,、采矿、《设窖、筑坝》、开渠、挖沟—、引:水、打场、晒粮、堆!积物料、积肥沤麻】、埋设管道》、倾:倒垃圾残《土以及占路摆摊等】堵塞道路、阻—碍交通的行为保证公!路畅通和行车、行】人安全 —   ?  因基本》。建设或其他原因确】。需临时占《用公路时须经—公,路管理部门》批准并按规》定缴纳?占路费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