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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路!政管理?
第十八条 !各级公路《。的路基、路》面、边沟《、截水沟、盲沟【。、护栏?。。、挡土墙、护坡、导!流堤坝、桥涵、【交叉路口《、标(号)志—、测桩、里程—碑、界碑、行道树、!苗圃:、工程?设备、隧道以及【通讯、检测、—监控和安全设施等】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侵》占、迁移或》破坏
《第十九条 禁止【侵占公路用》地 在公路用地外采!矿或设窖与公路最】小间距?应按公路《路基:边坡比?例放坡到矿(窖)】底水平线的坡脚【距矿(窖)作业【面五十米;地面设施!与公路规《。划用地边缘水平距离!亦应保证五十米
!第二十条 不—准利用?桥涵添闸门》、,渡槽和?管线;不准在桥涵上!下游二百米内挖【砂取土、筑坝—压缩或扩宽》河床以及距桥—涵一百?米内倾倒垃圾、设置!建筑:物、烧荒;》不准在?隧道洞口周围五百】米内凿岩放》炮,、开山采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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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隧道《洞口五百米外的【公路两侧二》百米内凿岩放炮【、开山?取石时需经》县以上交通行政部】门同意并采取安全】。防护措施
第二】十一条? 电讯、广播线路】跨越公路的最低【线条:距公:。路路面?垂,直高度为五点五米】电力线为六米公【路路:树与:电力、电讯、—。广播:。线路的?间距为?二到三米间距不够】的应由电《力、邮?电部门?会同公路管理部【门剪除树木所剪树】木,归林权所有》者
第二十二条 !兴建铁路《、机场、电力、通讯!、水库?、堤坝、水渠、工】厂等工程以及埋【设管道、电》缆和电杆需占用公】。路,及其附属设》施时应?先,征得主管该公路的】交,。通行政部门同意并】签订协议《建设单位负责按公】路原:。技术标准进》行改建或迁》建竣工?后,由交通行《政部门验收
第二!十三条 通过—公路、桥《。梁,、渡口的一切车辆、!。行人应严格执—。行公路、桥梁、渡口!的,有关规定《
禁止各!种履带车《和铁轮车在油路【和砂石路面上行驶】。。无辅道又必》。须通:。过时:须经当?地公路管《理部: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!施后方可靠右侧路肩!行驶;部队》坦克车拉《练、训练、打靶需通!过时亦应按》此规:定办理?
因【施工封闭的路段除持!有通行证《。。件执行紧急》任务:外禁止车辆》通行但公路管理部】门必:须指明绕行路线或】修便道?(桥)保《证通车?
》 超:重超宽车辆》未经当地《公路管理部门同意】禁,止过:桥;险桥降低载重标!准需经?。技术鉴定国》道、省道由省公路】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县!道,。由市、地、》。州公路管理部—门鉴:定批准
— 晴通雨—阻公路禁止车辆【通行的时《间由县公路管理部门!。据雨情确定
第二!十四条 凡在公【路和规划路线两【侧,新建各种建筑物其边!缘距公路用》地,边缘最小间距为国】道十五米省道—十二米县《道八米?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!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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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平【。。交道口附近的建筑】物、树木的》距离应?满足行车视》距的:需要
第二—十,五条 在《国道、?省道:上增:。设道口须经省交通】行政部门批准—;在县道及专养【乡道上增设道口【须经市、地》、州交?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!技术标?准进行设计》和修建
第二十】六条 ?公路用地界》内的自?。然林、?历史遗留林和路【树由各级公路管【理部门管理但—需按吉林省》森林管理条例规定】办理:林权证件国》道、省道的树木需】要,采,伐更新时《由省公路管理部门】批准:县道及专养乡—道的树?木由市、地、州公】路管理部门批准【经批准?。部门发给采伐许可证!方可采伐
第二十!七条 公路管—理部门必须》建立健?。全路产档案长期【保存;建立各—种标(号)》。志,和安全设施及时【清,除,各种:路障保?证交通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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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除交通联合检查【站和持?有证件的公安人员】执行任?务所设临时路卡外】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在公—路,上设置路卡》、路栏
— 未经省人【民政: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向过往—车辆:、行:。人索取过《。路,费、:过桥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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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九条》。 禁止在公路及公】。路用地?上建:房、搭棚、砌—。墙、:夹杖、挖土、—制,。坯、采矿、设窖、筑!坝、:开渠、挖沟、—引,水,、打场、晒粮、堆积!物料:、积肥沤麻》、,埋设管道、倾倒垃圾!残土:。以及占路摆》摊等堵塞《道路、阻碍交通的】行,为保证公路畅通和】行车、?行人安全《
《 : :因基:本建:。设或其他原》因确:需临时占用公路时须!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!并按规定缴纳—占路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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