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 建标库

第三章 公路养护

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。县级以上公路应保持路面平整,路拱适度,路肩整洁坚实,边坡稳定,边沟畅通,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,标(号)志完善鲜明,路树齐全。

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路以专业工人养护为主,并实行民工建勤修建和养护公路制度。每年每个劳动力建勤不超过五个标准工日,每台车不超过两个车工日。超过规定用工限额时,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    乡道由乡(镇)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。
    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养护。

第十四条 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使交通受阻时,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动员组织沿线单位和人民群众义务抢修,维持通车。

第十五条 修建、养护公路所需砂石土料,应尽量利用荒山、荒地、河滩。河道以外已有的料场,仍由公路管理部门使用。在新开辟的区域内取砂石土料,按吉林省土地管理、河道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条例规定办理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其他价款。

第十六条 公路宜林路段应进行绿化,有条件护路段可进行美化。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,实行以公路管理部门营造为主和谁造谁有、合造共有的办法。

第十七条 对公路养护道班和养路工人实行经济责任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