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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二章 公路修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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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 公路修建—、改建?应按规划和国家公】路工程?技,术标准?及基本建《设程序进行》保证工程质量
】 省道的建】设,规划由省《交通行政《部门提出《经省:人民政府批》准报:交通部备案
! 县道的建设规划!由市、地、州交【通,行,政部门提出》。经同级人《。民政府(行》署):批准报省交通行【政部门?核查备案
】 乡道的建设规划!。由县(市、区—)交通行政部门提】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报!市、地?、州:批准交通行政部【门,核,查备案
【。 中?外,合资、独资建设的公!。。路 由?省人民政府按—国家规定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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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八条 《国道:、省道的新》建、改建所需资【金分别由预算内【基本建设资金、能源!。交通基金与养路【费,安排
【 县道的新》建、改建所需资金由!地,方财政和《养路费支付农业【税地方附加亦—应拨出?适当:数额用于公路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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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乡道建设应】纳入当地政府—国民经济《。计划:由人民群众和受益】单位自建《。、自养、自》管功民办公助
! , 对少数民—族地区、边远地【区、贫困地区省公路!管理部门在资—金和物资《上应:给,予优先照顾》
? 专用公—路的新建《、改建由专用部门或!单位自行负责
! 位于》县级以?。上公路线上》的专:用公路?应按所衔接的公路标!准进行修《建、养护与管理【
高速公!路、:高标准公路、大型】公路桥梁的新建【、改建所《需资金可采》取贷款、合资、集资!、其他部《。门投:资等:方式凡利用以—上四种资金来源修】建的:公路:、桥梁、 对过往】车辆:收取通行《费,时须按有关规—定报省人民政—府批准
》第九条? 新建、改建—公路需占《用土地、河》道以及砍伐树木、】拆迁建筑物和永久】性测量标志或与铁路!、水利、电力、【电,讯等设施相互妨碍时!按国家和省的—有关规定办理;无】规定的由交通行政】部门与有关部—门协商解决;经【协商达不成协议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决定并由县—级人民政府》负责解决征用及附】着物的拆迁 —
:第十条 各地公【路用:地按下列规定—宽,度划定
【 国道路中—。心线两侧各十五米;!省道路中心线两侧】各十二点五米;【。县道路?中心线两侧各十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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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新建、改建】公路需占用土—。地按照中《华人:。民共:。。和国土?地管理法的》。规定办理公》路用地要设》立用地界桩》。
第十一条 【改建、维修公路应采!取,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!断交: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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