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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!公,路修建?
第七条 】公路修建、改—建应: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!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!设程序进行》保证工程质量
!。 省道的—建设规划《由省交通行政部【门提出经省》。人民政?府批准报《交通部?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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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道的建设】规划由市、地、【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!经,同级人?民政府(行署—)批准报省交通行政!部门核查备》。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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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乡》道的建设规划由县(!市、区)《交通:行政部门提》出经:同,级人民?政府报市、地—、州批准《。交通行?政部门核《查备案
— ?中外合资、独资【建设的公路》 由省人民政府按国!家规定审批
第】八条 国道》、省:道的新建、改建所】需,资金分别《由预算?内基本建设资金【、能源?交通基金与养—。路费安排《
《 县道的新建、】改建所需资金由地方!财政和养路》费支付农业税地方】附加亦应拨出适当】。数额用于公路建设】
乡道】建设:应纳:。入当地政府国—民经济?计划由人民群—众和受益单位—自建、自养、自【管功民办公助—
? : 对少数民族地区、!。边远:地区、贫困》地区省公路管理部门!在资金和物资上【应给予优先照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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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用公路!的新建、改建由专】用部门或单位自行】负责
】位于县级以》上公:路,线上的专用公路应按!所衔:接的公路《标准进行修建、养】护与管理
【 高《速公路、高标—准公路、大型公【。路桥梁的新建—、改建?所,需,资金可采取贷款【、合资、集资、【其他部门投资等【。方式凡利用以—上四:种资金来源修建的】公路、桥《梁、 ?对过往车辆收—取通行费《时须按有关规—定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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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第九条? 新建、改建—公路需占用土地【、河道以及》砍伐树?木、拆迁《建,筑物和永久性测量】标志或与铁路、水】利、电力、电讯等】设施相互妨》碍时: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!定办理;无》规,定的由交通行政【部门与有关部—。门协:。商解决;经协商【达不:成协:议的报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决【定并由县级》人民政府负》。责解:决征用及附着—物的拆迁 》
第十条》 各地公路用—。地按:下列规定宽度—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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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—道路中?心线两?侧各十五米》;省:道路中心线两侧【各十二点《五米:;县:道路中?。心线:两侧各十米
】 新建》、改建公路需占用土!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!办理:。公路用地《要设立?用地界桩
第【十一条 改建、【维修公路应采取措】施,保证通车不》得中:断交通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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