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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二—章, 公路修建 【 第七条》 公路修建、改建应!按规划和国家公路工!程,技术标?准及基本建设程序】进,行保证工程质量【     省道】的建设?规划由省交通行政部!门提:出经省人《民政府批《准报交通部备案 ! ,   县道》的建设规划由市【、地、州《交通行政《部门提?。出经同级人》民政府?(行署)批准报省交!通行政部门核查备】案  《。   乡道》的建设规《划由县(《市、区)交通行政】部门提出《经同级人民》政府:报,市、地、州批准交通!行政部门《核查备案  【   中外合—资、独资建设的公路! 由省人民政府按国!家规定审批》 第八条》。。 ,国道、省道的新【建、改建所需资金分!别由:。预算内?基本:建设资金、能—源交通基《金与养路费》安排 《    县道—的,新建、改《建所需?。资金:由地方?财政和养路费支付】。农业税地方附加亦】应拨出适当数额用】于,公路建设   】  :乡,。道建设应纳入当地】政府国民经》济计划?由人民群《众和受益单位自建、!自养、?自管功民办公助 !    对少—数民族地区、边【远,地区、?贫困地?区,省公路管理》部门在资金和物【资,上应给予优先—照顾   —  专?用公:路的:新建:、改建由专用部门或!单位自行负责 【 ,    位于县【级以上公路线上的专!用,公路:应按所衔接》的,公路标准进行修建、!养护与管理  】   ?高速公路《。。、,高标准公路》、大型?公路:桥梁的新建、改建】所需资金可》采取贷款、合资、】集资、其他部门投资!。等方式凡利用—以上四种资》。金来源修建的公【路、桥梁、》 ,对过往车辆收取通】行费时须按有关规】定报省人民政府【批准 第》九条 新建、—改建公路需占—用土地?、河:道以及砍《伐树木、拆迁建【筑物和永《久性:测量标志或与铁路、!水利、?电力、电讯》等设施相互妨碍【时,按国家和省的—。有关规定办》理,。。;无规定《的由交通行政—。部门与有关部门【协,。商解决;《经,协商达不成》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!政府决定并由县级人!。。民政府负责解—决征用及附着物的】拆迁 《 第十条《 各地公路用地【按下列?规定宽度划定  !   国道》路中心?线两侧?各十五米;省道路】中心线两侧各—十二点五《米;县道路中心线两!侧各十?米 ?    新建—、改建公路需占用土!。地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土地管理法的】规定:办理公路用地要设立!用地界桩 —第十一条 改建、维!修公:路,应采取措施保证通车!不得中断交》通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