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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! 公路修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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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?条 公路修建、改建!应按规划和国家公】。路,工程技术标》准及基本建设程序】。进,行保:证工程质量》
—。省道的建《设规划由省》交通行政部门提出】。经省人民《政,府批准?报交通部《备案
《 《县道:的建设规划由—市、地、州》交,通行政部门》提出经同级》人民政府(》行,署,),批准:报省交?通,行政部门核》查备案
【 乡道的建设【规划由?县(市、区》),交通行政部门提出】经同级?人民政府《报市:、地、州批准交【通行:政部门核查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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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中外合【。资、独资建设的公路! 由省人民》政府按?国家规定审批
第!八条 国道》、省道的新建—、改建所《需资金分别由—预算内基《本建设?资金、能《源交通基金与—。养路费?安排
》 县道的新【建,、改建所《需资金?由地:方财政和养路—费支付农业税地方】附加亦应拨出适当】数额用?于公路建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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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道【建设应?纳入当地政府国民】经济计划由人民群众!和受益单位自—建、自养《、自管功民办公助】。
: 对》少数民族地区、边】远地区、《贫困地区省公—路管理部门在资金和!物资上?应,给予优先照顾
】 : 专用公路—的新:建、:。改建由专用部门【或单位自行负责
!。 《位于县级以上公路】线上的专《用公路应《按,所衔接的公路标【。准进行?修建、?养护与管理
】。 高速公路、】高标准公路》、大型公路桥—。梁的新建、改建【。所,。需资金可采取贷款、!合资、集资、其【他部门投资等方【式凡利?用以上四种资金来源!修建的公路》、桥梁、 对过往车!辆收取通行费—时须按有关规—定报:省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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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新—建、改建公路—需占用土地、河道】以及砍伐树木、拆】迁建:筑物和永久性—测量标?志或与铁路、—水,利、电力、电讯等】设施相互妨碍时【。按国:。家和:省的有?关规定?办理;无规》定的由交通》行政部门《与有:关部门协商解决;经!协商达不成协议【。的报上?一级人民政府—决定并由《县级人民政》府负责解决征用及】附,。着物的拆《。迁
第》十,条 各地《公路用地按下列规定!宽度划定
— 《国道路中《心线两侧《各十五米《。;,省,道路中心线两—侧各十二《点五米?;县道路中心—线两:侧各十米
—。。 新建、改】建公路需占用—土地按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的规定办理公路用】地要设立《用地界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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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一条 改建、】维修公路应采取【措施保证通车不得中!断交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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