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?
:
第二【章 公?。路修建?
第》七,条 公?路,修建:、改建应按规—。划和国?家,公路工程技》术标准及基本建【设程序进行保证工程!质,量
? 省道的建设!。规,。划由:省交通行政部门【提出经?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!通部备案
【 , 县道的建设【规划由市、地、州】交通行政《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!政府(行署)批【准报省?。。交通行?政部门核查备案
】
《 乡道的建》设,规划:由县(市、区)交通!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!人民政府报》市、地、《州批准交《通行政部门核—查备案
》 , ?中,外合:资、:独,资建设的公路 【。由省人?。民政府按国家—规定审批《
,
第八?条 国?道,、,省道的新建、—改建所需资金分【别由预算《内基本建设资—金、能源交通—基金与?养路费安排
】 县《道的新建、改建所需!资金由地方财政和】。养路费?支付:农业税地方附加亦】应拨出适《。当数额用于公—路建设
— 乡《道建设?应纳入当地政府【国民经济《计划:由人民?。群众和受益单位自建!、自养、自管功民】办公助
】。 对少数民族地区、!边远地区、贫困地区!省公路管理》部门在资金和物【资上应?给予优先照顾
】 专用—公,路的新建、改建由】专用部门《。或单:位自行负责
】 ?位于:县级以上公路—线上的专用公—路,应,按,所衔接?的公路标准》进行修建、养护【与管理
】 高速公路、高标】准公路、《大型:公路桥梁的》新,建、改建所》需资金可采取—贷款、合《资、集资、其他部门!投资等?。方式凡利用以上四种!资金来源《修建的公路、—桥梁、 对过往车】。辆收取通行费时须】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!政府批准
第【九,条 新建《。、改建公路需占用】土,地、河道以及砍伐树!木、拆迁建筑—物和永久《性测量标志或与铁】路、水利、电—力、电讯等设施【相互妨碍时按国【家和省的《有,关规定办理;—无规定的由交通行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!商解决;经》协,商达不成协议的报上!一级:人民政府决定并【由县级人民》政府负?责解决征《用及:附着物?的,。拆迁: ,
:第十条? 各地公路用地【按下列规定》宽度划定《
国道】路中心线两》侧,各十五米;》省道路中心》线,两侧各十二点五米】;县道路中心线两】侧各:十米
》 新建、—改建公路需占用【土地按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土地管【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!用地要设《立用地界桩
—
第十一条 改建、!维修公路应》采取措?施保证通车不得中】断交通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