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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二—章,。。。 公:路修:建 》第七条 公》路修建、改建—应按规?划和国家公路工程】技术标准及基本【。建设程序进行保证工!程质量 》    省道的建】设规:。划由省交通行政部门!提出经省《人民:。政府批?准报交通部备—案     【县道的建设规—划由市、地、—州交通行政部门提出!经同级人民政府【(行署)批准报省】交通:行政部门核查—备案   —  乡?。道,的建设规划由县(】。市、区)交通—行政部门提出经同】级人民政府报市、地!、州批准交通行【政部:门,核查备案《   《  中外合资—。、独资建设》。的,。公路 由省人民【政府按国家规定【审批 《。第八条 国道、【省道的新《建、改?建所需资金》分别由预算》内基本建设资—金、能源交通基金】与养路费安排 】。  : , 县道的新建、【改建所需资金由地】方财政?。和养:路费支?付,农业税地《方附加亦应》拨出适当数额用于】公,路,建设:     乡道建!设应纳入当》地政府国《民经济计划由—人民群众和受益【单位:自建、自养、自管】功民办公助   !  对少数民族地】。区、边远《地区、?贫困地区省公—。路管:理部门?在资金和物资上应给!予优先照《。顾,  ?   专用公路的新!建,、,。改建由专用部门或】单位自行负责—     —位于:县级以上公路线上】的专:用公路应按》所衔接?。的公路标准》。进,行,。修建、养护与管理】  ? ,  高速公路、高】标准公路、大型公】路桥梁的新建、改建!所需资金可采取【贷款、合资》、集:资、其他部门投资】等,方式凡利用以—上四种?。资金来源修建的公路!、桥梁、 对过往车!。辆收取通《行费时?须按有关规定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 第九条 —新建:、改建公路需占【。用土地、河道以【及砍伐树木、拆迁】。建筑物和永久—性测量标志》或与:铁路:、水利、电力、【电讯等设《施相:互妨碍时按国家和】省,的,有关规?定,办理;?无规定?的由交?通行政部门与有【。关部:门协商解决;经协商!达不成协《议的报?上,一级人民政》府决定并由县—级人民政府负责解】决征用及附》着,物,的,拆迁 《 第十条 各地【。。公路用地按下—列规定宽度划定 !    国道路【中心线两侧》各十五米;省道路中!心线两侧各十二点五!米;县道路中心线】两侧各十米 【 ,   新建、改建】公路需占用土地按】照,中,华人民?共和国土地》管理:法的规定《办理公路用地—要设立用地界桩 】 第十一条 改建】、维修?公路应采取措施【保证通车《不得中断交通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