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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第二章 公路修建 !。 第七条 公】路修建、《改建应按规划和【国家公路工程技【术标:准及基本建设程序】进,。行,。保证工?程质量   【  省道的建设规划!由,省交通行政部—门提:出经省?人民政?府批准报交通部【备案   —  县道的建设规划!由市、?地、州交通行政【。部门提出经同级人】民政府(行署)批】准,报省交通行政部门核!查备案    】 乡道的建设规划】由县(市《、区)交通行政【部门提出《经,同级人?民政府报市、地、】州批:准交通行政》部门核查备案 】    中外—合资、独资建设【的公路? 由省?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!审批 第八—。条 国道《、省道?的新建、改建所需资!金分别?由,。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!、能:。源交通基《金与养路费安排【     —县道的新建、改建】所需资?金由地方财政和【养路:费,支付:农业税地方》附加亦应拨》出适当?数额用于公路建【设     【乡道建设应纳入当】。地政府国民经济计】划由人民群》众,和受益单位自建、自!养、自管功民—办公助     !对少数民族地区【、边远地《区、贫困地区省公】路管理?部门在资金和物资】上应给予优先照顾 !    《 专用公路的新【建、改?建由专用部门或【单位:。自行负责    !。 位于县级》以上公路线上—的专用公《路应按所衔接的公路!标准进行《修建:、,养护与管《。理    — 高速公路、高【标准公路、》大,型公路?桥梁:的新建、改》建所需资金可采取】贷款:、合资?、集资、《。其,。。他部门投资等方式凡!利用:以上四种资金—来源修建《的,公路、桥梁、 对】过,往车辆收取通—行费时须按有关规】定报省人民政府【批准 《第,。九,条 新建、》改建公路《需占用土地、河道】以及砍?伐树木、《拆,迁建筑物和永—久性:测量标志或与铁路】、,水利、电《力、电讯等设施相】互妨碍时按国家和省!的有关规定办理;无!规定的由交通行【政部门与《。有关部门《协商解决;》经协商达《不成协议的报上一级!人,民政府决定并—由县级人民政—府负:责解:决征用及附》。着物的拆迁 【 第十?条 各地公路用地按!下,列规定宽《度划定  —   国道路中【心线两侧各十五米;!省道路中心线—两侧各十二点—五米;县道路中【心线两侧各十米 !   ? 新建、改建—公路需占《用土地按《。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土地】管,理法的规定办理公路!用地要设《立用地界桩 【。第十一条 》改建、维修公—路应:采取措?施保证通车不得中】断交:。通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