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四章? 物业管理》服,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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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二,条 物业服务企业】应当具有《独立的法人资格依】法取得物业服—务企业资《质并在其《资,质许可的范》围内从事物》业管理活动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—转让、出《。租或者转借》物业:服务企业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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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地物】业服务企业进—入本市从事》。物业管理活动—。应当向市房》产主管部门备案
】
第四十《三条 从事》物业管理的人—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取得职业资【。格证书职业资—格证书不得转—让、出?租,、转借
》第四十四条》 一个物业》管理区域《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!实施物业管》理
第四十五【条 业主《委员会应当与业主】大会选聘《的物业服《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!业服务?。合,同
— 物业?服务合同应》当对物业管理事【项、服务质》量、服务《费用、双方的权【利义务、专项维修】资金的使用、物业管!理用:房、合同期限、违约!责任等内容进行【约定:并公示
【 物业《管,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!。
(一】。)共用部位和共【用设施?设备的?使用、维修、养【。护和:管理:;
:。
《 (二)《电梯:、智能系统等—设备的运行服务;】
,
【(,三)环境卫生清扫保!洁和绿地、树木、】绿化设施的养—护、管理;
【
— (四)物业—装饰:。装修的管理;
】
》 (五)车—辆行驶?和停放?秩序的服《务、管理;
! 《。 (六?)公:共秩序维护、安全防!范等事项的协助管】理服务;
【 : : (七)为》业主提供日常生【活服务和便》利;
【 (八)—物,业资料?的查询服务和—管理
第四十【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!。期,限届:满三:个,月前物业服务—。企业与业主大会【应,当协商续约事宜【双方续约的应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】务合同双方不再【续约的合同终止前物!业服务企业》应当继续按照合【同约定提供》服务业主应》当按时交纳物业服】务费
第四【十七条? 业:主、物业服》务企业?应当:遵守法律、法规以】及,管理规约履》行物业?服务合同一方违【约,另一方可以依照物业!服务合同追究—违约方?的责任?业主不得采用拒【交物:业服务费及其他【费用:等方式拒不》履行合同;物业服】。务企业不得》采用降低物》业服务质量或—者中断物业服—。务等方式拒》不,履行合同
! 物业所有》权转移时业主应当】与物业服务企业【结清物业服务费
!第四十八条 — 物业服务合同终】止时物业服务—企业应当向业主委】。员会交?还下列资料》和财物
》 《(一)本《条例第三十》八条规定的资—料,;
? (》二)物业管理用房】;
》 (三)物业服】务期:间改造?、维修、保养有关物!业形:成的技术资料—。;
【(四)物业》服务期间业主出【资配置的固定—设施设?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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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,(五)其他应当【移交的财物、资【料
》。 新选《聘的物业服务企【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!。员会应?当向物业服务—。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!资料和财物
第四!十九条 《业主大会选聘—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!原物业?服务企业《应当与业主委员【会做好交接》工作不得《。以业主?欠,交物业服务费—。或者其他《相关费用等》理由拒不交接;新物!业,。服务企?业,按合同约《定的时间《进入物业管理—。区域服务
第【。五,十条 ?物业:服务费标准》由业主和物》业服务企业按—。照公平、合理以及】。服,务费与服务水平【。相适应的原则在物业!服务合?同中约定物业服务】企业应当将物业【服务费标准公示【并报物?业所在地《区、县价《格主管?部门: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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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物业服—务企业为业主—或者物业使用人【提供物业《。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!服务的可以另行收】费
第五十—一条 ?业主应当根据—物,业,服务合同《的约定交纳物业服】务费用业《主与物业使》用人:约定由?物业使用《人交:纳,。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!定业主?负连带交纳责任【
电【梯、转?供电和二次供—水等:设施运行费用—未纳入物业服务费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按,照实际支《出和约定的收费方】式向相关业主公平、!合理:分摊并?。定,期公布
第五十】二条 物《业管理区域内—供水、供电、供【气、通信、有—线电视等单》位应:当向最终《用户收取有关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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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水、】供,电、供气、通信、】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!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!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!物业服务企业—拒绝代收代缴费【用而停?止提供服务
【 : 物业服》务企:业接受?委托代收有关—费用的不得向业【主,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!。费等额外费用
第!五十三条 》房产主?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物业服?务企:业的监?督管理建立投诉【受理制度《及,时协调处理物业【管,理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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