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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章, 物业管理服—务 第—四十二?条 物业服务企业】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!资格依法取》得物业服《务企业资质并在【其资质许可的范【围内从事《物,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《得转让?、出租?或者:转借物业服务—企业资质证书 【     》外地物业服务企业】进入本市从事物【业管理活动》应当向市《房产主管部门备【案 第四十—三条 从事物—业管理的人员应【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取得职业《资格证书职业资【。格证书不得转—让,、出租、转借 第!四十四条《 一个?物业管?理区域由一个物业】。服务企业《实施物业管理 第!四,十五条 业》主委员会应当与【业主大会选聘的物】业服务?企,业订立书面的物【业服务合同 —     物—业服务合同应当【。对物业管理事项、】服务质量、服务费用!、双方?的,权,利义务、专》项维:修资:金的使用、物业管】理用房、《合同:期限、违约责任等内!容进行?约定并公《示     【物业管理《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!。     (一)共!用部位和共用设【施设备的使用、【维,修、养护和管理;】    》 (二)电梯、智能!系统等设备的—运行服务; 】  :   (《三)环境卫生清扫保!洁和:绿地、树木、绿化】。设施的养护、管理;!   【 , (四)物》业装饰?装修:的管理; 【     —(五)车辆行驶【和停放秩序》的服务、管》理;   !  (六)公—共秩序维《护、安全《防范等事项的—协助管理服务—;   【  (七)为—业主提供日常—生活服务和便利; ! ?    (八—),物业资料的查询【服,务和管理《 第四十六条【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!届满三个月前物业】服务企业与业主大】会,应当协商《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!应当重?新签订物业服—务合同双方》不再续约的合同终】止前物业服务—企业应当继续按照】合,同,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!当按时交纳物—业服务?费 第四—十七条? 业:主、物业《服务企业应当—遵守法律、法规以】及管:理规约履行物—业,。服务合同一》。。方违约另一方可【以,依照物业服务合【。同追究违约方的【责任业主不得采用拒!交物业服务费及【其他费?用等方式拒》不履行合同;物【。业服务企业不得【。采用降低物业服务】质,量或者中断物业服】务等方式拒》不履行合同  】   物《。业所有权转移时业】主,应当与物业服务【企业:结清:物业服?务费 第四十八条!  物业服务—合同终止时》物业: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!委员会交还下列【资料和财物 —     》。(一)本《。条,例第三十《。八条规定的资料; !     (二)物!业,管理用房; — ,    (三)【物业服务期》。。间改造、维修、【保养有关物业—形,成,的技术资料;  !  : (四)物业—服务期间《业主出资配》置的固定设施设备】; ?    (五)其他!。应当移交的财物、】资料:     新【选聘:的,物业服务企》业承接物业时业【主委员会应当—向物业服务企业【移交前?款规定的《资料和财《物, 第四十九条 】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!业,。服务企业的》原物业服务企业【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!好交接工作》不得以业主欠交【物业服务费》或者其他相关费【用等理由拒不—交接;新物业—服务:企业按合《。同约定的时》间进:。。入物业管理区域服】务, 第五十条 物业!服务费标准由业主】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!公平、合理》。以及:服务费?。与服:务水平相适应—的原则在物业服【务合同中约定物业】服务企?业应当将物业服【务费:标准公示《并报:物业所在地区—、县价格主管部门备!案  《 ,  物业服务—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!使用人提供物—业服务合同》约定:以外的?服务的可以另—行收:费, 第五《十一条? 业主?应当根据物业服【。务合:同,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!费用业主与物—业使用人约定—由,物业使用人交纳【物业服?务,费的从其约定业主】负连带交纳责任 】     电梯、转!供电和二次供—水等设施运行费【用,。未纳入?物,业服务?。费的:物业服务企业应当】按照:。实际支出和约定【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!主公平、合理分【摊并定期公布 】第,五,十二条 《物业管理《区域内供水》、供电、供气、【。通信、?有线电?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!用户:收取:有关费用《  ?   供水、供电】、供气、通信、【有线电视等单—位不:得强制物业服—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!。。也,不得:。因物业服务企业【拒绝代收代缴费【用而停止《提供服务   】  物业服务企业】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!用的不得向业主【或者使用《人收取手续费等额】外,费用 第五十三条! 房产主《管部门?应当加强《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!督管理建立投诉【受理制度及时协调】处理物业管理—纠纷 ?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