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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《章 业主》、业主大会及业主】委员会 《 第七》条 房屋《的所有权人为—业主 《第八:条 业?主在物?。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!。列权利 《    — ,(,一)按?照物业服务合同的】约定接受物业服【务企业提供》的服:务; 《   ? (二)提议召【开业主?大,会会议并就物—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!出建议; —   (》三)提出制》定,和修改管理规约【、,业主:大,会议事规《则的建议;   ! (四)参—加业主大会》会议行使投票权;】    》 (:五)选举《业主委员会成—员并享有被选—举权;    !(六:)监督业主委—员会的工作; 【    《 (七)监督物业】服务企业履行物【业服务合同;  !  : (八)《。对物业共用部位【。、共用设施》设备和相关场地使】用情况?享有知情权和—监督权;   】 (九)》监督物业共用部【位、共?用设:施设备专《项维修资金(以下简!称专项维修资—金)的?管,理,和使用;  — (十)法律【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! ,第九条 业主—在,物业管?理活:动中履行下列义务】 ,    (一【)遵守管《理规约、业主大会】议事规则;  】  (二)遵守】。物业管理区域内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!设,施设备的使用、【公共秩序和》环境卫生的维护等】方面的规《章制度;    ! (三)执行业主】大会的?决定和业主大会【授权业主委员会作】出的决定; — ,。   (四—)按照国家》有关:规定交纳专》项,维,修资金; 》   ? (?五)遵守《。房屋装饰装修的【有关规定和要—求;    】(六)?按时交纳物》业服务?费用; 》   (七)法】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义务 《。第十条 《一,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!一个业主大会 【。   ? 物?业管理区《域的划分应》当考虑物业的—共用设施设备、【。共,用场地、建筑物规】模和社区建》设等因?素物业管理区—域具体划分办法按照!省,有关规定执》行 第十一条 】同一:个物业管理》。区域内的业主应【。当在物业所》在地的区、县房产】主管部?门或:者街道办事处、乡】镇人:民政府的指》导下成立业》主,大,会并选举产》生业主委《员,会业: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!一致同意决定不成】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!共同履行《。业主大会和》业主委员会职—责 第《。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!业主共同决定  !  (一)制定和!修改业主大会议【事规则;   】 :(,二)制定和》修改管理规约; 】。    (三)选!举业主委员会或者】更换业主委》。员会:成员;   【 (四)》选聘和解聘》物业服务企》业;    【 (五?)筹集和使用专【项维:修资金;   】 (六)改建、】重建建筑物》及其附属设施; !   ? ,。(,七)有关《。共有和共同管理【权利的?其他重?大事项    】 业主大《会决定前款第五【项、: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!当经专有部分—占建筑物总面积【三分之?二以:上的业主《且占总人《数三分之二以上【的业主同意;—决定前款规定—的其他事《。项,应当经专有部分【占建筑物总面积【过半:数的业主且占总【人,数过半数的业主同】意 : 第十?三条 物业管理区】域内出售《并交付使用的物业】建筑面积达到总建】筑面积百分》之五十以上的应【当召开首次业主【大会会议  【  新建物业达到!前款规定条件的建】设,单位应当以书面【形式: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公布 第十【。四条 符合召开首】次业主大会》会议条件《的,应,当经十名以上—业主向物业》所在地街道办—。事处:或者乡?。镇,人民政府提出—召开首次业主大【会会议的书》面要求 《    街道办事!处,、,乡镇人民政府应当】在收到书面》要求后二十日—内会同区、县—房产主管部门指【。导和协助业主—推荐产生业主大【会筹备?组 :    业主大】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!。、,建设单位代表、社】区居民委员》会或者村《民,委员:会,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!表人:数不得低于百分【之七:十业主大《会筹备组成员—名单确定后》应当以?书,面形式在物》业管理?区域内?公告公告时间—不得少于十》五日: :   建设单位】和前期物业服务【企业应当《。。协助业主大会筹【备组:工作提供业主名册】、物业的《基本资?。。料(包括物业建【筑物:、,设施:设备和相关场地【等)和已筹集的专项!维修:资金情况等文—件资料并提供必要】的工作条《件 :。 第十五条》 业:主大会筹备组—应当履行下列职【责    (】一)确定《首次业?主大会会《议召开的时间、地】点、形式和内—容;   — (二)草拟【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,和,管,理规约;    ! (三)根据业主名!册确认业主身份【;,    》 (四)确》定业主委员会—成员候选人产生办】法和名?单,;    — (五)做好—召开: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的《其他准备《工作 《   ? 前款第一》项、第二项和第【四,项的内容《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!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!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!区域内公告》 , ,   业》主大会筹《备组履行职》责的期限应》当到首次业主大会】会,议选举产生业—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! 第十六条 业【主,大会会议《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!形式也可以采—用书面征求意见【的形式;《但是应当有物业【管理区域内专有部】分占建筑物总面【积过:半数的?业,主且:占总:人数过半《数的业主参加—   《 业主委托代理人!参加业主《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!书面委托书明确【委,。托权限?和期限等内》容 ?   业主大会会!议采用书面征—。求意见形式的可以】按,照幢或者单元为单】位推选一名》业主负责收集本【幢或者?本单元其他业主本】人签字或者》。盖章的书《。面,意,见,提交业?主大会 第十七】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!则应当?约定:。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!、表决?程,序、: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!成员任期、业主大会!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!式、召开《业主大会临》时,会议的条《件、业主《投,票权的确定方法等】事项 第十八条 !。管理规约《应当对有关物—业的使用、》维护、管理业主及】物业使用人》。应当共?同遵守的行》为准则?业主的共同利益和】义务以及违反—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!责任等事项依—法作出约定》 第十九》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!执行业主大会决【定的事项履》行,下列职责《。    —(一)召集业—主大会会议报告【物业管理《的实施情《况;    (!二)代表业主与业主!。大会选聘或者—。解聘:的物:业服:务企业?签订或?者解除物业服务合】同; ?    》(三)听取业主、】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!建议监督和》协助物业服务企业】。履行:物业服务合同; !   (四)组】。织筹集专项》维修资金《并监督使用; 【    (—五)督促业主按【时交纳物业》。服务费;  【。  (六)召【集业主大《会,。会议进行《业主委员会》换届和补选; 【    (七)】督促业?主和物业使用人【遵守法?律,、法:规,和管理?规约;    !(八:)劝阻业《主或者物《业使用人违章装【饰装修房屋》;  《  (《九)业主大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!   ? 业主委》员会不履行前款第】二项、?第六项职责》的物业所在地街【道办:事处或者乡镇—人民政?。府应当进行协调;协!调不成经《百分之二十以上的】业主向物业》。。所在: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!镇人:民政府提《出选举新的业主委】员会的?街道办?事处、?乡镇人民政府—应当指导《。、协助选举》新的业主委员会 ! 第二《十条:。 业主委员》会,成,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!成业主委员会在其】成员中选《举产生主任一名【。和,副主任一至》二名    选!。举业主委《员会成员时》应当按?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!四十配?备候补成员业—主委:员会成员缺》员,时,应,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!补,成员全部递》补为成员后仍有【。缺员的应当召—开业主大会会—议补选  —  分期开发的】物业达到首次业主】大会会议召开条件】时一般选举五名业】主作为业主委员【会成员?以,后各:期交付使用时按照】业,主大:会议:事规则?增选成员《 第?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!会,。成,员,应当:符,合下列条件 —    (一)】遵守国家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,;    【(二)?具有完全民事—行为能力; 【   ? (三)遵》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。和,管理规约按》时交纳物业服—务费;  —  (四》)身:体健康热《心公益事《业责任心《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!组织能力;  】  (五)能保】证必要的工》作时间;   】 (六)本—人、配偶以及—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!管理区域的》物业服务《企业中?任职 第二—十,。二条 业《主委员会应当自【选举:产生之?日起三十日内向物】业,所在地的《区、县房产主管部】门和街道办事处【、乡镇?人民政?府,备案并?提交下列《资料 《   (》一)业主大会成立和!业主委员会选举情】况的书面报告—; :    (二)业!主大会审议》通,过的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!;    【。(三)业主委员【会成员的基本情况】。    》 业主委《。员会备案的》内,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!变更之?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!内容向物业》所在地?。。的,区、县房《产,主管部门和街—道办:事,处、乡镇人》民政府备案 第二!十三条 经》三分之一以》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!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!任,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!时召开业主》委员会会议业—主委员会《会,。议应当有过半—。数成员出席作—出决定应当经全【体成员半数以上同】意, 第二十四条 】业主:委员会成《员因:物业转让、灭失等原!因不:再是业?主,的其成员资格自行】终止 《   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的经:业主大会《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!成,员资格终止   ! (一)》。因疾病等原》。因丧失?履行:职责能力《的;    【 (二)有》违反管理《规约或?者侵害?。业主合法《权益行为的;—  ?  (《三)任职《期间被依法追究刑】事,责任的; —   (》四):以书面形式向—业主大会或者业【主委员?会提出辞呈》的;    【 ,(,五)有拒不交—纳,物业服务费》。等,不履行业主义务【行为的?;,   《。 (六)其他原因!不宜担任业》主委员会《成员的 第二【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!任期届满二个月前】应当召开业主大【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!会,的,换届选举无正当理】。。。由逾:。期未换届的物业【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!者乡:。镇人民政府应—当协调督促其—按时完成换》届选举?工作    【 ,新一届业主委员会】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!应当在?十日内将其保管的】有关财务凭证、档案!等文件?资料、印章以及其他!属于业主共同所有】的,财,。物移交新一》届业主委员会—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!业主委员会》成员资格终止—的应当自终止—。之日起?三日内将其》保,管的有关资》料、印章和财物移】。交业主委员会 第!二十六条《 业主大会、业主】委员会?应当依?法履行?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!管,。理无关的决定不【。得从事与物业管【理无关的活》动 : ,   《业,主,大会、业主委员会】作,出的决定违反法律、!法规:的物:业所在?地区、县房》。。产主管部《。门或:。者街:道,办事: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应!当责令限期》改正或者撤》销其决定并》通告全体业》主 第二十七条】 ,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!的经费由全》体业主承担;有物】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经营收益【。的可以?从经营收益中列支】经费筹集、管理、】使用的办《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!    业—主委员会工作—。经费收支情况应【当,每半年在物》业管理区域内的显】著位:置公:布接受业主》。的监督 第二十】八条 物业管理【实行联席会议制【度   》 :物业管?理联席会议由—区、县房产主管部门!负责组织召》集由街道办事—。。。处、乡镇人民政【府和社区《居民委?员会、村民委员【。会以及公安派—出所、业主委—员,会、物业服务企【业,、相关行政部—门等各方代》表组:成 :   ? 物业管理联席会!议主要协调解决【下列:问题  》  (一)—业主委员会不依法】履行职责; 【 ,  : (:二)业主委员会【。换届:过程中出现问题; !    (三)履!行物:业服务合同》中出现重大》。问题;    !(四)物业服—务,。企业:在变更交接》过程中出现问题;】    (五)!。需要协调解》。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!。。纷 :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