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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章 业《主、业主大》会及业主委员会
】
第七》条 房屋的所—有权人为《业,主
第八条 【业,主在物业管理活动】中享有下列权—利
?
(一)!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!约定接?。受,物业服务企》业提:供的服务;
】
(二》)提议召开业主大】会会议并就物业【管理的有关事项【提出建议;》
》
(三)提出制定和!修改:。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会议事》规则的建议;—
?
?(四)参《加业主大会会议行】使投票权《;
—
,(五)选举业主委】员会成员并享—有被选举权》;
—
(六)监》。督业主委员会的【。工作:;
》
(?七)监督物》业服务企业履—行物业服务合同;】
,
?
(八)对—物业共用部位、共】。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!。地使用情《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!权;
—
(九)》监督物?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!(以下简称专—项维修资金》)的管理《和使用; 》
(十》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《的其:他权利
第九条 !业,主,在物业管理活动【中履行下列义务【
《
(一)遵守【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会议事规则【;,
(二】)遵守物业管理区】域,。内物业共用部位【。和共用?设施设备的使—。用、公?共秩序和环境—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!。规,。章制度;
】
(三《)执行业主大会【的,决定和业主大会【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!的决:定;
《
(四)按照!国家有?关规定交《纳专项维修资—金;
?
:
(五》)遵守房屋装饰【装修的?有关规定和要求;】
?
(《六,)按时交纳物业【服务费用;》
(【七)法律《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义务
!
第十?。条 一个物》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!业,主大会
!物业管理区域—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!。。的共用设施》。设,备、共用场地—、建筑物《规模:和社区建设等—因素:物业管?。理区域具《体划分办《法按照省有关—规定执?。行
第十一—条 同一个物业【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!。当在物业所在地的】区、县房产主管部门!或者街道办事—处、乡镇人》。民政府的指导下成】立业主?大会并选《举产生?业主委?员会业主较少且【经全体业主一—致同:意决定不成》立业主大会的—由业主共同履行业】主大会和业主委员】会职:责
第十二条【 下列事项由—业主共同决》定
(】一)制定《和,修,改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;
!
(?二,)制定和修改管理】规约;
《
:
(三)—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!更,换,业主委员会成员;】
《
,
(四)选聘和解】。聘物业服务企业【;
?
(五)筹集!和使用专项维—修资金?;,
(六)!。改建、重建》建筑:物及其附《属设施;
!
(:七)有关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!的其他重《大事项
》
?
业主大《会决定前款第五项、!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!当经专?有部分占《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!二以上的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!之二以?上的业?主同意;决》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!项应当?。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!总面积过半数—的业主且占总人数】过半数的业》主同意
》第十三条 》物业管理区域内出】售并交?。付使用?的物业建筑面—积达到总建筑—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!的应:当召开首《次业主大《会会:议
—
新建?物,业达到前款规—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!。当以书面《形式在物业管理区】。域,内公布?
第十四条 符】合召开首次》业主大会《会议条件的》应当经十名以上业】主向物?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!或者乡镇人民—政府提出召开—首次业主《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!
街道办!事处、乡镇》人,民政府应当在收到】书面要求后二—十日内会同区—、县房产主管部门】指导和协助业主推荐!产,生业主大会》筹备组
】
,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!主代表、建设—单位:代表、社《。区居民委员》会或者?村民委员会代—表组成其《中业主代《表人数不《得低于百分》之七十业《主大会筹备组成员】。名单确定后应当以】书面形式在物—业管理?区域内公告公告【时间不得少于十五】日
【建设单位和前—期物业?服务企业应》当协助业主》。大会筹备《组工作提供业主【。。名册、物业的基本资!料(包括物业建【筑物、设施设备和相!关场地等《)和已筹集》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!等文件资料》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!件
第十五条 】。业主:大会筹备组应当【履行下列《职责
》。
(一》)确定首《次业主大会会议【召开的时间、—。地点、?形式和内容;
】
(二)【。草拟业?主大:会议:事规则和管理—规约;
!。。(三)根据业—主名册确认业—主身份?;
《
(四)确【定业主委员会—。成员候?。选人:产生办法和名—单;
《
(五—)做好召开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!其,他准备工作
【
前》款第一项、第二项和!第四项的内》容应当在首次业【。。主大会会议召开【十,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!物业管理区域内公】。告
:
业—主大会筹备组履行】。职责的期限应当到】。首次业主大会—会,。议,选举产?生业主委员会之日】终止
?
第十六《条 业主大会—会议可以采用集【体讨论的形式—也可以?采,用书面征《求意见?的,形式;但是》应,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!专有部分《占建筑?物总面积过》半数的业主》且占总人数过—半数的?业主参加
【
业主委托【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!。会议的?应当出?具书面委托书—明确委托权限—和期限等内容—
业主大!会会议采用书面征】。求意见形式的—可以:。按,照幢或?者单元为《单位:推,选一名业主负责【收集本幢或者本单】元其他?业主本人签字—或,者,盖章的书面意见【提,交业主?大会
第十—七,条 业主大》会议事规《则应当约定业主【大会的议事》方,式、表决《程序、?业主:委员会的《。组成和成员任期【、业主大《会定期会议》的时间和形》。式、召开业主大会】临时会议的条件、】业主投票权的确定】方法:。。等事项?
第十八》条 管理规约—应当对有关物业的】使用、维《护、管?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!应,当共同遵守》的行为准则》业主的?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!违反管理规约应【当承担?的责任等事项—依法作出约定
】第十九条 业—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!主大会决定的事【项履行下列职责
! :
(一)召集业】。。主大会会《议报告物业管理【的,实,施情:况;
(!二):。代表业主与业—主,大会: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!服,务企业签订或者【解除物业服务合【。同;
《。
(三)听】取业主、《物业使?用人的意《见和建议监督和协】助物:业服务企《。业,履行物业服务合同】;
《。
(四)组【织筹集专《项维修资《金并监督使用—;
?
(五—),督促业主按时交纳】物业服务费;
】
(六—)召:集业:主大会?会议进行业主—。委员会换届和—补选;
—
(七)督促业!主和:物业使用人遵—守法律、法》规,和管理规约;
!
(八》)劝阻业主或—。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!饰装修房屋;
】
(九—)业:主大会赋予的其【他职责
《
》业主委员会》不履行?前款第二项、第【六项职责的》物业所在地》街道办?。事处或者乡镇人民】政府应当进行—协,调;:协调:不,。成,经,百分之二十以上【的业主?向物:业所在地街道—办事处或者乡镇人】民政府提出》选举新的业主—委员会的街》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府应当指导、协!助选举?新的业主委员—会
?
,
第二十条 —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!人以上单数组成【业主委员会在其【成员中选举产生主】任一名?和副主?任,一,至二名
— ,
选举业主委【员会成员时应当按】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!四十配备候补成【员业主?委员会成员》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!员递补候补成员【全部递补为成员【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!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!
》
分期开发的物业】达到首次业主大【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!般选举五名业主【作,为业主委员会—成员以后各》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!主大会议《事规则增选》成员
第》二十一条 》业主:委员会成员》应当符合《下列:条件
】(一)遵守国家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,、规章;
》
《。
(二)具有—完全民事行为—能力;
】
(三)遵》守业主大《会议事规《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!纳物业服务》费;:
(【四)身体《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!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!一定组织能力;
】
》(,五)能保证》必要的工作》时间;
—
(六)本【人,、配偶?以及直系《亲属未在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】物,业服务企业中—任职
第二十二】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!自选举?产生之日起三十【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!区、县?房产主管部门和【街道:办,事处、?乡,镇,人民政府《备案并提《。交下列?资料
】(一)业主大会成】立和业主委》员会选举《情况的书《面报:告;
—。
(二)业—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!主大会议事规则【和管理规约;
】
?
(:三)业?主委员会成员的【基本:情况
【。
业主委员会—备案的内容发生变】。更的应当自》变更之日起》三十:日内将变更》内容向物《业所在地的区、【县房产?主管部门《和,街道:办,。事处、乡镇》人民政府备案—
:第二十三条 —经三:分之一以上》业主:委员:会,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!员会主任认为—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!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!主委员会会议应当】。有过半?数成员出席作出决】定应当经全体—成员半数《以上同?意
第《二十四条 业主委】员会成?。员因:物业转让、灭失等】原因不再是业主的】其成员资格自行终】止
【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经业主大《会会议通过业—主委:员会成员资格—终止
—
(一《)因疾病等原—因丧失履行》职责能力《的;
《
(二—)有违反管理规约或!者侵害业主》合法权益行为的;】
:
(》三)任职期》间被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的;
!
(四)》以书面形式》向业主大会或者业】主委员会提出辞呈】的;
—
(五)有拒【不交纳?物业:服务费等《不履行业《主义务行为的;【
?
(六》)其他原因不宜担任!业主:委员:会成:员的
第二十【五条: 业主?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!月前:应,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!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!届选举无正当理【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!所在地街道办事【处,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!当协:调督:促,其按时完成换届【选举工作
》
:
新一届—业主委员会产生后】原业主委员》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!保管的?有关:财,务,凭证、档案等—。文,件资料、印章以及其!他属:于业主共同所—。有的财物移交新【一届业?主委员?。会并做?好其他?交接工作业主委员】会成员资格终止的】应当自终止之日起】三日内将其保管的】有关资料、》。印章和财《物,移交业主委》员,会
第二十六【条 业?。主大会、业主—委员会应《当,依法履?。行职责不得作—。。出与物?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!得从事与物业—管理无关的活动
!
《业主大会、》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!定违反法《律、法规的物业所】在地区、县房产主】管部门或者街—道办:事处、乡镇人民政】府应当责令限期改】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!通告全体业主
【。
第二十七条 【业主:委员会开展工作【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!担,;有物业共用部位】、共用?设施设备经营—收益: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!列支经费筹》集、管理、使—。用的:办法由业《主大会?决定
?
《
业主委员会工作经!费收:支情况应当每半年】。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《的显著位置公—布接受业主的—监督
?
,第,二,十八条 物业管理】实行联席会》议制度
《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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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《理联:。席会:。议由:区、县?房,产主管部门》负责组织《召集由街道办事处】、乡镇人民政府和】社区居民委员—会、:村民委员会以及公】安派出所、》业主委?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!、相关行《政,部门等各方代表【组成
【
物:业管理?联席会议《主要协调解》决下:列问题
《
, ,。 ,
(一)业主【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!。。责;:
:
(二)业】。主委员会换》届过程中出现问题】;
(三!。)履行物业服务【合同中出现重大问】题;
【
(四)物业服务】企业:在变更交接》过程中出《现问题;
》。。
》(五)需要协—。调解决的其他—物业管理纠纷
【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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