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第四章 建—筑工程发包与承【包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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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【建筑工程活动—应,当按: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实行招标—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!包的按?照有关规定经同级政!府批准?后可:不进:行招:标发包建设单—位不得以不》合,理条件限《制,或者排斥潜在—。投标单位不得对【潜在投标单》。位实:行歧视待《遇,不得对潜在投—标单位提《。出与招标工程—实际要求不符—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!要,求和其它要求
】第二十五条 —建,。。筑工程实《。行公开招标的发【包单位应《当依照法定程序和】方式发布招标—公告提?供载有招标工程的】主要技术要求、主】要的合同条款—、评标的标准—和方:法以:及开标?。、评标、定标程【序等内容的招标文】件,
开》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!件规定的时间、地】点公开进行开—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!件规定的《评标:标准:和程序对标书进【行评价?、,比较在?。具备相?。应资质?条件的投标者中【遵循公开、》公正:、平等?竞争的原则择—优选定中《标者
第二十六】条 建筑工》程的: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】在规定的建设工【程交易?中心:进行
第二十七条! 建筑工《。程招标的《开标、评标》、,定标:由建设单位或招【标,代理机?构,依法组织实》施并接受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和有关【部门的监督》
第二十》八条: 建:设单位不得迫使承】包方以低于成—本的价格《竞标不得《任意压缩合》理工期不得》。。要求:承包方垫《付建设工程款 】
建设单位—不得明示或》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!工单位违《反工程建《设强制性标准降【低建设?工程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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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。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!包单位将《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!发,。包给指定的》承包单位
第三】十条 提倡对建筑】工程实行总承包【禁止将建《筑工程肢解》发包建设单》位可以将《建筑工程的》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设备采购!一并发包给》一个工程总承包单】位也可以将》。。建筑工?程的: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设备采购—的一项或多项—发包给?一个工程承包—。单,。位;但是不》得将:应当由一个承包【单位完成的建筑【。工程肢解成》若干部?分发包给《几个承包《单位:
第三《十一条 按照—合同约?。定建筑材料、建筑构!配件和设《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!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!承包单位购入用【于工程的建筑材料】、建筑构配件—和设:备或者指定生产厂】。、供应商 》 ,
:建设单位《不得明?示,或,暗示施工单位使【用不合格的》建筑材料《。、建:筑构配件和设—备
第三十二条】 承包?建筑工?程,的单位应《。当持有依法取得的】资质证书并》在其资质等级许【可的业务范围内承】揽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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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建筑工程【施工:企业超越《本企业资质等—级许:可的业?务范围?或者:以任何形《式用其他建筑工【程,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!工程禁?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!单,位或:者,个人以本企业—。的资质证书、营业执!。照以本企业的—名义承揽工程
】。第三十三条 —大型建筑《工程或者结构复【杂的:建,。筑工程可《以由两个以上的承】包单:位共同承包》共同承包的各方【对,承包合同的履行【承担连带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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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两,个以上不同资质【等级的单位实行联】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!照资质等级低的【单位的业《。务许:可范围?承揽工程
第三】十四条 禁止承【包单位将其承包的】全部建筑工程—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!单位将其承包—。的全部?建筑工程《。肢解以后以分包的】名义分别转包—。给,他人
《第三:十五:条 建筑工程—总承包单位可以将】承,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!发包给具有》相应资质条》件,的分包单位但是除】总承包合同中约【定的:分包外必须经建设】单位认可施工总承】包的建?筑,工程主?体结构的施》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!自行完?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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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:筑工程?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!包合同的约定—对建设单位负责【;分:包单位按《照分包合同的—约定对总承》。包单位负责总—承包单位《和分包单位就—分包工程的》建设单位承担连【带责:。任 ?
:禁,止总承包单位—将工程分包给不【具,备相应?资质:的单位禁《止,分包单位将其承包】的工程再《分,。包
第三十六条】。 进行建筑劳—。务分包?必须由总承包单位】组织经招标》方,式发:包,给具有相应》劳务资?质的劳务分包—队伍
第三—十七条 《对建:筑施工企业实行【社会信用《制,度建立企《业信用档案并—。及时:向社会公布作为企】业评优评《先,、资质管理、—招标投标《等项:工,作的依据和参—考,
第?。三十八条 发包单】位及其?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!发包中不得》收受贿?赂、回?扣或者索《取其:。他好处
承包!单,位及工作《人员不得《利用向发包单—位及其工作人员行】贿、:提供回?扣或者给《予其:他好处等不正—当手段承《揽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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