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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章 建筑—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! 第二十四】条 建筑工程—。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!律、法规《规定实行招》标发:包对不适宜招标【。发包:。的按照有关规定【经同级政府批—准后可不进行招标发!包,建设单位不得—以不合理条》件限制或者排斥潜】在投标?单位不?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!行歧视待遇不得对】。。潜在投标单位提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】要,求不符?合的过高的资质等级!要求和其它要求 !第二十?五,条, 建筑工《。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!包单位?应当依照法定程【序和:方式发布招标—公告提供载有—招标工程的》主要技术要求、主】。要的:合同条款、评标的】标准和方法以及开】标、评?标、定标程序等内】容的招标文件 【  开标评标应】当在招标文》件规:定的:。时间、地点公开进行!开标后应当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!评,标标准和程》序对标书《进行评价、比较在】具备相应资质条【件,的投标者中遵循公开!、公正、平等竞争】的原则择优选—定,中标者 第二十】六条: 建筑?工程的招标投标活】动必须在规定—的建设工程交易【中心进行 第【二十七?。。条 建筑工程招标】的开标、评标、定】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!代理机构依法组织】实施并接受》建,设,行政主管部门和【有关部门的监督 】 第二十八条 建】设单位不《得,迫使承?包方以?低于成本的》价格竞标不得任【意压:缩合理工期不得【要求承包方垫付建】设工程款   【 ,建设单?位不:得明示或者暗示【设计单位《或施工单位违—反工程建《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!设工程质量 第二!十九条 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滥用行政【权力限定发包单位】将招标发《。包的建?筑工程发包》给指定的承包—单位 ? 第三十条 —。提,。倡对建筑工程实【行总承包禁止将【建筑工程肢解发【包建设单位可以将】建筑工程的勘察、设!计、施?工、设备采购一并】发包给一个》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!以将建筑工》程的勘?察、设计、施工、设!备采购的《一项或多项》发包:给一个?工程承包单位;但】是不得将应当—由,一个承包单位完成】的建:筑工程?肢解成若干部—分发:包给几个承包单位】 第?三,十,一条 按照》合同约定《建,筑材料、建筑—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!承包单?位采购建设》。单位不得指定承【包单位购入用于【工程的建《筑材料、建》。。筑构配件和》设,备或者指定》生产厂、供》应商   》 建设单位不得【明示:或暗:示施工单《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!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】和设备? 第三十二条【 承包?。建筑工程的》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!得的资质证书—并,在其资质等级—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!揽工程  》 禁?止建筑工程施—。工,。企业:超越本企业资—。质,等级许可的业—务范围或者以任【何形:式用其他建筑工【程施工企《业的名义承揽—工程禁?止施工单位允许【其他单位《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!资质证?书、营业执照以本企!业的:名义承揽工程 】第三十三条》 大型建筑》工,。程,或者结构复杂的建】筑工程可以由两个】以上的承《包单位?共,。同承包共同承包的】各方对承包合同的】履行承担连》带责任?   两个以【。上不同资质等—级的单位《实行联合共同承【包的:应当按照资质—等级低的单》位的业务许可—范围承揽工》程 第三十四条 !禁止承包单位—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!工程转包给他人【禁止承包单位将【其承包的全部—建筑工程肢》解,以后以分包的名义】分别转包给》他人 第三—十五条 建筑工程】总承:包单位可《以将:承包工?程,中的部分《。工程发包给具—有相应资质条—件的分包单位但【是除总承包合同中】约定的?分包外必须经建【设单位认可施工总】承包的建筑工—程主体结构》的施工必《须由总承包单—位自行完成 !。   建》筑工程总《承包:单位: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!定对建设单位—负责;分包》单位按照分》包合同的约》定对总承包单—。。位负责总承包单【位和分包单位就分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】承担:连,带责任 《。 , 禁止《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!包给不具备相应资】质,的单位禁止分包【单位将其承》包的工程再分包 !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!。。筑劳务分包必—须由:总承包单位》组织经招标方—式发:包给具有相应劳【务资:。质的劳务《分包队伍 》 第三十七条 对】建筑施工企》业,实行社会信用制度建!立企业信用档—案并及时向社会公】布作为企业评—优评先、资质管理】、招标投标等项工作!的依据和《参考 ?。 第三十八》条 发包单位及【其工作人员》在建筑工程》发包中不得收—。受贿赂、《回扣或?者索取其他好处【   承》包单位及工》作人员不得》。利用向发包单位及】其工作人《。员行贿、提》供,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!处,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!程  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