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》第四章? 建:筑工程发包与承包】管,理
:
第二》十四条? 建筑工《程活动应当按照【有关法律、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】发,包对不适宜招标【发包的按照有—关,。规定经同《级,政府批准后可不进】行招标发包建设单】位不:得以:不合:。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!潜在投标单位—不得对潜在投标单】位实行歧视》待遇不得对潜在投】标单位提出与招标】工程实际要求不符】合的过?。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!其它要求
》
第二十五》。条 建筑工程实【行公开?招标的发包单位应】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!式发布招《标公:告提:供载有?招标工程的主要【技术要求、主—要,的合同条款、评【标的标准和方法【以,及开标?、评:标、定?标程序?等,内容的招标文件 !
开标评标应当】在招:标文件规定》的时间、地点—公开进行开标后应】当按照招标》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!和程序对标书—进行评价、》比,较在具备相应资质】条,件的投标者》。中遵循公开、—公正、平等竞争【。的原则择优选定中】标者
第二十六】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!。投标活动必须—在,。规定的建设工程【交易中心进行
】第,二十七条 建筑【工程招标《的,开标、评标、—定标由建设单—位或招标《代理机构依法—组,织实施并接》受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,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】
第?二十八条 》建设单位不得迫【使承包方以低—于成本的价格竞标】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!期不:得要求承包方垫【付建设工《程款
》
,建设单位不》得明示或者》暗,示设计单位或施工】单,。位违反工程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】低建设工程质量
!第二十?九条: 任: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滥用:行政权力限定发【包单位将招标发包】的建筑工程发包给】指,。定的承包单位
】第三十条 提—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!承包禁止将》建筑工程《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!以将建筑工》程的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设备采购一—并发包?给一:个工程总承包单位】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!勘,。察、:设计、施工、设【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!发包给一《个工:程承:包单:位;但是不》得,将应当?由一个?承包:单位完成的建—筑工:程肢解?成若干部分发包给】几个:承包单位
》
第:三十一条 按照合同!约定建筑材料—、建筑构配件—和设备由《工程:承包单位采》购建:。设单:。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!购入用?于工程的《建筑:材,料、建筑《。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!定生产厂、供—应商
建【设单位不得明—示或暗?示施工单《位使用不《。合格的建筑》材料:、建筑构配》件和设备
》
第:三十二条 》。承包建?筑工程的单位—应当:持有依法《取得的资质证—书并在?其资质等级许—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!工程
禁止建!筑,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!企业资质等》级许:。可的业务范围或者】。以任何形《式用其他建筑工【程施工?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!禁止施工单》位允许其他单位【或者个人以本—企业的资质》证书:、,营业执?照以本企业的名【义承:揽工程
第三【十三条 大》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!复杂的建筑》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!。的承包单位共同承】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!承包合同的履行【承担连带责任 】
两个以上—不同:资质等级的单位【实行联合共同承包】的应当按《照资质?等级低的单位的业】务许:。可范围承揽工—程
:
,第三十四条 禁【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!的全部建筑》工程转包《给他人禁止》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!全部建筑工程肢【解,以后以分《。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!他人
第三—十五:条 建筑工程—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!。包工:。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!。给具有相应资质【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!除总承包合同—中约定的分包外【必须经建设单位认】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!工程:主,体结构?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!单位自?。行完成
!
建筑工》程总承包单位按【。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!对建设单位》负责;分包》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!约定:对总承包单》位负责总《承包单位和分—包单:。位就分包工》程的建设单位承【担连带?责任
禁止】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!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!的单位禁止分—包单:位将其?承包的工程再分包】
第?三十六条 进行建】筑劳务分包必—须由总承包》单位组织经招标【方式发包给》具有相应劳务资质】的劳务分《包队伍
第—三十七条 对建筑施!工企业实行社会【信用制度建立—企业信用档案并及】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企!。业评优评先、资【质管理、招》。标投标等项工作的】依据:和参考
》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!位及其工《作人员在建筑工【程发包?中不得收《受贿赂、回扣或【者索取其《。他好处?
?
承包单位及—工作: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!单位及其工作—人,员行贿、提供回扣或!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!正当:手段承揽工程—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