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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章! 建筑工《程发包?。与,承,包管理? : 第二十四条 】建筑工程活动应当】。按照有关《法律、法规》规定实?行招标发包对不【适宜:招标:发包的?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!政,府批准后可不进【行招标发包建—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!条件限?制或:者排斥潜在投标【单位不得对》潜,在投标?单位实行歧》视,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!单位提出与》。招标工程实际—要求不符合的过高】的资质等级要—求和其它要》求 第二十五【条 建筑工程—实行公开招标—。的发包单位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】和,方式:发布:招标公告提供载有】招标工程《的主:要技术要求、主【要的:合同条?款,、评标?的标准?和方法以《。及开标、评标、定】标程序?等内容的招》标,文件   开标】评标应?当在招标文件—规,定的时间、地点公开!进行开标后》应当按照招标—文件规定的评标标】准和程序对》标书进行评价、【比较在具备》相应:资质条件的》投标者中遵循公【。。开、:。公正、平等》竞争的原则择优【选定中标者 — ,第二十六条 建筑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!必须在规定》的建设工《程交易中心进行【 第?二十七?条 建筑工程—招标的开标、评【标、定标《。由建设单《位,或招:标代: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!并接受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和有关部门的—监督 第二—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!得迫使承包方—。以低于成本》的价格竞标》不得:任意压缩《合理工期不得要【求承包方垫付建【设工程款   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】或者暗示《设计单位或施工【单位违反《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准降低》建设工程《质量 第二十九】条 任?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!。力,限,。定发包单位》将招标发包的建筑】工程发包给指定【的承:包单位 第三【十条 提倡对建【筑工程实行》。总承包禁《止将建筑工程肢解】发包:建设单位《可以将建筑工程的】勘,。察、设计、施工、设!备采购一并发包给】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!也可以将建筑—工程: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设备?采购的一项或多【项发包给一》个工程承《包单位;但是不得】将应当由一个承包】单位完成的建筑【工,程肢解成若干部【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!位 第三》十一条 按照合同】约定建筑《。材料、建《筑构配件和设—备由工程承》。。包单:位采购建《设单位?不得指定承包—单位购入《用,于工程的建筑—材料、建筑构配【件和设?备或者指定》。。生产厂、供》应商   建设单!位,不,。得明:示或暗示施工单位】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!料、建筑构配件和】设备 第三十【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!的单位应当持有【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!并在其资质等—级许可的业》务范围?。内承揽工程 —  : 禁止?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超!越本企业资》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!围或者以任》。何,形,式用其?他,建,筑工程施《工企业的名义—承揽工程禁止—施工单位允许其他】。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!业的资?质证书、营业执照】以本企?业的名义《承揽工程 —第,三,十三条 大》型建筑工程》或者结构复杂—的建筑工程可以【由两个以上的承包】单位共同承》包共同?承包的各方对—承包合同的履—行承:担连带责任  【 ,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!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!共同承包的应—当,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!位,的业务许可》范围承揽工程 【 第三十四条 【禁止:承包:。。单位将其承包—的全部建筑工—。程转:包给:他人禁止承包单位】将其承包的全—部建筑工程肢解以】后以分?包的名义《分别转包给他人 !第三十五《条 建筑《工程总?承包单位可以将【承包工程中的部分】工程发包给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】的分包?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!同中约定的分—。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!认可施工总承—包的建筑工程主【体结构的《施工必?须,由总承?包单位自《行完:成 :   》 建筑工程—总,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!合同:的约定对《建设单?位负责;《。分包单?位按照分包合—同的约定对》总承包单位负—责总承包单位—和分包单《位就分包工程的建】设单位承担连带【责任   禁止】总,承包单位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!相,应资质的《单位禁止分》包单位将其承—包的工?程再分包《 第三十六条【 进行建筑》劳务分包《必须由总《承包单位组织经招标!方,式发包给具有相【应劳务资质的劳务】分包队伍 第三】十,七条 对建筑施【工企业实行》社,会信用制《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!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】作为企?业评优评《先、资质《。管,。理、招标投》标等项工《作的依据和》参考: 第三十八条 】发包:单位及其《工,作人员在建筑—工程发?包中不得收受贿赂、!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!处   承—包单位及工作人员】不得利用向发—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!行贿、提供回—扣或者?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!当手段承揽工程【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