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】章 :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!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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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— 建筑工《程的发包单位与承】包单位应《当依法订立书面【合,同明确双方的权利】和义务订立书面合】同时必须《。使,用国家或省》统一制?定的合同示范文本】明确约?定合同条款特别【。是关:于工程质《量、支付价款、【材料:供应、交付》日期、结算方—式等关键条款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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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,筑工程的发包—单位:。和承包单位应当【全面履?行合同约定的义务】不,按照: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!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!
施《工单位必须与务工】人员办理用》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!按时足额支付—劳动者的劳动—报酬缴纳各种社会】保险费用《严禁使用《童工
第四十条 !建设合同《的鉴证或《者公证应当坚持当】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法!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!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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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建】。筑工程施工发包【与,。承包价在政府宏【观调控下遵照—国家和省有关工【程,造,。价计价?办法:及其他有《关规定由市场—竞,争形成工程发包计】。价应当遵循公平【、合法和诚》实信:用的:原则
第四十二条!。 合同价可以采用】以下方式
! (一)—固定价合同》总价或者单价—在合:同约定?的,风险范围内不可【。。调,整
《 (二)】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!单价在合同实施【期内:根据合同约定的【办法调整
】 《(三)成本加—酬金
《第四: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!发包:单位与?承包单位双方—在确定合同价时应】当,考虑市?。场环境和生产—要,素价格变化对合【同价的?。。。影,响具体调整办法由发!包方和承包方在合】同中约定
第四】十四条 任》何单:位和个?人均不得在》招标标底或者投【标报价、工程结算审!。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!工程造?价计价活《动中有意《抬高或压《低价格?
第四《十五条 建筑—工程的承包方—应当:按照:合同约定的》期限和质量》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!筑工程的《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!约定的期《限支付工程价款
!第四十六条 —建筑工程的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】位双方应当按照【合同:约定定期或者—按照工程进度分段】进行工程款结—算
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】。应当按照下》列规定进行竣工【结算
— (一—)承包方应当在【工程:。竣工验收合格—后,的约定期限内—提交竣?工结算文件
】 ? (二《)发包方应当在【收到竣工结算文件】后的约?定期: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!答,复的: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!被认可
》。 《 , (:。三)发包方对竣工】结算文件有》异议的应当在答【复期内向承包—方提出并可以—在提出之日起—。的约定期限》内与承包方协—商
!(四)发包方在协】商期内未与承—包方协?商或:者经:协商:未能与?承包方达成协—议的应当委》托工程?造价咨询《单位进行竣工结算】审核
《 《(五)发包方应【当在协商期满—后的约定期限内【向承包方提出—工程:造价咨询单位—出具:的竣工结算》。审核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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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的发包】单位与承包》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对!上述事项的期限【没有:明确约定的可认【为其约?定期:限,均为28《日 ?
建?筑工程的发包单【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对!工程造价咨询—单位:出具的竣工结—算审核意见仍有【异议的在接到—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!内可以向县级—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!设,行政主?管部门申请调解调】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!请仲裁或者向人民】法院提起《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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