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五《。章 建筑工程—合同与造价管理【
第三—十九条 建筑工程】的发:包,单位:与承包单位》应当:依法订立书面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】利和义务订立书面】合同:。时必须使用》国家或?省统一制定的合【同示范文本明—确约:定,合同条款《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!、支付价款、材料供!应,、交:付日期?。、结算?方式等关键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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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《程的:发包:单,位和承包《单,位应当全面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】务不按照《合同约?定履行义务》。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!
施》。工单位必《须与务?工人员?。办理用工手》续签订劳动合—同按时?足额:支付:劳动者的劳》动报酬缴纳各—种社会保险费用严】禁使用童工》
第四十》条 建设合同的鉴证!或,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!人自愿的原则但【法律、法规》另,有规定的除》外
第四》。十一条 建筑—工程施工《发包与承包价在政】府宏观调控下遵照国!家,和省有关工程造价】计价办法及其—他有关?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!工程发?包,计价应当遵循公平】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!原则
第四十【二条 ?合同:。价,。。可以采用以》下方式
】 : (一)固定价合同!总价:或者单价《在合:同约定的风》险范围?内不可调《整
《 《 (二)可调价合同!总价:或者单价在合—同实施期内根—据合同约定的办【法调整
【 , ?(三)成本加—酬金:
第四十三—条 建筑工》程的发?包单位与承包单【位双方在确定合同价!时应当考《虑市场环境和—生产要素《价格变化对》。合同价的影》响具体调《整办法由《发包方和承包方在】合,同中约定
第四】十四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均—不得在招标》。标底或者投标报价、!工程结算审》核和工程造价鉴定等!工程造价计价—活动中有意抬高或】压低价格
第【。四十五条 建—筑工程的承》包方应?。当按照合同约—定的期限《和质量?要,求交付建筑工程【建筑工程的》发包方应当》按照合同约》定的期限支付工程】价款
第四十六条!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!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!当按照合《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!工程进度《分段进行工程款结】算
工】程竣工验《收合格应当按照下】。列规定进《行竣工结算
【 》 (:。一)承包方应—当在工程竣工验【收合格后的约定期】限内:提交竣?工结算文件
! (二)发包!方,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!文件后的约定期限】。内,予以答复逾期—未答复的《竣工:结,算,文件视为已被认【可,。
》 (三》)发包方对竣工【结算文?件有异议的应当在】答复:期内:向承包方提出并【可以:在提出之日》起的约定期限内与】承包方协商
】。。 , (四)发】包方在协商期—内未:与承包方《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!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!应当委托工程造【价咨询单《位,进行竣工《结算审核
— ,。 (五》)发包方应当在协】商期满?。后的约?定期:限内向承包》。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!单位出具《的竣工?结,算审核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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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的】发包单位《与承包单位双方在合!同,中,对上述事项》的期:限没有明《确约定的可》认为其约定期限均】为28?日 :。
建筑工程的】。发包单位与承—包单位双方对工程造!价咨:。询,单,位出具的《竣工:结算审核意见仍有】异议的在接》到该审核意见后【一个月内可》。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申:请调:解调解不成的可以】依法申请仲裁或者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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