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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五章 建!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管!理 第三十】九条 建筑工—程的发包单》位与承包单位应当】依法订立书》面合:同明:。确双方的权利和义】务订立书《面合同时《必须使用国家—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!示范文?本明确约定合—同条款特别是—。。关于工程质量、支付!价款、材《料供应、交付—日,期、: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!   — 建筑工程的发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】应当全?。面,履行合同约》定的义务不按照【合同约定《履行义务《的依法承担》违约责任  — 施工单位必须】与务工人员办—理用:工手续签订劳动合】同按时足额支付【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!纳各种社会保险费】用严禁使用童工 】 第四十条 建设】合同的鉴证》或者公证应当坚持】当事人自《愿的原则但法律、法!规另有规定》的除外 第四十】。一条: 建筑工《程施:工发包与承包—价在政?府宏观调控》下,遵照国家和省有【关工程造《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!。关规定由市场—竞争形成工程发包计!价应当遵循公—平,、合法和诚》实信用的原则 【 第四十二条 合同!价可以采用以下【方式 《     (【。一)固定价合同【总价或者单价在【合同约?定的风险《范,。围内不可调整 !   ?  (?二)可调《价合同?总价或者《单价在合《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!约,定的办法调整 】 :  :  (三)》成本加酬《金 第《四十三条 建筑【工程的发包单位与】承,包单位双方在确定合!同,价时应当《考虑市?场环境和生产要【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!的影响具体调整办】法由发包《方和:承包:方在合同中约定【 第四十》四条 ?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!得在招标《。标底或者投标报价】。、工程结算审—核和工程造价—鉴定等?工程造价《计,价活:动中有?意抬高或压低价格】 第四十五—条 建筑《工程的承包方应当】按照合?同约定的期》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!筑工程建筑工程的】发包:方应当按照》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!工程价款 —第四十六条 —建筑工程的》发包单?位与承包单位—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!定定:期或:者,按照工程进》度分段进行》工程款?结算   】工程竣工《验收合格应当—按照下?列,规定:进行竣工结算 】   《  (一)承包方应!当,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!后的约定期限内提】交竣工?结算文?件 》    (二)发包!方应当在收到—竣工结算文件后【的约定期限内予【。以答复?逾期未答《复的竣?工,结算文件《视为:已被认可  !   (《三):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!。件有异议的应当在】答复期?内向:承包方提出并—可以在提《出之日起的约—定期:限内与承包方协【商  —   (《。。四)发包方》在协商期内未—与承包方协商或【。者经协?商未能?与承:包方达成协议—的应当?委托工程造价咨询】单位进行《。竣工结?。算审核 《     (五)发!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!后的:约定期?限内:。向,承,包方提出工》。程造价咨询单—位,出具:的竣工结《。。算审核意见 —  :  建《筑工程的发包单位】与承包单《位双方在合同中【对上:述事项的期限—。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!为其约?定期限均为2—8日   建筑工!程的发包单位与承】包单:位双:方对工?程造:价咨:询单位出具的竣工】结算审?。核意见仍有异议的】。在接到该《审核意见后》一个:。月内可以向县—级以:。上,地方人?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】调解不成的可以【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!人,。民,法院提起诉讼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