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】。章 建筑工程合【同与造价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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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,十九条 《建筑工程的》发包单?位与:承包单位《应当:依法订立书》面合:同明确?双方的权利》和义务订立书面合同!时必须使用国家【或省统一制定的合】同示范文《本明确约定合同条】款特别是关于工【。程质量、支付价【款、材料供应、交】付日期、《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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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》程,的发包单位和承包】单位应当全面履【行合: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!合同约定履行义【务的:依法承担违约责【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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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单位必须与】务工人员办》理用:工手续签《订劳动合同按时【足额支付劳动者【的劳动报酬》缴纳: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严!禁,使用:童工
第四十条 !建设合同《的鉴证?或,。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!人自愿的原则但法律!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!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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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建筑!工程施?工发:包与:承包价在政府宏观】。调控下遵照国家【和省有关工》。程造价计价办—法,及其他有《关,规定由市场竞争形成!工程发包计价应当遵!循,公平、合法和诚【实信:。用的原则
—第四十二《条 :合同: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!
【 (一)固定—价合同总价或者【单价在合同》约定的风险范—围内:不可调整
! (二)可调】价合:同总价或者》单价在合《同实施期内》根据合?同约定的办法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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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成—。。本,加酬金?。
第四十三条【 建筑工程的发包】单位与承《包单位?。双方:在确定合同价—时应当考虑市场环】境和生?产要素价格变化【对合同价的影响【。具体调?整办法由《发包:方和承?包方:在合同中约定
第!四十四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均不—得在招?标标:底或者投标》报价、工程》结算审核《和工程造价鉴定【等工程造价计价【活动中有意抬高【或压低?价格
第》四十五?。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!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!。的期限和质量要【求交付?建,筑工程建筑》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按!照合同?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!价款
第四十六条! 建筑工程的发【包单位与承包单【位双方应《。当按照合《同约定?定期或?者按照工程进度分】段,进行工?程款结算 —
工程竣【工验收合格》应当:按照下列规定进行】竣工结算
! : (一)承》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!验收合格后》的约定期限内提【交竣工结《算文件
— , 《(二)发《包方应当《。在,收到竣?工结算文件后的约】定期限?内予以?答复:逾期未答复的竣【工结算文件视为已】。被认可
【 : (?。三)发包方对竣【工,结算文件有异议【的应:当,在答复期内》向承包方提》出并可以《在,提出之?日起的约《定期限?内与承包《方,协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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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。(四)发包方在协】商期:内未与承包方协【商或者经协商未能】与承包方《达成协?议的应?当委:托工程造《。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!结算审核《
: (》五)发包方》。应当: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!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!工程:造价咨询单位出具】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!
—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!。与承包单《位双方在合同中对上!述事项的期限没有】。明确约定《的可认为其约定期】限均为28日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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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:筑工程的发》包单位与承包单【位双方对工程造价咨!询单位?出具:的竣工结算审核意】见仍有异议的在接】到该:。审核意?见后:一个月内可以向县】级以:上地方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调,。。解调解?不成的?可,以依法申请仲裁或】者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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