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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! 建筑工《程合同与造价管【理 《 第三十九条 建】筑工程的发包单【位与承?包单位?应当依法订立书面】合,同明:确双方的权》利和义务订》立,书,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!。家或省统一制—。定的合?同示范文本明确【约定合同条》款特别是关于—工程质量、支付价款!。、材料供应、—交付日期、结算【方式等关键条款 !    —建筑工程的发—包单位和承》包单位应当全—面,履行合同约定的义】务不按照合》同约:定履行?义务的依法承—担违约?责任   》 施工单位必须与务!工人员办理》用工手续签订劳【动合同?按时足额支》付劳动?者的劳?动报酬缴纳各—。种社:会保:险费用严禁使用【童工 第四十条】 建设合同的—鉴证:或者公证《应当坚持当事人自】愿的原则但法律【、法规?另有:。规定的?除外 第四十【一,条 建筑工程—施工发包与承—包价在?政府宏观调控下【遵照国家和》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!办法及其他》有关规?定由市?场竞争形《成工程发《包,计价应当遵循公平】、合法?和诚实信《用的原则 第【四十:。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!用以下?方式 《     (【一)固定价合同【总价或者单》价在合同约定—的,风险范?围内不可调整— ? ,    (》二)可调价合—同总价或者单价在】合同实施期内—根据合同约定—的办法调整 !    (三)成本!加酬金 第—四,。十三条 建筑—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!包单位?双方在确《定合:。同价时应当》考虑市场环》境和生?产要素价格变—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具!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!和承包?方在合?同中约定 第【四十四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均不得在】招标标底或者投标】报,价、工?程结算审核和—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!。造,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!高或压低价格 】第四十?五条: 建筑工程的—承包方应《当按照合同约定【的期限和质》量要求交付建筑工】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!应当按照合同—约定的期《限支付工《程价款? 第?四十六条 》建筑工程的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】位双:方应当按照合—同,约定定期或》者按照?工程进度分》段进行工程款结算】   工程】。竣,工验收合格》应当按照下列规【定进行竣《工结算 【    (一)承】包,方应当在工》程竣工验《收合格后的约—定期限?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!     】(二)发包方应当】在收到?。竣工结?算文件后的约—定期:限内予以《答复逾期《未答复的竣》工结算文件》视为已被认可 【     【(三)发包方—对竣工?。结算文?件有异议《的应当在答复期内】向承包?方提出并可以在【提出之日《起的约定期限—。内,与承包方协》商     !(四)发包方—在协:商期内未与承包方】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!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!应当: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!位进行?竣工结算审核 】    (五)发】包方应当《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!期限内向承包方提】出工程造价咨—询单位出《具的竣工结》算审核意见 —    建筑工程!。的发包单位与—。承包单位《双,方,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!的期限没有明确约】。定,的可认为《其约:定期:限均为28日   ! 建筑工程的发包】单位与承包单—位双方对工》程,造价咨询单位—出具的竣工》结算审核意见—仍有异议的》在接到该审核意见】后一个?月内可以向》县级: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!不成的可以依—法申请?仲裁或者向人民法】院提起诉讼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