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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章, 建筑工程合同【与造价管理 !第三十九条》 建筑工程的发包】单位与承包单—。位应当依法订立书】面合同明确双方的】权利和义务订—立书面合《同时必须使用—国家或省统一制【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明!确,。约定:合同条款特别是关】于,工程质量、支付价】款、材料供应—、交付日期、结算】方式:等关键条款 【    》 ,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!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!履行合同约定的义】务不按照合同约定】履行义务的》依法:承担违约责任  】 施工单位必须与!务工人员办理—用工手续签订劳动】合,同按:。时足额支付劳动【者的劳动报酬缴纳各!种社会保险费用【严禁使用童工 第!四十条 建设合同】。的鉴:证或者公《证应当?坚持当事人》自愿的?原则但法律、法规另!有规定的除外 第!四十一条 建筑工】程,施,工发:包与承包价》在政:府宏观调控下遵照国!家和省有关工程【造价计价办法—及,其他有关规定由市场!竞争形成工程发包计!价,应当:遵循公平、合法和】诚实信用的原则 】 第:四十二?条 合同价可以采】。用以下方式 【  ?   (一)固定】价合同总价或者单】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!范围内不《可调整 【  :  (二)可—调价合同总价—或者单?价在合同《实施期内根据合同】约定的办法》调整 ?    — (三)成本加【酬金 《第四十?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!包单:位与承?。包单位双方在确定】合同价时应当考【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!素价格变化对—合同价的影响具【体调整办《法由发包方和—。承包:方在合同中》约定 第四十四条! ,任何单位《和个人?均不:得在:。招标标底《或者投标报价—。。、工程结算审核【和工程造价》。鉴定等工程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】意,抬,高或压低价格 】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!程的承包方应当按】照合同约定的期【限和质量《要求:。。交付建筑工程建筑工!程的发包方应当【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!支付工程价款 】。第四十六条》。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!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!当按照?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!照工程?进度分段《进,行工:程款结算《   》 工:。。程竣: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!。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!算 :   》  :(一:)承包方应当—在,工程竣工验收合【格,后的约?定,期限内?提交竣?工结算文《件    】。 (二)发》包方应当在收到【竣工结算文件—后,的约: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!期未答复的竣工结】算文件视为已—被认可 —     (三【)发包?方,对竣:工结: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!在答复期内向承包】。方提出并可以—。在提出之日起—的约定期限》内与承?包方协商 】  :  (四)发包【方在协商期内—未与承包方协商【。或者:经协商未能与承包】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!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!进行竣工结算审【核,   《  (?五)发包方应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】约定期限内向承包】。方提出工《程造价咨询单位出】具的竣工结》算审核意见》 :。   《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!与承包?单位双?方在合?同中对上述事—项的期限《没,有明确约定》的可: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!28日?   ? 建筑工程》的,发包单位与承包【单位双?方对工程造价咨询】单位出具的竣工【结算审?核意见?仍,有异议的在接到该】审核意见后》一个:月内:可以向县级以上地】。方,人民政府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调:。解调解不成的可【以,依法申请仲裁或者】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讼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