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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章 抗震【设计与施工》 ? 第十三条 —建设工程项目设【计应当设立抗—震设计专篇 — 》    》 抗震设《计专篇应《当包:含抗震设防要求和】抗震设防标准、等】级等内?容 》 ? 第十?四条 凡是投资在】5,00万元以》上、:特殊公共建筑、高】层建筑和市级以上重!点土:建工程项目应当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!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进行【抗震专项审》查以提升《设计审?查的科?。学性 【 , 第十五条【 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】建筑工程抗震设【防专:。项审查申请之日起】20个工作日内【组织审查提出—书,面审查意见并将审】查结果告知建设【单,。位 】   《  经审查不合【格的建筑工程设【。计由设计《单位重新设计并【报审对?审查结?。论有争议的设—。计单位或者建设【。单位可以申请上一级!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复审 【 , , 第十六条【 建设单《位应当委《。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!程检测机《构对建设《。工程主?体,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!需,要进行质《量检测的工程—部位的抗震质—。量进行检测检—测不合格的》。不得:进入工程《建设的下《一道工序《 】。 ,第十:七条 建设单位【在组织建设工程【竣工验收时》应,。当将建设工程—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!求和抗?震设计?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!容并将工程竣—工验收报告报相关】主管部门备》案其中经过地震安全!性评价的建设—。工程:。建设单位《在组织竣工验—。收时应?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!内容作为《竣工验?收的内容并向地【震工作主管部门备】案抗震设防质量【达不到?。规定要求的建—。设单位不得组织【建设:工程竣工验收—建设:工程不得交付竣【工使用 ! 第十八条 建设】工程抗震设》计审查实行》分级管?理原则?。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!、超限高层建筑【30层以《上由市?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组织:初审后报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审查》;,大型及大《型以上建设工程项】目,和市区建设工程项】目由市?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组织审查;其它!建设工?程项目?由所在县区城—乡,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组《织审查? :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