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四章: 抗震加固》
第十九【条 已经建成的【下,列建设工程未采【取抗震设《防措施或者抗震设】防措施未达》到抗:震设防要求的应当】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!定并采取必》要的抗?震加固措施
】
? —(,一)重大建设工【程;
—
? (二)可!能发生严重》次生灾?害的建设工》程;
《
,
! (三)学校、【。医院:等人:员密集场所的建设】工程;
—
! (四)《具,有重大历史、科学】、艺术价值或者重】要纪念意义的建【设工程?;
! : (五)地【震重点?监视防御区内—。的建设工程
】
第【二十条 抗震加固工!。程应当?执行基本建设程序】按,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!手续保证质》量和:安全 ?
》
?第二十?一条 建(构)筑物!的抗震鉴定、抗【震加:固费用由产》权人承?。担
】 ? 公《共,建(构)筑物的【抗震加?固经费由该建(构)!筑物的?管理使?用单位多渠道筹【措同级财政予以【适当补助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