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?四章 抗震加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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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。 已经建成》的下列建设工程未】采,取抗:震设防措施》或者抗?。震设:防措:施,未达到抗震设—防要求的应当—。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进行》抗震性能鉴》。定,并采:取必要的抗》震加固措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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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重大—建设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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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二)可—能发:生,严重次生灾害—的建设工《程;:。
! (三)学】。校、医院等人员密集!场所的建设工程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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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》四)具有重大—历史、?。科,学、艺术价》值或者?重要纪念意义的建】设工程?; :
— , 》(,。五)地震《重点监视防御—区内的建设》工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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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。条 抗震加》固工:程应当?。执行基本建设—程序按照有关—规定办理《相,关手:。续保证质量和安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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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, 建(?构)筑物的抗—震鉴定、抗震加固】费用由产《权人承?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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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公共建(构)筑【物,的抗震加固》经费由该建(构)】筑物的管理使用【单位多渠道》筹措同?级财:政予以适当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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