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四章 抗震》加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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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已!经建成的下列建设】工程未采取抗—震设防?措施或者抗震设防】措施未达到抗震【设防要求的应当【按,照,国家有关规》定,进行抗震性能鉴【定并采取必要的抗】震加固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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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—重大建设工程—;
!。 (二—)可能发《。生严重?次生灾害的建设【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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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学校、医》院,等人员密集场—所的建?设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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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四?)具有重《大历史?、科学?、艺术价值或者【重要纪念意》义,的建:设工程; 》
】 ? (五)地震重点监!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!程 :
】。第二十条 抗—震加固工程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】程序按照有》关规定办理相关【手续保证质》量和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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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建(构)】筑物的抗震鉴定【、,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!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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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? 公共?建(构)筑物的抗】震加:固经:费由该建(构)筑】物的管?理使用单位多渠道】筹措同级《财政予以适当补助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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