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四章 抗震加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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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!工程:未采取抗震设防【措施或者抗震设【防措施未达》到抗震设《防,要求的应当》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进】行抗震性能鉴定【。并采取必要的—抗震:加,固措施
!。 《 (一)重大建】设工程;《。
】 (二—),可能:发生严重《次生:灾,害的建设工程;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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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》三)学校《、医院等《人,员密集场所的建设】工程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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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《具有重大历》史、:。科学、艺术》价值或?者重要纪《念意义的建设工【程;:
】 ? (五)地震【重,点监视防御区—内的建设工》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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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抗,震加固工程应当执】行基:本建设程序》按照有关规定—办理相关手续保【证质量和安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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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! 建(构)筑—物的抗震鉴》定,、抗震加固费用由产!权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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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公共《建(构)筑物—的抗震加固经费【由该:建(:构)筑物的管理【使用单位多》渠,道筹:措同级?财政予以适当补助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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