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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! 投 标 — 第二《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!应招标、参加—投标竞争的法人【或者其他组》织    【 依法《招标的科《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!投标的,投标的个人!。。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!人的规定 — ,。 第三【十条 投标人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!。 ,。   ? 《(一)具备》承担招标项》。目的人力、物—力、财力《;    — : (二)具备招标文!件规定的资质和【响应的业绩》证明;    】 , (?。三,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条件 【。 ? 第三十一【条 投标人的权利】:   》 , (《一):平等:地获得招标信—息; ?    — (二)要求招标人!或者招标《代理机构《对招标中的有—关,问题:。进行答疑; 【   (【。三)对?招标过程中的—。违法行?为进行检《举和举报;  】  (四)因!招标人或招标—代理机构的违—法行为,造》。成经:。济损失的,依法【进行索赔;》    — (五)国家法律!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权利— 《 , 第三十二条 !投标人的义务: !  : (一)保】。证投标?文件的真实》性,;    】 ,(,二)按招标人或招标!代理机构、评标委员!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!。的有关问题进行【答,复;   — (》三):按招标文件》。的要求交纳投标保】证金;  —  (—四)中?标后及时与招标【。人签订并履》行合:同;  》。  ? (五)国家法律!、法规?规定的其他义务【 【 第三十三》条 投?标人应当《按照招标《文件的要《求编制投标文件【投标文?件应当对招标文件】提出的?实,质性要求和条件【作出响应《    】投标文件应当包【括下列内容: 【。 ,   —(一)投标函; ! ,  (—二,)投标方案及其【说明;  —  《 (三)投标—报价;  —  》(,四)资质资信—。证明文件;》  ?  (五)招!标文件要求具—备的:。其他内容   】。 : 招标《项目属于建设施【工项:目的:,投标文件的内容应!当包括拟派》出的项目负责人【与主要技《术人员的简历、业】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!项,目的:机械设备《等 》 , ?第三十四条 —投标文件必须有投】标人的印章和法定代!表人或者法定代表】人,委托人的签字以联】合体形式参加投【标的,投标文—。件,。中必须有联合体各】方,的印章和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!者法定?代表人委托》人的签字个人—参加投标的,投【标文件中必须有该】个人的签字 】 《 第三十五条— 投标人应当在招】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!文件:的截止时间前—,,将投标文《件送达投标地点招】标,人收到投标文件后】,应当签收保存,】不得:开启   — : 投标人在招标】文件:要,求提交投标文—。件的截止时间—后送:达的投标文件,【招标人应《当拒收 】 : 第三十《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!密封在开标前,除】投标人对已提—交的投标文件需【要进行补充、修改】外,:任何单位《和,个,。人不得开启投标文】件    !投,标文件未密》封的:,,。招标:人应当拒收 ! 第三十七】条 招标文件要求】投标人缴纳投标【保证金或《者提供?其他形式担》。保的,投标人应当】在提:交投:标文件截止之日前】向招标人《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!提供:其,他形式的担保—投,标人在?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!标文件的截止—时间前撤回投标【的,招标《。人应当于3日内【退还其?投标:保证金 《    》 投?。标保证金一般按【不高:于招标项目估算值的!百分之二《计取,但最》高不:得超过?80万?元人:民币 【 第《三十: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:的项目,在招—标文件要求的提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!间届满后,提交投】标文件的《投标人少于》。3个的,招标人【应当:重新招?。标 ?   —重新招标后,提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!仍少:于3个时属于—必须:审批的工程建设项】目,的,由,招,标人报经原》项目审批部门批【准后可以不再进行】招标: 【。 第:三十:九条 两个》以上法人或》者其他组织可以【。组成一个联合—体,:以一个投标人—的,身份共同投标联【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!。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!能力;国家有—关规定?或者:招标文件对投—标人资格条件—有规定的《,联合体各方均应当!具,备,规定的?相应资格条件由【同,一专业的单》位组成的联合—体,按照《资,质等级较低》的单位?确定:资质等级 —。。   《 联合体各方应】当签订共同投标协】议,明确约定—各方拟?。承担的工作和责任,!并,。将共:同,投标:协议连同投》标,文件一并《提交:招标人联合体—中标的?,,联,。合体:各方应当共同与【招标人签订合—同,就中标》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!带责任   【 招》标人不得强》制投标人《组成联合体共同【投标,?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!的竞争 》 第四十!条 投?标人不得相互串【通投标报价,不得排!挤,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!争,,损害招标人或者其!他投:标人的权益》。下列:。行为属?于投标人串通—投标:报价行为: —    (一!)投标人之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】。压低:。投标:报,价; ?  :  《 (二)投标—人之间相互约—定,在招《标项目中分别以【高、中?。、低:。价位报价《;    【 , ,(三)投标人之间先!进,。行内:部竞价,内》定中标?人,然后再参加投标!;  《  (四)】投标:人之间其他串通投】标报价的行为 【 第】。四十一条《 招标人不得—与投标?人串通投标》,损害国家利益、】社会公众利益或者】其他人的合法权【益下列行为属招【标人与?投标人串通投—。标行为?:    !。(,一)招标人》在开标前开启投标】文件,并将投标情】况告知其他投标【人,或?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!标文件,更改报价;! ,    【(二)招标人—向投标人泄露标底】; ?   (【三)招标人》与投标?人商定,投标时【压低或抬高标价【,中标后再给投标】人额:外补偿; 》    》 (四)招标【人预先内定中标人】;    !(五)?其他串通《投,标的行为 【 《 第:四十:二条 ?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!义投标? :   《 以他人名义投标!,是指挂靠其他施工!单位,或者》从,其他单位通》过转让或租》借的方式获》取资格或资质证书,!或者其他单位及其法!定代表人《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!件上:。加盖印章和签字等】行为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