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,四章 投 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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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九条 投—。。标人是响应》招标:、,。。参加投标竞争—的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
》。 ,。
《 依: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!许个人参《加投标的,投标【的个人?适用本办法有关【投标人的规》定
》
? 第三十条 投标】人应:。当符合下《。列,条件:
】
(一)具【备承担?招,标项目的人力、物】力、财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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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具备招标文【件,规,定的资质和响应的】业,绩证明;
【
(—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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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一条 《投标:人,的权利?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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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,)平等地获》得招标信息;
【
—。。 (二)要求—。招标人或《者招标代理机构【对招标中的有关问】题进行答疑;—。
:
《。 (三《)对招标过程中【的违法行为进—行,检举和举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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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因招【标人或招标代—理机构的违法行为】,造成经济》损失的,依法进行】索赔;
【
(五—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权利
【
《
第三十二【条 投标人的义【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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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一)保《证投标文件的真【实性;
【。
(》二)按招标人或招】标代理机构、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!投标文件的有关问】题进:行答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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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按招标?文件的?要求交纳投标保【证金;
《
— (四)《中标后及《时与招标人签订【并履行合同;
【
,
(【五)国家《法,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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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《十三条 投标人应】当按:照招标文件的—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!标文件应当对—招标文件提出—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!作出响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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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投,标文件应当包—括下列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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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投标》函;
】 (二)投标方案!及其说?明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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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投标?报价:;
】 (四)资质资【信证明?。文件:;
】 (五)招标—文件要求《具,备的其他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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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招标项《目属于建《设施工?项目的,《投标文件的内容【应,当包括拟《。派出的项目负责人】与主要?技,术人员的简历、业绩!和拟用?于,完成招标项》目的:机械设备等》。
《
第三十【四条 投标文—件必须有投》标人的印章和法定代!表人或者法定代【表,人委托?人的签字以联—合体形式参加—投标的,投标文【件中必须有联合体各!方的印章和法—定代表人的》签字或者法定代表】人委:托,人的签字《个人参加投标—的,投标文件中必】须有该个人》的签字
! 第三十五条【 投标人应当—在招标文件》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!截止时间前,将【投标文件送达投【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!标文件后,应当签】收保存,不得开【启
—。
?投标人在招标—文,件要求提交投标【文件的截止时间后】送达的投《标文件,招标—人应:当拒收?
《
第三十六】条 投?标文件应当密封在】开标前,除投—标人对已提》交,的,投标文件需要进行补!。充、修改外,—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开《启投标文《。。。。件
!投标文?件未密?封的,招标人应当】拒收
! ,第三十七条 招标】文件要?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!证金或者提供—其他形式担》保的,?。。投标人应当》在,提交投标文》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标!人缴:纳投标保证金—或者:提供:其他形式的担—保投标人在招标文】件要求提交投标文】件的截止时间—。前撤回投《标的,招标人应当】于3:日,内退还其投标—保证金
】
投《标保证金一般—按不高于招标项目估!。算值的百分之—二计取,但最高不】得,超过80万元人民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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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八条《 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项目—。,在招标文》。件要: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!。截止时间届满后【,提交?投标文件的投标【人少于3个的,【招标人应当重新【招标
》
重新招标!后,提?交,投标文件《的投标人《仍少于3个时属【于必须审批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】由招标人报》经原项目审批—部门批?准后可以不再—进,行招标
】
, , 第三十九条 【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!他组织可以组—成,一个:联,合体,以一》个投标人《的身份?共同投标联》合体:各,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!标项目的《相应能力;国—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!文件:对投标人《资格条件有规—定的,联合》。体各方均应》当具备规定的相应】资格条件由同一专】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!体,按照资质等【级,较低的单《位,确定资质《等,。级
!联合体各方应—当签订共同投—标协议,明确约【。定各方拟承》担的工?作和责任,并将共】同投标协议连同【投标文件一并提【交,招标人联合体中标】的,联合《体各方?应当共同与招标人】。签订合同,就中标项!目向招标《人承担连《带责任
【
: 招标人》。不,得,强制投标人组成【联合:体共同投《。标,,不: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!竞争
《 :
: :第四十条 投标人】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!价,不得排挤其他】投标人的公平—竞,争,损害招标人或】者其他投标人的【权益下?列行为属《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!价行为:《
》
(一)投标人!之,间相互约《定抬高或压低投【标报价;
!
(《二)投标人之间相】互约定?,在招标项》目中分别《以高、中、》低价位?报价;?
(!三)投标人之间【先进行内部竞—价,内定《中标:人,然后《再,参,加投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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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)投标人之【间其他串通投—标报价?的行为
】
第四十一【条 招标人不得【与,投标:人串通投标,—损害国家利》益、社会公众利益或!者其他人的合—法权益下《列行为属招标人与投!。标人串?通投标行为:
】
—(一)招《标人在?开标前开启》投标文?件,。,,并将投标情况告知】其他:投标人,或》者协:助投标人《撤换:投标文件,更改报价!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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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招标人【向投标人《泄露标底《;
【 (三)招—标人与投《。标人商定,投标【时压低或《抬高标价,中标后】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!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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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招【标人:预先内定中标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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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五)其他串—通投标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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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《二条: 投标人不得以【他人名义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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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以他人名义投—标,是指挂靠其他施!工单:位,: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!转让:或租:借的方式获取—资格:或资质证书,或者其!他单位及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】己编制的投标文件】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!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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