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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【五章 开标、评【。标和中标 【 第四十三条 开】标应当在招》标文件确定的提交】投标文件截止时【间的同一时间—公开进行,并邀请】所有投标《人及相关主管部门】人员参加;》。开,。。标地点应当为招【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!地点    ! 开标?由,招标人?。。主,持委托招标代理机】构办理招标事宜的,!也可以由招标代理】机构主持  【  招—标项目设有标—底的,开标时—应当公开标底 【 第】四十:四条 开标时,由】投,标人或?者其推选的代—表,检查投标文》件的密?封情况,也可以由招!标人委?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!公证;经《确认无?误后,由工作人员当!众拆封,宣》读投标人名称、投】标价格和投标—文件的其他主要【内容:    【 招标人在》招标文件《。要求提交投标文【件的截止时间前【收到的所有投标【文件,开标时都应】当当众予以拆封、】宣读 ! ,第四十五条 开标】过程:应当记录,主要载】明,下列事项:  】 , (一)招标!项目的名《称、:规模和范围等基【本情况;  【  (二)】开标时?间和地点; 【。   —(三)参加》。开标:的单位和人员; 】    (四!)投标人的名称及】其投标?。标价;?    【 (五)有关主管】部门规?定的其他事》项    !开标:记录由主持人—、投标?人、记录员及有【关监督人《员签字确认,—并存档备查 — ,。 《 第四十六条 评!标,由招标人《依法组建《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!    — ,评标:委员会可以设—。立,负责人评标委员会】负责人由评标—。委员: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!标人直接确定评标】委员会负责人与【评标委员会其他成】。员有:同等的表决》权 】 第:四十七条《 ,评标委员《会的组成 —   ? ?。依法进行《招标的项目,其评标!委员会由招标人代】表和有关技术、经济!方面的专家(专家】应当从事《相关领域工作满八】年,并具有高级职—称或者具有同—等专业水平》由招标人从国务【院有关部门》或者省、自治区、】直辖市人《。民政府?有关部门提》供的专家《名册或者招标代理】机构的专家库内的】相关: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!定,)组成成《员人:数,必须是5人以上单数!其中技术、经济方】面,的专家不《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!之二:。,并应当采取随【机抽取的方式确定】招标项目属于技【术,特别复?杂、专业性》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!有特殊要求的—可以:由招标人《直接确定  【  与投标】人有利?害关系的《。。人,不,得进入相关项目的】评标委员会》,,已经:。进入的应当更换【   《 评》标委:员成员名单在中标结!果确:定前应当《保密: 》 第《四十八条《 ,招标人应当》采取必?要,的,措施,保证评标在】严格保密的情况下】进,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非法干预》、影响评《标的过程和》结果 ! 第四十九条 【开标后,招标人不得!对评标方法和标【。准以及?。招标项目规模—等实质性要件作出】更改;擅自》更改的,招标投标】活动无效,招标人应!当赔偿由此给—投标人、招标代【理机:。构和其他《人造成的损失;投】标人:缴,纳投标?保证金的,招标人】应当返?还投标保证》金 【 第五十条 评标!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!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!不明确的内容—。作必:要的澄清《或者说?明,但是澄清或者说!明不得超出投—标文件的范》。围或者改《变投标?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!     》 评标委员会发【现投标人的投—标报价明显低—于其他投标报—价或者?明显低于标》底的,?可以要求该投—标人作出书面说明】并提供相应的书【面,证明材?料;:投,。标人不?能合理?。。说明或?。。者提供相关证明材】料的:,评标委《员会应当否》决其投标  【 ,   评标过—。程中,评标委员会发!现投标文《件没:有对招标文件—提出的实质性—要,求和条件作出响【应,或者明显不符合!招标文?件规定的《技术标准,》或者附?有招标人不能接受】的条:。件,。的,评标委员会【可以否决该》投标: 第五—十一条 《评标:委员会应当》按照招标《文件评标标准和【方法,对投标文件】进行评?审,和比较;设有标底】的,应当参考标【底评: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!,应向招标人提【出书面评标报告,】并推荐合格的—。中标候选人 —    》 中标人的投标】应当符合下列—条件之一《:    【 (一)能—够最大限度地满【足招标文件中规【定,的各项综合》评,价标准?;  《。  》(二)能《够满足?招标文件《的,实质性要求,—并,且经评审的投标价】格最低?,但是?投标价格低于成【本的除外 》    — 国家?、省、市《。政府及法《律法规对《。特定招标《项,目的评标有特—别规定的,从—其规:定 — 第五十—二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,由评—标委员会初审—后按废?标,处理:    】 ?(一)投标人的【资格、条件不—符合国家《有关规定《和招标?文件要求的》; ?   《 (二)无单【位盖章且无》法定:代表人或法定—代表:。人授权的《代理:。。人签字或盖章的【; :。    (】三)投标文件的主】要内容不全或者关】键,字迹模糊、无法【辨认的; 》    (】四)投标《有效:。期不:能满足招标文件规】定的:;    !(五)除按照—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!交备选投标方—案,外,投标人提交两份!以上内容不同的【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!一份有效《的,; ?   》 (六)《以联合体形式—投标的,《未附联?合体各方共》同签:订的投?标协议书的;— :   (七)!未按招标文件要求】提交投标保证—金或:者提供其他》形式担保的;  !  《。 (八)《投标人串《通投标、弄虚作假或!者以行贿、欺骗等】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!的, 【 第五?十三条 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!评标委员会可以否】决所有投标》:,  ?  (一【)合格的《投标人不足3—个,没?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的!;  《。  (二【)所有投标人都【没有响应招标文件】提,。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!件的    】 依?法必须招《标项目的所》有投标被否决的,招!标人:应当重新招标 ! 第五十四!条 评标委员—会提出?的书面评标报—告应当包《括投标情况》、废标处理和—。否,决投:标情况、合》格,。的投标情况》。、,评审方法和标—准、: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!。较、推荐的中标候选!人及其排列顺序【、需要澄清或者【说,明的其他情况—等    !评,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!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!。标委员会《成员对评标报告有】异议的?,应:当以书?。面,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!和理由;拒绝签字】且不阐明《其不同意见和理由】。的,视为同意—评标报告《 ?。 第五十五!条 评标《委员会推荐的中【标候:选人应当限定在1】至3名?。招,。标人: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!荐的:。中标候选人》中确定?中标人,招标—。人,也可以授权评标委】员会直接确定—中标人    】 依法必须【进,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!。人应当确定排—名第一?的中标候选》人,为中标人排名第一】的,中标:候选人放弃中标、】因不可抗力等—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!同,或者未能—按照:招标文件的要求【提,。交履约保证金,招】标,人可:以,确,定排名第二的中标】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!第二的?。中标: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!能签订合同》的,招标人》可以确定排名—第三:的中:标候选?人为中标人 【  : , 中标人不得向!他人转让中》。标,项,目,也不得将中【标项目?肢解后分《别向他人转》让 【 第?五十六?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!标人后,发出中标】通知书5日内,【应当将投标保证【金全额退还》未中标的投标人 ! 第五】十,七条 招标人、【。招标代理《机构、评标委员会成!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!应当对招标过—程中获知的投—标,人的技?术秘密和商业秘【密,予?以严格保密》未经投标人》。同,意,招?。标,。人不得将《投标人的《投标文件以》及图纸、资料等提】供给他?人 】 第五十八条— 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的项目招【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!人之日起1》5日内向有关主【管部门?提交招标投标情况】。的书面?报告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