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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六,章 住房公积金【。呆,账核销管《理 第二十九!条 住房公》积金呆账包括下列】范围: 》 》。  :   (一)—1999年4月【3日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条例发布以前公积!金管理中心》利用住房《公,积金委托银行发【放,的单位贷款和—项目贷款(含贷【款利息下同)—形成的?呆账; 》 ?    — ,(二)公《。积金管理中》心利用住房》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!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!形成的呆账 !第三十?条 公积金管理中】。心经采取所有可【能的措施和实施必】要的程序《之后符合下》列条件之一的职【工个人住《房,贷款可认《定为住房公积金呆账!: 【     (【一)借款人》死亡:或者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!。规定被宣告》。失踪或?死亡又无继承人【承担其债务公积金管!理中心依法对—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!偿并对担保人—进,行追偿后《未能收回《的贷款; — —    (二)【借款人遭受重大自】然灾害或意》外事故损失巨—大且不?能获得保《险补偿或者以保险】赔偿后确实无力【。。偿,还部:分,或全部?贷款公积金管理中】心对借?款人财产进行清偿】和对担保人进行追】偿后确实无法收【回的贷款; —  !   (《三)借款人触犯刑律!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!不,足,归,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!债务承担者公积【金管理中《心经追?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!贷款; 》 【 ,   (四)由于借!款人:和担保人不能偿还】到期贷款公积金管】理中心?。诉诸:法律经法《。院,对借款人和》担保人强制执行借】款人和?。担保人?均无财?产可执行法院—裁定终结、终—。止或中止执行后【公积金?管理中心仍无法收】回的贷款;》 》 , ?    (五)对借!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!律后因借款人—和担保人主体资【格不:符或消亡等原因【被法院?驳,回起诉或裁定免除(!或,部分免除)债务人责!任;或因借款合同、!担保合同《等权利凭证遗—失或丧失诉讼—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!不予支持公积金管理!中心经追偿后仍【无法收回的》贷款:; 】     (六)!由于本条《(,一)至(五)—原因借?款人不能《。偿还到期贷款公【。积金管理中心—依法取?得抵债资产抵债【。金,额(评?估确认的公允价值】扣除:抵债资产接收费用)!小于贷款本息的差】额经追偿后》仍,。无,法收回?的贷款余额 — : 第三?。十一条 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!债权不得作为呆【。账核销: !  《   (一)借款人!或者担保《人有经济《。偿还能力未按期偿】还的:债权:; ?    ! (二)《违反法律、法—规的:规定以?各种形式、》借口:逃,废或者悬空的—债权; 【  —   (三)公【积金管理中心未【向借款人或者担保】人追偿?的债权; 【。。 ,     !(四)?公,积金管理中心因工】作疏:忽造成重大损失【没有对有关》责,任人进行追究的债权!;(五?)公:。积金管理中心—与受:委托银行签订书【面,协议由受委托—银行实行责任—贷款应?由受委托银行负责】偿还的债权; 】  】  : (:。六)公?积,金管理中心自行【。决,策采用未委托银【行而直接发放的贷款!形成的债权; 】。 ?     (!七)住房公积金被】冒领、骗取而—发生的?应由公积《金管理中心承担的】净损失? ? 第三十二条 1】999年《4月3日以前—的单位贷款和项目贷!款按财政部》关于印发〈住房公积!金呆账核销管理【暂行办法〉的—通,知第七条、第—八,条规:定,执,行 第三十三】条 住房公积金呆】账核销实行“严格】认定条件、》提供确凿证据、【。依法追究责任、【逐级上报审批—、对外?严格:保密实行账》销案存”的管理原】则 第三十【四条 ?。住房:公积金呆账的核销】。程序: 《 《  《   (一)公积】金管理?中心向?财政部门提出—核销呆账书面申请】经财政?部门审核《并报市住房》公积:金管理委员会审【议同意后报省级财】政部:门批准核销; 】    ! (二)公积金【管理中心根》据省级财政部门批】。准核:销呆账的意》见,进,行住房公《积金呆账《的会计处理并—报财:政部门、《市住房公积金—管理委员会和上级】监管部门备案 【 , 第三十五条 】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必须建立呆—。账责任认定》和追究制《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!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!因对确系主观原【因形:。。成损失的应》明确相应的责任【人包括经办人—、部门负责人和单】位负责?人特:别应注意查办因【决策失误、内控机制!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!案,件对呆账负有责任】的人:员视金额大小和【性质轻重进行处理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!。积金管理中》心应当移交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其法律】责任 第三【十六条 公》积金管理中心—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!的资产保全》和,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!规定:。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!全,终结的情况》外公积?金,。管理中心对已核销的!呆账继续保留—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!销的呆?。账继续?。催收已核销的呆【账,以后又收回的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】款风险?准备:金 第三—十七条 经》省级财政部门批准】核销的?住房公积金呆账从】公积金?管理:中心按规定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!款风险准备金中【。据实核销提取—的住房公《。积金贷款风险准【备金不足核销呆账时!可以实行逐年核【销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