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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六章 住房公积!金呆账核销管理 】 , 第二《十九条 《住房:公积金呆《账包:括下列范围:— ?     !。(一)?1999年4月【。3,日住房?公积金管理条例【发,布以:前公:积金管?。理中心利用住房【公,。积,金,委托银行发放—的单位?贷款和项目贷款【(含贷?款利息下同)形成的!呆账:; 】     》(二)公积金管理中!心利用住房公积金】。委托:银行发放的职工个】。人住房?贷款形成的呆账【 第三十条 !公积金?管理中心经采取所】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!必要的程《序,之后:符合: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!个,人住房贷款可认定为!住房公积金》呆账: 】  《   ?(一)借《款,人死亡?或者依照中》华人民?共和国民法通—则的规定被宣—告,。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!人承担其《债务:公积金管《理中心依法对—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!偿并对担《保,。人进行?追偿后未能收回的】贷款; 【 , ,     —(二)借款》。人遭受重《大自然灾《害或意外事故损【失巨大?且不:能获得保险补—偿或者以《保险赔偿后》确实无力偿还—。部分或全《部贷款公积》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!。财产进?行清:偿和对担保人进【。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!回的贷款; !   【  (三)借—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!到制裁其财产不【足归还所借贷款【又无其他债》务承担者公》积金管理中心—经追偿后确》实无法?。收回的贷款; 【。 ? : ,  ?   (四)由【于借款人和担—保人不能偿还到期】贷款公积金管理【中心诉诸法律经法院!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!制执行借款人和担】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!法院裁定终结—。、终:止或中止《执行后公积》金管理?。中心仍无法收回【的贷款; 》 :  【   (《。五)对借款人—和担保人诉诸法【。律后因借款人和担】。保人主?。体资格不符或消【亡等原因被》法院驳回起诉—或裁定免除(或部】分,免除)债务人责任】。;或因借《。款,合同、担保合同等】权利凭证遗失或【丧,失诉讼时效法院【不,予受理或《不予支?持,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追!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!。款; !   《。  (六《)由于本条(一【)至(?五,)原因借款人不能偿!还到期贷款公积【金管理中心依法取得!抵债资产抵债金额】(评估确认》的公允价值扣除抵】债资:。产接收费《用)小?于贷款?本息的差额经—追偿后?仍无法收回》的贷款余额 — ?第三十一《。条 具?有下:列情况之一》的债:权不得作为呆账【核销: —。 ?     (一)!借款人或者担保人】。有经济偿还》能力未?按期偿还《的债权; 》   !  (二)》违反法?律、: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!式,、借:口逃废或《。。者悬空的债权; !  】  : (三)公积—金管理中《心未:。向借款人或者—担保人追《偿的债?。权; —  —   (四)公积金!管理:中心因工作疏忽造】成,重大损失没有对有】关责任人《进行追究的债权;(!五)公积金管理中】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!书面协议由受委托银!行,实行责?。任贷款?。应由受委《托银行负责偿还的】。债权; 【 《  :   (六)公【积金管理中心自行】决策采用未委托【银行而直接发放【的贷款形成》的债权; 》。  !   (七)住房公!。积金被冒《领、骗?取而发生的应由公积!金管理?。中,心承担的净损失 ! 第?。。三十:二条 1999年4!月3日以前的单位】贷,款和:项目贷?款按财政部关于印发!〈住房公积金呆账核!销,管理暂行办》法〉:的通:知,第七条?、,第八条?。规定执行《 ?第三十三条 住房】公积金呆账核销实行!“严格认定条件、】。提供确凿证据、依】法追究责任、—。逐,级上报审批、对外严!。格保:密实行账销案存”的!管理原则 【第三十四条 住【房公积金《。呆账的核销程序:】  !   (一)—公积金管《理,中心向财政部—。门提出核销呆账【书面申?请经财政部门审核】并,报,市住房公积》金,管理委员会审议【同,意后报省级》。财,。政部门?批准核销; !。  》 ,  :(二)公积金管理中!心根据省级财政部门!批准核销呆账的意见!进行住房公积—金呆账的会》计处理并报》财政部门、市—住房公?积金管?理委员?会和上级《监管部门备案 ! ,第三: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!中,心必须建立呆—。账责任认《定和追究制度每核】销一笔呆账必—须查明呆账形成【的原因?对,确系主?观原因形成损—失的应明确》相应的责《任人包括经办—人、部门负责人和单!位负责人特别应注意!。查办因?决策失误、内控机制!不健全等形成—损,失的案件对呆账负】有责任的人员视【金额:大小和性质轻—重进行处理》有,违法犯罪行为的公】积金管?理中心应当移—交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! 第三十六条 !公,积金:管理:。。中心:必须建立呆账—核销:后的资产保》全和追收制度除【法律: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!。关系:已完全终结的情【况外公积《金管理中《心对已?核销的呆账继—续保:留追索的权》利并对已核销的呆】账继:续催收已核销的呆账!以后又收回的增【加住房公积金贷款】风险准?备金 《 第三十七条 经省!。级财政部《门批准核销的住房】公积金呆账从公【积金管理中》心按规?定提取的《住房公积金贷款【风险准备金中据实】核销提取的住房公积!。金贷:款风险准《备金不足核》销,呆账时可《以实行?逐年核销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