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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! 住房?。。公积金呆账核销【。管理 ? , 第二十九条 】住房公积金呆账【包括下列范围—: 《  —  : (一)《19:9,9年4月3日住【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】发布以?前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利用住房公—积金委托银》行发放的单》位贷款和《项目:贷款(含贷款利息下!同)形成的呆—账; — ?     》(,二)公积金》管理中心利》用住房?公积金委《托银行发放的职工】个,人,住房贷款形》成,的,呆账:。 第》三十条 公积金管理!中心经?采取:所有可能的措施和】实施必要《的程序之后》符合下列条件之【一的职工个》。人住房?贷款可?认定为住房公积金】呆账: 《 —     》。(一)借款人—死亡或者依》照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民法《通则的规定被宣告】。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!人承担其债务公积金!管理中心《。依法对其财产—或遗:产进:行清偿并对》担保人进《行追偿后未》。能收回的贷》款; !     (二【)借款人遭受重大】自,然灾害或意外事故】损失巨大且不能获】得保险补偿或—者以保险赔》偿后:。确实无力偿还—部分或?全部贷款《公积金管理》中心对借款》人财产进《行清偿和对担—保人进行追偿后【确实无法收回的【。。贷款:; : 】    (三)借款!人触犯刑《律,依法受?到制裁其财产不足】归还所借贷款又【无其他债务承担者】公积:金管理中《。心经追偿后确—实无:法收回的贷款; 】 ?  —   (《四)由于借款人和】担保人?不能偿还到期贷款】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诸!法律经?法,院对借款人》。和担保人强制执【行借款人和担保【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!院裁定终结、—终止或中止执行【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仍!无法收回的》贷款; — 《     (五)!对借:款人和?担保人诉诸法—律后:因借款人和担—保人主体《资,格不符?或消亡等原因被法】院驳回起《诉或裁定免除(或部!分免:除)债务人责—任;:。或因借?款,合同、担保合—同等权?利凭证?遗失或丧失》诉讼时效法院不予】受理或不予支持公】。积金管理中》心,经追偿后仍无法收】回,的贷款; 》 《  》   (六)由于本!条(一)至(五)】原因借款人不能偿】还,到期贷?款公积金管理中【心依法取得抵—债资产抵债金额【(评估?确认的公允价值【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!用):小,。于贷款本息》。的差额经追偿后【仍无法收回》的贷款余《额 第三【十一条 具有下列】情况:之,一的债权《不得作?为呆账核《销: 》   【  (一《)借款人或者—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!力未按期偿还的债】权; ?  】。   (《二)违反法律、法】。规的规定以各种【形式、借口》逃废或者悬》空的债权; !     !(三)公积金—管理中心未》向借款人或》者担保人追偿的【。。。。债权; —。  【   (四)—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因工作疏忽—造成重?大损失没有对有【关责任人进行追究】的,债权;(五)公积金!管理:中心与受委托银【行签订书面协议【由,受委托银行实行责】任贷:。。款应:由受委托银行—负责偿还的债权;】 】  :   (六)公积金!管理:中心自行决》策采用未委托银行而!直接发放的贷款形】成的债权; 【 》     —(七)住《房公积金被》冒领、?骗取而发生的应【由公积金管理—中心:承担的?净损失 【第三十二《条 1?999年4月3日以!前的单位《贷款和项目贷—款按财政部关—于印:发〈住房公积金呆】账核销管《理暂行办法〉—的通知第《。。七条、第八条规定】执行 《 第三十三条 住】房公:积金呆账《核销实行“严格【认定条件《、,提供确凿《证据、依法追究责任!。、逐级上报》审批:、对外严格保密实】行,账销案存《”的管?理,。原则 第—三十四?条 住房公积金【呆账的?核销程序: 】 ?    》 (:。一)公积金管—理中心向《财,政部门?提出核销呆》账书面申请经—财政部门审》。核并报市住》房公积金《管,理委员会《审议同意后报省级财!政部门批准核—销; !   ?  (二)公积金】管理中心根据省级】财政部?门批准核销呆账的】。意见进行《住,房公积金《呆账的?会计处?理并报财政部—门,、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!员会和上级监管部】门备案 第三!十五条 《公积金?管理中心《。必须建立呆账责任】认定和追究制度【。每核销一笔呆—账必:。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!因对确系主观原因】。形成损失的应—明确相应的责任【人包括经办人、【部门负责人和单【位负责人特别应注意!。查办因决策》失,误、内控《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!失的:案件对?呆账负有责任—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!性,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!法犯罪行《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!应当移交司》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其:。法律责任 》 , 第三十六条 公积!金管理中心》必,须建立呆账核销后】的资产保全和追【收制度除法》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!务关系已完》全终:结的情况《外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对已核销的—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!权利并?对,已核销的呆账继续】催收已?核销的呆账以后【又收回的增加住房公!积金贷?款风:险准备金 — ,第三十七条 经【省级财政部门批准】核销的住房公积【金呆账从公积金管】理,中心按?规定:提取的住房公积【金贷款风险准—备,金中据实核》销提取的住房公积】金贷款风《险准备金不足核销呆!账时可以实行逐【年核销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