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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。章 申请与核—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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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六条 ?廉租:住房保障《实行申请、审—批制度?申请廉租住房保障】应,当提供下列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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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一)民政部门】。出具的最《。。低生活保障证明和户!口,所在地?街,道,办事处或镇人民政】府出具的收入证【明;
【 : (二)》房,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!赁证明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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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三)户口》所在地街道办—事,处或:镇,人,民政府出《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!明;:
: 》 (四)》家庭成员《身份证和户口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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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五)市、县(【区)人民政府规【定的其他证明材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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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七条 申请廉】租住房?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!。理:
【 (一—)由申请《家庭:的,户主: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!事处或镇人民政府】提出书面申请—;
— (二)【街,道办事处或镇人民】政,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!30日内就申请人的!家庭收入、》家庭:住,房状况、家庭财产等!是否符合规定—条件:进行:审核提出初审意【见并张?榜公布并将初审意】见和申?请,。材料一并报送—市、县(区)住房保!障,主管部门;
【 , 》 (三)住》房保障主管部—门,应当自收到申请【。材料之?日起15日内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】房状况是否符合【规,定条件进行核—查提出审核意见并】将符合条件的—申请人的申请资【料转同级《民,政部门;
— :。 ? (四《)民政?部门应当自收—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!5日内?就申请人的家庭收】入、家庭财产等【是否符合规定条件】。提出审核意见并【反馈同级住房—保障主管《部门;
— —(五)经《审核:家庭收?入、家庭《。住房状况、家—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!的由住房《保障主管部》门予以公示公—示期为15日—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!调查异议不成立【的作为?廉租住房保》障对象予《以登记?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!社会公开登记—结果经审核不符【。合规: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!管部:门应当通《知,申请人并说》明理由
】
申请人对【。审核结果有》异议:的,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!部门申?诉,
【 ,第,十八条 《住房保障《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!及街道办事处、镇】。人民:政府可以《。通过入?户调:查、邻里访》问以及信《函索证等方式—对申请人的家庭【收入和住房状况等】进行核实申》请人:及有:关,。单位和个人应当予】。以,配合如实提供—有关情况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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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住房保障主【。管部门应《当综合考虑登记【的,城市低收入住房困】难家:庭的收?。入水平?、住房困难程度和】。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!。请的:保障方式等》确,定相应的保障—方式及轮候顺序并】向社会公《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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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对已经登记为廉】租住房保障对—。象的:城市居?民最:低生活?保障家?。庭凡申请租赁住【房货币补贴的要【优先安?排发放?补贴基本做到应保】尽保
】 :实物配租应当优先】面向已经《登记为廉租》住房保障《对象的孤、老、病】、残等特《。。殊困难家庭和城市】居民最低生活保【障家庭以及》其他急需救》助的家庭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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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? 对轮候到位的城】市低收入住》。房,困难家庭住》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!按,照已确定的保障【。方式与其签订租赁】住房:补贴:协议或者廉租住【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!租赁住房补贴或【者配:租廉租住《。房
!发放租赁住房补贴】。和配租?廉租住房《的结果应当》予以公布
!
第《二十一条 》租赁住房补贴协【议应当明确租赁【住房补贴《额度、支付方式、】停止发放租赁住【房补:。贴的情形等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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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】。租住房?租赁合同应》当明确?下列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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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房》屋的位置、朝向、】面积、结构、附属】。设施和设备状况;】
】 (:二)租金《及,。其支付方式;—
: 《。 (三》),房,屋用途?和使用?。要求;
》。 《 (四)租赁期!限;
【 《(五)房《屋维修责《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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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六)《停止实物《配租的?情形;
— (七)!违约责任及争议【解,决办法;《
【 (八)其他约定!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