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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五章 租—后,。管理 》 ,第二十二条 —市、县(区)住【房保障主管部门会】同相关部《门对已经享受公【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!庭所申报的家—庭户籍?、人口、收入—。、资产、住房、工作!等,变动情况进行年审】经年审不符合—公共:租赁住房保障条【件和:承租:规,定的必须退出 【 , —第二十三条》 ,承租公共租》。赁住房的引进人才】和外:来,务工人?员的所在单位应积】极协同当地》住房保障主》管部门和《运营管理机构做好日!常管理工作承租【人工作?单位发生变动的所在!单位应及时告知【运营:管理机构《 — 第二十》四条 加《强公:共租赁住房的—社,会服务和《管,理公安?、计生?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!等应会同街道办事处!(或乡镇人民政府】)、社区居委会共同!。加,强对公共租赁—住房居住群体的人口!、治安、计生等【。服务管理《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