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六章 监督管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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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五?条 公共租赁—住,房承:租人有下《列情况之一的市【、县(区)住—房保障主《管部门或运》营管理机构》应取消其《租赁资格收回公【共,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!信用档案《且5年?内不:得申请保障住—房:
】。(一)?。采取提供虚》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!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!。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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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转租【、转借公共》租赁住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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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—改变公共租赁住房】结构或使用性质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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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,。四)承租《。人无正?当理由连续空置【6,个月以上的;(五)!。拖欠租?金累计6个月—以上的?;(六)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!
第二十六条! 承租?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!房但:暂,时,无法:退出的?经住房保障主—管部门?或,运营管理机构批【。准可给予3》。至6个?月,。的过渡期按同区域同!类,住房的市场》租金收取过渡期【从解除租赁》合同:之日起开始计—算
第二十】七条 对出具虚【。。假证明的单位依【法依纪追究单—。位主:要领导和相》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!罪的由?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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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八条 国家机】关、事业单位、国】有企业工《作,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!建设、审核、—租赁、管理等—工作中玩忽职—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的依法给予【处,分;构成犯》罪的移?交司法?机关处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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