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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六章 监《督管理? 第二十五条! 公:共租赁住《房承租人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!、县(区)住—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!营管理机构应—取消其租赁资格【收回公共租赁住【房,其行为记《入信用?档案且5年》内不得申请保障住房!:    【(一)采取提供【虚假证明材料等【欺骗方式取得公共】租,赁住房的;   ! (二)转—租、转借《。公共租赁住》房的;    】 (三)改变—公共租赁住》房结构或《使用性质的; 】 ,。  (四)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】连,续空置6个月—以,上的:;(五)拖欠租金累!计6个?月以上的;(六【)违反?租,赁合同约定的 ! 第二十六条 承】租人应退出公共【租赁住房但暂—时无法退出的经住】房保障主管部门或】运营管理机构—。批准可给予》3至6个月》的过:渡期按?同区:域同类住房的市场】租金收取《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!同,之日起开始计算 ! 第?二,十七条 对出具虚】假证明的单位—。依法依纪追究单【位主要领导》和相关?人员:的责任构成》犯罪的由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 ? 第二十八条— 国家机关》、事业单位》、,国有企业工作人【员,在公共租赁住房【建设、审核、租【赁、管理等工作【中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依《法给予处《分;构成犯》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!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