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! 建设?。。工程:规划管理
】第四十条 在城市、!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!物、:构,筑物、道路》、管:线和其他工程设【施建设?的须向?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。建,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
!第,四十一条 市规划】区范围内《的,建设项?目由市城《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!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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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规划区内】建设项目由》各县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!程规划许《可,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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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县区的建—设项目以及机场、】重,。要交通设施、—历史文?化遗存区、城市水源!。地、城市《规,划区范围内风景【名胜区等规划控【制区:。域,的建:设项目的建设—。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由市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核:发
第四十二!条 建设单》位应当持下列材料】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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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书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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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》建设:项目批?准、核准或者—备案文件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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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建—设工程使用土地的】有关证明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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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经—相应测绘资质单位】测绘的?现状:地形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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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五)经相应资质单!位审核论证的—规划(建筑)方案;!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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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六)经《相应图纸审查资【质单位审查的建设】工,程施工?图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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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七)规划批—前公示合格通知【书等规划公示证明】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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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八《。)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》规定的其《。他材料
》 :
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《当自受?理,。之日起二十日—内审查?完毕对符合》相关规划要求的核】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;《对不符合的不得核发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并:给予书?面答复
第】四,十三条 在》县(市)所辖—的,乡、村庄规划区内进!。行乡镇企《业、乡村公共—设施和公益事—业建设?的建设单位》或者个人应当—持建设项目》批准、核准或者备案!文,件,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!和建设工《。程设计方案向—乡、镇人民政府提出!书面申?请,经乡、镇人》民政府审《查,后报县(市)城乡】规,划,主,管部门核发乡—村建:设规划许可证—
》
? 在乡、村庄规】划区内进《行乡镇?企业、?乡村公共设施—。和公益事业建设【以及农村《村民住宅建设—。不得占用农用地【。;确需占用农用地】的应当依照》中华:。人民共?和,国土地管理法—有关规定办理农用】地转用审批手续【后由城市《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乡村:建设:规划许可证》
第四十》四条 简易建—设工程?是指配合市政、园林!工程等建设的建筑小!品和雕塑;单—独建设?的围墙、大门;【两层以下、》建,筑面积二《百平方米以内—的民:用建设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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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在《城市、镇规划—。。区内进行简易—建设工程建设的按】。照下列?。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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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建设》单位或者《个人持?有关部门批》准文件、《土地使用《权属证件、现状【地形:图及建筑方案等向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书面申请;
【
(二)】城,乡规:划主:管部门应当》自受理之日》起二:十日内作出是否【。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的决定】
第四十五】条 在城市、—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】时,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应《当持使?用土:地的证明文件、建设!工程:。设计方案等材料向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!理临时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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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之日起二十日】内作出是否核发临】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?的决定?并在核发的》。临时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!。注明使用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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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临时建筑物、—构筑物使《用期限不得超—过两:。年确需延长》使用期限《的应当在期》满三十日前》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!期限:只能一?次,并不得超过》一年临时建》筑物、构筑物使【用,期满建设单》位应当自行拆除【并清:理场地
第四!十六: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《、建设?工程: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!案应当?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,证或:者乡: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的附件《
第四十七条 设!计单位必须按照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的有《关规范标准和—。规,。划条件进行建设工】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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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计单!位不得承《揽无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规划【条件或设《。计要求?的工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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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十八条 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】按照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?证及其附《件的:要求组织建》设项目施工图设计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。门依法?申,请领取施工许—。可证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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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四十九条 建设【单,。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!程规:。。划许可证之日起一】年内依?法取得?施工许可证件—逾期:未取得的建设工程规!。划,许可:证自行失效
第五!。十,条 :建设、施工单位必】须按照建设》工,。程规划许《可证及其附件、附图!进行建设和施工全】面完成建设用地【范围内的各项建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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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任?何单位或者个人不】得,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!。计文件确需变—更的必须按原审批】程序办理《变更: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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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《一条: 建筑高度》二,十四米以下的建【筑,物与: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!间距按?。照法:。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!家标准?、,。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!距系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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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建筑高度二十四!米以上的建筑物【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!筑间距?或者国?家强制性标准对【日,照,有特殊要求》。的其他建筑物—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!建筑间距应当通过】日照分?析综合?确定
第五—十二条 沿用地界线!布置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退让地界的】距离应当符》合消防、防空、抗】震、防雷《、防洪、《。卫生等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!规定和国家标准、】技术规范并按照【。规划要求与用—地界线外《的,。相,邻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合》理分摊建筑》间距
第五十【三条 新《建、扩?。建、改建建筑物、】构筑物毗邻各类【。规划控制线的—。。。应当按照法律、法】规、规?。章的规定和国家【标准、技《术规范合理退—让规划控《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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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】。物、构?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!规划控制《。线的应当以退让距】离中最大距》离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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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四条 地上!建筑物附属的地【下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建设范围不得超出】其,用,地界:线并依法《退让各类《。规划控制线但—人防工程《有特殊要《求的:除外
第五十五条! 毗邻机场、气象】台(站)、地震台】(站)、电台、【电视台和通讯—设施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建设工—程的应?当在净空、视—。距、:传输、抗干扰—、隐蔽伪装等方【。面符合其《专业控制要求—
第五十六条 】分期建设的居住类】建设项目《配套:设,施和环?境,。建设:应当与住宅建设同】步完成未《。能,同步完成《的对相应的住宅【建筑不予进行竣工】规划核实《
第五十七条 】建设单位《在,建设项目方》案审定?前与:建设项目的工程放】、验线后应当在【施工现场醒》。目位置设置批前与】批后公示牌》公示牌一《般需载?有以:。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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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建设项目名称、!建,。设规模及主要—指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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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建设单位、设计【单位:、施工单位名—称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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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建设工!程设计方案的—总平:面,图和立面《效果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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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四)投诉—、举:报受:理途径和《单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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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《)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!的其他?内容:
第五十八条! 建设单位或个人】在建设?工程开工前必须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申请规《划放线、验线—、验槽经验线合格】的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签—。发验:线合格通知书;不】合格的应当书—面,通知其?不得开工《
第五十九—条 建设工程竣【工后建设单位或【个人必须向城—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竣工规【划核实合《适的内?容应当与《规划许可《证审批的内容一【致包括?。建筑的总平面—位置、层数、高度、!。立面:、使用性质》和建筑规模;用地】范围:内和代征地范围【内应当拆除的建【筑物、构《筑物及其它设—施的:拆除情况;绿地规划!实施情?况;单?体配套设《施建设情况》地下管?线工程应《。当在覆盖前》进,行规划核实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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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经】规划竣工《核实或者虽经—规划竣?工核实但《。没有:取,得,建设工程竣》工规划核《实合格?证的建设工程有【关部门不《得给予办理》产权登记《、营:业执照等手续
】第六十条 建筑物的!使用: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核准的?。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!筑物使用性质的应】。当报: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批准办》理有关?手续申请重》新核发?建,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或者】其他:批准文件
第【六,十一条 建》。筑立面?和屋面以及围墙、建!。筑小品、各类—构,筑物的外装修设【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!选用应当报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批【准,后方可?实施
第》六十二条 已建成并!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!得擅:自改变?建筑立面形》式,或者:在建筑立面重新开】设门、窗、洞等确】需,改变的应当报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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