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第四章 建设工程!规,划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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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在【城市、镇规划区内】进行建筑物》、构:筑物、道路、管【线和其?他,工程设施《建设的须向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办理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证
》。第四十一条 市【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!项目由市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!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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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—县规划区内》建设项?目,由各县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。审,批并核发建》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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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县区【的建设?项目以及机》场、重要交通设【施、历?史文化?遗存区、《城市水源地、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!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!区域:的建设项目的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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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 建设!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!向城:乡规划?主,。管部:门,。申请领取建设工【。程,规划:。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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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】)书:面,申请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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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建设项目批准—、核准或者备—案文件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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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建设》。工程使用土》。地的:。有关证明《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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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),经相应测绘资—。质单位?测绘的现状地—形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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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经相应】。资质单?位审核?论证的规划(建【筑)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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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六)经相应图—纸审查资质单位审】查的建设工》程施:工图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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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规【划批前公示合格通】知,书等规划公示证明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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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《法律、法《。规、规章规定—的其他?。材,。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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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自受《理之日起二十—日,内审查?完毕对符合》相关规划《要求:的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;对不符合的】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并》给予书?面答:复 : ,
第四十三条 】在县(?市,)所辖的乡》、村庄规《划区:内进行乡镇企业、乡!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!业建设的建设单【。位或:者,个人应当持建设项】目批准?、核:准或者备案文件【、土地?使用权?属证件?和建设工《程设计?方案向乡《、镇人?民政府提出书—面申请经乡、—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!县,(市)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核发乡《村建设?。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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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乡、村!庄规划区内进行【乡镇企业、》乡,村公共设施和公【益,事业建设以》及农村村《民,。住宅建设不得—占用农?用地;确需占—用农:用地: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!关规定办理农用【地转用审批手续后】由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】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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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四条 简》易建设?工程是指配合市【政,、园:林工程等建设的建】筑,小,品和雕塑;单独【建设的围墙、—大门;两层以下、】建,筑面积二百平方【米,以内的民用建设工】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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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》城市、镇规》划区内?进行简易建设工程】建设的按照下列程序!办,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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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。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持有关部】。。门批准?文件、土地使—用权:属证件、现状—。地形图及建筑方案】等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提出书《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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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,二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!起二十日内作—出是否核发》。。建设:。工程:规划许?可证的决《定,
《。。第四十五条 —在城:。市、:镇规划区内建设临】时建筑物、构筑【。物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》应当持使用土—地的:证明文件《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等材料向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书面申》请办理临时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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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》。当自受理之日起二】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!临时:。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!定并在核发的临【时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中注明?使用: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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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?建筑物、构筑物使】用期限不得》超,过两年确需延长使】用期限的应当在【期满三十日》前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提出申请延—长使用期限只能一】次并不得超过一年】临时建筑物》、构:筑物使用期满建【设单位应当自行拆】。除并清理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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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 经】审定: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、:建设工程《设计方?案或者建筑方—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的附《件
第四十—七,条 设?计单位必须按照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出的有关《规范标准和规划【条件进?行建设工程》设计:
! 设计单位不得承揽!无城乡规划》主,管,部门规?划条件或设》。计,要求的工程设计
!。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!位或者?个人应?当按照建《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及其附—。件的要求组织建设】项,目施工图设计向【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!施工许可证件
第!四十九条 建—设单位应《当自取得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可?证,之日起一年内—依法取得《施工许可证件逾【期未取得的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:。证自:行失效
第五十条!。 建设、施工单位必!须按照?。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及其【附件、附图进行建】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!设用地?范围内?的各项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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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任何单位》或者个?人不得擅《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!文件确需《变更的必须按—原,审批程序办》理变更手续
第五!十一条 建筑高度】二十四米以下—的建筑物与北侧住】宅建筑的建筑间【距按照?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和国—家标准、《技,术规范?确定日照间》距系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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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高!度,二十四米以上的建】筑物与北侧住—宅建筑的《建筑间距《或者:国家强制性标准【对日照有《特殊:。要求的其《他建筑物《与,南,侧建: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!应当通过日照分析】综合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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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条 沿用!地界线布置的建【筑物、构筑物退让地!界的:距离:应当符合《消防、?防,空、:抗震:、防雷、防》洪、:卫生等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:的规定和国家标准】、技术规范并—按照:规划要求与用—地界:线外的相邻建筑物、!构,筑物合理分摊建筑】间距
第五十【三条 新《建、扩建、改—建建筑物、构—筑物毗?邻各:类,规划控?制线的?应当按照《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的【规定和国家标—。准、技术规范合理退!让规划控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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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建筑物?。、构筑物需》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!。。制,线的应当以退—让距离中最》大距离为准
第五!十四条 地上—建筑物附属的地【下建筑物、构筑物建!设范围不《。。得超出其《用地界线并》依法退让各类—。。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!程有特殊要求的除】外
第五十五条】。 毗邻机场、气象台!(,站)、地震台—(站)、电台、电】视台和通讯设—施新建?。、扩建、改建建设工!程的应当在净空、】视距、传输、抗【干扰、隐蔽伪装等】方,面符合其专》业控制要求》
第五十》六,条 分期建设—的居住类建设—项目配?套设施和环境建【设应当与住宅建【设同步?完成:未能同步完成—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!不予进行《竣工规?划核实
第五十七!条,。 建设单《位,在建设项目方案【审定前与建设项目的!工,程放、验线后应当】在施工现场》醒目位置设置批【前与批后公示牌公示!牌一般需载有—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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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建【设,项目名称、建设规】模及主要指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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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):建设单位《。、设:计单位、施》工单位名称;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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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三)建设工程设计!方,案的总平面图和【立面效果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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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四)投诉、举—报受理途《径和单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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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要求的其他内容【
第五十【八条:。 建:设单位或个》人在建设《工,程开工前必》须向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规划放?线、验线、验槽【经,验线合格的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签发验线合—格通知书;》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!知其不得开》工
第五十九条】 建设工程竣工【后建设单位或—个人必须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竣?工规划核《实合适的内》容应当?与规:划许可证审》批的内?容一:致包括建《筑的总平面》位置、层数、高【度、立面、使用性】质和:建筑:规模;用《地范围内和》代征地范围内应【当拆除的建》筑物、构筑物—及,其它设施《。。的拆除情况;绿地规!划实施情况;单体】。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!下管线工程应当【。在,覆盖前进行规划核实!。
】。 对未经规划竣】。工核实或者虽经规】划竣工核实但没【有取得?建设工程竣工规【划核实合格证—的,建设:工程有关部门—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!记、营业执照等【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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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十条 建》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!。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!的使:用性质需要》变更建?筑物使用《性质的应当》报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批准办理—有关手续申》请,重新核?发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或—。者其:他批准文《件
?第六十一条 —。建筑: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!、建筑小品》、各类?构筑物的外装修【设计及装《。饰,材料色彩的选—用应当报城乡—规划:。。主管部门批准后【方,可实施
》第六十二条》 已建成《并投入使用的—建筑物?不得:。擅,自,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!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!设,门、:窗、洞等确需—改,变的应当报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?。。。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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