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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:章 建设《工程规划《管理 》 第:四十条 在城市、】镇,规划区内进行—建,。筑物、构筑物、【道,路、管线和其他工程!设施建设《的须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申请办理【建设工?程规划?许可证 第四【十一:条 市规划区—范围内?的,建设项目由市—城乡:。规划主管《部,门审: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,许可证 !。。 ,    各县规】划区内建设》项目由各县》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    跨县】区的建设项目以及】机场、?重要交通设施、历史!文化遗存《区、:城市水源《地、:城市规?划区: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!规划控制区》。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!工程:规划许可证由市城】乡规:划主:管部门?。核发 《 :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!位应当持下列材【料,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领?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, 】   (一)书面!申请; 》 :    】(二)建《设项:目批:准、核?准或者备案》文件:; 【    (三)!建设工程使用—土地的有关证明文】件; !    《。 ,(四)经相》应测绘资质单—位测:绘,的现状地形图; 】   ! (?五)经相应资—质单位审核论证的规!划(建筑)》方案; 】   》 (六)经相应图!纸审查资《。质单位审《查的:建设工程《施工图?纸,; 》    (!七)规划批》前公示合格通知书等!规划公示证明;【 , ? 《   (》。八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其—他材料    】 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应当自受理》之日起二十日内审】查完毕对符合—相关规?划要求的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?;对不符合的不【得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!给予:书面:答复 第四】十,三条 在县》(市)所辖》的,乡、村庄规划区内】进行乡镇企业—、乡村公共设—。施和:公益事?业建设的建设—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!。准、核准或者备案】文件、土地使用【权,属证件和建设—工程设计方案向【。乡、镇人民》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!乡、镇人《民政府审查后报【。县(市)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 】    》 在乡、村庄【规划区内进行乡镇】企,业、乡村公》共设施和《公益事业建》设以:及农村村民》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!用地;确需》占用农用地的应【当依照中《华人:民共和国《。土地管理法有关【规定办理农》用地转用审批手【续后由城《。市、:县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,划主管?部门:核,发乡村建设规划【许,可,证 第四十四条 !简易建设工程是指配!合市:政、园林工程等【建设的建筑小—品和雕塑;单独【建设的围《墙、大门《;两层以下、—建筑面?积二百平《方米以内的民—用建设工程 【 , ?。    —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进行简易建设工【程建:设,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! :   】 :(一)建《设单位?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!批,准,文件、?土地使用权》属证件、《现状地形图及建【筑方案等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出:书面申请;》    (二】)城:乡规划?主,。。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之日起二—十日内作出》是否核?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:的决定 — ,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!、镇规划区内建设】。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!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持《使用土地的》证,明文件、《建设工程《设计:方案等材料》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书面申请办理临时】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 ! 》    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,当,自受理之日》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!。核发临时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:可证的决定》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!明,使用期限    ! 临时建筑》物、:构筑物使用期—限不得超过》两年确需延长使【用期限的应当—。在期满三十日前向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申请延长使—用期限只能一次并】不得超过一年临时】建筑物、构筑物使用!期满建设单》。位应当自行拆除【并清理场《地 第—四十六条 经审定】的修:建性详细《规划、建设》。工程设计《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!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或者乡—村建:。设规:划许可证《的附件? 第?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!必须按照城乡规【划主:管部门提出的有【关,规范标准和规划条】件进行建设》工程设计  ! , 《设计单位不得承【揽,无,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《门,规划:条,件或设计要求的工】程设计 《。 ,第,四十八条 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按照建》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及其—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!项目施工《图设计?向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依—法申请领取》施工:许可证件《 第四十九条【 建设单位》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之日【起一年内《依法取?得施工许可证—件逾期未取得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自行失效 】第五十条 建设【、施工单位》必须按照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及其】附件、附图进行建设!和施:工全面完《成建设用地范围内】的各项建设 !   —。任,何单位?或者个?。人不得?擅自: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!件确需?变更的必须按—原审批程序》办理变更手续 【 第五十一条 建】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!的建筑物《与北侧住宅建筑【的建:筑,间距按照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和国家—标准、技术》规范确定《日照间距系数 【。    】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!以上的建筑物与北】。侧住宅建筑》。。的建筑间距或者【国家强制性标—准对日照有特—殊要求的《其他建筑物与—南,侧建筑物之间—的建筑间距应—当,通,过日照分析综—合确定? :第五:十二条 沿用地界线!布置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退让地界【的距离应《当,。符合消?防、防空、抗震、】防雷:。、防洪、卫》生等法?律、法?规、规章《的,规定和国《家,标准、?技术:规范并按照》规划要求与用地【界,线,外的相邻建》筑物、构筑物合理】分摊建筑间》距 第五》十三条 《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建筑物、构》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!制,线的应当按》照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的规定和国家】标,准,、技术规范》合理退让《。规划控制线 【    】建筑物?、构筑物需同—时退让各类规划控】制线:的应当以退让距离】中,最大距离为》准 第五十—四条 地上建筑物附!属的:。地下建筑物、—构筑物建《设范围不得超出【其用地界线》并,依法退让各类—规划控制线》但人防工程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】。 第五十五—条, 毗邻机《场、气象台(站)】、地震台(》站)、电台、—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!建、扩?建、改建建设—工程的应当在净空、!视距:、传输、抗干扰、】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!其专业控制要求 】 第五十六》条 分期建设的【居住类建设》项目配套设施和【环境建设《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!完成:未能同步完成—的对相应的住—。宅建筑不予进行竣】工规:。划核实 第—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!在建设项目方案审定!前与建设项目的工程!放、验线后》应当在施工现场醒】目位置设置批前与】批后公示牌公—示牌一般《需载有?以下内?容 : 《   》 (?一)建?设项:目名称、建设规模】及主要指标; 【 》    (二)!。建设单位《。、设计单位、施【。工单位名称; !    】。 (三)《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!和立面?效果图; 》 ? ?    (—。四)投诉、举报【。。受,。理途径和《单位:;  《  (五)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要求的其他内容】 ? 第五?十,。八条 建设单位【或,个人在建设》工程开工前》必须向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申请《规划放线、验线、验!。槽经验线合格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!;不合?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!不得开工 第五十!九,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!建设单位或个—人必:须,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竣》工规划核实合适【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!。可证审批的内容一】致包括?建,筑的总平面》位置、层数、高度、!立面、使用性—。质和:建筑规模;用地范围!内和代征地》范围内应《当拆除的建筑物【、构筑物及其它设】施的拆除情况;绿】地规划实施情况;单!体配套?设,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!工程应当在》。覆盖前进《行规划核实 】    《。 : 对未经规划竣工核!实或者虽经规划【竣,。工核实?但,没有取?得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核《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!有关部门不得给【予办:理产权?登,记、营业执照等手续! 第六十条 建筑!物的使用应当—符合建设《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核《准的使?。用性质需要变更【建筑物?使用性质的应当报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批准办》理,有关手续申请重新】核发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!他,批准:文件 第六十一条!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!及围墙、建筑小品、!各类:构筑物的外》装修设?计,及,装饰材?料色彩的选用应当】报,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批准后方可实施】 第六十二—条, 已建成并投入使】用的建?。筑物不得擅》自改变建筑立面形】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!新开设门、窗、洞等!确需改变的应当报】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批准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