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四章: 建设?工程规划管》理
第四十条! 在城市、镇规【划区内进行》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道:路、管线和其他工程!。设施建设的须向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办理建设《工程:规,划许可证
第【四十:一条 市规划区【范,。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!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审批并》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:。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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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【规划区内建》。设,项目由各县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】并核发?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可《证
跨县!区的建设项目—以及机场、》重要交通设施、【历史文化遗》存区、城市》水源地、城市—规划区范围内风【景名胜区等规—划控制区《域的建设项目的【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由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!
第四十二【条 :建设:单位应当持下列材】料向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领取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: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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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一】)书面申请;
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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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建设】项目批准、核准【或者备案文件—;
【
(三】)建设工《程使用土《地的:有关证明文》件,;
】
(四)经!相应测绘资》质单位测绘》的现:状地形图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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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:。五)经相应》。资质单位审》核论证的规划(【建筑)方《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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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六):经相应图《纸审查资质单位审查!的建设工程施工【图纸;
【
—。
(七)规—。划批前公《。示合格通知书—等规划公《示证:。明;
【
【(八)法律》。、法规、规章—。。规定的其他材—料
城】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—。。当自受理之日起【二,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!合相关?规,划要求的《核,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;对不—符合的?不,得核发?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并给予书面!答,。复
第—四十三条 在县(市!)所辖的乡、村【庄规划区内进行乡】镇企业、乡》村公共?设施和公益事业建】设,的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!设项目批准、核准或!者备:案文件、土地使用】。权属证件和》。建设工程设》计方案向乡、镇人民!政府提出书面申请】经乡、镇人民政府审!查后报县(》市)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《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。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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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在乡、村庄规划【区,内,进行乡镇企业、乡村!公共设施和公—益事:业建:设以及农村村民住】宅建:设不得占用》农用地?;确:需占用农用地的应】当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土地管理法》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!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!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核发乡村【建设规划许》。可证:
第四十》四条 简易建设工程!是指配合《市政、园林工程等】建设的建筑小品【和雕:塑;:单独建设《的围墙、大门;【两层以下、建—筑面积二百平方米】以内的民用建设【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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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】
:在,城市:、镇规?划区内进行》简易建设工程—建设的按照下列【程序办理
】
: ?。
?(一)建设》单位或者个人—持有关?部门批准文件、土地!使用权属证》件,、现状地形图—及,建筑:方案等向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《门提出?书,面申请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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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自受理之—日起二十日内作【出是否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的决定 】
第四《十,五条 在城》市、镇规划区—内建设临时建筑物】。、构:筑物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持使用土地的证】明文件、建设工【程设计方案等材【料向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书【面申:请办理临时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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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城乡规划主》管,部门应当自受理【。之日起?二十日内作出是【否核发临时建—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决定并在核】发的临时建》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》中注明使用期限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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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临时建《筑物、构《筑物使用期》。限不得?超过:两年确需延》长使用期限的—应当在期满三十【日前向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,门提出申请延—长使用期《限,只,。能一次并不得超过】一年: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!使用期满建设单【位应当自行拆除【并,清,理场地
第四!十,六条 经《审定的修《建性详细规划、建】设工程?设计: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!当作为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!乡村:建设规划许可证的】。附件
第四—十七条 设计—单位必?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提出《。的有关规《范标准和规划条件进!行建设工程》。设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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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设计?单位不得承揽无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规划条件或设【计要求的工程设【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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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。八条: 建设单位或者【个,人应当按照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及其附件的》要求组织建》设项目施工图—设计:向建设?行,政主管?部,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!许可证件
第四十!九条: 建设单位应当【自取得建设工程【规划:许可证?。之日:起一年内依法取【得施工许可》证件逾期未取得的建!设工程规《划许可?证自行?失效:
第五《十条 建设》、施工单位必—须按照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及其》附件、附图进行建】设和施工全面完【成建设用地》范,围内的各《。项建设
《
!任何:单位:。或者个人不得—擅自变更经批—准的:设计文件《。确需变更的》必,须按原审批程序【办,理变更手续》
第?五十:一条 建《筑高度二十四米以】下,的建:筑物与北《侧住宅建筑的建【筑间距按照法律【、法规、《规章和国家标准【、技术规范确定【日照间距《。系数
》 ,
》 建筑高度二十【四米以?上的建筑物与—北侧:住宅建筑《的建: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!性标准对日照有特】殊要求的其他建【筑,物与南侧建筑物【之间的建《。筑间距应《当通过日照分析综】合确:定
第五十二条 !沿用地界线》布置的建《筑,物、:构筑物?退让地界的距离【应当符合消防、防空!、抗:震、防雷、》防洪、卫生等法【律、: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!国家:标,准、技术规范并按照!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!外的相邻建筑物、构!筑物合?理分摊建《筑间距
》第五十?三条 新建、扩建】。、改建建筑》。物、构?。筑物毗邻各类—规划控?制线的应当按—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的规定和国家标准、!技术规范《合理退让《规划控制线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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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建筑》物、构筑物需—。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!制线的应《当以退让距离—中最大距离为准
】
第五十四》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!的地下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建设《范,。围不得超《出其用地界线并【依法退让各》类规划控制线—但人防工《程有特殊要》求,的除外
第五十五!条 毗邻机场、【气象:台(站)、地震台】(站)、电台、电】视台和通讯设施【新建、?扩建、改建》建设工程的应当【在净空、视》距、传输、抗干扰】、隐蔽伪装等方面符!合其专业控》制要求
第五十】六条 分期建设的】居住类建设项目配】套设施?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!宅建设同步》完成未能同步完成】的,对相应的住宅建筑】不,予进行竣工规划核】实
第五十七条】 建设单位》在建设项目方案审定!前与建设项》目的工程放、—验线后应当在施工】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批!前与批后公》示牌公示《牌,一般需载有》以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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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建设项?目名称?、建设规模及主要】指标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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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建设单位》、设:计单位、施》工单位名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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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建设工程设!计方案的总平面【。图,和立面效果》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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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四)投诉、举报】受理途径和单位【;
(】五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要求的其—他内:容
》第五十八《条 建?。设单位或《个人:在建设工程开工【前必须向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》请规划放线、验【线、验槽经验线合格!的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!知书;?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!知其不得开工—
第五十九条 建!设工程竣工后—建设单位或个—人必:须向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申请竣【工,规划核实《合适: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!可,证审批的内容一致】包括建筑的总平面】位置、层数》、高度、立》。面、使用性质和【建筑规模;用—。地,范围内和代征地范】围内应当拆》除的建筑物》。、构筑物及其它设施!。的拆:除情:况,;绿地规划实施情】况;单体《配套设施建设—情况地?下,管线工程应当在覆】盖前:进,行规划?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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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【未经规?划竣工核实或者虽经!规划竣工核实但【没有取得《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】。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!程有: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!。产权登?记、营?业执照等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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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条 建筑】物的使用《应,当符合建设工—程规划?许可证核准》的使用性质》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!性质:的应当报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批《准办理有关》手续申请重新—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:可证或者其他批准】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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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十一条 建筑立】面和屋面以及围墙、!建筑小品、各类【。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!。。及装: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!当报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批准后?方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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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十二条 《。已建成并投》。。入使:用的建筑《物不得擅自改—变建筑?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!立面重新开》设门、?窗、洞等《确需:。。改变的应当报城【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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