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四章 —建设工程规划管【理
第四十条! 在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进行建筑】物、构筑物、—道路、管线和—其他工程设》施建设的须向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建设工程《。规划:许可证
《
第四十一条 市规!划区:范围:内的建设项目由【市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审—批并核发《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
?
?
—各县规划《区,内建设?项目:由各县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审,批并核发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
【 :
:跨,县区的建《设项:目以及机场、重【要交通设施、—历,史文化遗存区、城市!水源地、城市规划】。区范围?内风景名胜区等规】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!。目的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由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核发 】
,
,第四十二《条 建?设单位应当》。持,下列材?料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—请领取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
— :
(一)书面!。申请;
》
【
(二)建设项!目批准、核准或者】备案文件;
】
《
《
(三)《建设工?程使:用土地的有关—证明:文件:;
】 ,
(》四)经?相应测绘资质—单位测绘的》现状地形图;
【
!
(五)》经相应资《。质单位审《。核论证的《规划(建《。筑)方案;
!
【
(六)经》相应图纸审查资质单!。位审查的建设工程】施工图纸;
!
【
(七)规划批前公!示合格?通知书等规划公【示证明;
!
(】八):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规定的其》。他材料?
城乡】规划主?管,部门应当自受理【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!完毕对符合相—关规:划,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证;对不符合的】不得核?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并给予书面答!。复
《
第四?十三条 《。在县(?市):所辖的乡、村庄规划!区,内进行乡镇企业、】乡村公?共设施?和公益事业建设的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。应当持?建设项目批准—、核准或者》备案文件《、土地使用权属【证件和建设工—。程设计方案向乡、】镇,人民政府提出书面】申请经乡、镇人民政!府审查后报县(【市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
—
】在乡、村庄规—划区内进行乡—镇企业、乡村公【共设施和公益事业】建设以?及农村村民住宅建】设不:得占用农用》地;确需占用—。农用地的应当依照】中,华人民?共和国土《地管理法有》关规定办理农用地】转用审批《。手续后由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
!第四十?。四条 简易建—设,工程是指配合—市,政、园林工程—等建设?。的建筑小品》和雕塑;单独建设的!围墙、大门;两【层以下、建筑面【积,二百平方米以内的民!用建设工程
【
《 ?
在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进行简易【建设工程建设—的按照下列程序【办理
】
》
(一)建设单【位或:。者个人?持有关部门批准【文件、?土地使用权属证件、!现状地形图》及建筑方案等—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提《出书面申请;
】
(二)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自受理—之日起二《。十日内作出是—否核发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的决—定 ?
第四十五—条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建设临时【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建?设,单位:或者个?人应:当持:使用土地的》证,明,文件、?建设工程《。设计方?案等材料向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书面申请》办理临时《建,。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证
!
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自受理之》日起二十日内—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决定:并,在,核发的?临时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中注明?使,用期限
【
,
临时?建筑物?、构筑物使用期限不!得超过两年确—需延长使用》期限的?应当:在期满三《十日前向城乡规【。划主:。管部门提出申请延】长使用期限》只能一次并不得【。超过一年《临时建筑《物、构筑《物使用期满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】拆除并清理场—地 ?
第四十》六条 经审定的修建!性详细规划、建设工!程设:。计方案或者建—筑方案应《当作:为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或者】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的【附件
第四—十七条 设计单【位必须?按照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提出》的,有关规范标准和规】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!设计
【 ,
? 设计单位》不得承揽无》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规划条件或设计!要求的工程设计【
,
第:四十八条 建设【。单位或?者个人应当按照【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,可证及其附件的【要求:组织建设项目施工】图设计向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依》法申请领取施工许】。可证件?。。。。
第四十九条【 建设单位应当【自取得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之日起一年内依【法取得施工许—可证件逾期未取【得的建设《工程规?划,许可证?自行失效
—第五十条 建—。设、施工单位必须按!照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《及其附件、附—图进行建设和施【工全面?完成建?设用地?范围内的各项—。建设
!
任何单位或者!个人不得擅自变【更经批准的设计【文件确需《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!程序:办理变更手续
第!五十一条 建筑【高,度二十四米》。以下的建筑物—与北侧住《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!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国家?标准、技术规范【确定日?照,间距系数
》。
》
建》筑高度二十四米以】上的建筑《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!建筑间距《或者国?家强制性标准—对日照有特殊—要求的?其,他建筑?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!的建筑间距应当【通过日照分析综合】。确定
第五十二条! 沿用?地界线布置的建筑】物、构?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!应当符合消》防、防空《、抗震、防雷、防洪!、卫生等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的规定和国家!标准、技术规—范并按照规划要【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!邻建筑物、构—。筑物合理《分摊建筑间》距
第五十三条 !新建、扩《建、:改建建筑物、构筑】。。物毗邻各类规划控】制线的应当按—。照法律、《法,规、规章的规定和国!家标准?、技术规范》合,。理退让?规划控制线
【
建!筑物:、,构,。。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!规划控制线》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!最大距离为准
【
第五十四》条 地上建筑—。物附属?的地下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建设范【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!线并依?法退让各类规—划,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!特殊要?。求的除外
第【五十五条 毗邻机】。场、气?。象台(站)、—地震台(《站)、电台》、电视台和通—讯设施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建设工】。程的:应当在净《空、视距、传输、】抗干扰、《隐蔽: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!业控制要《求,
,。
第五?十六条 《分期建设的居住类】建设:项目配套设施—和环境建设》应当与住宅建设同】步完成未《能,同步完成的对相【应的住宅建筑—不予:进行竣?工规:划核实
第五十七!条 建设单位在【建设项目方案审定】前与建设项目的工程!放、验线后》应当:在施工现场醒目位】。置,设置批?前与批后《公示:牌,公示牌一般需载有】以下内容《
:
》 ,
(一)建设!项目名称、建设【规模及主《要指标;
—
《
(【二)建设单位、设计!单位、施工单位名】称;
—
:
》
,(三)?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!总,平面图和立》面效果图;》
》。
》
(四)投—诉、举报受理途径】和,单位;?
:
(》五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要?求的其?。。他内容
第】五十:八条 建《设单位?或个人在建》设工程开工前必【须向城?乡规:划,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!线、验线、验—槽经验线合》格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签》。发验线合格通知书;!不合格的《应,当书面通知》其不得?开工
第五十九条! 建: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!位或个人必》。须向城乡规划—。主管部?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!合适的内容应当与规!划许可证审批—的内容一致》包括建筑的》总平:面位置、层数—、高度、立面、使用!性质和建筑规模;】用地范围内》和代征地范》围内应当拆除的建】筑,物、:构筑物及其它设施】的拆除情况;—。绿地:规划实施《情况;单体配套设】施建:设情况地下》管线工?程应:当在覆盖前进行规】划核实
【。
—对未:经规划竣工核实或者!虽经规?划竣工核实但没有取!得建设工程竣—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!建设工?程有:关部:门,。不得给予《办理产权登记、营业!执,照,等手续
第六十条! 建筑物的》使用应当符合建【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核准?的使用?性质需要变》更建筑物使用性【质,的应:当,报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批准办《理有关手续申—请重新核发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!批准文件
—第六十一条 建筑立!面和:屋面以及围墙—、,建筑:小品、各类构筑物】的外装修设计—及装饰?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!报城:。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!后,方可实施《
第六《十二条 已建—。成并投入使用—的建筑物《不得擅?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!或者在?建筑立面重》新开设门、窗、洞】等确需改《变的应当报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—批准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