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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建设工程规划【管理:
第》四十条 在城市、】镇,规划:区,内进行建《。筑物、构筑》。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!他工程设施建设【的须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!工程规?划许可证
第四】十一条 市规划区范!围内的建设项目由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审批并核》发建设工《。程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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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规!划区内建设项—目由各?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审批并核《发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,。证
跨】县区的建设项目以】及机场、《重要交通设施—。、历史文化遗存区、!城市水?源地、城市》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!胜区等规划控—制,区,域,的建设项《目的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证由市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
》。第四十二条》 建:。设单位应《当持下?列,材料向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申:请领取建《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
】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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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?)书面申请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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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建设—项目批?准、核准或者备案】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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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建设工】。。程使用土地的—有关:证明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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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经!相应:测绘资质单》位测绘?的,现状地形图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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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经相应资质单位审!核论证的规划—(建:筑)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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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经相应图】纸审查?资质单位审查—的建:设工程施工图纸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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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规划!批前公示合格通知书!等规:划公示证明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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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法》律、法规《、规章规定》的,其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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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自受理之日起二十】日内审查《完,毕对:符合相关规划要求】的核发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;对不!符合: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!规,划许:可证并给予书面答】复 :
第四》十三条 在》县(:市)所?辖的乡、村庄—规划区?内进行乡镇企业、】乡,村公:共设施和公益—事,业建设的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持建《设项:目批准、核》。。准或者备案文件【、土地使用》权属证件和》建设工程《。设计方案向乡、【镇,人民政府提出书面】申请经乡、镇—人民政府审查后报】县(市)城乡—。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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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乡》、村庄规划区内【进行乡镇企业、乡村!公共:设施:和公益事业》建设以及《农村村民住》宅建设不得占用【农用地;确》需占用农用地的【。应当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有,关规定办理农—用地转用审批—手续后由城市、县】人,民政府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门核发【。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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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十四条 简【易建设工程是指【配合市政、园林工程!等建设的《建筑:小品和雕塑;单独建!设,的围墙、大门—;两:层以下、建筑面【积二百?平方米?以内的民用建设工】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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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城市!、镇规划区内进【行简易建设工程建】设的:按照下列程序办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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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《)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!有,关部门批准文—件、土地使》用权属证件、—现状地形图及建筑】方案等向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提出书面—。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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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应当自?受理之日起二十日】内作出是否核发建】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【的决定 《
?第四十?。五条 在城市—。、镇: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!筑,物、:构筑物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应当持使用】土地的证明文件、建!设工程?设计方案等材料向】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?书面申请办》。理临时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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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当【自受理之日起二【十日内作出是—否核发临《时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》的决定并《在核发的临时建设】工,程,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!用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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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建筑》。物、构筑物使用期限!不得超过《两年确?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!当在期满三》十,日前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提出申请延长使】用期限?只能一次并不得【超过一年临时建【筑物:、构筑物使》用期:满,建设单?位应当自《行拆除并《清理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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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六条 经审定的修!建性详细《规划、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?或者建筑方案—应当作为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!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的附件
第】四十七?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!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提出的?有,关规范标准和—规划条件《进行建?设工程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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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设计单位《不得承揽无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规划条件—或设计要求的工程】设计:
第四十八条 建!设单位或者》。个人应当按照建【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?及其附件的要求组】织建设项目施—。。工图设计向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!施工许?可证件
第四十九!条 建设单》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!。程规划许可证之日】起一年内依法取【得施:工,许,可证件逾期》未取得的建设工程规!。划许可证自行—。失效
第五十条】。。 建:设、施工单》位必须?按照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及《其附件、附图—。进行建设和施工全】面完成建设》用,地范围?内的:各,项,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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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任何单位《或者个人不得擅自】变更经批准的设计】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!按原审?批程序办理变更手】。。续
第五十一【条 建筑《高度二十四》米以下的建筑物与】北侧住宅《建筑的建筑间距【按照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和国家标准【。、技术规范确定日照!间距系?。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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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建筑高度《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!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!建筑:间距:或者国家强制—性标准对日照有特】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!。与南侧?。建筑物之间的—建,筑,。间,距应当通过日照【分析综?合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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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。。十,二,条 沿用《地界线布置的建筑】物、构?筑物退让地》界的:距,离应当符合消防【、防空、抗震、【防雷、防洪、卫生】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的规定?和国家标准、技术规!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!用,地界线外的》相邻建筑《物,、构筑物合理分摊】建筑间?距,
第五十三条 】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建筑物、》构筑物毗邻各—类规划控制线的【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!、,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!准、技术规范—合理:退让规划《控制线
《
】 建筑物、构筑【物需同时退让各【类规划控《制线:的应:当以退让距离—中最大距离为准
】
第五十四》条 地?上建筑物附属的地】下建:筑物、构筑物建设】范,围,不得超出其用—地界线并依法退让】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!防,工,程有特殊要求—的除外
第五十五!条 毗?邻机场、气象—台(:站)、地震台(【站)、电台、电【视台和?通讯设施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建设工程的】应,当在净空、》视距、传《输、抗干扰、隐蔽】。伪装:等方面?符,合,其专业控制要求
】
第:五十六条 》分期建设的》居住类建设》项目配套设施和环】境建设?应当与住宅建设【同步完成未能—同步完成的对相【应的住宅建》筑,不予进行竣工—规,划核实?
第五十七条 】建设单位在建设项】目方案?审,定,前与建设项》目的工程《放、验?线后应当在施工现】场醒目位置设置【批前:与批后?公示牌公示牌一【般需载有以下内容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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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建设项目—名称、建设规模【及主:要指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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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
(二)建设单】位、设计单位、【施工单位名称;
】
!
,
(三)建》设工程设《计方案的总平面【图和立面《效果图?。。;,
】 ,。
(四》)投诉、《举报受理途径和单】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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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要求的》其他内容 》
第五十八【条 建设单位—或个人在建设工程】开,工前必须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规划放线、验线!、验槽经《验线合格的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签发验》线合格?通知书?;不合格的应—当书面?通知其不得开工【
第五《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!工后建设单位或【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请—竣工规划核实合适的!内容应当与规划许】。可,证审批的内容—一致:包括建筑的总平面】。位置、层《数、高度、立—面、使用性》质和:建筑:规,模;用地《范围内和代征地【范围内?应当:拆除的建筑》物、构筑《物及其它设施—的拆:除情况;绿地规【划实:施情况;单体配套】设施建设情况—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!。覆,盖前:进行规划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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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经—规划竣工核实或者虽!经规划竣工核实但】没有取得建设工【程竣工规划核实【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!关部门不得给予办】理产权登记、—营,业执照?等手:续
第六十条 】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!合,。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核准的使】。。用性质需要变—更建:筑物使用《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批—准,办理有关手续申【请重新?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:或者其他批准文件】
第六十一条 建!筑立:面和屋面以及围墙】。、建筑小品》、各类?构筑物?的外装修设计及【。装饰材料《色彩的选《用应当报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批准?。后方可实施
第六!十二条? 已建成并投—入使用的建筑—物不得擅《自,改,变,建,筑立:面,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!重,新开设门、》窗、洞等确需改变的!应当报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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