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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章 建—设工:程规划管理》 , 第四十—条 在城市》。、镇:。规划区内进行—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道路?。、管线和其他工【程设施建设的须向】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:许可证 第四十】一条 市规划区【范围内的建设—项目由市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?门审批并核发建设】工程规?划许可证《 : —   各县规【划区内建设项—目由各?县,。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审批》并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 —    跨—县区的?建设项目以及—机场、重要交通设】施、历史《文化遗存区、城市】水源地、城》市规划区范围内【风景名胜区》等规划控制区—域的建设项》目的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?由市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核发 第四十!二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《持下列材料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,请领取建设》。工程规划《许可证 】。。    (一!)书面申请; 【 : , ?。    》(二:)建设?。项目批准、核准或】者备案文件; 【 》  ?  (三)—建设工程使用土地的!有关证明文》件,; !  : (四)经相应测!绘资质?单,。位测绘的现状—地形图; 【    !(五)经相》。应资质?单位:审核论证的规划(建!筑)方?案; 【   》。 (?六)经相应》图纸:审查资质单位审【查的建设工程施工】。图纸;?  !  (七)规【划批前公示合—格通:知书等规《划公示证明》; —  《  ?(八)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规定的其他【。材料   — 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应《当自受理之》日,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!对,。符合相关规划要【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?证;对不符合的【不得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并给予书面答—。复 第四十三!条 :在县(?市)所辖的乡、村庄!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!业,、乡村?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!建设的建设》单位或者《。个人应当《持建设项目批准、】核准或者备案文件、!。土地使用权属—证件和建设工—程设计方案向乡、镇!人民政府《。提,出书面申请经—乡、镇人民》政府审查后报县(市!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核发?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 ?   《 在乡、【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!。镇企业、《乡村公共《设施和公益事—业建设?以,及农村村民住—宅建设不《得占用农用地;确需!占用农用《。地的应当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!理法有关规定办【理,农用地转用审批手】续后由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核发乡【村,建设规划许》可证 第四十四条! 简:易建设工程是—指配合市《。政、园林工程—。等建设的建》筑小品和雕塑—;,单独建设的围—墙,、大门;《两层以下《、建筑面《积二百?平方:米以内的民》用建设?工程 !。    在—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进行简易建设】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!程,序,办理:  !  (一》)建设?。单位或者个人持【有关部门《批准文件、》土,。地使用权属证件、】现,。状地形?图及建筑《方案等向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】。申请;    】 (二?)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?当自受理之》日起二十日》内作出是否》核发建?设工:程规划许《可证:的决定 — 第四十五条 【在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!筑物、构《筑物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应当》。持使用土地的证【明文件、建》设工程?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书】面申请?办理:临时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可?证 —    —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自受理之【日起二十日内作出】。是否核发临时建设】工程规?划许可证的决定并】在核发的《。临时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中注明【使用期限 》    临时建筑!物、:构筑物使用》期限不?得超过?两,年确需延长》使用期限的应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】向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提出《申请延长《使用期?限只能一次并不得】。超过:一,年,。临时建筑物》、构筑物使用期满】建设单?位应当自行拆除并】清理场地 第!四十六条《 ,经,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,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。或者建筑方案应当】作为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》的附件 第四十】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!。按照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!准和规划条件进【行,建设工程设计— ?    》 设计《单位不得承》揽无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规划条件或设计要!求的工程设计— 第四十八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,应当按照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及其【附件的?要求组织建设项目】。施工图设《计向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依法—申请领取施工许【。可证件 第—四十九条 》建设单?位应:当自:取得: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!日起:一年内依法取—。得施:工,许可证件逾期—未取得的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自—行失效 》第,。。五十条 《建,设、施工单位必须按!照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及其附件、【附,图进行建设和—施,工,全面完?成建设?用,地范围?内的各项建设—   —。。 : 任何单》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!变更经批准的设【计文件确需变—更的必?须按原?。审批程序办理—变更手续 》 第五十一条 【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!下的建?筑物与北侧住宅建】筑的建筑间》距按照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和国【家标准、技术—规范确定《日照间距系数—  》  》建,筑高度二十》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!北侧住宅建筑的【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!制性: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!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!侧建筑物之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!过日照分析综合确】定 第五》十二条? 沿用地界》。线布:置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退让地界的【距离应当符合—消防、防空、抗【。震、防雷、》防洪、卫生等法律、!法规:、规章的规定和【国家标准、》技术规范并按照【规划要求《与用地界线外—。的相:邻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合》理分摊建筑间—距 第《五十三?条 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建筑物、构筑!物毗邻各《。类,规划控制线的—。应当按照法律、【。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】和国家标《准、技术规范合理退!让规划控制线— 《   建筑】物、构筑物需—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!制线的应当以退【让距离中《最大距离为》准 第五十—四条 地上建筑【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!、构筑物《建设范围《不得超出《其用:地界线并《依法退让各类规【划控制线《。但人防工程有—特,殊要求的除外— 第五十》五条 毗邻机场、】气象台?(站)、地震—台(站)、》电台、电《视台和通讯》设,施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!。设工程的应当在净】空、视距、传输、】抗干:扰,、隐蔽伪装》等方面符《合其专业控制要【求, 第五十六条 】分期建设的居—。住类建设项目配套设!。施和环境建》设应当与住宅建【设同步?完成未能同》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!宅建筑不予进—行竣工规划核实【 第五十七条【 建设单位在建设】项目方案审定前与建!设项目的工程放、验!。线后应?当在:施,。。工现场醒目》位置设置批前—。与批后公《示牌公示牌一—般需载有以》。下内容? :    ! (:一)建设项》目名称?。、建设规《模及主要指标; ! :。    】。。(,二)建设单》位、:设计:。单位、施工单位名称!; ? , , ,   》 , (三)建设工程】设,计方案的《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!图; —    】(四:)投诉?、举:报受理途径和单【位;   — (五《)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!容 《 ,。第,五十八?。。条 建?。设单位或个人在建】设,工程开工前必—须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申请【规,。划放线、验线、验】槽经验线合格—的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签发验线合格通】。。知书;不合格—的应:当书面通知其—不得开工 第【五十九条 建设工】程竣工后《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!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!实合适的内》。容应当与规划许可】。。证审批的内容一致包!括建:筑,的总平面位置、层】数、高度、立面【、使用?。性质和建《筑规:模;用地范围—内和代征地》范,围内应当拆除—的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及其它设施的拆】除情况;绿地规划】实施情况;单体配套!。设施建?。设情况地《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!盖前进行规划核【实 : :    对未!经,。规划:。竣工核实或》者虽经规划竣工核】。实但没有取得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核实合】格证的建《设工:程有关部门不—得,给予办理产权登【记、营业执照等手续! , 第六十条 建筑物!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!工,程规划许可证—核准的使用性质【需,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!。质的应当报》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!手续申请重新—。核发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或者】其他批准文件— 第六十一条 】建筑:。立面:和,屋,面以及围墙、建【。筑小品、各类构【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!装饰材料《色彩的选用应—当报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!准后方可实施— , 第:六十二条 已建成并!投入使用的建筑【物,不得擅自改》变建: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!筑,立,面重新开设》门、窗、《洞等确?。需改变?的应当报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批准 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