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三:章 建?设用地规《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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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六条 《城乡规划区》内的土地和各—项,建设必?须符: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!规划:管理
第二—十七条 按》照国家?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!。准或者核《准的:建设项目以划—拨,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的建设单位【在报送有关部门批】准或者核准前—应当向城乡规—划主:。管部门申请》核发选址《。。意见书?
—
《前款规定以外的建】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!址意见?书
第二十八【条, 建设?项目选址意见—书的核发按》。建设项目计划审批】权限实?行分级规划》管,理
【 ?。
(一【)县人民政府发展改!革,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批,的建设项目由县人】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;
? ,
】
(二)跨【县区的建设项目选】址,意见: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核发;
】。 ,
,
》
《(三)市、区人【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!主管部门审批的【建设项目由市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建设?。项,目选:址,意见书?;
?。 :
】 (?四)省人民政府发展!改革行?政主管部《门审批的建设项目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提出审查意见报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核发建—。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:;
—
,
(!五,)中央各《部门、?公司审批的小型【和限额?以下:的建设项目》由市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核发建】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;
!
(六—)国家?审批的大中》型,。。和限额以上》的,建设项目由市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审查意见报【省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并《报国家?城乡: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】
第二十》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按《下,列程序办理》
】。 建设单位在报送!有关部门批准或【者核准前应当向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!选址意见书
—
: ,
《
—(一)书面》。申请;
》
【
》(二)?拟建项?目情况?说明;
】
【 (三)经—相应资质《单位测绘的现状【地形:图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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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
(—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?的其他材料》
,
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应》当自受?。理之日起二十日【内审查完毕对符【。合城乡?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!书;对不《符合城乡规划的【不得核发选址意【见书:并书面答复和说明】。。理由
》
,第三十条 建设【单位在取得建设【。项目选址《意见书后《。一年内建设》项目可行性研—究报告或项》目核:准文件未获批准或】又未申请《延期的建设》项目选?。址意见书即行失效】确需延期的应—在,期,满一个?月前向核发》机关申请延期—延长期不得超过【六个月
《
第三十一条 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!目在办理划》。拨土地批准》手续前?建设单?。位应当向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提交下列材料申【请,办理建设用》。地规划?许可证
》。 :
】 (一《)书面申《请;
!
《
(二)建【设项目批《准,、核准或者备案文】件;
! :
》(,。三)经相应资—质单位测绘的现【状地形图;》。
(四)!法律、法规、—。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!
》
《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自受理【之日:起二十日内审—查,完,毕对符合城乡规【划及相关规定的【核发建设用》地规划许《可证并提出建设用地!。规划:。条件;对不》符合的不得核发建】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?并给予书《面答复?
第三十二条 】以出:让方式?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建设》项目在出让前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?依据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《提,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。同,的组成部分未—确定规划《条件的地块不得出】。让国有土地使用【权,
《。
规【。划条件应当》包括出让《地块的位置》、范围、《面,。积;使用性质—、容积率《、,建筑密度、建—筑高度、停》车控制指《标、主要出》入,口方:位、绿地率》和须配置《的基:。础设:施、公共服务设施;!各,类规:划控制线、建筑界】线规划条件可以提】出包括出《让地块范围内应【当由:建设单位配套—建设:的公共?服务:设施和基础》设施的用地面—积及其他相关要求
!
第三?。十三条 以出让方】式取得国《有土地?使用权的建》设项目在《签订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出《让合同后建设—单位:应当持下列材料向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请领取建【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
【
:
! (一)》书,面申请;《
:
【
(—二)建设项目批【准、核?准或者?备案文件;
】
! :(三)?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合同;
!
,
(!四)经相应》资质单位测》绘的现状地形图【
【
【法律、法规》对部分建设》项目在环境保护【、,交通影响、地—质灾害、消》。防、抗震《、防雷、《防洪等有明》。确要:。求的建设单》位在申请办》。理建: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—。时,应当向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提【交,政府有?关主管部《门的书面审查意见
!
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自受理之—日,起二十日《内审:查完毕对符合相关】要求的核发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;对不《符合的不得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,证并:给予书面答复 】
第三《十四条? 国:。土资源管理部门【在签订?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时不得】变更: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门提—供的作为国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同组成部分的规划】条件;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不得【在核:发的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》中擅自改变作—为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《同组成部分》的规划条件
第三!十五: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!符合法定转让—条件进行转》让的受让方应当【执行原?出让合同中》规定的规划设计条】件并:由,受让方?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申请换领—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!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!有原出让《合同中的各项规划】要求及?附图原出让合—同中:的规划设计条—。件不得擅自变更
】
第三十六条 在】办理出让、转—让建设用地》过程中如需改—变用:地界限和用地位【置的须经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同意并—办,理变更手续》
《
国土资!源管:理部门办理》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!应将相关文》件报送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备案
第三十】七条 建《设单位在取得—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后—。六个月内未办—理土地使用手续【的建:设用地规划许—可,证即行?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在!期满一?个月前向核发—机关申请延期延【长期不得超过六个】月
第三十—八条 在城市、镇规!划,。区内严?格控制?临时使?用,建,设,。用地确需临时—使用的应当向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办理临时用地规划】审批手续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应当【自受理之日》起二:十日内作《。出是否核发》。临时建设《用地规划《许可证?的决定
《
【
》。 临:时建设用地》使用期限不得—超过两?年确需延长使—用期限的应当在【期满:三十日前《。向城乡?规划: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!只能一次并不—。得超过?一年临时建设用【地使用?期满使用单》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!地
》。
临时《建设用地《不得转让、出—租、抵押《。或者擅自改》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!。建设永久性的建筑】物、构筑《物及其他设》。施
第三【。十九:条 在实《施,。城乡规划过程中【根据:城乡发展《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!用,地的应当按》规定程序报经—批准调整《用地所涉《。及区域的单》。位和:个人必须服从—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