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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— 建设用《地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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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六?条 城乡规划区【。内,的土地和各项建【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!服从城乡《规划:管理
第二十【。七条 按照国家规】定需要有关部门批】准或者核《准,。。的建设?项目以划拨》方式:提,供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建设单位在】报送: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!准前:应当向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核发选】址意: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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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—规定以外《的建设?。项目不?需要申请选址意【见,书
第二》十八条 《建设项目《。选址:意见书的核发—按建设项目计—划审批权限实—行分级?规划管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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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县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《的,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!府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核发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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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跨: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由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核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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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三)市、区人民【政府发展改革—行,政主管部门审批的】。建设:项目由市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核【。发建设?。项目选址意见—书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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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四)省人民政府发】展改革行政主—管,部门审批的建设【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提出审查意见】报省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核发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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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》 (五)中》央各部门、》公司:审批的小型和限额】以下的建设》项目由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核发—建设项目选址—意见书?;
(】六)国?家审批的大》中型和?限额: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提出审》查意见报省人民【政,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!设项:目选址意见》书并报国家城乡【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》备案
第【二十九条 建设【项,目选址意《见书按下《列程:。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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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建设单位《在报送?有关部?门批准或《者核: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:提交下?列材料申《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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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,(一:)书面?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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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拟建项目情!况,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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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经相!应资质单《位,测绘的现《状地形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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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(四)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其《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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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!受理之日起二—。十日内?审,查完毕对《符合:。城乡规划的核发【。选址意见书》;对不符《合城乡规划的不得】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!面答复和《说,。明理由
第】三十条?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!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后一】年,内建: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!告或项目核准—文件未获批准或又未!申请延期的建设【项目选?址意见书即行失效】确需延期的应在期】满一:个月前向核发机关】申,请延期延《长期不?。得超过六个月—
:第三十一《条, ,以划拨方式提供【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的建设项目在办理】。划拨土地批》准,手续前建设单位应】当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《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!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:证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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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?)书面申《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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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建设项目批】准、:核准或?者备案文件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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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?三)经相应》资质单位测绘的现】状地形图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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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?四)法律《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!其,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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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自?受理之日起二十日】内审查完毕》对符合城乡规—。划及相?关规定的核发建设】用,地规:划许可证并提出建】设用地规划条件;对!不符合的不得—核发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并给予!书面答复
》
第三十《二条 以《出让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项目在出让【前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?门应当依据控制【性详细规《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!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合,同的组?成部分?未确定?规划条件的地块【不得出让国有—土地使用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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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规?划条件应当包括出】让地块的位置、范】围、面积;使—用,性质、?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、!建,筑高度、停车控【制指标、主要出入口!方,位、绿地率和—须,配置的基础设施、】公共服务设施;各类!规划控制《线、:建,筑,。界线规?划条件可以》提出包括出让地【块范:。围内应?当由建设单位—配套建设的公共【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!的用地面《积,及其他相关要求
!第三十三条》 以出让方》式,取得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:在签订国《有土地使《用权出让合同—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!列材料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领取: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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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一)!。书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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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!(,二)建设项目批【。准、核准或者—备案文件;》
】
—(,三,)国: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合,同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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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四)经相应资质】。单位测绘的现—状地形图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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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】法规对部分建设项目!在环境保护、交通影!响、地质灾害、【消防、抗震》、防雷、《防洪等?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!位在申请《办理建设《用地规划许》可证时应当》向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提交政》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!面审查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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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自受《理之日起二十日【内审查?完毕对符合相关要求!。的核:发建:设用地规划》。。。。许可证;对不符【合的不得核》发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并给予书面】答,复
第三【十四条 国土资源】管理部?门在:签订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出让合同时不得变】更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提供的作为》国有:土地:使用权出让合同组】成部分的规划条件;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!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!国有土地使》用权出让合》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!件
第三十五条】 国有土地》使用:权符合法定转让条】件进行?转让的受让方应当】执行原?出让合?同中规定的规划【。设计条件并由—受让方持转》让合同?向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换?领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国—有土地使用》权转让合同》应当附有原》出让合?同中的各项规—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!合同中?的,规,划设计条件不—。得擅自变更
【第三十六条 —在,办理出?让、:转让建设用地过程】中如:。需改变用《地界限和《用地位?置的须经《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!意并办理变》更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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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国土资源》管理部门办理用【地手续后用》地单位应将相—关文件报《送城: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!
第?三十七条《 建设单位在取得】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》证,后六个月内未办【理土地使用手续【的建设?。用地规划《许可证即《行,。失效:确需延期的》应在:期,满一:个月:前,向核发机关》申请延期《延,长期不?得超过六个》月
第三十—八条 在《城,市、镇?规划:区内严格《控,制临时使《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!使用的应《当向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临时用地规】划审:批手续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自受理之日【起二十日内作出是】否,核,发临时建设》用地规划《许可证的《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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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!期限不得超过两【年确需延长使用期】限的应当在期满【。三十日前向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!一次并不《得超过?一年临时建设—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!位应当无条件清【场退地
!临时建?设用地不得转让【、,出租、抵押或者擅】自,改变使用性》质不: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!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及其他《设施
第三】十九条 在》。实施:。城乡: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!发,。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!整用地的《应当按?规定程序报》经批:准调整?用地所涉及区域【的单位和个人必【须服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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