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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建设用地《规划管理
第!二,。。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!内的土地和各项建】设必:须符:合城乡规划服—从城乡规划管—理
第二十七条】。 按照国家规定【需要:有关部?。门批准?或者核准《。的建设项目》以划拨方《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建设单》位在报送有关—部门批准或》者核准前应当—向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》核发选?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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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】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!不需:要申:。请选址意见书
】第二十八条》 建设?项目选址《意见书的《核发:按建设项《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!。分,级规划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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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?)县人民政》。府发展改《。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!的建设项目由—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核发建设》项目选址意见书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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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)跨县区的建设项!。目选址意《。见书由?市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核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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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市、区人》民政府发《展改革?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】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核发建【设项目选址》意见: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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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!省人民政府发—展改革行政主—管,部,门,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出审查意见【报省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核发建设《项目选?址意见书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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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中央各部门、公司!审,。。批的小?型和限额以下的建】设项目?由市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》核发: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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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国家审批】的大中型和限额【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提出审《查意见报省》人民政?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核?发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书—并报国家城乡—规划: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
】第二十?九条: 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书按下】列程序办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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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!。单位在报送有关部】门批:准或者核准前应【当向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提交下列材【料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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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书】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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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拟建项目【情况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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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三)经相应资质【单位测绘的》现状地形《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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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法律】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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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之日?起二十日《内审查完毕对符合】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!意见书;对不符合】城,乡规划的不得核【发选址意见》书并书面答复和【说明理由《
第三十【条 建设单位在取】得建设项目》选址意见书后一【年内建设项》目可行性研究报【告或项目《核准文件未》获批准?。或又未申请延期的】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,即行失效确》需延期?的应在期满》一,。个,月,前向:核发机关申请延【期延:长期不得超》过六:个月
第三十一】条 以划拨》方式提供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在办理》划拨土地批》准手续前建设—单,。位应当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!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!。用,地,规划: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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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一?)书面申请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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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二)建设项—目批准、核》准或者备《案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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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(三:)经相应资质单位】测绘的现状地形图;!
—(四)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》规定:的其他?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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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应当自受理—之,日起二十日内审查】。完毕对符合城乡规】划及相?。关规:定,的核发建设用—地,规,划许可?。。。。证并提出建设用地】规划条件;》对不符合的》不得核发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并给予书面答复【
:第三:十二条 以》出让:方式: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!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依据控—制性详细《。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!为国有土《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的组成》部分未确定》规,。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!。让国有土地使—用权
【
规划【条件:应当包括出让—地块的位《置,、范:围、面积;使用性】质、容积率、—建筑密?度、建筑高度、【停车控制指标、主要!出入口?方位、绿地率—和须配置的基础设】施、:。公共服务设施;各】类规划控制》线、:建筑界线规划条【件可以提《出包括出让地块【范围内?。应当由建设单—位配套建《设的公共服》务设施?和基础?设施的用《地面积及其他相【关要求
第—三,十三条 《以出让方《式取:得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建设项目【在签订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出让—。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!持,下列:。。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领取建【设用:。地规:划许可证《
【
(一!)书:。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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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二)【建设项目批准—、核准或者备案【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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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:(,三,)国有?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;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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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经相应资质—单位测绘《的现状地形》图,。
》
《
法律【。、法规?对部:分建:设项目在环境保护】、交:通影:响、地质《灾害、?消,防、抗震、防雷、防!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!设单位在申请办理】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时应【当向城?乡规:划主管部门提交政】府有关主管部门的】书面审查意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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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应:当自受理之》日,起二:十日内审查完毕【对符合相《关要求的核发建设】用地规划《许可:证,;对不符合的不得核!发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并给予】书面答复 —
第三十四条【 国土?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!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合同时不得变更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提?。供的作为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合同组【成,部分的规划条件【;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!在核:发的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中擅—自改变作《为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组成【。部分的规划条—件
第三十—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!权符合法《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!的受让方应》当执行原出让—合同中规定的规【划设计条件并由【受让方持转让合同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换领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国有【土地使用《权转让合《同应当附有原出让】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!求及附图《原出让合同中的【规划:设,计条件不得擅—自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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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三:十六条 在办理出让!、转:让建设用《地过程中如》需改变用地》界限和用地位置的】须,经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同意并—。办理变更《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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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资—源管理?部,门办理用地手续后】用地:单位应将相关文件】报送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备案
第三十】七条 建设单位在】取得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!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!的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】。效确:需延期的应在期【满一个月《前向核发机关申【请延期延长期—不得超过《六个: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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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。十八条 在城市【、,镇规划?区内严格控制临【时使用建设用地【确需临时《使用的应当》向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办》理临时用地规划审】批手续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自受理之日】起,二十日内作出是【否核发临《时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—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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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建设!用地使用期限—不得超过两年确【。需延长使《用期: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!日,前向城?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延长使用》期,限,只能一次《并,。。不得超?过一年临《时,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!。用单位应当》无条件清场退—地
临时!建设:。用地:不得转让、出租、抵!押或者擅自改—变使用性质》不得用于建设永【久,性,的建筑物《、构:筑物及?其他设施 》
第《三十九?条 在?实施城?乡规划过程中根据】城乡发展和公—。共利益需要调整【。用地:的应:当按规?定程序报经》批准调整《用,地所涉及区域的【单位和个人必—须服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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