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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第三章 建设【用地规划《管,理, 第二十六】条 :城乡:规划区内的土—地和:各项建设《必须符合城乡规【划服:从城乡规划管—。理 : 第二?十七:条 :按照国家规定需要】有关部门批准或【。者核准的建设项【目以: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用权《的建:设单:位在报送有关部【。。门批准?或,者核准前《。应当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申请?核发选址意见书 】 ?   《 前?款,规,。。定,以外的建设》项目不需要申请选】址,。意见书? 第二十》八条 建《设项目选《。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!设项:目计:划审批权限实—行分级规划管—。理 》  》  : , (一)县—人民政府发展改【革行政主管部—门审:。。批的建设《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?主管部?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; — :    】 (?二)跨县区的建【设项目?选址意见书》。由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核发;【 —。    (!三)市、区人民政】。。府,发展改革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审批的建设项目由】市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核发建设】项目选址意见书;】 《 《   (四】)省人民政府—发,。展改革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批的建设—。。项,目由市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审查意《见报省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核发建【。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; 》 ?    ! (五)中央各【部门、公司审—批的小?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!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核: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;  》  ?(六)国家审批【的大中?型和限额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审查意见—报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核发建设项目】选,址意见书并》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 】 第二十》九,条 建设项》目选址意见书按下】列程序办理 】    【建设单位在报送有】。关部:门批准或者》核准前应《当向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提?交下:。列材料申请核—发选址意《见,书 》    】 (一)》书面申请;》。 《。。   — (》二)拟建项目情【况,说明; 《  】  (三【)经相应资质单位】测绘的现状地形图】; ? ?  《  : (四)法【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规定的其他材料 】    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应当自》受理之?日,起二十日内审查完】毕,对符合城乡规划【的核发选《址意见书《。;对不符合城乡规划!的不得核发》选址意见书》并书面?答复和说明理由【 第三—十,条 建设《单位在取《得建设?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!年内建设项目可行】性研究报《告或项目核》准文件?未获批准或又未【申请: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即行失效确需!延期的应在期满【一个月前向》。核发机关申请延【。期延:长期不得《超过六个月 — 第三十一》条 以划拨方式【提供国有土》地使用权《。的建设?项目在办理划拨【土地批准手续前建】设单位?应当向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提交下—列材料申请》办理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 【。 》    (一!)书面?。申请; 】    【 , (二)建设项目批!准、核准或者备【案文件;《 —   《 (三)经相!应资质单位测绘【的现状地《形,图; ?。  》(四)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规定的其】他材料   ! 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》自受理之日起二【十日内审查完—。毕对符合城乡规划】及相:关规定?的核发建《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【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!条件:。;对不符合的不得】核发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并给予书面答复 】 第三十二条— 以出让方式—提供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建》设项目在出让—前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依据控制性》详细规?划提出规划条件作】为国有?土地使用权》。。出,让合同的组》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!件的地块不得出让】国有土?地,使用权 —  :  规—划条件应《。当包括出让》地块的位置、—范围、面积;使用性!质、容积率》、建筑?密度:、建筑高度、停车控!制,指标、主要出入【口,方,位、:绿地率和《须配置的基础设施】、公共服务》设施;各类规划【控制线、建》筑界线规《划条件可《。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!。范围内应当由建【设单位配套建设【的公共服务设—。。。施和基础设施的【用,地面积?。及其:他相关要《求, 第三十》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!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!土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《后建设?单位应?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!取建设?用地规划许》。可证 【 ? ,  (一)】书面:申请; 《 , 《    (!二):建设项目批准、核准!或者备?案文:件; 】   《 (》三)国有土地使【用,。权出让合同; !  —  (四)经!相应资质单位测绘】的现状地形图— 《    】 法律、》法规对部分》建设项目在环境【保护、交通影响、】地质灾害、消防【、抗:震、防雷、》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!建设:单位在?。申请办理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时应当向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提交政府—有关主管部门—的书面审查意见【    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—当自:受理之日起》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!符合相关要求的【核,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;?对不符合的》不得核?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并给予》书面答复《 ? 第三十《四条 国土资源管】理部门在签》订国有土地使用【权,出让合同《时不得变更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提供的?作为国有土地—使,用权出让《合同:组成部分《的,规划条件;城—。乡规:划,主管部门不得—在核发的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》。中擅自改变作—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组成部—分的规划条件 第!三十五条 国有土地!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!条件进行转》让的受?让方应当执行原【出让合同中》规定:的规划?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!持转让合同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换领建设》用地:规划许?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!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!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!划要求及附图原出】让合: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!不得擅?自,变更 第三十六条! 在办?理出让、转》让建设?用地过程中如需改】变用地界《限和用地位置的须】经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!手续  【  《 国土资《源管理部门办—理用地手续后用【地单位应将相关【文件:报送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备】案 第三十七条 !。建设:单位在取得建设用】地,规划许可证后六【个月内未办理土地】使用手?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即行失》。效确需延期的应【在期满一个月—前向核发机关—申请延期延》长期不得超过六个】月 第三十八条 !在城:市、镇规划区内严】格控制临《时使用建设用地【确需临时使用的【应当向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办,。理临时用地规划审】批手续城乡规—划,主管:部门应当自受理【之日起二十》日内作出《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!地规划?许可证的决定 ! , :    】临时建设用》地使用期限》不得超过两》年确:需延长使用期限【的,应,当在期满三十日前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提出申请延长【使用期限只能一次】并不得超《过一年?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!满,使用:单位应当无》。条件清场退地  !。  临时建—设用地不得转让、出!租、抵押或者—擅自改变使用性【质不得?用于建?设永:久性: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:及其他设施 !第三十九条 在实】。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!据城乡发展和公共】利,益,需要:调整用地《的应当按规定程【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!所,。涉及区域的单位和】个人必?须服从  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