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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建设用?地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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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】城乡规划区》内,的土地和各项—建设必?须符合城乡》规划服?从城乡规划》管理
第二—十七条 《按照国?家规:定需要有《关部门批准》或者核准《的建设?项目以划拨方—式提供国有》土,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!在报送有关》。部门批准或》者核准?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申请?核发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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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!设项目不需》要申:请选址意见书
第!二十八条 建设【项目: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!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!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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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,一):县人民政府发—展改革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批—。的建设?项目由县《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核发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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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二)跨县区【的建设项目选—。址,意见书由市》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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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《)市、区人民政府】发,展改革行《政主管部门审—批的建设项》目由市?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核发建设项【目选址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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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四?)省人民政府发【展改革行政主管【部门: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审查意见报省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,核发: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;
【。
!(,五,)中央各部门、【公司审批的小—型和限额以》下的建设项》目由:市,城,乡,规划:。主管部门核发建【。设,项目选址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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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六)国家审批】的,大,中型和限《额以:上的:建设项目由市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核发?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并报国家—城乡: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备》案
第二【。十九条 建》设项目选址意见【书按下列程》。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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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建设单位在报—送有关部门批准【或,者核准前应当向城】乡,规划:主管部门提交下列】。材料申请核》发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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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一)!书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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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(二》)拟建项目情况说】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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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三】)经相应资质单位】测绘的?现状地形图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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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四)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其他材料
】。
城—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自受理之日—起,二十:日内:审查完毕《。对符合城乡规—。划的核发选》址意见书;对—。不符合?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!选址意见书并—书面答复和说明理】由,。
第三十条】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!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后一年内建【设项目可行性研【究报告或项目核【准文件未获批准或又!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!效确需?延期的应在期满【一个月?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!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!个月
第三十一条! 以划拨方式提供】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:建设项目在办理【划拨土地批准—手续:前建设?单位应当向》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提交下列材料【申请办?理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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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
(一)书】面申请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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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,)建设项目批准【、核准或《。者备案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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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经相应资质—单位测绘的现状地】形图;
【 (四)》法律、法规、—规,章规定的其》他材:料
?。
》
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应当自?受理之日起二十日】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!乡规划及《。相关规?定的核?发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并》提出:建设用地规划—条,件;对不符合的不】得,核发建?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并给《予书面?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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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以】出让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的建设】项目在出让前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应【。当依据控《。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!划条件作《为国有土《地,使,用权出让合同的【组成部?分未确定规》。划条件?的地块?。。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!用,权
— ,
? 规划条件应当包】括出让地块的位置、!范,围、面积;使—用性质、容积率、建!筑密度、建筑高【度、:停车控制指标、主】要出入口方位—、绿地率《。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!、公共服务设—。施;各类规划控制】线、:建筑界线规划—。条件可以提出包括】出让地块《。范,围内应当由建设单】位配套建设的公共】服务设施和基—。。础设施?的用地面积及其他】相关要求
第三】十三条 以出让【方式: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建设项《目,在签订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后建设?单位应当持》下列材料向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!取建设?。用地规划许可证
】
》 ,
【(一)?书,面申请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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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建设—项目批?准、核准或者备【案,文件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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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;
!
! (四)经相【应资质单位测绘【的现状地形图
【
!
: 法律、法规对】部分:建设:项目:在环境保护》、,交通影响、》地质灾害、消防【。、抗震、防雷、防洪!等有:明确要求《的建设?单位在申请办—理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时应当向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提交政府《有关主?。管部门?的书面审《查意见
》
?
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!起二十?日内:审,查完毕对符合相【关,要求的核《发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;对不!符合的不得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并给《予书面答复 —。
第三十—四条 国土资源【管,。理部门在签》订国有土《。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。时,。不得变?更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提供《的作为国有土地【使用权出让合—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!件;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不得在核—发的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证【中擅自改变作为国】有土地使用》权出:让合同组成部分的】规,划,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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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— ,国有土地使用权符】合法定?转让条?件进行转让的—受让:方应当执行》原出让合同中规定】的规:。划,设计:条,。件并由受《让方持转让》合同:。向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。请换领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》证国有土《地使: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!有原出?让合同中的》各项:规划要求及》附图原出让合同中】的规划设计条—件不得擅自变—更
第《三十六条 在办理出!让、转让建》设用:地过程中如需改变】用地界限和用地位】置的须经《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同意并《办,理变更手续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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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国土资源—管理部门办理—用,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!将相关文《件报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备案:
第三十七条 】建,设单位在取得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!。六个月内未办—理土地使用手—续,的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》即行失效确需延【期,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!向核发?机关申请《延期:延长期不得超过【六个月
第三【。。十八条 在》城市、镇规划区内严!格,控制临?时使用建设》用地确?需临时使用》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办—理临时用地规—划审:批手续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应当:自受理?之日起二十日—内,作出是否核》发,临时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!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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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!时建设用地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】两年确需延长—使用:期限的?应当: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!乡规:划主管部门提—出申请延长使—用期限只能》一次并不得超过【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!。用期满?使用单?位应当无条件—清,场退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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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《时建设用地不得转】让、出?租、抵押或者擅自改!变使用性质不得【用于建设永久—性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及其他设施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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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九条 —在实施城乡规—。划过程中根据—。城乡发展和》公共利益需》要调整用地的应当】按,规,定程序报经批准【调整用地所涉及【区域的单《位和个人必》须服: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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