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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 建设用》地规划管理
!第二十六条 城【乡规划区内的—土地和各《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!规划服?从城乡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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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按照!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!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!设项目以划拨方式】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建设单位在】。。报送有关部门—批准:或者核准前应当向】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发选?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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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规定以】外的建设项目不【需要申请选址意【见,书
第《。二十八?。条 建设项目—选,址意见书的核—发按建设项目—计划审批《权限:实行分?级规: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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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县?人民政府发》展改革?行政:主管部门审批的【建设项目由县人民】政,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核发【建设项目选》址,。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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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二)跨县区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由市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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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:)市、区人民政府发!展改革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批的建】设项目由市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建: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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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)省:人民政?府发展改革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!建,设项目由《市,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提出审查意见—报省: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核发【建设项目选》址,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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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五)中央各部门!。、公司审批的小【型和限?额以:下的建设项目由【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:建设项目选址—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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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国家审】批的大?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!设项:目由市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提【。出审查?意见: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!项目:选址:意,。见书:并,。报国家?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
【
,第二十九条 建设】项,目选址意见》书,按下列程序办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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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在】报送有关部门批准】或者核准前应当【向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提《交下列材料申请核】发选: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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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:一)书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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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
【 (二)拟建—项,目情况说明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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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。 ,
(三)!经相应资质单位测】。绘的现状地形—图;
】 《。
,
(四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规定的】其他材料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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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自受理》之日起二十》日内审查完毕对符】合城乡规划》的核发选《址意:见书;对不符合城】。。。乡规划的不得—核发选址意见—书并书面答复和说】明理由
【第三:十条 建设》单位在取得建设【项目选?址意:见书后一年内建【设,项目可行性研—究报告或项目—核准文?件未获批准或—又未申?请延期的《。。建设项目选》址意:见书即?行失效确《需延期的应在—期满一个月前—。向核发?。机关申请延》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!个,。月
第三十一条】 以划拨方式提【供国有土《。。地使用权的建设【项目在办理划拨【土地批准手》续前:建设单位应》当向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提交下列材料申】请办理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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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。书面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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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
(二》)建设项目批准、】核准:或,者,。备案:文,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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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(三)经相应—。资质单位测绘的【现状地形图; 】
(四)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的?其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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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自受理之】。日起二十日内审查】完毕对符合城乡【规,划及相关规定的核发!建,设用地规划》。许可证?。并提出?建设用地规划条件】;对:不符合的不得核发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并给予书面答—复
第《三十二条《 以出让《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使:用权的建设项目【在出让前城乡规【划,。主管部门应》当,依据控制性详细【规,划提出规划》条件作为国有—土地:使,用权出让《合,同的组?成部:分,未,确定规划条》件的:地块:不得出?。让国有土《地使用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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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划【条件应当包括出让】地块的?。位置、范围、面积】;使用性质、容积率!、建筑密度、建筑】高度、停车控制指标!、主要出入》口方:。位、绿地率和—。须配置的《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!设施;各类规划【控制线、建筑界线】规划条件可以提【出包括?。出让地块范围内【应当由建设单位【配套建设的公共【服务设施和基—础设施?的用地?面积:及其他相关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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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》。条 以出《让方式取得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—建,设项目在签订国有】土地使?用权出让《合,同后建设单位应【当持下列材料—向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申请领取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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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书面申请—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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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二)—建设项目《批准:、核准或者备案文件!;,
【
— (三)《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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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 (四)经相应资】质单位?测绘的现状地形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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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—、法规对部分—建设项?目在环境保护、【。交通影响、地质【灾害、消防》、抗震、《防雷、防洪等有明确!要求的建设单位在】申请办?理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:证时应当向》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门提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】。门的:书面审查意见
】
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应当自受理之【日起二十日》内审:查完毕对符合相关】要求的核发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;对?不符合的不得核发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!给予书面答复— , ,
第三十四条 国!土,资源管理部门—在签订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时不得变更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提供【的作为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:让合同?组成部分的规划条】件;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不得在?核发的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!作为:国有土地使用—。权出让合同组成【部分的?规划条件
—第,三十五条 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符合法】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!的受让方应当—执行原出让合—同中规定的规划设】计条件并《。。由受让?方持: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?门,申请换?领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!合同应?当附有原出让—。合同中的各项—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!让合同中《的规划设《。计条件不得擅—自变更
第三十六!条, 在办?理出让、转让—建设用地《过程中如《需改变用地界限【。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!乡,规划主?管部门?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!
】 , 国土资源管理部】门办理?用地手续《后用地单位应将【相关文件报送—城,乡规划?主管部门备案
】第三十七条 建设】单位在取《得建: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后六个月【内未:。办,理,土地使用手续的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,即行失效确需延期的!。应在期满一个—月前向核《发机关申请延—期延长期不》得,超过六个《月
第三十八条 !在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严》格控制临《时使用建设用地确】需临时使用的应当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申请办理》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!续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?当自受理之》日起二十日内—作出:是否核发临》时,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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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】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!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!使用:期限的应当》在,期满三十日前—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出申请延长使—。。。。用期限只能一次并】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!设用:地使用期满使用单】位应当无条件清场】退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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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建设用地不!得转让?、出租、《抵押:或者擅?自改变使《用,性质不得《用于建设永久—性的建筑《物、构筑《物,及其他设施 【
第三十》九条: 在实施城》。乡规:。划过程?中,根据城乡发展—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!用地的应当按规定】程序报经批准调整】用地所涉及区—域的:单位和个人》必须服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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