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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!改 第六【。十三条 城乡规划】的修改?必须按照《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规划—法和其他有》关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条件、程序办理! , 第六十四条 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组织编制机关方可】按照法定《程序:对控制?性,详细规?划进行修改 【 :   ? (一)因总体!规划修改对城镇布】局和功能《产,生重:大影响的; !   — (二)【规,划实施?中经组织《编制:机关组织论证认为】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!。机关审查同意—的;:。 【   ? (三)【因实施?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!、省:、市:重点工程项目—。需要修改的》;   》 (四)法律、】法规:规定的其他》情形 第【六十五条《。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!规划条?件进行?建设确需变更规【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!。当持建设项目批准】、核准或者备案文】件、建设《用地规划《。许可证和现》状地:形图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】申请: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!审查对符合控—制性详细规划—的应当自重新提出】规划:条件之日起二十日】内将变更后》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!。国土:资源管?。理部门并依法公示 ! 第六十六》条 经?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!。细规划、建设工【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!图不得随意修—。改如确?需修改的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应,当将修建性详细规】划、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的总平—面图的修改》原因、?修改草案依法予以】。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!于七日 》第六十七条 位【于城市重要地块的】建筑物、《构,筑物和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在审批时对建【筑物、构筑物的外】立面造型、色彩和灯!饰、户外广告、【牌匾的设《置等有明确规划【要求的任何》单位或者个人不得】擅自变更确需—变更的应当依—法,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