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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章 城乡—规划的修改 !第六十三条 城乡】规划的修改必须【按,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和其他有】关法律、法规规【。定的条件、程—序,办,理 ?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!情形之?一,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!按照法定程序对控】。制性:详细规?划进行?修改  【。  (—一):。因,总体规?划修改对城镇—。布局和功《能产生重大影响的;! 《    】 (二)规划实】施中:经组织编制》机,关组织论证认为确】需修改?。并经原审批机—关审查同意的—; : —    (三!),因实施涉《及公:共利益的国家、【省、市重点工—程项目需要修改的;!  ?  ?(四)法律》。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情形《 第六十五】条 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规划条件—进行建设《确需变更《规划条件的》建设单位应当持【建,设项目批准、核准】。或者备案《文件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?证和现状地形图【向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书面:申请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经审查对符【。合控制?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!重新提出规划条【。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将!变更后的《规划条件《通报同级国土—资,源管:理部门并依法公【示 第六十—六,条 :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设计方—案,的,总平面图不》得随意修改》。。如确需修改的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应?当将修建性详细规】划、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?。的总平面图的修改】原因、修改草案依法!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!得少于七《日 第《六十七条 位于城市!重要地块的建筑物、!构筑物?和城乡规划》。主管:部门在审《批时对建筑物—、构筑物的外立面】造型、色彩和—灯饰:、,户外广告《、牌:匾的设?置等有明确规—划要求的任》。何,单位或者《个人:不得擅自变更确需】变更的应当依法【办理规划变更—手续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