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五章 城乡】规划的?修改
第【六,十三条? 城乡?规划的修改必—须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城乡规划法和—其他有关法律—、法规规定的条件、!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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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四》条,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组织编制机》关方可按照法定程序!对控制性《详,细规划?。进行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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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,一,)因总体规划修改对!。城,镇布:局和功?能,产生重大影响—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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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规划《实施中经组织编制】机关组织论证认【为确需修改并经原】审批机关审查同【意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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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,三)因实施涉及【公共利?益的国家、省、市】重点工程项目—需要修?改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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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四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情形 】
第六十五条 建!设,单位应当按》照规划条件进行建】设确:需变更规划》条件的建《设单位应当持—建设项目《批准、核《准或者?备案文件、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和现状】地形图向城》乡规划主《。管部:门提出书面申—请,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经审查对符》合控制性详细—规划的应当自重新提!出,规划条件之日—起二:十日内将变》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!同级国土资源管【理,部门并依法公示
!第六十?六条:。 经依?法审定的修建性详】。细规划、建》设工程?设计方?案的总平面图不得】随意修?。改如确需修改的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将修建《性详细?规划:、建:。设工程设计方案的】总,平面图的修改—。原因、?修改草案依》法予以公示公—示时间不得少—于七日
》第六十?七条 位于城市重】要地块的建筑—物、构筑物和—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在审批》时对建筑物、—构筑物的外》立,面造:型、:色,彩和灯饰、户外【广告、牌匾的设置】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!任何:单位或者个》人,不得擅?自变:更确需变更的应当】依法办?理规划变更手续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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