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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: 第四章 流转管!理 第十七】条 符?合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、小城镇建【设规:。划和下列条件可申请!农民集?体所:。。有建设?用地使用《权流转 —    (一)领!有集体土地使用【证,; ?。   (》二,)具有地上建筑【物的:。合法证明;  】  (三)取【得同意流转》批准书   【除土地?用,途规定为无建筑【物的土地《外,无地上建筑物的【土地使用权不—得流转 第十【八条 农民集体【所有建设《用,地,。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!序 》 ,  (一)集体土!地所有?者持土地所》有,权证等资料到市、】。县国土?资,源行: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同意流转批准;【。。    —(二)经乡(镇)人!民政府初《审市、县《国土: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!所,提交:的资料进行》审,核重点审查权属【。是,。否清楚、土地用【途是:否符合现行规划、是!否在村农《民集:体,。内,部履行合《法手:续等符合《条件的发给同意流】转批:准书;    】 (三)集体—土地:所有者取《。得同意流转》批准书后应将流【。转宗地的《条件和流转要求【在土地市场挂—牌采用招标、拍【卖或协议方式确定土!地使用者《签订流转合同;  ! (?四):流转双方按合同约】定,缴纳土地流转—。收益等有关》费用后持同意流转】批准:书、:流转合同《、地上建筑物证明等!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!之日起3《0日内到《市、:。县国土?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申:请土地登记》领取集?体土地使用证 【 第十九条 农【民集体所有》建设用地《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!序 ?   《 (?一)依法取得—集体建?设用地使用权—的,土地使用者将宗地】条件:和流转?要求:在土:地市:场挂:牌采用招标、拍【卖或协议方式确定用!地,者签订流转》合同;  》 (二)流转【双方按合同》约定缴纳土地增值收!益等有关《费用后持土》地使用证《、前:次流:转合同、《本次流转合同、地上!建筑物证明》。等文件于签订—本次:。流转:合同之日《起30日内到市、县!国土资源行》政,主管:部门申请办理土地】变更登记或出—租、:抵押登记 第二】十条 原集体建【设,用地使用权》。流转的程序 【   《 (一)》土,地使用者持土地所有!者同意书、集体【土地使?用证(?。土地权属证明)【等资:料,到市、县《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同意流】转批准;  【  ?(二)经乡(—镇)人民政府初审市!、,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对?。所提交的资》料进行审《核符:合条件的发给同意】流转批准书;  !  (三)土【地使用者继续—使用的应与土地【所有:者签订流转合同【缴,纳土地流转收—益;需要流》转的将宗地条件和流!转要求在土地市场】挂牌采用招标—、拍卖或《协议方式确定—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!缴纳土地《增,值收益?;   (四)流!转双方持同意流转】批,准书、流转合同【、集体土《地使用证(》土,地,权属证?。明)、?地上建筑《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!流转合同之日起【30日内到市—、县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《申请土地变更—登记或?。出租、抵押登记 !   《第二:。十一条? 土地使用者应【当按照政《。府批准或者》登记文件《。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!的约定使用土地不】得改:变土地用《途;确需《改变土地用途的【应,当经:。市、县人民政—府,国土资?源,行政主?管,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!部,。门同意报原》批准:机关批?。准, 第?二十二条 》农民集体所有—。土地使用《权使用年限一—。。般不超过30—年;再次流转的不】。得超过?前次流转合》同约定的剩余年【限 : 第:二,十三:条 农?民集体?所有建?设用地使用权流转】。时,其地上建筑物随【之流:转;地上建筑物流】转时: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!使用权随之流转 !第二:十四条 本办法【实施前集体建设用地!未领取集体土地【使用证或未申请颁】发同意流转批准书的!须在三个月内依照】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管理法有【关规定处理》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!定执行 》第二十五《条 土地《。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!期届满土地使—用,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!其中属于土地使用】权转让(《包括作价出资入股)!的其地上建筑物、构!筑物和其他附着【物按照流转合同【约定的事项》办理 《第二十六《条 土?地流:转合同约定的使用】期届满土地使用者】要,求续期的应在届【满前6个月内—按本办?法有关规《定重新签订土地【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!转手:续 ?第二十七条》 集体土《地流转合同届满【30日?内流转双方应当到】市、县?人民政府国土—。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办理土地注—销登记 第—二十八?条, 集体建《设用:地使用者依法取【得的:。土地:使用权受法》律保护?在特:殊情况下因》国家和农村集体【社,会公共利《益需要集体土地【所有者报经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核和同】级人:民政府批准可—以提前收《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!年限和开《发,、利用?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!相应:的补偿   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