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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章 ?流转管理《
第十七【条 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》、小城镇建设规【划和下?列条件可申请农民集!。体所: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!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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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领有集体土地—使用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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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(二:)具有地上》建筑:物的合法证明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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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取【得同意流转批—准书
除土地!用,途规定为无建—筑物的土《地外无地上建筑物的!土地使?用权不得流》转
第十八条【 农民集体》所有:建,设用地使用权首【次流转的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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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集体土《地,所有:者持土地所有权【。证等资料到市、县国!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同意流转—批准;?
(二】)经乡(《镇)人?民政府初审市、县】国土资源行政—主,管部门对所》提交的资料进行【。审核重点审查—权,属是否清楚、土【地用途?。是否符合现行规划】、是否在村农民集体!内部履行合法手【续等符合条件—的发:给同意流转批准书;!
—(三)集《体土地所有者取得】同意流转批准—书,后应将流转宗地【的条件?。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!场挂:牌采用招标、拍卖】或协议方式确定【土地使?用者签订流转合同】;
(四)】。流转双方按》合同约定缴》纳土地流转收益等有!关费用后持》同意流转批准书、流!转合同、《地,上,建筑物证明等—文,。。件于签?订流转合同之日起】30日?内到: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土地登记【领取集?体土地使用》证
第十九条【 农民集体所有【建设用地使用权再】次流转的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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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依法【取得集体建设用【地使用权的土地【使用者?将宗地条《件和流转要》求在:土地市场挂牌采用】招标、?拍,卖或协议方式确【定用地者签订流【。转,合同:;
(二【。)流转双方按合同约!定缴纳土地增值【收益等?有关费用后持土【地,使用证、前次流转合!同、本次流转—合,同、地上建筑—。物证明等《文件于签《订本次流转合同之】日起30日内到市】。、县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?部门申请办理土【地变更登《记或出租《、抵:押登记
第—二十条 原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】权流转的《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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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土地使用者持!土地所有者》同意书、集》。体土地使用证(土】地权属证明)等【资料到市、县国【土,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同【意流转批准》;
【(,二):经乡(镇)人民政】府初审市《、县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?部门对所提》交的资?料进行审核符合【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!批准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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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三)土地使用者】继续使?用的应与土地所【有者签?订,流转合同《缴纳:土地流转收益;【需要流转的将宗地】条,件,。和流转要《求在土?地市场挂牌采—。。用招标、拍卖或协】议方:式确定使用者—签,订流转合同缴—纳土地?。增值收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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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四)流转双方持同!意流转批准书、流】转合同、集体土【地使用证(土地权属!证明)、地上建筑物!证,明等:文件于签订》。流转合同《之日起30日内到市!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申《请土地变更登记或】出租、抵押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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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!。 土地使用者应【。当按照政《府批准或者登—记文件的《规定:以及流转合同的约】定使用土地不—。得改变?土地:用途;确需改变土地!用途的应当经—市、县人《民,政府国土《资,源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和规划?行,政,主管部?门,同,。意报原批准机—关批准
第二十】二条: ,农民:集体所有土地—使用权?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!3,。0年;再次流—转的不得《超过前次《流转合同约》定的剩余年限
第!二十三?条 农民集体所有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】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随!之流转;地》上建筑?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!内的土地使用权【随之流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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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,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!集体建设用地—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!证或未申请》颁发同意流转批【准书:的须在三个》月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!规定处理《后按照本办法有关】。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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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— 土地流转合同【约定的?使,用期届满土地使用】权由土地所有者【收回:其中属于《土地使用《权转让(包括作价】出资入?股)的其《地,上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和其他—附着物按照流转【。合同约定的事项【办理
第二十六】条, 土地流转合—同约定的使用—。期届满土地》使用者?要求续?期的应在届满前6】。个月内按本办法有关!规定重新签订土地流!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!手续
第二十七条! 集体土地流转【合同届满《30日内流转双方】应当到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办理土地—注销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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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集】体建设用地》使用:。者依:法取:得,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!保护在特殊情况【下因国家和农村集】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!集体土地所有—。者报经市、县人民政!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!政府批准可以—提前收回并根据土】地使用的年限和开】发、利用土》地的实际情况给予】相应:的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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