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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》四章 流转管理【 第十七【条 符合土地—利用总体《规划、小城镇建设】规划和?下列条?件可申请农民集体所!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】流转  【  (一)领有】集体土地使用证;】    (【二)具有地上建筑物!的合:法证明?;   》 (?三)取得同》意流转批准书—   除土—地用途规定》为,无建筑物的》土地外无地上建筑】物的土地使用权【不得流转 第十】八条 农《民集体所《有建设?用地使用《权,首次流转的程序【   — (一)集体土】地所有者持土地【所有权证《等资料到《市、县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同意流转批准;【  ?。  (二)—经乡(镇)人—民政府初审》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—门对所提交》的资料进行审核【重点审查权属是【否清楚、土地用途是!否符合现《行,规划、是否在村农】民,集体内部履行—合,法手续等符》合,条件的发《给同意流转批准书】;  《  (《三)集?体土地所有者取【得,同,意,流转批准《书后应将流转宗地】。的条件和流》转要求在土地市【场挂牌采用招标、拍!卖或:协议方式确》定土地使用》者签订流转合同;】   ? ,(,四)流转双方按合同!约定缴纳土地流【转收益等有》关费用后持》同意流转批准书【、流转合同》、地上建筑物证明】等文件于签订—流,转合同?之日起30日内到】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政?主管部门申请土地】登记领取集体土地】使用证 》第十九?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!设用地使《用权再次《流转的程序》。    】(一)依法取得【集体建?设用地使用权—的土:地使用者将》宗地条件和流—转,要求:在土: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!、拍卖?或协议方式确定用】地者签订流转合【同;   (二)!流转双方按合同约】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!等有关费用后—持土:地使用证《、前次?流转合同《、本:次流转合同、地上建!筑物证明《。等文件?。于签:订本次流转合同之】日起30日内到市、!县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申—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!或出租、抵押登记 ! 第二十条 原集】体,建,设用地?使用:。。权,流转的程序 —    —。 (一)土地使用者!持,土地所有者》同意书、集》。体土地使用证(土】地权:。属证明)等资料【到市、?县国土资《源行政主《管,部,门,申请同意流转—批准;    !(二)经《乡(镇?)人民?政府初审市、—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对所提交的资】料,进行审核符合—条件的发给同意流】转批:。准书; 《   ? (?三)土地使用—者继:续使用的《应,与土:地所有者《签订流转合同—缴纳土地流转收【益,;需要流《转的将宗地》条件:和流转要求》在土地?市场挂牌采用招【标、拍卖或协议方式!确,。定使用者《签,订流转合同缴—纳土:地增值?收益;?   (四)流转!双方持?同意流转《批准书、流转合同】、集:体土地使用》证,(土地权属证—明)、?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!件于签订流转合同】之,日起30日内到【。市、县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:部门:申请土地变更—登记:或出租、抵押登记 ! ,   第二十【一条: 土地使用者应【当按照政府批准或】者登记文件的规定】以,及流转合同的约定使!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!用途:;确需改变土地【用途的?应当经市、县人民政!府,国,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报原批准机关】批准 第》二十二条 》农民:集体所有土地使用】权使用年限一般不】超过30年;—再次流转《的不得超过》前,次,流,转合:同约定的剩余年限】。。 第?二,十三:。条 农民集体所【。有建设?用地使用《权流:转时其地上建筑【物,随之:流转;地上》建筑:物流转时其使—用范围内的土地使】。用权:随之流转《。 第二十四—条 本办法实—施前集?体建设用地未领取集!体土地使用证—或未申?请颁:发同意流转批准【书的须在三个月内依!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土地管理法有关【规定处?理后按照本办—法有关?规定执行 》 第二十五条 土地!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!期届满土地使用权】由土:地所有者收回其【中属:于,。土,地使用权转让—(包括?作价出资入股)的】其地上?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和?。其他附着物按照流转!合同约定《的事项办理 第二!十六条? 土地流转合同【约定的使用期届【满土地?使用者要《求续期?的应在届满前6【个月内按本办—法有关规《定重新?。签订土地流转合同】办理土地流》转手:续 第二十七【条 集体土地—流转合同届满30日!内流:。转双方应当到—市、县人民政府国】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办—理土:地注:销登:记 第《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!用,地使用者依法—取得的土地使用权】受法律保护在特【殊情况下因国家和】农村集体社会公【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!所有者报经市、县】人,民政府国土资—源行政?主管部门审核和同】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!提前收回并根—据土地使用的年【限和开发、利用【。土地的实际情况给】予相应的补偿 【   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