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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? 第五章【 土地?流,转收益 》 :第二十?九条 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应当《制定并公布》小城镇用地基准【地价并根据》。小城镇?发展和土地》市场:发育:状况对基准地—价适时调《整 第三十条 农!民集:体所有建《设,用地使?用权流?。转,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!市、县?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!例的土地流转收益 !  : 本:。办法所称土地流【。转,收,。益是指?土地使用权人在【土,地使用权流》。转中应取得的平【均土:地纯收?。益 第三十一【条 农民《集体所有建》设用地使用权—首次流转时应当按】。照本: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!期向市、县人—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!收益农民集体所【有建设用地》使,用权首?次流转的《按下列标《准缴纳土地流—转收益 《 ?。   (》一)土地《使,。用权在一定》年,限,。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!。平方米3-5—元,一次性缴纳;— ,  :  (二)土地使!用权租赁《和作:价出资(《入,股)的在合同约【定年限内按每年每】平方米0《.,4-0?.6元一次》性或:逐年缴?纳   土地【。流转收?益的:缴纳人由流转合同】约定 ? 第三十《二条 ?农民集?体所有建设》。用地再次流转—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!土地: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!取得的收入》包括:货币收入、实—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!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!额,后的余额即》。增值额?。中按:一定:比例收取的部分【    (!一)前次流转所支付!的金额;  【。  (二)开发土!地的成本、费用【;  ? (三)新建房】屋及配套设施—的成本?、费:用或:者旧房建筑物的【评估价格 第三十!三条 土地》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按!下,列标准缴纳土地【增,值收益 》    (一】)增值额未超过扣除!项目金额50%按增!值额的20%—缴纳; 》  : :(二:。。)增:值额超过扣除—项,目金额50%—、未超?过扣除?项目金额100【。%按增值额的3【0,%缴纳;   ! , (三)增值额超】过扣除项目金额1】00%以《上按增值额的4【0%:缴,纳   土地增值!收,益,的缴纳?。人由流转合同—约定 第三十四条!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!。。地增值收《益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国土资》源,行政主管部门收取】全额上缴财政—专,户主要用于》。。乡镇(村)》基础:设,施,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!。市、县国土资—源行政主管部—门,。按,收益总额的2%提】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!。经费:后的资金按照“谁所!有谁投入谁受益”】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!的乡镇农民集—体所有的土》地按乡(镇)8【0%、?区1:0%、市10—%分配;村》。农民集体所有—的土地按土地所有】者80?%,、乡(镇)10【%、区5%、市5】%分配各县的—乡镇:农民集体所》有的土地按乡—(镇)80%、县2!。0%分?。。配;:村农民集体所有的】。土地按土地所有者】80%、乡》(镇)10%、【县10%《分配  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