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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】土地流?转收益
第】二十九条《 ,市,、县人?民政府应《当制定并公》布,小城镇用地》基准地?价并根据小》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!发育状况对》基,准地价适《时调:整
第《三,十条 农民集—体所有建设用—地使用权流》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!向市、县人民—政府缴?纳一定?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!
本》办法所称土地流【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!权人在土《地使用?权流转中应取—得的平均土》地纯收益
第【三十一条《 农民集体所有【建,设用地使用》权首:次流转时应当按【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!定,如期向市、县人民政!。府缴纳土地流转收】。益农民集体》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!首次流转的按下【。列标准缴纳土地流】转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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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土地】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!一次性转移的按每】平方米3-5元一】次性缴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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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土地使用权!租赁和作价出资【(入:股,)的在合同约定年限!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!.4-?0.6元一次性【或逐年缴纳 —
土地流—。转收益的缴纳人由流!转合同约定
第】三十二条 农民集】体所有建设用地【再次流?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!指土地使用者—再次流转中》所取:得的收?入包括货币》。收入、实物收入和其!他收入在减》去下列扣除项—目金额后的》余额即增《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!取的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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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前次?流转所支付的金【额;
】(二)开发土地的】成,本、费用;
!(三)新建房屋及】。配套设施的成本、费!用或者旧房建筑【物的评估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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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,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!再次流转的按下列标!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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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一)增值额未超过!扣,除项:目金额50》。%按增?值额的20%缴【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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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?增值额?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!0%、未超过扣除】项,目金额100%【按增值额的3—0%:缴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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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增值额超过!扣除项目金》额100《%,以上按增值》额的40%缴—纳
》土地增值收》益的:缴纳人由流转合同】约定
第三十四条! 土地流转收—益和土地增值收【益由市?。、县人民政》府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收【。取,全额上缴财政专户】主要用于乡》镇(村)《基础设施建设—和土:地开发整理市、【县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按收】益总额的2%提取业!务,经费提?取业:务经费后的资金【按照“谁所有谁投入!谁受:益”的原则三区【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!集体所有的土地按】乡(镇)80—%、区10%—、市10%分配;村!农民集体《。所有的土地按土地】所有者?80%、乡(镇)1!0%、区5%—、市5%分配各县的!乡镇农民集体所有】的土:地按乡(镇》)80%、县20%!分配;村农民—。集,体所有的《土,地按土地所有者8】0%、乡(镇)1】0%、县10%分】。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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